東海問題與釣魚島爭端的事實真相
(2008-07-04 00:21:25)
下一個
東海問題與釣魚島爭端的事實真相
台灣近來的保釣運動使東海的局勢驟然緊張起來,在地圖上不明確標明恐怕都看不見的幾個小島使得中國,日本,台灣等三方都聲稱該島嶼是他們的固有領土.實際上,有關釣魚島問題,是曆史問題,而不是國際間的爭端.但是,現在解決這個問題,還需要通過國際法框架下來解決問題.十九世紀由於滿清的軟弱和李鴻章的銳意賣國,1879年日本才以武力正式吞並琉球(即今衝繩),改為衝繩縣.1895年滿清因戰敗與日本簽定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割讓台灣及澎湖列島,日本以上一係列的攫取都屬於武力侵略和強占.
1945年日本戰敗,根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的明確規定,日本必須歸還所占領的中國領土.而實際上,美國利用它在二戰時的國際威望和對日本,中華民國的控製能力,采取先不確定衝繩的歸屬,把1945年日本掠奪的及台灣,澎湖列島全部歸還中國,實際上是將衝繩保持原狀,即仍然交日本,這是美國根據冷戰的發展趨勢和美國的國家利益作出的決定.它的作法嚴重侵犯中國的國家主權,剝奪了中國作為第二次世界大戰戰勝國所應得到的權益,抵消了中國在反法西斯鬥爭所做的犧牲和代價.琉球在1879年前是中國的附屬國,後來被日本強奪,日本作為戰敗國,卻獲得了這個權益.
戰後的美國出於冷戰的需要,既要控製日本,又要利用日本,所以,它所占領的日本本身的利益也是它要考慮的,於是,它們從1946年開始就秘密組織籌劃對日媾和,它進行全方位的外交努力,利用政治壓力和經濟封鎖等手段強勁推動對日媾和,以達到它長期占領日本的目的.1950年它炮製了所謂”對日媾和七原則”,這個原則嚴重違反波茨坦會議的精神.對此,蘇聯和中國提出了異議,蘇聯提出:按照1942年美,英,蘇,中等許多國家在華盛頓聯合國家宣言規定,任何國家都得單獨與敵媾和。中國總理周恩來發表聲明:“訂立共同對日和約的基礎必須完全依照《開羅宣言》,《雅爾塔協議》,《波茨坦公告》及對日本投降後之基本政策。”
1951年初,正當美國人在朝鮮戰場上遭受恥辱的時候,他們決心讓中國人在另一個戰場上讓中國人蒙受恥辱.美國開展了積極的外交活動,分別說服澳大利亞,新西蘭,菲律賓之後,杜勒斯6月訪問英國,目的是說服英國人,不允許中國人參加對日媾和會議。當時,英國已經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美國就以幫助英國在中東的利益為條件,換取英國人同意,既不邀請中國,也不邀請台灣。最令人發指的是,兩國的協議竟然這樣規定未來的中,日和約之簽訂:選擇中國抑或是台灣來簽訂,決定權竟然由日本來確定,這種以戰敗國來選擇締約對象的作法非常荒謬!
對日媾和會議於1951年9月在美國舊金山召開,參加會議的國家包括日本在內共有52個,在美國的操縱下,會議排除了在二戰中英勇抗擊日本侵略者的中國與台灣,美國剝奪了中國人的發言權。會議通過了由美國一手炮製的<對日和約>,48個國家在和約上簽字,蘇聯,波蘭和捷克三國拒絕在和約上簽字.簽定後五小時,日本就與美國簽定了<日美安全條約>.
<對日和約>是一個違反國際協定,侵犯中,蘇等國主權,適合於美國國家利益的和約.如在領土方麵,第二章第二條隻規定: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及鬱淩島在內之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放棄對千島群島及由於1905年樸資茅條約所獲得的主權之庫頁島的部分及其附近島嶼之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放棄對南威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根據及要求等。但是,對這些島嶼的歸屬,和約隻字未提,這就嚴重地侵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蘇聯等國的主權。
為了使日本成為美國在亞洲的軍事基地,在領土條款的第三條中規定:日本所屬的北緯29度以南之西南及衝之鳥島與南島置於美國托管之下,並由美國對上述島嶼的居民領海等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及司法權力.美國出於冷戰的需要,使日本逃避了戰爭賠償,利用托管名義,為以後日本重新占據這些島嶼創造條件,同時,也剝奪了中國為索要這些被掠奪的島嶼的權利.在對日簽訂和約時,采取排斥中,蘇等國的政策,因此,這個沒有對日作戰的主要盟國中國和蘇聯簽字的,並沒有按照國際慣例,結束中,蘇兩國對日作戰狀態.由於上述原因,美國強行托管琉球群島,導致中日後來因釣魚島歸屬和東海劃界產生嚴重分歧,這就如同英國在中印之間劃麥克馬洪線一樣的事情.
中國總理周恩來在1951年9月18日發表”關於美國及其仆從國家簽訂舊金山對日和約的聲明”時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再次聲明:舊金山和約由於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準備,擬製和簽訂,中央人民政府認為是非法的,無效的,因而是絕對不能接受的.”也就是說,中國政府既未結束與日本的戰爭狀態,也未承認舊金山體製下對中國主權的侵犯,即不承認對日本鄰近島嶼的歸屬安排.
而美國對此事的作法更大程度上的變本加厲,你大陸中國不承認,我就讓台灣承認,把你大陸邊緣化.1952年美國強迫日本與台灣簽訂和締結和約,美國向日本施加壓力,聲稱如日本不與台灣當局簽訂和約,舊金山對日和約就不可能得到美國國會批準。日本於是在1952年4月與台灣當局簽訂<日台和約>,並於同年八月與台灣當局建立外交關係.
接下來的形勢發展,就是美國漸進式地把衝繩一步一步地返還日本的過程.1960年日美經過長期談判,決定重簽<日美安全條約>,日本不僅僅隻承擔義務,也享有很大的權利.更名為<日美合作及安全條約>;1968年美國與日本簽訂協議將屬於美國托管的小笠原群島歸還日本.1969年日本首相佐藤訪問美國,與美國簽訂延長新的<日美安全條約>,同時與美達成協議,即美國將衝繩群島的行政權歸還日本.1972年美國正式把衝繩的行政權移交給日本,但還保留駐軍權.
至此為止,美國的軍事托管障眼法正式告一段落,由日美兩國間精心策劃飾演了一場絕妙的雙簧戲.這裏存在的問題是: 1,美國通過舊金山和約,將衝繩無屬性化,由它托管,避免了因中國是戰勝國而索取日本在1879年強占的衝繩群島.再通過美國的逐步私自轉交日本,這符合國際法嗎? 2,假定我們認定舊金山體製合理,衝繩也屬於未定區域,至今日本的衝繩還殘存美國駐軍,我們怎麽能認定該地為主權國家所有,而還跟這個未能確定主權國家談判? 3,我國為什麽幾次再與日本會談時涉及釣魚島爭議地區,總要擱置,這本是中國有理有據而且是理直氣壯的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