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判定前無辜論
(2008-11-30 02: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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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判定前無辜論
張三一言
[一]、“法律判定前無辜論”的潛意義
一些反楊佳、反民間暴力者是這樣陳述其“法律判定前無辜論”的∶「我對於無辜的定義是∶沒有被法律認定有罪的,就是無辜。被法律認定有罪,但罪不該死卻被殺死了的,也是”無辜被殺死”。」由此推導出「被殺死的員警」是無辜的。
論者心知肚明其論點是很偏頗,於是設定不得對共產黨的警察用「宗教意義上的罪或道德意義上的罪」入論。其實從他們把法律判定作為唯一是非對錯和有無罪的標準看來,他們同樣反對民眾用事實、邏輯理論、道德宗教文化方麵議論警察。民眾以致知識分子評人論事占絕大部分是從事實、邏輯理論、道德宗教文化方麵作為依據言說的,你不準人們用它議論警察,無疑是封了眾人之口或隨意劃定眾人說話的底綫,有口不能說。
一般人讀文章都很少深思作文者在表麵文字陳述的事實後麵的“潛意義”。
人們很容易忽視上麵這些論者隻把他們的道理標準用在員警方麵。員警未經法律判定有罪前是無辜,但是,共產黨的法律鐵定不會審判六個員警,更不會判任何一個有罪,所以不論法律判定前還是判定後(幻想)都百分之一百鐵定員警無辜無罪。
楊佳呢?
這些唯法律論者絕不願把他們用於員警的法定前無辜論的標準用到楊佳身上去。他們用在楊佳身上的是∶法律判定楊佳有罪之前楊佳是有罪的。
我這不是亂說話,而是有根有據的,且根據也是他們提供的。請看。
2008年9月1日楊佳被共產黨法律判定死罪之前,這一類人有如下這些對楊佳的判定詞語∶
我們現在認定這些員警都是楊佳殺的;
楊佳為三萬殺人,而且殺這麽多。
他們前麵已經表明了,六明員警是無辜的。
楊佳既然殺了六個無辜的員警,常識告訴人們殺無辜者有罪,楊佳殺了無無辜者,而且是殺了六名無辜者之多,又而且是很缺德的為了三萬元而去殺六人(即是為五千元殺一個無辜者)。眾所周知無可質疑∶殺無辜=有罪! “法律判定前無辜論”者要告訴人們的訊息是∶楊佳在被共產黨惡法判定有罪之前他們已經明確無誤判定∶有罪!
請問你們為甚麽又用事實、邏輯理論、道德宗教文化方麵指稱楊佳有罪?為甚麽不用你對眾人的標準自我封口?
請看,他們的結論是這樣的∶
共產黨的警察在法律判定有罪前是無辜的;
楊佳在法律判定有罪前是有罪的。
不得用事實、邏輯理論、道德宗教文化的罪評論共產黨的警察;
必須事實、邏輯理論、道德宗教文化的罪評論楊佳。
這些論者用兩套標準的虛偽麵孔表露無遺。
讀者注意到沒有,一經這些論者陳述,就給讀者灌輸入了這樣的潛意識∶楊佳在共產黨惡法判定前已經有罪,共產黨惡法必定判楊佳死罪,所以楊佳不論法律判定前還是判定後都是有罪的。
還有,前麵說過了,共產黨的法律鐵定不會審判自己的警察,更不會判其有罪,所以,六名死警鐵定是無辜無罪的。作惡多端的共產黨員警永遠是無辜無罪的;被迫反抗的楊佳和楊佳們是有罪和死有餘辜的。把這個潛意義推廣去,就是所有地富反壞右牛鬼蛇神顛覆分子動亂分子維權分子┅都必定有辜有罪;殺傷殺死以計的共產黨則必定無罪。
[二]、在政治上“法律判定有罪” 就是無罪
在中國的現實中,“法律判定其有罪前是無辜”、“法律判定無罪就是無罪”,都是大謬。
中國的現實法律判案,大體情況如下。一般不涉官的民事糾紛判案較公正。另一類,涉及官員利益,涉及政治的很少有不偏不倚;涉及一黨專政統治權力這個要害的,幾無一宗不是唯黨權力和權利、利益是從的;絕無公正可言。法院在這類政治案件中凡與黨方官方對立的一方都幾無例外地被判為有罪,或敗訴。標題指的是這個現實意義。另一方麵也指曆史意義。從王實味到今天的楊佳,近百年來在共產黨權力控製下因政治理由被殺死的、傷害的數以億計的中國人,都是在共產黨法律或類似法律程式下宣判有罪之下完成的。
不論從現實還是從曆史的角度看,共產黨的政治判案可以推出標題《在政治上“法律判定有罪” 就是無罪》的結論。
在今天中國政治現實中提出“法律判定前無辜論”,一是共產黨的真理部及其五毛禦用文人們,一是法律圖騰崇拜者,一是不食人間煙火的“理性”聖徒;或者還有想顯示自己學問高深不可摸測或有獨特見解,但缺少對政治現實洞察力的人。
還有一層要說說。人類的認識,可能是錯的;但是人類可以在不斷試錯中糾正。法律也一樣,它的判定依據可能失實,判斷可能錯。有一種法律在錯了之後有自我修正的能力,民主製度下的法律就是如此。這樣的法律錯誤是人們可以也應該接受的;這是無可奈何的事。所以在民主製度下提倡法律判定前無辜論是應該也是可以接受的。有一種法律對政治社會案件,對涉官案件,所依據的不是現實真相,而是依據統治者需要而捏造的虛幻事實,例如“一小撮壞人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閙事”、“顛覆現政權”、俯臥撐等等都是。這種法律是立意堅持錯誤,而且不願也沒有修正錯誤的能力。這就是現今共產黨的法律。這樣的法律錯誤是人們不可以也不應該接受的;這是必須終結的事。
在這種製度的法律現實中,提倡”法律判定前無辜論”,不知按的是甚麽心?
