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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共產黨有權殺民眾

(2009-01-04 18:39:55) 下一個
有人說∶共產黨有權殺民眾

張三一言


有些人很心虛,想表達一個觀點,想達到一個目的(當然是曲折隱蔽地),但是,一當有人批而判之,他們就大聲說∶沒有人持這一觀點和欲達此目的;並且要評論者指出具體的人和具體的話。我“反民眾暴力”,就有人說沒有這種人,我質疑“不準殺人”可否成為普世原則?就有人說沒有人提出如此觀念。現在我評判共產黨有權殺民眾論,難免又有人會說世間沒有人持此觀點。真的沒有嗎?有!請看以下論述。

賈政宣稱∶“我不反對一切暴力。我支持革命暴力,也支持反革命暴力。革命暴力,是政治行為而不是個人報複凶殺行為;革命暴力,必是有政策的暴力行為而不是濫殺行為。你要行使革命暴力,請你革命暴力前,或暴力中或起碼暴力後,發布革命宣言和政策,讓人們有根據衡量你究竟是在革命暴力還是在個人或團夥的恐怖主義凶殺。”(以下簡稱“此觀點”。)

我認為任何人都有的表達包括此觀點的任何觀點的權利。但是有兩點要注意∶一是任何人都有表達反對此觀點的權利──這點你不能否定;二是此觀點若付諸行動,人們有對之實行懲治的權利──這點你不能不服。

一、任何人都有表達反對此觀點的權利──這點你不能否定

我要反對此觀點反得有理有據,反得聽者信服,反得此觀點難於反駁。

☆反駁此觀點的理由之一∶此觀點認為你支持革命暴力,就是認定反革命的共產黨有殺民眾的權利。

先弄清楚此觀點的意思。

革命暴力怎麽樣才能具有權利?此觀點提出要加上“發布革命宣言和政策”這個條件;這還不夠,還要加上“讓人們有根據衡量你究竟是在革命暴力還是在個人或團夥的恐怖主義凶殺”;有了這條件並獲得衡量通過後才有權利。即使你“發布革命宣言和政策”了,有隻要 “人們”不認同,你就不是革命而是“個人或團夥的恐怖主義凶殺”;你就失去了革命暴力的權利。而這一“人們”是有爭議的,它可以由任意提出暴力權利條件者界定的,順理成章,是不是能通過衡量”也是由這些任意提出此觀點者確定的。反革命的權利又是怎麽樣獲得的呢?此觀點沒有提出任何限製條件和認可程式,唯一理由就是“既有革命暴力的權利,也就同時有反革命暴力的權利”。這種理論與現實相符嗎?現實中民眾到底有沒有革命的權利?現實是“有共產黨反革命對民眾或個人暴力,但是,就是同時沒有民眾或個人反暴政(反革命)使用暴力的權利”;你個人一用暴力反暴政就被此觀點的“人們”“衡量”確定為“個人或團夥的恐怖主義凶殺”;這還是小事,大件事是共產黨的法律宣判你不但沒有這個權利,還是罪不可赦。

共產黨在五、六十年前建立了反革命暴力政權後,中國民眾──具體指的地主富農資本家右派“牛鬼蛇神”、無權的下層民眾,要求政治經濟利益和人權公義的維權民眾,直到今天,除了甕安等楊佳們的特列外,總體而言沒有對共產黨使用暴力,但是共產黨的反革命暴政用具體的暴力和製度性暴力、意識型態暴力對他們殺關批鬥管──剝奪了他們的財產權自由權人權(甚至生存權),直接或間接因之死亡者

五、六千萬之譜,受傷害者過億;這是鐵一般事實。受到侵犯和剝奪的中國民眾既沒有得到過任何賠償,更無法進行報複;這也是鐵一般事。

我認為民眾“應該”有這革命(包括暴力革命)的權利,現在是爭取能得到社會認同這一權利;甕安民眾、楊佳個人則是以實踐爭取人民有暴力革命的權利;但是,這是特例而不是常例。

