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窺天境

得窺天境,須看透紅塵萬丈;人神相通,隻憑借靈犀一縷。信靠耶穌,此外路路是絕望;堅定不移,萬裏迢迢聚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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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十一奉獻的討論發言

(2007-06-08 18:47:16) 下一個
關於十一奉獻,我認為主要有兩個問題,一個是正確理解它的定義,二是確定如何施行。我以前在文學城信仰家園貼文探討,現稍加整理附在下麵供參考並指正。另外,本壇聖經研讀板塊有意對此行專題查經,請參與。

關於十一奉獻簡答網友疑問

第一, 十一繳納是摩西律法的一部分,是以色列人的責任,是支持以色列國家的基本財政政策。
 
第二, 以色列人承擔十一繳納是因為他們從神那裏獲得了土地,他們的繳納是土地上的產品,繳納給神,以此來表示對神的所有權承認。

第三, 神用收繳的十一繳納付給利未支派,因為他們全職為神做工,沒有分得土地。利未人的職能可比當今的全職教會工作人員。

第四, 除了付給利未人的十一外,還有兩個十一:一個是為以色列人的集會;另一個是救濟窮人,三年一征,為他們提供飲食等必需品。

第五, 新約中沒有直接有關十一繳納的論述,所以舊約相關的精神依然適用。最基本的就是兩點:首先,基督徒雖然沒有直接分得土地,但是應該明確懂得取得收入的一切條件都是神預備的;然後,教會的全職工作人員是為神做工,他們需要經濟條件。

第六, 三個十一繳納,我認為利未人的那一份仍需保留;集會用的基本可以取消;濟貧的那份基本上為政府職能取代。因此,可以說,隻有一個十一繳納從舊約時期轉到新約時期,今天仍有指導意義。

第七, 根據第五點, 基督徒應該和必須繳納是可以肯定的,但是應該交多少是一個很複雜的神學理論和實踐問題。必須把實際情況和對聖經的深刻理解結合起來,才能有正確的認識和符合神意的實踐。

第八, 對比舊約,以色列十一個支派各繳納十分之一給利未支派,然後利未拿出十分之一給祭司做獻祭用。也就是,利未人得到總產的大約百分之十。或者說,每十個以色列人承擔一個全職為神工作之人的需要。

第九, 由此類推,如果現在繳納十分之一,就等同每十人支持一個牧師或其他全職教會人員。換句話說,如果教會有一百個人,隻有一個牧師,每人大體上交百分之一即可。

第十, 其它開支怎麽辦?自由奉獻。以色列人建聖殿全靠自由奉獻。其他開支從本質上說都不是必需的,有條件當然越做得多越好,但不能成為教會成員的責任。而第九點的繳納則是教會成員必須承擔的義務。

第十一, 保羅談到的奉獻及其原則是第十點談到的內容,而不是第九點的繳納。不少人把二者混為一談。隻要神的事業需要有人全職工作,正常的經濟支持就需要來自基督徒。每個基督徒就應該也必須承擔這一責任。

第十二, 一個成熟的基督徒應該高興地分擔這一經濟需要;不成熟的也應以神的事業為重,勉力而為。遵從神的命令,不應該以自己高興不高興,受益不受益為前提。從這一點也可看出,保羅談的是奉獻,而不是繳納。

第十三, 堅持為神的事業繳納自己應負擔的那份,更大的意義是成聖,是逐漸地和物質世界脫離,堅持不懈地向精神成熟邁進,才能最後成為成熟的基督徒,符合神的要求。

第十四, 教會如何教導和管理繳納是一個迫切的課題和嚴峻的挑戰。正如不少網友善意的批評那樣,大多數教會和牧師的實踐實難令人滿意,甚至滑到邪路上去。

第十五, 這種狀態需要基督徒和關心的朋友共同努力,深切理解神的意旨,計劃,期望,目的,在基督徒實踐中找出一條正確途徑,讓繳納這一經過神批準並設計的工具發揮應有的功能。

第十六, 稅收是國家權利的象征和主要財政來源,由來已久。以色列國家有了國王以後,也向其國民增加了稅收,作為國家政權運行的經濟支柱。

第十七, 稅收同樣以國民為征納對象,以他們的收入為征納基礎。所以,稅負的輕重和他們履行十一繳納的能力成反比。除非假設納稅人的承擔稅負能力沒有限製,否則,國家的征稅一對一地減低了屬民十一繳納的能力。

第十八, 起初,以色列的國家是神權國家,有了國王後,管理國家的職能分離出來,但是國王必須依然遵循神的命令行事,否則必遭懲罰。如果執行神的命令,則得到神的保守和祝福。

第十九, 因此從基督徒的立場看,政府職能若能按神意行事,則成為神的執行機構,基督徒的納稅給政府可視同間接執行神的旨意。若政府所為違反神的旨意,基督徒向其繳稅等同支持其行為。
 
