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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大躍進”到大饑荒(五)——大躍進期間中國餓死多少人?

(2007-07-19 03:39:41) 下一個
從“大躍進”到大饑荒(五)——大躍進期間中國餓死多少人?

·丁 抒·

五、  附 錄

  大躍進期間中國究竟餓死了多少人?

  在國家統計局公布的人口數字正確無誤時,可用下列公式中任意一個計算某年
的非正常死亡數。一.若有可靠的死亡率:(某年死亡率—正常死亡率)x前一年
底人口數。二.若有可靠的出生率:該年底人口-[1+(出生率-正常死亡率)
]x前一年底人口。(有非正常死亡時得數為負。)

  當時,在死亡數字上弄虛作假是普遍現象。那時,河北省張家口地委第一書記
胡開明每天早晨第一件事就是詢問本地區死人的情況。有一天,下屬向他請示“餓
死人的數字是不是可以少報一點?”原因是“有的地方死了人不報告,結果不但受
到上邊的表揚,而且死了的那份口糧還可以繼續領,這叫吃空額。而張家口,死一
個報一個,報一個死亡減一份口糧,報一次死亡受一次批評……”(1)前國家主
席劉少奇的夫人王光美一九六一年隨劉去湖南省作調查,她也發現“基層黨組織…
…連人口死亡數字統計出來了,還要‘壓縮平衡’,不許如實上報”(2),因而
各省上報國家統計局的死亡數字已是縮過水了的。一九六二年初中央工作會議期間
,劉少奇親自處理安徽問題。他在安徽大組會上責問道:“這裏有張表,上麵填‘
這個數字是經政法部門上報了的’,‘這個數字經公安局上報的’,‘這個數字是
在某次會上匯報了的’,你們究竟死了多少人,要老實說出來,再隱瞞要開除黨籍
。”(3)由此可見全國各地真實的死亡人數連中共中央的首腦們也不甚清楚。

  顯然,國家統計局根據各省的報告統計的一九六○年至一九六二年死亡率不能
用作計算非正常死亡數的可靠依據。因此第二個公式是唯一的選擇。為此,需有正
常死亡率、出生率和逐年人口數。

  正常死亡率不難得到。從一九五○年至一九五七年,全國人口平均死亡率就逐
年下降。以一九五七年的死亡率作基準,不會將非正常死亡率估算過高。故本書作
者采用一九五七年的死亡率千分之十點八(4)作為正常死亡率。這樣,出生率就
成了關鍵。中國國家統計局發表的出生率漏洞很多。如一九五九年的出生率為千分
之三十二點四,而國家統計局發表的出生率卻隻有千分之二十四點八。僅這一差錯
就平白“抹掉”了五百萬人。(5)

  統計局公布的一九六○年的出生率也不實。證明如下:

  從一九五七年○歲(不滿一歲)至三歲(不滿四歲)的嬰幼兒死亡率可以算出
,要是隨後四年無情況異常,嬰幼兒死亡率保持不變,那麽該年出生者有百分之十
一活不滿兩歲,百分之十三死於三周歲前,百分之十五活不滿四歲就會夭折。(6
)一九六三年的情況基本一樣。(7)這兩年平均下來,可以得出一個重要的結論
:在一九六○年前後的中國,若沒有因大躍進而引致的大饑荒,百分之十一的嬰幼
兒將活不滿兩周歲,百分之十三死於三周歲前,百分之十四夭折於四周歲前。

  這是大躍進前的一九五七年和大饑饉過後的一九六三年的情況。大躍進期間如
何?

  截止於一九六四年六月底的全國人口普查的數據表明,一九五九年間出生者百
分之三十二已死於大饑荒。(8)因此,一九六○年至一九六二年間,嬰幼兒死亡
率遠高於大躍進前的一九五七年和大饑饉過後的一九六三年,這是肯定無疑的。我
們雖無法猜測嬰幼兒死亡率究竟有多高,卻知道其下限,即一九五七年和一九六三
年的嬰幼兒死亡率。采用此下限會使非正常死亡數估計不足,斷不會誇大。

  一九六○年內出生、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時仍存活的人數是一二九三萬。(9
)既然一九五七年和一九六三年出生的的嬰兒百分之十四夭折於四周歲前,這一二
九三萬人至多隻占一九六○年出生者的百分之八十六。由此可知一九六○年至少出
生了一五○三萬人,出生率至少是千分之二十二點三七,(10)而不是統計局公
布的千分之二十點八六。(11)