在今天的政治現實中,標榜既支持無權無力無槍無炮(隻能象楊佳那樣拿起殺豬刀)的民眾,又支持數百萬軍警導核彈武裝到了牙齒的共產黨都有使用暴力的權利,無疑就是既支持民眾殺六個共產鷹犬,也支援共產黨殺六千萬中國民眾。這一支持的實質就是維持民眾殺共產黨是“非法暴徒”的法律地位和被共產黨“合法”屠殺的現實。一句話,等量齊觀、同等支持,這種理論一落實到中國政治現實,就在事實上確立“共產黨有殺中國民眾的權利”;而且是大量屠殺的權利。

再舉個例更形象淺顯說明問題。阿共偷搶了阿民的錢,阿民向阿共索償,人們都會覺得天公地道,這就是正義。現在持此觀點者“支持革命暴力,也支援反革命暴力”,意思就是支援阿民索償也支持阿共再偷搶回賠償給了阿民的錢(事實是搶更多)。但是,阿共有阿民所沒有的偷搶的能力,你兩者都支持客觀上就是單方麵支援阿共對阿民既偷又搶。這不就是明顯不過是支持強盜、支持非正義嗎?

☆反駁此觀點的理由之二∶此觀點認為革命與反革命無正義非正義之分

或者,持此觀點的論者會反駁說,是你們提倡有革命暴力的權利,此觀點是在這一基礎上展開論述的。那麽好,我就從這個基礎上與此觀點展開爭論。

甚麽是正義?人們得到他們應得的就是正義,當應得的被侵犯剝奪了,被侵犯剝奪者就有要求補償的權利,侵犯者必須受到懲治,這就是正義。我確信,無論任何人,不論持甚麽理由(包括正義的理由)都沒有“肇始”殺人的權利。但是,如果人們的財產自由權利受到侵犯剝奪,則有要求補償的權利;如果被殺,又在要求補償和懲治施惡者的正常、非暴力之路被堵死後,受害者所屬的群體就有殺人報複的權利,即有“後應”報複殺人的權利。這種報複殺人不是舉正義之旗殺人,隻是符合正義。重複上麵說過的話──中國的國情是民眾被共產黨剝奪了財產權自由權人權(包括生存權),從沒有得到過任何精神政治經濟的補償;這是鐵一般違反正義的事實;共產黨直接間接殺死了以千萬為單位的中國民眾,但是,中國民眾直到今天也沒有進行報複的能力,無法申張正義,這也是鐵一般的反正義事實。

從中國政治現實理解,革命就是用更優越的民主製度取代落後的一黨專政製度;我認為絕大部分中國民眾持這一革命觀點。這就是正義。反革命就是革命的反動,就是走向與進步相反之路、就是走向比現更壞更落後的製度,起碼是維持現專製製度;共產黨是今天的反革命大本營。這就是非正義。所以,中國現實來說,反對共產黨暴政的革命暴力是正義的,共產黨的反革命暴力是非正義的。現在有人說“支持革命暴力,也支持反革命暴力”,其意思就是支持正義也支持反正義。這可能嗎?隻要你是一個現實的人,隻要你是一個還有理性的人都知道,革命和反革命不能相容、正義非正義相悖。你隻能支援一方麵,不能兩方麵同時支持。外星人也做不到既支持正義的革命暴力又支持非正義的反革命暴力。事實上不可能的命題就是偽命題。提出偽命題是有其目的的。這目的就是為了支援非正義的政權暴力。根據甚麽理由這麽說?

此觀點避開如上所述的鐵一般事實,避開是非對錯、正義非正義,著意把暴力置於無是非對錯、正義反正義區別意境,於是就可以把正義暴力和非正義暴力等量齊觀,進而賦予一向披著“合法”外衣的共產黨反正義的殺人暴力,錦上添花加上“權利”外衣。此理論一成立,在邏輯上無可避免會推導出∶共產黨有殺民眾的權利!(上麵談過在事實上得出相同的結論)這就是此觀點欲達之目的,也是此觀點的核心!

