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1759)
2007 (517)
2023 (2)
這個判例顯明了美國司法製度的偏差,失去了公義和公正,沒有任何依據,也彰顯了那些決定者的冷酷無情,沒有正常的公義心和合宜同情心。
第一,聖經從來沒有說罪不受懲罰;不但要有現世報,而且要在永恒的世界遭受永刑;尤其是殺人犯,從新約到舊約,都是十惡不赦的最高罪,符合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血債血償。
第二,饒恕有兩種,這個殺人犯沒有一種可以吻合;第一種,是神的饒恕,神絕對不會饒恕殺害人命的罪犯。第二,是當事人的饒恕,他取得了被害人的饒恕了嗎?除了這二種,說饒恕的人,你是神,還是被害人?你有這個心,等你自己被人殺了再用吧,別人被殺,你饒恕,你算哪根蔥?
第三,即使主耶穌饒了他,那他也該死,必須殺掉,因為對這種殺人犯,最好的製止犯罪的方法就是讓他死,那是對他的憐憫;他要是真的悔改,就應該有這個覺悟。
總而言之,對這個極為惡劣的殺人犯寬恕不殺,是美國的司法製度一個極大的諷刺,既不符合聖經,又不符合人類良知。 Shame on you the deciders and judg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