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你或活或死享受真正的安慰,你所需要知道的事是什麽? 答:我或生或死,身體靈魂皆非己有,而是屬於信實的救主耶穌基督,他用寶血完全補償了我的罪債,並且救了我脫離魔鬼一切的權勢;他保守我,若天父不許,我的頭發一根也不能掉下;他又叫萬物互相效力,使我得救。所以他藉聖靈也使我確知有永生,並且從此以後誠心為他而活。這實在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解說: ??今生充滿了憂慮、苦難痛苦的日子:勞苦愁煩。摩西在詩篇九十篇說:「其中所矜誇的,不過是勞苦愁煩。」因為我們必要受神的審判;為我們罪的緣故,地受了咒詛。此外按照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想到死期臨近,又被召喚到神的審判台前,那對我們是何等可怕的事啊! ??但如今有一個安慰,這就是超越並除去我們今生的憂慮與愁煩,並得脫離死亡的恐懼。我們豈不應當尋求這惟一的安慰,而得到真正的喜樂嗎? ??但這安慰唯獨在主的裏麵,從此回答中我們就可以曉得。這回答教導了我們幾件事是必需的,即:(1)我的罪與愁苦何等大;(2)我如何從一切罪惡與愁苦中得救:(3)我當如何為這樣的拯救向神感恩。 ??愁苦、拯救與感恩是我們必須知道的三件事,以至我們在這種安慰中,或生或死都是快樂的。 ??這種知識不僅僅是知道我們是愁苦的,在基督裏得拯救並要向神感恩。我們都從聖經中知道了很多。主在耶三13很有力的說到:「隻要承認你的罪孽,就是你違背耶和華你的神,在各青翠樹下,向別神東奔西跑,沒有聽從我的話。這是耶和華說的。」使徒保羅在羅三9~10中談到:「這卻怎麽樣呢?我們比他們強麽?決不是的!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實際上在聖經每一頁中都說到在基督裏得拯救。「人子來,為要尋找拯救失喪的人」(路十九10)。而拯救要求感恩,見詩一一六17和五十14。 ??我們雖然都知道神的話語中都提到這三件事,可是我們還不知道這三件事是我們唯一的安慰與喜樂。這裏所說我們都知道,隻有當聖靈在選民心中光照的時候,我們才能知道這個安慰與喜樂。他開了我們已瞎的眼睛,叫我們知道我們愁苦的境況;哦!唯有到那時一個人才知道他完全失喪的境況;然後他才能藉著信心在基督裏麵得到他的拯救,主藉著他自己的工作才能在他裏麵得到榮耀。 ??有一件事我們必須特別留意,那就是為要得真正的安慰,並且快樂的主和死,經曆上的知識是不可少的。有許多人不願意聽這種知識。他們以所聽到、念到的基督就以為滿足了,但主從來沒有向他們啟示出來。他們的罪與愁苦從來沒有向他們揭露,他們很快的就把頭一步必須知道的事很快的忽略過去,那就是愁苦。那麽他們所需要耶穌的是什麽事呢?他們對神的讚美隻不過是嘴唇上的敬拜,在全能神的麵前是不被看重。主不願意我們自欺,他要打開我們的盲目,叫我們知道我們在愁苦中可悲的境況。因此他叫我們看見他完全律法的聖潔要求。以下我們要看兩點: ??問2~3:你從那裏知道你的愁苦呢? ??答:從神的律法。 ???本摘要開始用以下的方式論到人的愁苦,那就是: 第一、論我們愁苦的境況:(二—七問) 第二、論我們愁苦的來源。(八—十三問) ??解說: ??愁苦二字在荷蘭文的意思是生疏或遠方,被棄的。舊約押沙龍在殺了暗嫩以後,他就在基述過亡命的生活,離開了他的祖國,見不著他父大衛的麵。我們愁苦的境況是因為罪,我們跟神的交通斷絕,被逐出樂園。 ??首先我們必須想到我們愁苦的境況,那就是在本章中所說的,藉著聖靈恢複的工作,我們才認識神的律法。耶和華在西乃山所賜的律法有三種,即:(1)禮儀律;(2)民事律;(3)道德律或十誡。 ??禮儀律就是以色列宗教的法律。這些律論到: ??1.聖職人員:祭司與利未人; ??2.神聖所在:外院、聖所與至聖所; ??3.神聖的節期:逾越節、五旬節與住棚節; ??4.聖事:獻祭。 ??禮儀律在新約教會中已經不適用,他們在基督裏已經應驗了。