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蕩華爾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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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投資的利益並不一定是創業家的利益

(2008-07-25 09:02:57) 下一個
風險投資的利益並不一定是創業家的利益

如果你是個創業門外漢、又屬於中了“新經濟、VC、 start-ups”神話的毒太深的那一種人,那你很可能會覺得以下這段情節不但沒有絲毫不對勁之處,甚至本該如此:

風險投資家與向他提出創業計劃書的小夥子一見如故、相談甚歡,到最後小夥子得到風險投資的承諾,歡天喜地準備告辭之時,風險投資家拍拍他的肩膀,隨口說了一句:“好,就這樣。合約的部份我會讓我的律師處理,你就不用操心了。”

得到注資首肯的創業新鮮人,還沉浸在感激、興奮、飄飄然的情緒之中,隻怕聽不出這名“伯樂”的弦外之音:風險投資的律師準備的合約,當然是盡力替風險投資爭取權利,要是初創企業者慷慨簽了字,最後恐怕會發現,自己簽署的是一個以風險投資利益為導向的契約,因而吃了大虧。在這一句充滿老大哥照顧後進意味的話語裏,其實隱含著不平等條約的陷阱。

在矽穀中國工程師協會(SCEA)日前舉辦的一場光纖通訊研討會中,主講人之一--眾智-金杜國際律師事務所(King & Wood LLP,www.kingandwood.com)的合夥人陳慧律師信手拈來不少如上的例子,為現場專注的聽眾們上了紮實的“創業與法律”一課。創業向來是矽穀人最感興趣的話題之一,但最常受邀分享心得的不外乎創業者和風險投資,而這類演講者甚少能夠從法律的角度來談創業。從現場觀眾的熱烈回應看來,陳慧律師的確在老生常談之外帶來新鮮、實用的觀點。對有意創業的人來說,她提出的下列幾項說法均有相當的參考價值:

第一,呼應上例,陳慧強調,在合作的過程中,風險投資和初創都應有自己的律師;以此類推,等到公司成立後,首席執行官、投資人、公司雇員三方麵也都應有各自的律師代表。別忘了,首席執行官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不能混為一談,而公司的利益和雇員的利益更是經常處於對立的局麵。

第二,高科技公司的主要資產之一便是知識財產權,因為離職員工涉嫌帶走技術機密而發生糾紛的例子在矽穀亦時有所聞。因此,準備自行創業的技術人,必須“清清白白”地離開母公司--意即必須證明新公司的技術是在離開母公司之後才做出來的。通常公司都會在聘書上清楚地注明保護雇主的條約,要求員工簽名,“如果你在應征之初就表明不願意簽下這樣的合約,而雇主又實在是太欣賞你,那麽雙方還是有商量的空間,究竟誰會讓步,就端看兩者之間誰比較需要誰。”

第三,準備向風險投資兜售創業藍圖的人,“不要隨便把你的計劃告訴每一個碰到的風險投資”。陳慧表示,她的客戶當中就有人是在付出了血淋淋的代價之後,才學到了這個教訓:他在向一個企業風險投資(Corporate VC)募資的時候,一股腦地把創業的概念、技術、貨源、獲利途徑等等全盤向對方傾訴,結果等不到對方的注資首肯也就罷了,未幾,他居然聽說該公司大張旗鼓地在中國成立子公司,而營運模式幾乎與他創業企劃書上寫的一模一樣。“如何讓投資者了解公司的特色與潛力,而又不致透露太多讓對方能夠抄襲,實在是一門藝術。總之,創業新手必須銘記在心的就是:慎選對話的對象。一個有信譽的風險投資或企業風險投資自恃身份,比較不可能竊取你的主意,但當創業者到海外募資,麵對他不熟悉的風險投資環境時,一定要加倍小心。”

