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佳有沒有暴力抵抗暴政的權利?
(2008-11-25 01: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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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佳有沒有暴力抵抗暴政的權利?
張三一言
楊佳有沒有暴力抵抗暴政的權利?
站在自由民主人權法治的角度判定∶有。
站在專製獨裁權力的角度判定∶沒有。
兩方麵都可以說出一套理由。問題是誰的理由更合理、更合邏輯、更有道義、更符合人性;最主要的是誰的道理更能讓人們信服。
從網上回應看來大部分中國民眾都認同楊佳有暴力抵抗共產黨暴政的權利;想信共產黨喉舌及其五毛、受雇或義務禦用文人反楊佳歪理者寥寥無幾。
[一]、民眾有用暴力反抗暴政的理據。
理據一。人權經典文獻之一的獨立宣言判定民眾有使用暴力反抗暴政的權利。
美國《獨立宣言》∶「我們認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幹不可讓與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存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中間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利,則是經被統治者同意授予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對這些目標的實現起破壞作用時,民眾便有權予以更換或廢除,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新政府所依據的原則和組織其權利的方式,務使民眾認為唯有這樣才最有可能使他們獲得安全和幸福。」┅「然而,當始終追求同一目標的一係列濫用職權和強取豪奪的行為表明政府企圖把民眾至於專製暴政之下時,民眾就有權也有義務去推翻這樣的政府,並為其未來的安全提供新的保障。」
這兩段經典文獻引文,有兩點要說明。其一,白紙黑字道明「民眾就有權也有義務去推翻這樣的政府」(共產黨政權極之符合暴力政府的界定);其二,美國革命戰爭是1775年—1783年,美國獨立日是紀念1776年7月4日在費城大陸會議上正式通過《獨立宣言》。從這個背景判定,“推翻”政府就是用暴力推翻政府。
美國的《獨立宣言》宣示了∶體現了循自然法的立法原則,行政和司法必須嚴格遵守正義的法律。公民對不施行上述原則的權力機構,如果用法內與和平對抗無效時,有包括使用暴力在內的抵抗權。或者我們可以這麽說∶當政府侵害自由、自然法天賦人權時,“民眾就有權也有義務”用任何形式(包括暴力)去抵抗或推翻政府;這個權利是神聖的,這個義務是人們應盡的。
理據二。曆史和現實證明民眾使用暴力反抗暴政是權利也是義務。
要是反對和否定民眾用暴力推翻暴政成立的話,請持這些觀點的人回答如下質疑。
美國用暴力進行獨立戰爭。他們有沒有這個權利?
美國“地下鐵路”的丽特•塔布曼、约翰•布朗起义是黑奴用暴力推翻現行製度。他們有沒有這個權利?
中國的抗日軍民用暴力抵抗日軍和汪記偽政權。他們有沒有這個權利?
陳勝吳廣用暴力反秦始皇、秦二世。他們有沒有這個權利?
民眾抗擊入村掠奪劫殺的強盜。他們有沒有這個權利?
被強暴的婦女有沒有暴力反抗的權利?
站在正義一方的被壓迫和被掠奪民眾的答案是∶有!
有請反民間暴力者給出你們的答案。
行使正義的暴力就是民眾的權利。人人都應該維護正義,起碼不能違反正義,所以,麵對不正義的暴政,人們使用暴力既是權利也是義務;以上所舉事例都其有人們應盡此義務的含意。可見暴力是有正義和非正義之分的。
楊佳就是有這個權利,楊佳的行為就是正義的行為。人們讚頌楊佳是英雄大俠,是理所當然,是理性和正義的反應。
理據三。暴力抵抗是一個正常良好合理權力延續的需要。
以上是從權利的角度看的,我們也可以從權力的角度看。從權力的角度我們可以看到,民眾使用“暴力推翻政府”是權力生存的需要。給出理據如下。
人們必須理性地認識到∶權力的本質就是視其權力控製對象為敵,政府視民眾為敵,起碼是着意防範民眾,這是常識。但是人們又不能沒有政府,所以隻能力求建立一個良好合理的政府。
一個合理良好且正常的政權必須具備三個製衡才能生存和發展持續∶
一是,權力內部的三權分立製衡;
二是,製度內公民社會的製衡,例如反對黨、傳媒輿論、結社、集會罷工┅等等政治權利;
三是,體製外公民反抗權利,包括法外行動、暴力革命等(我將另寫一篇《權力製衡的三個層次》專門討論這個問題)。
有了這三個權力製衡的手段,權力才不能作惡,製度才不敢作惡。對專製政權來說,三類製衡中最致命的是第三類製衡。共產黨特別反對和否定第三類製衡來看就可以斷定,民眾沒有暴力推翻暴政的權利有利於專製獨裁政權的保持和發展持續;有民眾有使用暴力權利是製止專製獨裁和保證良好合理政府的保持發展和持續的必要條件。就今天的中國政治現實判定,用暴力推翻暴政是政治形勢的需要、是民眾的權利、是中國人的義務。
第三個製衡是對權力約製最關重要的一個。共產黨喉舌、五毛、受雇和義務禦用文人全力製造反對和否定第三類製衡的歪理,但是其效果有限。反對和否定民眾暴力推翻暴政之所以能成氣候,是因為得到了自由民主方麵的人道主義、和平主義、非(反)暴力理念、反革命理論等意識和理論的外援。在今天的政治形勢下,所有反民間暴力的思想與、理論,不管其出發點是善是惡,其客觀效果隻有一個∶維護現中共統治權力,助長中共對民眾的壓迫與掠奪。
[二]、眾有用暴力反抗暴政的原則
其一,使用暴力的自然法原則
怎麽樣才可以算是符合自然法原則呢?