再沒有按照亞倫的等次作祭司;我們不再去到耶路撒冷的聖所,也不再守舊約的節期,也不再帶著牲畜去獻祭,這一切都已經廢棄了。當主被釘在十字架上的時候,聖殿中的幔子從上到下裂為二半,那就是主自己使禮儀律告一段落。 ??是的,這是神自己做成的,所以主宣布說,預表和影像的功能到此為止。 ??從前沒有人看至聖所,隻有大祭司每年一次進入,他進去的時候一定把幔帳關上,那時在聖所中不許可有祭司停留,神的限製非常嚴格,不準任何人去探視至聖所,但當基督死在十字架上時,帶來了止息神忿怒的唯一祭物,恢複了他的教會與他有交通,那時神撕裂了幔子。屬地的聖所已經廢去,預表和影像在基督裏已經得了應驗,新約教會有一位大祭司,那是真的;可是這一位比亞倫更大,他不是進入禮儀律屬地的聖所,乃是進入屬天的聖所,坐在全能神的右邊。禮儀律守節的日子已經為神賜給選民的屬靈喜樂所取代,在公牛或山羊不能除罪的地位上,有基督賜給了神的教會,他藉著一次的獻祭,使成聖的人得以永遠的完全。 ??這樣禮儀律已經被廢除了。以色列的民事律也照樣在任何國家中都不適用了。 ??那些民事律是論到以色列的民事與政治生活。以色列民是在神權政治之下,那就是受到神直接的管理。因此以色列人從神直接領受其律法,耶和華自己藉著摩西教百姓認識律法,民事的當權者以及人民的代表都不能替政府來支配律法。耶和華是以色列的審判官、賜律者與君王(賽卅三22)。世界上沒有任何人民比以色列人領受到更好更健全的律法。現在 問題來了,我們應不應該拋棄所有人為的律法,而用神所賜的律法未取代。當然不是的,那是辦不到的;因為那些以色列的民事律,終歸是為神權政治下百姓所預備的,與一切禮儀律的代表同歸無效了。以色列的對等不是一個政治性的國家,乃是新約的教會。基督在那個教會中掌權為王,而且他的律法是要生效的。但他的國不屬這世界,因此當耶穌在世上完成他的工作時,耶路撒冷被毀滅而以色列也不再成為一個國家,雖然許多人的願望是在巴勒斯坦召聚所有的猶太人;雖然他們要重新恢複大衛的後裔,並立他為王,可是以色列永遠也不能成為從前的以色列,它永遠也不能成為一個神權政治的國家。他們要學習向君王耶穌屈膝,這位耶穌就是他們世世代代所拒絕的,他們說他的血要歸在他們身上,直到如今仍頑強抵抗。猶太人所以受可怕的愁苦的主要原因即在於此。哦!我們隻要看一看神對以色列的刑罰,我們就會了解詩二12所說的意義了:「當以嘴親子,恐怕他發怒,你們便在道中滅亡,因為他的怒氣快要發作。」 ??這樣以色列的禮儀律與民事律已經被廢除了。雖然在這些律法中有道德的標準,可以為各世代所適用,但是這些律法是賜給以色列人做為預表與影像,所以是已經失效了。 ??然而道德律或十誡並沒有廢棄,此律要存到永遠。在此律與以前提到的另外兩個律之間的區分,在賜律時已經清楚的表明出來,因為十誡是寫在兩塊石版上,禮儀律與民事律並非如此。凡寫在石頭上的是要存到永遠,在今日發現一些小的石版,經過三千多年的時期仍可看得出來,同樣我們可以想到許多墓碑石,凡寫在石頭上的都是持久的。這樣當耶和華將十誡寫在兩塊石版上的時候,就表白了十誡的永遠性格。十誡的確有禮儀上的含意,隻關係到以色列人,例如:守 第七日為聖日;但道德律是不能被取消的。在十誡中包含有神對曆代所有的人,神旨意的準則。因此,道德律絕對不是單為猶太人,主耶穌說:「不要想我來是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 ??律法是由神刻在亞當心中。神在西乃山宣布十條誡命,在那裏他與他的百姓立約。此約並非僅屬外部的約,隻關係到屬世迦南與豐盛的屬世祝福,暫時的應許。絕對不是的!這約乃是恩典之約! ??在此約中,神在基督裏將永遠的救恩賜給他的選民,雖然此約是以國家民族的方式啟示出來。 ??我們必須將啟示的方式從立約的本質分辨出來。 ??恩典之約是在兩者(關係者)之間的一個基本的立約。這兩個關係者不能是聖父與聖子,即三位一體的第一位與第二位。在神的本質中是根本沒有關係者這種說法。 ??在此約中的關係者是父神,代表神三位一體中的各位行事,而基督呢?為選民的元首。那麽聖靈是否也參予此約的 問題,在此卻得到答覆了;因為聖靈與聖子都在父的位格中有所行動。