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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準殺人”可否成為普世原則?

(2008-12-03 05:11:37) 下一個
“不準殺人”可否成為普世原則?

張三一言

文章摘要: 隻要你不认同被杀者有报複杀人的权利,社会就必定会被劃分为有权杀人者和应该被杀者两个群體。今日共产黨统治的社会就是如此──共产黨的官军警管是有权杀人者,其它无权者尤其是底层民众是应该被杀者。


[一]、“不準殺人”原則是不是放諸四海而皆標的真理?

為了說明這個問題,需要先作一個假設。假設有一個沒有殺人的人類社會,或者是在一個曾經發生過殺人,但事已了結,不再有殺人事件發生的社會。在這個社會裏,“不準殺人” 有普適性,可以說放諸四海而皆準的真理。

如果在這個社會裏,發生了始宗殺人事件,這個“不準殺人”普適性消失;因為初始被殺者所屬群體有殺人報複的權利──若在這樣情況下把“不準殺人”原則強加到被殺者一方,從而剝奪了他們報複的權利,有違自然法,就是不公平、不正義。當被殺者得到了得到了報複或獲得了他們接受的條件而殺人事件了結後,這時“不準殺人”普適性恢複。

有人指稱,若認同被殺者有殺人報複的權利就是把社會劃分為有權殺人者(指初始被殺者),和應該被殺者(指初始殺人者)。事實正好相反,若不承認被殺者有殺人報複權利,客觀社會事實已經是存在始作俑殺人者,而且今天還正在殺人者,也必定還會繼續殺人者,另一方麵,存在事實已經被殺者、正在被殺者和必定還會繼續被殺者,更是不準報複者;這些鐵一般的事實證明,隻要你不認同被殺者有報複殺人的權利,社會就必定會被劃分為有權殺人者和應該被殺者兩個群體。今日共產黨統治的社會就是如此──共產黨的官軍警管是有權殺人者,其他無權者尤其是底層民眾是應該被殺者。

現在提倡“不準殺人”原則者們,絕大部分都是主張容忍殺人的既存事實,容忍初始殺人者,也容忍初始殺人者的繼續殺人權利;僅僅是不寬容被殺人者所屬群體報複殺人的權利。“不準殺人”隻是指向沒有多少力量殺人、很難殺人,很少殺人,被迫走逃無路時才殺人的被殺者們。這無疑是鼓勵有力量殺人、首先殺人、經常殺人、大量殺人者有權繼續殺人,而被殺者沒有反抗的權利,永遠應該被殺。這是極不正義不公平的觀點。

被殺者所屬群體有權殺人報複是製止殺人的有力手段。有了報複殺人的權利才能對初始殺人正在殺人和繼起殺人者有所畏懼而不敢殺人,從而減少或消除殺人。可見,被殺者所屬群體有殺人報複權利也是有效消除把社會劃分成為有權殺人者和應該被殺者的有效手段;營造一個“不準殺人”的社會必要條件。

我主張被殺者有殺人報複權利,並非提倡殺人,相反是從最根本上否定殺人,其終極目的就是不準殺人。

我主張在民主社會要大力提倡不準殺人原則,因為在這樣的社會不準殺人原則有普適性。我對在中國現實中提倡不殺人原則是有條件的。條件就是不殺人原則首先要指向有權力並正在用權力殺人的共產黨;待共產黨接受了這一原則,而且與民間了結曾經殺人的曆史後,才可把原則用於民間。這時不殺人原則的普適性就複現了。

附帶說一下,我極力主張廢除死刑。因為廢除死刑是要求手握殺人權力的權力者,這固然適用於民主社會的政府,也適用於專製社會統治者。也就是說廢除死刑有普適性。

有一些人提出更積極、道德上更高尚的觀點∶寬容原則。我很讚賞、認同和支持這些原則。因為這個原則主張不張報複,把既有殺人事件即時消解,消除了冤冤相報的惡性循環。但要付出犧牲正義與公平作為代價,這不是所有人願意接受的。

基於這是高道德要求,並不是人們應盡的義務,所以,提倡這些高尚道德原則的朋友應該注意。這些原則隻宜從積極方麵提倡,讓人自願地接受;不宜從消極方麵強迫(話語強迫、思想強迫)要人接受。其次絕不可以這些原則否定別人的權利。(這是我支持寬容的條件)

