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章討論中,我們說到信心的益處。 ??正如本摘要以前所說的: ??一、論信心的本質(十九問); ??二、論信心的綱領(廿—四十二問); ??三、論信心的益處(四十三——四十七問); ??四、論信心的源頭(四十八問)——參看第四章。 ??現在我們討論第三段,即信心的益處。此益處乃:罪人在神麵前得稱為義。 ??隻有得救的信心才能產生益處。曆史的信心,暫時的信心以及神跡的信心,都不能叫我們稱義,因為這樣的信心,不能叫罪人與基督聯合:隻有在基督裏,應該下地獄的罪人才能夠免去罪孽與刑罰。 ??問43:你相信這一些有什麽益處的時候……,回答是這樣說的 ??答:我在神麵前、在基督裏得稱為義,羅五10。 ??問44:你如何在神麵前稱義? ??答:隻有藉著在耶穌基督裏的真信心。 ??解說: ??如果我們沒有這信心,我們就不能在神的審判台前站立得住。讓我們每一個人思想,我們是否在基督裏真有信心:因為凡沒有基督的,將來在永世裏什麽好處都沒有。 ??這樣在信心以前就沒有稱義嗎? ??是的,那是當然的。如果在信心之前沒有稱義,那麽因信稱義就是不可能的。 ??吳修斯在他的〈要理問答〉中很簡潔清楚的說 ??問:稱義不是在信心之前嗎? 答:可以說是在信心之前,也可以說是在信心之後。 ??問:怎麽說是在信心之前呢? 答:因為稱義是關係到唯獨在神那一方麵某種的行動或作為。 ??問:怎麽說稱義是信心的果實,在次序上說是在稱義之後呢? 答:因為稱義是在我們裏麵做成的,且為我們所接受,應用在我們身上,而且止於我們。 ??你能從聖經中證明稱義是在信心之前嗎? ??是的;除了在聖經別處,在羅四25教導此項真理。基督為我們稱義而複活。基督在他的複活中被稱為義,而且她的全個被選召的教會在他裏麵得稱義。使徒保羅在提前三16也教導說,基督在聖靈中得稱為義。 ??稱義在信心之的乃是: ??1.從永遠在神的預旨中就被稱為義了;以及 ??2.在基督的複活中。 ??如此保羅在提後一9證明神在基督耶穌裏賜給蒙揀選之人的恩典,乃是創立世界以前。 ??這個稱義,就是從永遠並在基督複活中所賜給我們的稱義,到時候豈不是應用在我們身上嗎? ??那當然是的;若不是把基督和他的義應用在我們身上,我們也將要和所有的人一樣,在神麵前被定罪的。因此因信稱義,對每個要得救的人是不可少的。想要從永遠並在基督的複活中得稱為義的人,反而不有分於因信稱義的話,就是欺騙自己,並且否認聖經的道理。因為聖經告訴我們說,罪人唯獨藉著信心得稱為義。 ??因此我們主張在信心之前有稱義,但是我們也主張因信稱義是不可或缺的。後者叫我們與神和好,因為因信稱義不單指我們自己已經稱義了。那是完全不同的一件事,因為沒有一個是義人。在因信稱義中隻是地位的改變。在稱義中被揀選的罪人離開了被定罪的地位,而進入與神和好的地位中。他不再被定罪和受刑罰,他得到永遠的生命。 ??在下一問題中我們就說到此點、 ??問45:那唯獨因信稱義是什麽意思呢? ??答:基督的完全補贖與公義歸給找們,藉此我們的罪得以赦免, ??我們成為永生的後嗣;除了藉著信心以外,我們不能用別的方法能領受這個義。 ??解說: ??當我們說到因信稱義的時候,隻有一個例證是可以引用的,那就是在法律上的審判官的例證。因為在因信稱義中,神是一個審判官,他能叫一個有罪的人無罪開釋。 ??這怎麽可能呢?神的公義一定要將罪人判受永死;但神不可放棄他的公義,否則他不能是神。這樣神如何能宣判有罪的為無罪? ??罪人在神麵前得稱為義的惟一根據,就是基督的義,藉此,他為蒙揀選者所有的罪做了補償。公義在這保證人身上報了仇:因此,除了這個以外沒有別的根據。這個根基就是基督完全的補償與公義。在此之外,任何東西都是無價值的。我們的義就好像是破爛的衣服;這些都不能滿足神公義的要求,無論是全部或部分。基督的補償與公義,乃是蒙選的罪人得稱為義的唯一根基。那麽基督的補償與公義也一定成為我們的。這兩種如何能成為我們的呢?1.藉著歸算:2.藉著領受。 ??在可悅納的時候,父神將基督和他一切的恩益歸給他所稱為義的罪人,用歸義後的信心來支取基督。歸義是在領受之前,但也是在歸義之後,因此若沒有憑信心領受,也就沒有歸義了。 ??然而在此領受上還有幾個步驟,所有神的子民在他們的良心中,關於他們的稱義還沒有確切的把握。在稱義中有兩項益處不可分開的,那就是,1.罪得赦免:2.永生的權利。 ??當我們說到稱義的時候,我們已經提到一個可用的例證,那就是在法庭中審判的例證。審判官要判刑,辯護師要申訴,罪人要被召喚,撒但、律法以及個人良心要控訴。 ??這樣神的兒子基督乃是在天上的辯護師,他根據他的補償,要求把罪人開釋。父神是審判官,堅持神本質受損的公義必得伸張。聖靈叫罪人得知,並且把基督的義和基督印證在他們的心中。如此三位一體的神的每一位在稱義上都有他們的分。 ??我們也必須知道釋放罪人的不是辯護師,乃是審判官;照樣也可以說,稱罪人為義的不是基督,乃是父神將永生賜給他。耶和華不算為有罪的那人有福了。 ??然而,基督就是父神審判的根基;他是惟一的根基。