根據三位一體的旨意,聖父堅持受損害的公義,並且要求代表選民的基督要獻上完全的補贖,並且他應許外邦人得他的產業。基督已經完成了這約的一切條件,因為選民不能夠完成這些條件中的任何一件。由於此聖約的設立,選民就是屬於基督的,正如主耶穌所說:「你從世上賜給我的人,我已將你的名顯明與他們,他們本是你的,你將他們賜給我,我們也遵守了你的道」(約十七6)。恩典之約是從永恒在基督裏與選民所立的,到了時候他們有效的被接納在此約中。論到此約,基督乃是元首,正如所有改革宗神學家所常常見證的。那些否認基督是元首的人,是排除了古代教會中先進的寶貴工作。這樣他們好為他們的新教訓打開一條出路。求主保守我們不要趨向這種使恩約失去活力的道理。 ??然而為了這恩典之約,主給了我們幾項啟示的方式: ??特殊的方式:亞當……到亞伯拉罕……; ??列祖的方式:亞伯拉罕……到摩西……; ??國家民族的方式:摩西……到基督……; ??屬教會的方式:在新約之下。 ??許多根本不屬恩典之約的人,他們站立在此約的外部關係中。因為凡做以色列人的,不一定都是以色列人。凡受洗承認宗教的人,不都是真正盟約的子女。然而他們卻生活在恩約啟示的範圍之內。論到約的形式,乃是屬於國家民族式,是在西乃山設立的;但是約的本質呢,乃是恩典之約,救恩是在基督裏賜給選民,而且惟獨賜給他們。照樣律法也是在約的流血之下賜給他們的,那就是基督的血,不然的話,百姓就要被律法的咒詛所消滅。 ??叫人知道罪的乃是律法。所以神的話(羅三20)說:「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因此這個知識不是從信來的,律法宣告人是有罪的,並在神麵前是被定罪的。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寫的去行的人,是被定罪的。在聖靈有效的、不可抗拒的感應之下,叫罪人在神麵前低首下拜,知道他是該受永死的。然而信心是藉著在基督裏的人,從愁苦的深淵中得到完全的拯救。 ??這樣,我們是否已經知道神律法的能力?我們一定要學習逃到基督那裏去。現在我們來到下一個 問題。 ??問4:十條誡命如何分法? 答:分二版。正如第五與第六問所教導的十誡,頭一版包括前四誡,後一版包括後六誡。 ??解說: ??天主教認為律法的頭一版隻包括三誡。他們把第一誡與第二誡合並了,因此就取消了律法中的第二誡;為了達到道德津誡命所規定的數目,他們將十誡分為兩部分。假如有任何證明反對天主教偶像的崇拜,那就是這一項,他們把神的律法改頭換麵。 ??第二條誡命是禁止偶像的崇拜,天主教就充滿了這個偶像的崇拜;為了保存這個可怕的偶像崇拜,他們甚至改變了神的律法。在第一誡與第二誡之間的確有相當的區別,頭一誡教導我們:我們所當事奉的是誰,那就是惟獨真神而非偶像。然而第二條誡是告訴我們事奉耶和華的方式,而那個方式決不是用偶像。 ??此外,天主教如何從區分十誡上來求解說呢?第九條誡命是什麽?第十條誡命又是什麽呢? ??第十誡在出埃及記廿章的短句和申命記五章的次序是不同的,在出廿17說:「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但在申五21先提妻子後提房屋,假如天主教說:「第九誡命是:你不可貪戀人的房屋。」因為那是與申五21相衝突的;如果他說第九條誡命是;「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那麽出廿章對此處所說的又是衝突的。哦!瞎眼的拜偶像的天主教啊!十誡前第一版所包括的是四條誡命而不是三條誡命,後一版包括的是六條誡命。 ??問5:頭一版的四條誡命神所要求的是什麽? 答:「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大的」(太廿二37~38)。 ??解說: ??主耶穌用這幾句話告訴我們,我們要用我們的心意與悟性,盡一切所能的來愛神。這對神的愛並不僅包括在言語,以及奴隸性的、法理上的約束:真正的愛不能叫我們的心遠離神,乃要使我們尊敬他超過世界上一切所有的,以及用在我們裏麵的一切來愛神,詩一十三1。