事實上,人們常說的寬容、妥協、和解等原則在民眾方麵並不存在問題,問題主要存在統治者方麵。因為不寬容、不妥協、不和解的,或者說製造不寬容、不妥協、不和解就是共產黨。隻要共產黨有任何一步寬容、妥協、和解的實質行動表現,民眾都會報以更大的寬容、妥協、和解回應。所以,我建議,這些原則提倡者們,把力量放到統治者方麵去,多開導他們寬容、妥協、和解。不要對錯緣家表錯情向民間要求寬容、妥協、和解。

現在可以回應一下題目了。不準殺人原則有沒有普適性?決定於它指的是哪個時間,哪個空間,指的是甚麽人。

[二]、“不準殺人”原則適不適合用於楊佳?

根據如上對不準殺人普適性的界定,對反“反暴政者”和反楊佳理論作一些簡單分析。

其邏輯如下∶法律應規定殺人放火,流氓盜竊等刑事犯和挑動武鬥必須實行專政。把這法律抽象為更高更普遍放諸四海而皆標的“反對殺人”真理(大原則)。然後又把這個大原則回歸現實∶指向反暴政、為公平、為正義而被迫殺人者和楊佳,其唯一理由是楊佳和楊佳們也是殺人。於是楊佳就成了與殺人放火、流氓盜竊等刑事罪犯同列,應受到與這些罪犯等同的懲處的罪犯。達到了合理合法置楊佳於死地和否定楊佳的目的。

這裏人們可以學習一下辨識是非對錯的基本常識。大概沒有多少人會公開主張殺人放火奸淫擄掠的。每個人的說話、道理、主張人都用正麵的、好的、積極的詞堆砌成的,所以從其所說的來看都是正確的。

人們怎麽分別其中正誤、正邪、是非對錯?看他們指甚麽事是不正麵的,甚麽人是不好的!

人們隻要在這一大堆好詞之下找出論者把其肯定概念(正麵詞、好詞)的反麵(負麵詞、壞詞)指的是甚麽事、甚麽人,答案就出來了。同是不準殺人原則,用在一些人身上,例如把“反對殺人”指向專製統治者以及其鷹犬惡警、法西斯納粹和殺人放火、流氓盜竊等刑事犯時,理應是正確的。但是,當某人把它抽離原所指對象,變換指向殺納粹軍人者、殺日侵略軍者和反暴政的楊佳時就完全錯了。同理,主張“不得有殺人自由”的抽象原則是可普世的,但是當你把它指向殺強盜者、殺侵略軍者、殺惡警者,對他們說∶「你不得有殺人自由」,就錯了。

為甚麽指向一些人和事就對,指向另一些人和事就錯了呢?這就需要再進一步用正義道德公平等理念推敲。經這一推敲,是非對錯就混淆不了了。這也是一些人對自然法、人權、正義、公平等原則極之厭惡的理由所在;這也是“用正義殺人”、“用道德殺人”帽子滿天飛的理由所在。

楊佳刺十警殺六警是否罪惡極大?是否非懲處不可?是否非懲處不可?人們可以給出兩個答案,兩個答案都有理。如果你認為納粹是為了保存人類良種,日軍是要我們加入共榮圈過幸福生活,共產黨行施行的是親父般的仁政┅殺納粹者、殺日軍者、楊佳當然是有罪,罪大惡極,必須嚴加懲處。推而廣之人類史上所有革命者都是罪大惡極,必須嚴加懲處的罪犯。

你若站在與之相反的,即正義的民眾立場去看問題,從實質上發問∶殺死了六個“為殺死一億中國人的暴政繼續殺人的共產黨惡警(可代之以納粹兵侵華日軍強盜等)” 是否罪惡極大?是否非懲處不可?答案是相反的∶反納粹法西斯、反侵略的人和事、楊佳是正義行為,其中不少人是英雄,楊佳就是表表者。楊佳之所以得到絕大多數中國民眾支持和讚賞,是正義呼聲的表達。不過,某些人最怕別人談正義談道德。


《自由 火》首发
200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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