就是信心雖然是有價值的,也不是我們在神的公義前可以信賴的根基。以根基來說,信心也能消失,唯有信賴基督!一個人由於他的原罪和本罪在等候永死;並非一個信徒,乃是一個要下地獄的罪人得稱為義了。他得到永生,這是恩典的奇跡。 ??羅馬天主教破壞了這整個因信稱義的道理。羅馬天主教從心裏恨惡兔費的恩典,他們以善行做為根基,把恩典排除在外,正如羅十一6所說的:「既是出於恩典,就不在乎行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 ??天主教聲稱稱義是成聖的結果,並且把稱義與成聖給混淆了。雖然二者極其有關,然而它們有不同的益處。 ??稱義與成聖二者之間的區分是什麽呢?海倫保科說的很清楚: ??1.稱義是外部的行動,但成聖是在我們裏麵的作為; ??2.稱義除去罪孽,而成聖是除去罪汙; ??3.成聖在世上是進步性的,但稱義是已經完成了。 ??這是什麽意思呢?因信稱義豈不是在我們裏麵發生的嗎?那豈不是一項主觀上的稱義嗎?當然是的!我們已經說過,凡不明白此主觀稱義的人,或如布拉爾所說的「有效的義」,乃是在神的公義的審判之下;本為可怒之子,有一天要受永遠的刑罰。 ??當我們前輩神學家說到稱義的時候,認為是在我們之外的行動,他們的意思是說,稱義是神司法上的作為,是在我們之外,在天堂的法庭上決定的,並在基督的複活中宣布。因此蒙揀選的罪人,在悅納的時候,被遷入與神和好的境況中,並且「有效地」被宣告無罪。可是當稱義發生的時候,裏麵沒有什麽改變。內部的改變是從成聖來的:這改變是在我們裏麵發生的。 ??論到第二點,稱義與成聖之間的區分,那就是稱義除去罪孽;成聖除去罪汙。所欠的債必須償還,汙穢必須洗淨。在稱義中有一個為所有罪孽的完全補贖。基督的義,就是為他百姓一切原罪與本罪的完全與永遠的補贖。神的子民根據這一點得稱為義。 ??但稱義不能洗去罪汙。下麵的例證能幫助我們明白這一點: ??有一個礦工,他整天在煤礦裏挖煤,因此整個人黑的像煤礦一樣,此人欠人家一千塊錢的債。有一天他從煤礦裏出來,有一個人遞給他一張收據說,他的債務已經完全還清了。你可以想像這個人是何等的歡喜快樂。但在這時候,他的麵目還是黑的,要想脫去這個汙穢,他必須用水洗去。 ??從此可見在稱義中罪孽得以除去,但罪的汙穢還沒有除清;神的子民在成聖中得以洗除罪汙,稱義雖然與成聖有別,但二者的確有不可分之關係。 第三點的區分是:成聖在今世是進步式的,可是稱義是已經完成了。 ??審判官一定要宣判被告無罪或有罪,他不能給予不徹底的判斷。在稱義中,神不能夠隻赦免他子民一部分的罪,乃是給他們一個完全的無罪開釋。 ??成聖雖然是整個人的更新,但在今生還不夠完全。完全是在部分上的,但在程度上還不是完全的。神的子民在他們肢體中有一個律,與他們心中的律交戰,使他們受罪的律的轄製。在天堂裏,成聖將要在榮耀中得以完全。 ??如此稱義與成聖是有區別的。可是天主教對於聖經中所說的稱義是個門外漢,並且予以反對。天主教想要靠行為稱義;可是按照下麵的問題所教導的,那是不可能的。 ??問46:為什麽我們的善行不能在神麵前算為義? ??答:因為在今世,就是我們最好的善行,也是不完全的,並且受罪的汙染,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麵前稱義(羅三20)。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弗二8~9)。 ??解說: ??這樣神的話,就把一切的行為跟稱義的關係給切斷了。天主教怎敢說要讚成行為呢?但是他們還有一項托辭:神豈不是賞賜善行嗎?當然是的;不但在今生,就是在來世也都要賞賜善行。 ??但問題是你在那裏看見這種賞賜呢?在詩十九11:「遵守律法的便得大賞」;在啟十四13:「在主裏麵而死的有福了,作工的果效也隨著他們。」當然神要賞賜善行。 ??問47:這樣說來,我們的善行沒有什麽功德可言。但神仍會在今生和來世賞賜善行? ??答:這賞賜不是出於我們的功德,乃是出於神的恩典。 ??解說: ??主耶穌自己在葡萄園工人的比喻中,給了我們一個很清楚的例證。頭一群作工的人就是園主所雇來的,跟他們講定工價,每人一天一錢銀子。他們領受了當得的工資。但是後來的工人也領受了一錢銀子,但這不是他們應得的;他們領受的乃是憐憫的賞賜。主賞賜他百姓的工作完全除掉功德的因素,完全絕對出於他的恩典。神的子民是因恩典而非行為,因此對神的子民來說,他們隻有一個誇口的根基,那就是基督,是出於神的恩典賞賜給他們的。如此他們因信稱義,並藉著我們主耶穌基督與神和好(羅五1)。 ??為了我們的好處,我們一定要學習了解有關稱義的事。有一天當主來審判活人死人的時候,他要將因信稱義的人在雲中提出來稱義;他們要進入永生。因此我們要如下列情形來看稱義: ??一、在信心之前,即:1.從永遠;2.在基督複活中。 ??二、因信,即:1.在重生中改變地位:並2.在良心的法庭中。 ??三、有一天在天上的雲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