第二十, 一旦基督徒按第九點確定了繳納比例後,其交納基礎應是全部收入,減去生產性開支,即稅前總收入。其理由是,任何其它用途都應該低於給神的部分。

第二十一, 如果是按稅後的收入為基礎,實質上是把國家擺在神之前。這種安排是清醒明白的基督徒不能接受的。以稅後收入為基礎,會導致神的份額減少,影響神的事業。同時把國家機構至於神的掌管之外甚至之上。

第二十二, 對基督徒的繳納免稅政策,正是體現了國家機構的良知和對神的正確認識。繳納部分給予免稅對待,等於是從總收入裏拿出一部分,優先滿足神的事業的需要。而這部分需要高於政府的需要;至少和政府的需要平衡。不管是高於和平衡,都必須免稅。不予免稅,就是把神的需要降到低於政府需要的地位。在我前麵的第五點就基於這個理解。

第二十三, 了解了上述各點,大致就理解了稅收和對神繳納的關係,同時也有了如何對待和實踐二者的基礎。基督徒和關心的朋友當共同努力,理順協調二者的關係,按神的意旨指導自己的態度和行為。

第二十四, 關於摩西律法是否在新約時期適用,有兩種流行並對立的觀點。一種是以時代論為代表,主張凡不是在新約中明確重申的舊約條款,新約時期就自動作廢。另一種觀點以聖約神學為代表,認為凡不是在新約中明文廢除的,都繼續有效。深入一步,可看出二者的分歧所在:對那些新約中未提及的律法條文的對待截然不同。前者是不提的無效,後者是不提的就有效。

第二十五, 我個人傾向於同意聖約神學的觀點。因為聖經是一個整體。新約是在舊約的基礎上發展而成的。除非是有改變和新增的內容,新約沒必要重複舊約。神的意旨具有永恒和不變性,新約是神的屬性的繼續展現,割斷二者的關係是不可想象的。
 
第二十六, 在教會曆史中,律法至上主義和律法虛無主義一直是爭論的焦點之一。若要堅持某些律法,甚至十戒,就有被指為律法至上分子的危險;若不堅持律法,又有可能被貼上律法虛無擁踅的標簽。往往令人無從適足。不少人為保險起見,就把這些領域劃為禁區,不敢越雷池一步。這也是為什麽嚴謹認真探討基督徒繳納的成果很少。而在實際教會管理中又不能回避。結果就是似是而非的說教和盲人瞎馬的實踐。

第二十七, 最根本的解決途徑就是理順恩典和律法的關係。錯誤根源在於把二者對立。具體表現之一就是舊約時期隻有律法沒有恩典,新約時期則隻有恩典,沒有或不必律法。正確的關係是恩典在律法之上,二者同時存在,都是為實現神的意旨計劃目標的措施。
 
第二十八, 律法的本質是什麽?是神的屬性。神通過建立律法,向人揭示了他的標準,為人的最終成生歸向他樹立了目標。理解了這一點,就能理解為什麽神建立了以色列人不能做到的整套律法。因為神是聖潔的,不可能降低他的本質屬性。隻有人提高自己才是唯一答案。由此,反映神的本質屬性的律法就有了永恒性。

第二十九, 從另一點看,神的救恩包含在神的應許之中。靠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以色列的子孫和我們這樣的外邦人才能得救。神的應許和救恩從本質上是無條件的,是神的單方麵賜予, 是神的無可比擬的的愛的體現。正因為如此,有人把神的拯救看成是第二次創世紀。這些都不是人能決定的。

第三十, 人的得救不能靠自己遵行律法,必須依靠耶穌的救贖。得救的基督徒擺脫了死亡的枷鎖,從罪惡的死蔭枷鎖中得到了自由。但是他們沒有也不可能被從遵從神的命令的責任和要求中取消。他們必須更主動地並以感恩的心態執行神的命令。若有違犯,依然會受到神的訓誡。

第三十一, 全職牧師或其他教會事工,我認為是符合神意的安排,社會發展到今天,職業專攻已是潮流大勢。以美國為例,需要考執業證書的專業何止成千上萬。全職事工不是隨波逐流,而是神的需要必不可少。如果他們能像早期教會例如保羅那樣,自給自足,當然很好;但是正常情況下,當由教會成員支持。本專題容後細議。

第三十二, 歸結到繳納,因為它是律法的一部分,自然應在上述框架下實施,為神的事業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問題是本領域長期在教義和實踐上的混亂和紛爭,成為重災區之一,致使我們的所作所為離神的要求相差甚遠。誠望有同感的基督徒弟兄姊妹和關心的朋友共襄義舉,以期對現狀有所改變,從而益人榮神。

還有兩個要點,即教會應該怎樣管理繳納和個人應該怎樣對待繳納,容後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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