這就是神在他律法中所要求的,是頭一條最大的誡命,因為順服所有其它誡命都是從這條而發出的。第二版要求我們愛鄰舍正如以下第六問中所教導的。 ??問6:在第二版的六誡中,神吩咐我們要做什麽? 答:「就是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廿二39~40)。 ??主耶穌在好撒瑪利亞人的比喻中,清楚說誰是我們的鄰舍。在路加福音十章告訴我們有一位律法師問主說:「我當作什麽才可以承受永生?」律法師問這問題並非是出於真實的焦急,乃是要試探耶穌。 ??解說: ??然後基督就引導他遵守律法。為了避免這種尷尬的情形,律法師就問耶穌:「誰是我的鄰舍?」然後耶穌就說到好撒瑪利亞人的比喻,這比喻是大家都熟悉的,實際上主用一種反問的方式來回答這位律法師,意思是說:你去問那個落在強盜手中不信的人,誰是他的鄰舍。他能夠說:絲毫沒動憐憫之心就走過去的祭司與利未人嗎?當然不是!他要回答:「這以色列人認為仇敵的撒瑪利亞人,他是我的鄰舍。」於是主說:你就照著行吧。就是你的仇敵也一定說他是我的鄰舍。所有的人類,都應當認為是我的鄰舍;神從一本造出萬族的人(徒十七26)。神要求我們要愛所有的人類,甚至包括我們的仇敵。他要求我們愛人如己:那就是完全的愛;要盡心的愛,尋求他們的幸福,就如保羅勸在羅馬的教會的聖徒,「愛弟兄要彼此親熱,恭敬人要彼此推止」(羅十二10);在羅十三10保羅說:「愛是不加害於人的。」 ??這一條誡命與第一條誡命是同樣重要的,那正是:第二塊法版與第一塊法版是同樣的重要。主並沒有說:第一塊法版是最大的誡命,乃是說大的。第二塊法版與第一塊法版一樣也是大的。神在第二塊法版上所要求的與頭一塊法版所表示的同樣重要。 ??我們不可以輕忽神誡命中的任何一條,凡在一條上跌倒的,就是犯了眾條。神的公義要求我們完全順服所有的誡命,而且那個要求就用一個字說明了:愛;對神、對人完全的愛,因為愛就成全了律法(羅十三10),那正是人不能夠完全遵守神的律法。 ??問7:你能完全遵守這些律法嗎? 答:絕對不能。因為按照我的性情我是恨惡神,恨我的鄰舍,並在思想、言語、行為上幹犯神的誡命。 ??解說: ??的確是這樣嗎?屬血氣的人果真這樣敗壞嗎?不但恨神也恨他的鄰舍嗎?我們真愛我們的父母、兄弟、妹妹與我們的兒女嗎?甚至那些棄絕神的話語,又不事奉神的人仍然對鄰舍有出乎自然的愛,為什麽說:我在本性上是恨神與鄰舍呢?這種說法的意思並不是:多少我對這個恨有些傾向;但意思是有這個傾向,就是說我們生活的原則就是恨,由於我們在亞當裏墮落,在我們心的深處,我們就是恨並且彼此相恨。我們從樂園中沒有帶來任何的愛隻有恨,屬乎自然的愛情並非是我們墮落的結果,乃是神向全人類所顯示的普通恩典,為的是叫世界可以得到維持,隻等到蒙神揀選的最後人數填滿了。本書中所提到一切的答案,都是遵照神的話,因為屬乎血氣的心是與神為敵的:因為不能服神的律,根本也是不能服(羅八7)。我們是恨神的人(羅一30),我們是可恨的又是彼此相恨(多三3)。 ??因此要我們守律法是絕對不可能的,要守律法需要有愛。雖然我們按照律法上所寫的一切去做;甚至我們像那個富有的少年人,然而就在我們所做的一切事上乃是幹犯神的律法。我們所付出的不是愛乃是恨。人所能做的:命上加命,令上加令;可是他不能夠愛他所恨的。 ??我們在思想、言語上都幹犯神的律法,按人的本性來說,永遠也不能夠遵守神誡命的一條:就是連片刻也不能。哀哉!按照本性我們所處的境況是何等可怕。我們的罪惡與日俱增,罪上加罪,直到審判大日的來臨,除非我們在基督裏與神和好,因為基督藉著他自動的與被動的順服,完全滿足了神的律法。 ??親愛的讀者,願藉著神聖的律法來認識我們自己,好討神的喜悅,我們不可以靠自己的義,因為我們的義都像汙穢的衣服。但基督用他的義當作衣服給我們穿上,唯獨基督的義,才能使我們在神麵前蒙悅納。 ??律法的目的乃是訓蒙的師父,把我們領到基督麵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