  至於一九六一年,統計局發表的出生率是千分之十八,但一九六一年內出生、
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時仍存活的人數大約為一三五五萬。這表明即便一九六一年出
生的人一個沒死,全部活到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出生率也有千分之二十點四六。
(12)可見統計局發表的出生率毫無根據。既然大躍進前後的一九五七年、一九
六三年出生者有百分之十三死於三周歲前,一九六一年年出生、未活到一九六四年
六月全國人口普查的嬰幼兒,至少應有百分之十三。據此計算,一九六一年的出生
率是千分之二十三點五二,(13)遠高於統計局公布的千分之十八。

  一九六二年,大饑荒已近尾聲。統計局公布的一九六二年出生率千分之三十七
(14)也可信了。但我們仍可用上麵的辦法核實一下。一九五七年和一九六三年
出生者均有百分之十一活不滿兩歲,因而一九六二年出生、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時
已夭折的比例至少是百分之十一。從一九六二年內出生、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時仍
存活的人數可知,統計局的數字大致準確。(15)

  有了逐年出生數、正常死亡率和統計局發表的人口數,我們就可以比較準確地
計算非正常死亡數了。計算結果是:一九五九年非正常死亡數是二一二萬(16)
,其中一百九十六萬是農民。(17)一九六○年至一九六二年間非正常死亡數分
別是一七七八萬(18)、一一九○萬(19)和二九一萬。(20)連同一九五
八年的非正常死亡數,整個大躍進期間非正常死亡數約三千五百多萬。

  這是從國家統計局公布的人口數字正確無誤這一假定出發得出的結果。但是,
統計局公布的人口增長率與逐年人口數完全不吻合。試看下表:(21)

         統計局公布的              統計局公布的
         年底人口      人口增長率     人口增長率
         (萬)       (千分之一)    (千分之一)

  一九五八年  65,994
  一九五九年  67,207    18.38      10.19
  一九六○年  66,207   -14.88     - 4.57
  一九六一年  65,859   - 5.25       3.78
  一九六二年  67,295    21.80      26.99
  一九六三年  69,172    27.89      33.33
  一九六四年  70,499    19.18      27.64

  怎麽會出現這樣明顯的差錯呢?上海大學的學者金輝不無根據地猜測,“統計
人員不是出於疏忽,而是出於職業道德和良知,在公布的數據中保留下了一組相對
真實的曆史資料。”(22)那麽究竟哪個是真實的?假設統計局公布的人口數字
不實,而人口增長率卻是真實的,結果會怎麽樣?

  因一九六四年底時饑饉已結束,又經過了人口普查,故一九六四年底的人口數
可信。以此作基數,用人口增長率倒推前幾年的人口數,得出一九六○年底的人口
僅六四四○二萬,(23)因一九五九年底的人口數六七二○七萬亦可信,可見人
口在一九六○年內減少了二八○五萬,而這一年裏人口本應增加七百七十七萬的。
這樣,僅一九六○年一年裏,非正常死亡的數字就高達三千五百多萬了。用同樣的
方法推算,一九六一年有五百九十九萬人非正常死亡。(24)整個大躍進期間的
非正常死亡數則高達四千四百萬!

  筆者相信,國家統計局的工作人員保留了大部分真實數據。這是計算大躍進和
大饑荒期間非正常死亡人數的基本依據。如前文所述,若相信國家統計局公布的逐
年人口數字,非正常死亡數是三千五百多萬。若以統計局公布的人口增長率為依據
,則非正常死亡為四千四百萬。

  在本計算中,筆者作的唯一假定是,一九六○年至一九六二年的嬰幼兒死亡率
與一九五七年和一九六三年相同,實際上一定高得多。這樣,計算中即使有誤差,
也完全可以由此抵消。所以除非日後國家統計局更改數據,或者有新的資料被發掘
,三千五百萬是個下限,真實的非正常死亡數很可能與四千萬相去不遠。

附錄注釋

(1)胡開明《難忘的三年》,中共中央黨史資料征集委員會編《中共黨史資料》
第三十九集第九十一頁。

(2)《人民日報》海外版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王光美的文章。

(3)一九六二年二月三日下午劉少奇在中央擴大會議上安徽大組會上的第二次講
話,一九六七年八月首都紅代會“北京工業學院紅旗公社編印的《劉少奇瘋狂複辟
資本主義的滔天罪行》第四十二頁。

(4)中國國家統計局編一九八三年《中國統計年鑒》第一○五頁。

(5)同上,第一○三、一○五頁:一九五八年底全國人口65994萬,農村人
口為55273萬,城鎮人口10721萬。一九五九年農村死亡率為千分之十四
點六一,城鎮死亡率為千分之10.92。一九五九年全國死亡總數為(5527
3x14.61+10721x10.92)/1000=925萬。一九五九年
底人口為67207萬,比一九五八年增加1213萬。故該年出生925+12
13=2138萬。2138/65994=0.0324。65994x(0.
0324-0.0248)=502萬。

