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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很好的梁案再分析理性文章

(2016-02-22 07:44:31) 下一個

一篇很好的梁案再分析理性文章

一劍飄塵:下麵這篇文章非常理性,很好地分析對比了梁案以及另外警察殺人案件。是網絡上轉的。特意轉發大家

(轉)作者:bigbadwolf
在法律專業分析上各大網站都有不少律師深入淺出的寫了很多,況且在這裏胡律師也是我同行中的老前輩了,我就不在這方麵多說了。今兒個就撇開各種法律專業概念和術語,咱就講講道理。

梁警官被判的是魯莽殺人和瀆職。在美國因為自己不小心而導致他人死亡是可以被判刑事罪的。魯莽殺人就是其中一種。那麽咱就看看梁警官是不是魯莽。

說到這裏就不能不提到槍械了。Firearm is inherently dangerous! 這也是為什麽雖然憲法賦予了我們擁槍權,但是從聯邦到各州都還有非常繁瑣詳細的槍支管理條例。因為大家都知道“子彈不長眼”,飛出槍管幾十米甚至近千米碰誰都是非死即傷。我認識的所有的擁有槍支的人士,包括我自己,都很快的學會了最基本的安全常識。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finger off the trigger!" 也就是當你沒有看到射擊目標之前,食指是不能伸入扳機環的。

梁警官每天的工作都必須帶槍,安全負責的使用槍支是警察訓練中的重中之重,這其中包括了在沒有危險情況下槍不能離開holster, 以及沒有明確的射擊目標手指不可以伸入扳機環等。槍械安全不但新警察要訓練,而且上崗後每隔一段時間還要從新訓練考核(re-qualification). 所以說梁警官是不可能不知道他當時身處的情況下,他即不能掏槍,更不能把手指伸入扳機環。在反複的訓練考核中他不但知道不可以這麽做,更加清楚的知道這個規定就是為了避免Akai Gurley這樣的事故。但是他依然選擇冒著嚴重事故的風險違背槍械安全規定這麽做了。而Akai Gurley由於梁警官對於槍械安全的明知故犯失去了生命。請問梁警官的行為還不算魯莽嗎? Akai Gurley沒有死於他的魯莽嗎?12個來自不同族裔的陪審團一致裁定他魯莽殺人不公平嗎?

很多華裔媒體都沒有提及的是在事故發生之後梁警官的行為更加讓人目瞪口呆(如果不是令人發指的話)他足六分鍾沒有施救,那麽他在幹什麽呢?他在絮叨自己要被開除了,忙著找子彈殼,忙著阻止自己的Partner將事件上報總台,忙著借手機打電話給上司,忙著發短信給警察工會尋求幫助。當他盡一切力量為自己的career 努力的時候,Akai Gurley的生存可能正在減少。而救護車最後也是Akai Gurley的女朋友叫的。無論禍是不是自己闖的,看到有人要死了作為警察不及時施救不及時呼救這不是瀆職是什麽?

對於以上兩點梁警官的辯護都很蒼白。他的律師試圖將事件描述成為走火,但是警用的Glock 19 扳機扣動重量高達11.5磅,這個重量是很難讓人相信走火這個說法。更重要的是槍械鑒定並沒有問題,就算是走火也是梁警官違反槍械安全規定造成的。他的律師對於沒有及時施救的解釋是梁警官不知道有人中彈了。Akai Gurley中槍的位置離他們隻有一層樓梯,加上他女朋友哭喊的聲音根本無法讓人相信這個解釋。說得直白點這些辯護真的很接近胡扯了。陪審團很可能反而因此懷疑所有被告證詞的誠信。

寫到這裏至少我自己對於梁警官的有罪判決一點都不感到意外,也並沒覺得有什麽不公平。但是有人提出了和本案沒有直接關係的問題,就是所謂的“選擇性執法”。說得糙點兒就是“為什麽白人警察殺黑人沒事,華裔警察殺黑人就要判刑?” 意思是我們華裔警察被歧視了。首先我不認為有歧視問題,其次我個人觀點就算是歧視,那麽我也絕不同意因為白人能殺黑人所以我們亞裔也要平權可以殺黑人。That being said... 我們現在看看為什麽這裏並不存在選擇性執法問題。 目前被比較最多的案件是發生在Ferguson的Michael Brown案件以及發生在staten island 的Eric Garner案件。

Michael Brown先襲警奪警槍失敗後逃竄,警察追捕的過程中6尺多高260磅的他轉身衝向警察。警察在麵對明顯被攻擊的危險下開槍將其擊斃。

Eric Garner有多次刑事犯罪紀錄。在保釋期間警察懷疑他販賣走私煙草在大街上攔住了他。他當時情緒激動,拒絕配合警察工作,警察要逮捕他的時候他甩開警察的手,他身材高大,警察從後方用手臂勒住他脖子將他放倒在地,隨後上手銬完成逮捕。不料Eric Garner心肺功能很差,在放倒他上手銬十幾秒的過程中喊了幾聲I can't breath之後就真的死了。

以上這兩個死者一個襲警一個拒捕。前者真的是死有餘辜,後者也隻能說是他自己拒捕在先,而警察也無從得知他的身體狀況。試想如果警察無法使用武力來完成逮捕,那麽警察還能逮捕任何人嗎?反觀死於梁警官槍下的Akai Gurley。他沒做錯任何事情,打開樓梯門就直接被擊斃了。這三個案件根本沒有可比性。

梁警官的行為應該是觸及到了維護警察的最底限。大家都忙著支持這位華裔警官的時候,隻關心他是華裔,卻忘記了他是警察。其實這不是白人黑人與亞裔之間的事件,這是警察和老百姓之間的事件。如果以Michael Brown和Eric Garner兩案警察無罪,但是梁警官案件有罪為例,那麽我們老百姓至少知道隻要別襲警別拒捕,警察弄死人還是要判刑的。但是如果梁警官是無罪判決甚至可以免於起訴的話,那麽這意思可就全變了。我們老百姓就得明白以後上街得穿防彈衣了。不然依照梁警官的案例,任何一位警察因為緊張,或者其他什麽被解釋稱為緊張的原因,一槍打過來您就自求多福吧。最好也自備一個可以自動呼叫救護車的設備。。還有就是,到那時您對警察有任何不滿的時候還敢向現在這樣毫無顧忌的去投訴他們嗎。

一劍飄塵結語:
有網友說:“這次的影響主要在於華人向全球展示的訴求,概括一下有三點,1、想用法律外的途徑改變法律判決,2、想讓誤殺的華裔警察不用承擔責任,3、想更多華人參與政治,用權力地位獲取法律特殊對待。”
說的很好!其實是說明了中國文化與美國文化的衝突。美國文化是一種平等文化。而中國文化是不平等文化。不僅今天的中國是不平等文化的發表,傳統中國文化也不知道平等為何物。中國人可以說是骨子裏就浸透了不平等概念的。中國人內部的歧視,其實比美國族群間的歧視要深的多。所以,這種用一個犯錯的警察遊行來反對種族歧視的做法,難免給人觀感是:華裔想在美國做人上人。這當然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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