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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說馬裏蘭的一起強奸案

(2006-12-02 09:29:36) 下一個

馬裏蘭的一起強奸案引起了大家的注意,尤其在婦女團體激起了軒然大波。

案情發生在2003年的12月份,當事人是時年15歲的貝比和威爾森,他們當時都是在校的高中生,女受害人是當時18歲的大學新生。他們彼此認識,那晚他們從一個聚會出來,那少女開車,兩少年坐在後排。停車後,貝比和威爾森要她到後排,坐在他們倆人中間,少女照辦了。隨後,他們開始對她做愛撫的動作和其它的性接觸。貝比後來離開了一會,這期間,威爾森與少女發生了性行為。貝爾回到車裏後,三個人坐著說了幾分鍾的話,貝比後來表示了與她發生關係的意思,也表示了不想強奸對方的意思。少女感到不好拒絕,就答應了,但說明如果中途她不想做了,他要停止,貝比應承了。貝比和她開始性行為後,少女感到不舒服和疼痛,要求貝比停止性交,5秒鍾後,貝比停了下來。事後,他們三人去了一家麥當勞,離開時,少女與威爾森擁別,少女給貝比留下了她的電話號碼。數小時後,少女把發生的事告訴了一個朋友的媽媽,後者立即報了警。

貝比和威爾森被送到成人法庭起訴,罪名是一級強奸罪。威爾森表示認罪,接受二級強奸罪名,被判18個月牢獄。威爾森是怎麽具體認罪的,陪審團是怎樣判定的,媒體沒有報道,似乎是一樁普通的強奸案。有意思的是貝比的案子,貝比被控一級強奸、一級性侵犯和三級性侵犯三項罪名,被巡回法庭判了5年徒刑。

想想貝比夠冤的,那少女是首肯了的,隻不過叫停的時候,超時了5秒鍾,相當於一秒鍾一年,獲刑5年。美國法律也夠搞笑的,殺人放火的,可能無罪釋放,這樁當事人都認可了的性行為,應該是小菜,但檢察官卻揪住不放,硬是小題大作,把小菜做成大案,還把少年送到成人法庭,人們看不出來那5秒鍾給那少女帶來了什麽實質性的傷害。不過,這隻是一介平民的感情用事,記得有個電影裏說“法律不承認良心”,隻要法律上認可有罪,貝比隻能當冤大頭,法治社會哈。

但是,今年十月底,正在服刑的貝比把案子上訴到馬裏蘭特別上訴法庭,法庭推翻了原法庭的判決,認定貝比的行為不構成強奸,最多隻能算是性侵犯,要求巡回法庭重新審理。

當然,特別上訴法庭不是同情貝比那超時的5秒鍾,法律上來說,5秒鍾跟5分鍾,甚至5小時都沒有本質上的區別,而是馬裏蘭的法律對強奸的定義與其它的州不太一樣,前一輪巡回法庭審理時,法官沒有向陪審團解釋馬裏蘭有關強奸的定義。在馬裏蘭的法律裏,性交開始時,如果雙方都認可了,就是合法的性行為,即使一方在過程中改變了主意,也不影響整個過程的合法性,不構成強奸。

裁決一經傳出,就激起了軒然大波,跟那5秒中仍然沒有關係,人們發現馬裏蘭對強奸的定義有個巨大的漏洞,一旦你同意了性行為,法律上你就沒有了反悔的可能。也就是說,女方在性交開始後,發現對方有性病,或沒有戴安全套,或使女方疼痛,都不能拒絕,隻能眼睜睜地讓對方達到高潮而結束。女方答應了性行為就等於放棄了所有的權利。所以,不難理解為什麽婦女團體激烈反對特別法庭的裁定,她們強烈呼籲改變目前的法律,在她們看來,說不,就意味著不,無論什麽時候說不,它的意思都是不,在性交過程中說不,依然是不。如果一個女孩同意跟男朋友發生關係,開始後,女孩突然醒悟過來,後悔草率,想到了可怕的懷孕,要終止性行為,在馬裏蘭的法律麵前,她這時得不到保護。

目前,眾多團體加入到呼籲修改法律的行列,現在隻有北卡采用與馬裏蘭州一樣的定義,《華盛頓郵報》也在11月27日的編輯部文章裏呼籲修改強奸的定義。看來法律的修改是勢在必行。正如州檢察官說的:“我們可能會輸掉這場戰鬥,但我們會贏得整個戰爭。”

貝比或許能逃過這一劫,但他可能推動了法律的完善。按修改後的定義,貝比們真是有罪的,什麽?5秒鍾的代價太大?嗬嗬,也隻好“委屈”貝比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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