(6)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一九八五年中國人口年鑒》第八五三、八五六頁:一
九五七年部分縣(共二千零四十四萬人)○歲(不滿一歲)至三歲(不滿四歲)人
口死亡率分別為0.0762、0.0444、0.0290、0.0196。部
分市(五千零二十一萬人)分別為0.0354、0.0289、0.0168、
0.0093。全國農村人口為54704萬,城市為9949萬。全國市、縣平
均,一九五七年○歲嬰兒死亡率為(54704x0.0762+9949x0.
0354)/64653=0.0699;一至三歲幼兒死亡率為0.0420、
0.0271、0.0180。若無情況異常,隨後幾年嬰幼兒死亡率保持不變,
那麽一九五七年出生、能活滿一歲者的比例為(1-0.0699)=0.93;
活滿兩歲者的比例為0.93x(1-0.0420)=0.891;活滿三歲者
的比例為0.891x(1-0.0271)=0.867;活滿四歲者的比例為
0.867x(1-0.0180)=0.851。

(7)同上,第八五九、八六五頁:一九六三年部分縣(共一億零四百萬人)分別
為0.1015、0.0264、0.0160、0.0113。部分市(八千七
百萬人)分別為0.0355、0.0200、0.0120、0.0073。全
國農村人口為57526萬,城市為11646萬。全國市、縣平均,一九六三年
○至三歲嬰兒死亡率為0.0904、0.0253、0.0153、0.010
6。若隨後四年無情況異常,一九六三年出生者能活滿一至四周歲的比例為0.9
10、0.887、0.873、0.864。

(8)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一九九○年版《中國人口統計年鑒》第三十四頁:一九
六四年人口普查時,一九五八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五九年六月三十日出生者為一四八
八萬,一九五九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六○年六月三十日出生者為一四三一萬,一九六
○年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六一年六月三十日出生的有一一五四萬,一九六一年七月一
日至一九六二年六月三十日出生的有一五五七萬,一九六二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六三
年六月三十日出生者有三○二五萬。故一九五九年間出生、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時
仍存活的人數約為(1488+1431)/2=1460萬。一九五九年出生2
138萬。故死亡率為(2138-1460)/2138=0.317。

(9)同(8)。一九六○年間出生、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時仍存活的人數是(1
431+1154)/2=1293萬。

(10)一九六○年實際出生1293/0.86=1503萬。1503/67
207=0.02237。

(11)同(4)。

(12)同(8):一九六一年內出生、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時仍存活的人數約為
(1154+1557)/2=1355萬。一九六○年底人口數為66207萬
。1355/66207=0.02046。

(13)一九六一年實際出生1355/0.87=1557萬。1557/66
207=0.02352。

(14)同(4)。

(15)同(8)。考慮到饑荒過後的補償性生育,若從一九六二年七月一日開始
的一年中出生的三○二五萬人中,百分之四十六生於一九六二年下半年,則一九六
二年內出生、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時仍存活的人數大約為1557/2+0.46
x3025=2170萬。一九六二年實際出生2170/0.89=2438萬
。2438/65859=0.03702。這正是統計局公布的出生率。

(16)一九五八年底人口數是65994萬,一九五九年出生2138萬,正常
死亡713萬。一九五九年底應有67419萬,實際僅有67207萬,少了2
12萬。

(17)同(5)。農村人口死亡率從一九五四年起逐年下降,一九五七年為千分
之十一點○七。取此數為正常死亡率。一九五八年底農村人口為55273萬,一
九五九年農村死亡率為千分之十四點六一,則非正常死亡數為55273x(14
.61-11.07)/1000=196萬。

(18)一九五九年底人口數是67207萬,一九六○年出生1503萬,正常
死亡726萬,應增加777萬。實際減少1000萬,非正常死亡1777萬。

(19)一九六○年底人口數是66207萬,一九六一年出生1557萬,正常
死亡715萬,應增加842萬。實際減少348萬,非正常死亡1190萬。

(20)一九六一年底人口數是65859萬,一九六二年出生2438萬,正常
死亡711萬,應增加1727萬。實際增加1436萬,非正常死亡291萬。

(21)同(5)。

(22)金輝《“三年自然災害”備忘錄》,上海大學文學院出版《社會》月刊一
九九三年第四、五期合刊。

(23)同(5):一九六四年底人口七○,四九九萬。一九六三年底人口數應為
70499/(1+0.02764)=68603萬,一九六二年底是6860
3/(1+0.3333)=66390萬,一九六一年底是66390/(1+
0.02699)=64645萬,一九六○年底64645/(1+0.003
78)=64402萬,比一九五九年底的67207萬減少2805萬。

(24)一九六一年應增加842萬,實際增加243萬,非正常死亡59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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