虔謙姊妹討論中問: “神的創造是約嗎? 我好象看不出來. 創造之前, 沒有天地, 沒有人, 神和誰/什麽立約? 對誰/什麽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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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虔謙姊妹的討論,姊妹的問題促使我對神的創造之約作更深一步的思考。對姊妹的問題,我想可以從幾個方麵回答,當然都是簡述,因為具體內容將在以後專門有一個單元討論。
第一,神的創造,確切地說,是立約和履約。神的完成創造,就其本身來說,神已經履行了他的責任,並通過創造這一行動,把被創造物都包括在這個約中,不可逆轉地承擔起創造者賦予的聖約責任。
這個過程類似父母生育兒女。父母不可能在生育之前就和子女簽一個協議,承諾給子女哪些條件,哪些是有償的,哪些是無償的,等等。子女也不可能先和父母討價還價一番,等條件談好,才認父母;條件不符,就拒不出世。
神的創造人類,在神本身是他的恒久計劃的一環。神創造人的目的很清楚,我想肯定比絕大多數父母生兒育女的目的更清楚。在神完成造人計劃之前,一切都是神的單方責任,靠神單獨動工,因此可以說人是神為實現自己計劃而采取行動的一個步驟的結果。因此,作為神的創造成果,人就必須承擔神所計劃和期望的責任。
第二,神的創造之約,和有些當今社會的契約一樣,並非要相關各方同時聚到一起才能簽訂。比如美國聯邦政府,開始才十三個州,其它三十七個都是後來加入的。兒女對父母的瞻養責任,也是到懂事以後才確認的。神對第一人,也是在亞當能明白地理解他的責任時,神才讓他知道的。雖然我們不知道他懂事時年齡有多大,但肯定是在創造完成以後。
第三,在神的各種聖約中,包括創造之約在內,立約各方是不相等的。我們不要誤解,一談立約,似乎有關各方就應地位平等,一切事情都應協商確定。事實上,立約各方不平等的曆史和比例都比各方平等要長要多。不平等立約,遠的有宗主國和藩從國的約;近的有政府和平民的約。家庭有父母和子女的約;社會有雇主和雇工的約。至高無上的神和他的被造物之間關係是主從關係,神對人有統屬權就不足為奇。
第四,所有這些具體的聖約,都是在神的永久聖約的範圍之內的具體化。從永久之約角度看,創造之約實際是以後其它各約的開端,所以自然在技術和管理細節上,是一個與眾不同的聖約。
理解以上這四點,可能對理解神的創造之約有幫助。
這些理解是在理解神的本質屬性和神的計劃和目的基礎上得來的。聖經中沒有經文直接指明神的創造是同時建立和履行了聖約,但是,卻有不少經文間接談到神的創造和神的目的。我會在下一貼引用一些經文進一步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