創業者與金主之間的合作關係,說穿了就是搭建在錢與權之上。站在初創的角度,陳慧律師提出了二點自保之道:首先,光是向風險投資保證公司的技術產品如何如何好是不夠的,而是應著墨在創辦人無可取代的專業能力、以及決策團隊的管理能力之上。“應該強調的永遠是人的部份。試想,如果風險投資真的相信貴公司最值錢的部份是技術,那是不是說當他/她覺得創辦人不適任的時候,就可以隨時換掉呢?”其次,在接受風險投資的錢之前,也應對該風險投資的投資組合做一番了解。“如果該風險投資也投資了你的頭號競爭者,那你怎麽知道他會不會透露你的商業機密給對方?”陳慧表示,當然在網絡股一窩蜂進場之際,許多風險投資的確同時投資了不少同質公司,但一個有道德的風險投資會先讓初創知道,他也投資了某家相當類似的公司,再讓初創做最後的決定。

第四,在公司成立之前做好稅務規劃。這句聽來令人困惑的建議,其實是省稅的最簡便方法,尤其是對有跨國性質的初創公司而言。在辦理公司登記之時首先必須考慮到在何處登記,而這項決定便影響到公司及股東未來的稅務支出。以知名的國際商業集團注冊地點英屬維京群島為例,在當地注冊的國際商業公司境外所得全部免稅,每年僅須繳交年費給當地政府,對企業來說的確是一個合法的“免稅天堂”。國際集團流行在開曼群島或英屬維京群島等地注冊,成立“境外控股公司”,便是基於這層用心。

陳慧表示,在她去年接觸的初創案子裏,80%都與中國有一定的合作關係,不是在中國做研發,就是把產品銷向中國,可見得矽穀與中國的商業聯係的確日漸緊密。對這類有跨國營運色彩的企業來說,境外公司是值得認真考慮的作法,而且最好能在登記之前就做好規劃。“舉例來說,一個已經在加州登記的公司,事後又決定要移至開曼群島登記,那麽該公司的股東在第一年便會有稅的問題--因為公司移出後,美國國稅局就追不到這些股東了,所以它會在移出之際立即要求你繳稅。”雖然還是有補救之道,不過總不及一開始就做好要來得省事。

第五,任何人都可能看到投資契機,甚至主導初創的成形。這正是陳慧在高科技重鎮-矽穀執業得到的心得。她說,“在矽穀當高科技公司律師顧問,其實角色相當多元,也許挑戰也會比在其他地方執業更大。在這裏,律師、會計師、風險投資公司和其他相關行業彼此都會互通聲氣,組成關係網絡,有時候,看到投資契機的不見得是風險投資,反而是像我們這類的專業服務公司,或者可能是任何有管道、有遠見的個人。以我們為例,我們除了為客戶提供法律協助之外,當我們看到兩個客戶之間有合作的機會,我們也會居中扮演牽線的角色;客戶需要集資、要找會計師,他們也會先來問我們的意見,或請我們建議人選。從很多方麵來說,我們其實更像高科技公司的合作夥伴,而處於這個網絡中的各行各業,其實也都能扮演類似的角色。”

1992年,陳慧、羅千裏這對夫妻律師檔在舊金山開設眾智律師事務所,專精公司法、國際投資法、國際訴訟以及移民法。借著地利之便,眾智逐漸朝高科技公司兼並、融資及私募法律業務發展,在矽穀開拓出一方天地,協助過不少初創公司的成立,“不過,當初段曉雷創辦網上網(AboveNet)時也曾經向我們提出過以股票償付的建議,我們沒有接受,到現在還覺得遺憾。”陳慧笑說。

不久前,眾智律師事務所更做出一項重要的決策--與中國的金杜律師事務所進行策略聯盟,加速形成中美兩地的法律服務網,對經常與中國有業務往來的矽穀企業而言,將是一項加值服務。展望未來,眾智--金杜國際律師事務所勢將更接近陳慧所說的“創業育成者”角色,在獨特的矽穀高科技生態中展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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