[三]、法律判定前無辜論混淆概念
這些論者排除事實、邏輯理論、道德宗教文化意義上的罪,把法律絕對化。實際上是用法律判定取代事實、邏輯理論、道德宗教文化判定,並把前後兩者的一些概念故意混淆,以之達到維護共產黨惡警和坐實楊佳死有餘辜。
混淆在哪裏?
法律判定是指程式判定,是極之重要的判定。它的重要意義在於,在判定前,一是,不得剝奪當事人的人權,尤其是為自己無罪或輕罪辯護的權利。其二是在判定之前不得對當事人用刑。請注意,並不是所有法律製度都能遵從這些界定的。成熟的憲政民主社會的法律實施大體上能遵守,專製社會尤其是像共產黨的一黨專政社會並非如此。法律判定前公撿法剝奪“犯人”的權利、對“犯人”用刑是中國大陸人的生活常識,是不言而喻的社會“公理”。政治現實是,共產黨認為你有罪,不論在法律判定前或後都有罪;產黨認為你無罪,不管在法律判定前或後都無罪。
法律判定前無辜論在民主社會是有意義的,也可行的;在專製社會是沒有意義的,隻是扯談,且不可行的。很明顯,法律判定前無辜論把民主社會和專製社會混淆了。這一混淆的效果是把一黨專政的法律製度等同於憲政民主的法律製度,於是用共產黨惡法維護共產黨作惡,和把坐實楊佳死罪的惡法美化成為公平公正的民主法律,誤導人們認為共產黨的法律公平公正地對待楊佳。
就民主憲政社會的法律而言,法律判定前的所謂“無辜無罪”並不是指這個人實質上無辜無罪。比如,一個惡漢在眾目睽睽下強奸了一婦女。在法律判定這個惡漢強奸罪成立之前,這個人在法律程式上是無罪的,所以不得對它用私刑或判鬥戴高帽遊街,也不可剝奪他為自己無強奸、得到首肯做愛、被迫強奸┅或請求輕判作辯護的權利。但是,這並不是說這個惡漢在眾目擊者心中,尤其是在那位被強奸的婦女心中認定這個人沒有強奸行為、是無罪的,更不能因為法律判定有罪前不準人們指責惡漢是強奸犯、不能剝奪人們認為他有罪的言論。人們指稱這惡漢是強奸犯、有罪,是事實、邏輯理論、道德宗教文化判定。前者指的無罪隻是指在判定前勿剝奪其權利和用刑,後者並不涉及法律程式,也不包含用刑,隻是依據人們的邏輯理論、道德宗教文化認知指陳事實。所以,兩個法律判定並不矛盾。
法官判定這個人強奸罪成不成立的根據,也是而且僅僅是後麵的事實、邏輯理論、道德宗教文化判定。請問,如果絕對否定在法律判定有罪前的事實、邏輯理論、道德宗教文化認定,那麽法官根據甚麽判其有罪?因為無據,法官隻能判所有涉嫌者無罪。這是極荒唐的。
法律判定前無辜論混淆的地方就在用法律程式的罪等同事實與道德的罪,並取代之。事實上就是取消犯罪者的罪;也就是取消人們對共產黨警察有罪的常識認定,以達到洗清共產黨惡警的罪名罪狀的目的。這個混淆的最大潛危害就是向人們灌輸這樣的意識∶專製統治者對人們的侵犯掠奪和迫害是無罪的(專製統治者自己的法律絕不會判自己有罪)。
小結。在共產黨惡法下提倡“法律判定前無辜論”可達到如下目的。
因為共產黨惡法絕不會判其惡警有罪,所以惡警不論作了甚麽惡都永遠無罪;
因為共產黨惡法必定會判楊佳有罪,所以楊佳不論作了甚麽正義的事都永遠遠有罪。
原刊新世紀 2008/11/27
【為楊佳辯係列文章.楊佳的最終結局未出未出人們意外。我覺得,現在對過去有關楊佳的議論作一些評論是非常必要和有意義的。故爾繼續寫係列文字。以上是其中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