☆反駁此觀點的理由之三∶此觀點認為“有政策有宣言就有殺人的權利”

現在此觀點提倡“有政策有宣言就有殺人的權利”是違反正義,是大開濫殺之門,極之有害和荒唐。

請問侵華殺中國人的日本有沒有政策有宣言(被當時的軸心國“衡量”認同)?請問吞並科威特、殺科威特人的薩達姆有沒有政策有宣言?請問實行回教原教旨統治殺阿富汗人的塔裏班有沒有政策有宣言?請問對自由民主宣戰殺平民的基地拉登有沒有政策有宣言?(前例都或多或少被回教徒和回教國“衡量”認同。)因為他們有政策宣言就有殺人權利?

所有上述殺人都和如下事實性質相同。強盜暴力強奸者隻要發表一通政策和宣言,又得到強盜界強奸界“衡量”認同,就可以大開殺戒奸戒(給個小注∶蘇聯曾發出紅軍可任意強奸民女的“政策宣言”)。說它是強盜主義不過分吧?

☆反駁此觀點的理由之四∶個人不準革命

此觀點的其中一個理由是劃出個人刑事犯罪活動和恐怖主義活動行動和革命行動的界定∶“一切事前、事中、事後暴力當事人沒有發布任何革命宣言和政策的暴力,特別是其暴力物件事實是無辜人士的暴力,應一概視為濫殺行凶的刑事犯罪活動和恐怖主義活動”。

美國那個黑婦硬要違法坐公車白人座位,是個人刑事犯罪活動和恐怖主義活動、還是革命行動?她發表了甚麽“革命宣言和政策”?除了有沒有殺人的不同外,楊佳行為性質和那名黑婦有何不同?為甚麽陳勝、吳廣起義的“王侯將相甯有種乎?”就是革命宣言?就是“革命暴力的矛頭明白指向“王侯將相””?為甚麽楊佳的“你不給個說法我就給你個說法”就不算政策?就不是革命宣言?就不是指向一黨專政?

當事人沒有發出任何政策宣言或死了,後人代他發出可不可以?當事人沒有革命意識,但人們認為他是,而且形成了一場社會浪潮或運動,形成了一場人權意識、反暴政┅┅革命思潮,並形成了政策宣言,那麽這個人的行為是個人的、還是革命的?美國那位違法坐白人車位的黑婦和楊佳就是如此的“個人”。

任何一場運動初始都是“個人”的;形成後的革命也是由個人組成的;參與革命的群體中永遠包含著“不革命”的個人行動。世界上沒有一個不是由個人組成的運動;把個人和人民割裂是共產黨奇特思路。個人不準革命無疑是取消革命。把個人的革命行動誣指為刑事犯罪活動和恐怖主義活動,是給專製統治反革命暴力提供一個創新理論。

可見此觀點的劃分法根本就違背事實,準則沒有確定性,沒有可操作
性。

二、此觀點若付諸行動人們有對之實行懲治的權利──這點你不能不服

為甚麽人們有實行懲治施惡者的權利?理由堅實簡單∶正義!

你說說此觀點,隻是屬於表達自由的範圍,任何人都有這一權利。但是你若施諸行動,就踐踏正義,就是對人類犯罪;人們就有對犯罪者給予懲治的權利。這就是正義。

表達這種懲治正義有自然法精神和相應的國際法管治。請小心,自然法、正義的精神和法律不是空談,不是無牙老虎,它是有行動程式和行動能力的。南斯拉夫的斯洛博丹.米洛塞維奇、伊拉克的薩達姆┅┅給了此觀點前例樣板。雖則是實行此觀點者逍遙法外仍未受到懲治者大有人在,但是,時日一到命就該絕;即使現在還沒有受到報應,不過,報應之劍永遠懸於頭上。

如果把此觀點若付諸行動,人們有對之實行懲治的權利──這點,持此觀點者豈能不服!

2008/12/20
民主論壇 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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