其必要條件是∶首先,必須是由民眾在自由自願且公平公正又有競爭性的選舉授權產生立法者,由這些民眾授權的立法者製訂法律。其次,這些立法者所立的法必須符合自然法的普世原則(天賦人權等);現實地講就是必須符合和尊重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共人大已經批準)。兩條必具,缺一不可。
所有法律、行政政策、政府行為和政府與民眾關係符合這兩條的就是合法,不符合的就是不合法。現實的法律是由占主流的意識者訂立的。但是,主流意識有正義的不正義的甚至反正義的,所以其所立之人為法有符合自然法的,有不符合自然法的,甚至有對抗自然法的。中共是一個反正義的集團,按其意旨訂立的法必然是反自然法的非正義的惡法,所以“惡法禁止的並不等於不是權利”這是中國大陸現實生活的真理。
請各位用這兩條來對照一下共產黨政權(具體體現在共產黨的警察方麵)和楊佳的關係中有關的法律、行政政策、政府(上海警方、法院、共產黨派給的律師)行為,到底是誰合法誰非法!所以可以斷言∶中共的法絕大部分是惡法,全部是不合法的法。
不符合自然法建立起來的政府,不符合自然法的法律,和不符合或違反自然法的施政,民眾都有(包括暴力)的抵抗權利。民眾使用這種權利是維護自然法賦予的正義權利,也是維護自然法。
楊佳當然擁有這一權利。
其二,使用暴力的平等原則
若有一方使用了暴力,特別是堅持繼續使用暴力,則另一方就有用暴力抵抗的權利;若沒有人使用暴力,則任何人都無使用暴力的權利。
共產黨既是率先使用暴力武裝割據分裂中國,破壞合法的中華民國政府在中國大陸的合法管治,建立非法的偽政府;跟著對全中國民眾實行暴力統治。在共產暴力下死去的人數不但在中國史無前例,在人類史上也是空前的,也是最殘酷的;到今天為止還在不斷加強使用暴力對付中國民眾。請問共產黨到底抓捕關殺了多少地富反壞右、牛鬼蛇神、XX類分子、異議人士、維權人士、顛覆現政權分子?共產黨幾乎無例外地對被它們抓捕的異議人士維權人士使用暴力,對小牢獄外的大監獄──中國大陸的平民百姓也經常使用暴力;最愛使用暴力對付中國民眾的就是共產黨的官、軍、警、管。對中國人尊嚴的損害不論從深度還是廣度來說都比二百年前美國黑奴更嚴重;所以2006年九月初中國網易做了一項調查,發現百分之六十五的人不願意來生再做中國人,原因是缺乏人的尊嚴。
按照使用暴力的平等原則,既然共產黨先使用暴力對付民眾,民眾就理所當然有用暴力抵抗的權利;既然楊佳個人尊嚴和身體先受到共產黨員警嚴重暴力侵害,理所當然就有平等地使用暴力回敬共產黨員警的權利。
其三,使用暴力的被迫原則
民眾應該先尋找非暴力的、體製內的方法去回應統治者的暴政。隻有在用和平且符合他們法律的途徑都無效時才應該用暴力手段對付暴政。民眾使用暴力有兩個用意。一是用暴力回敬統治者,讓他們醒覺到,民眾不可欺,民意不可違;由此停止使用暴力並與民眾和解溝通。楊佳的警天動地義行已經在這方麵產生了一些輕微效果。例如公安部長孟建作出指示∶「堅決防止因用警不當處置不妥而激化矛盾」,另一方麵在事實上表現出來的是員警對民眾暴力的回應作出了前所未見的容忍與讓步。例如處理重慶、甘肅永登與海口三亞等三地等事件見之。(見何清漣:《中國員當局為何在社會衝有突中暫時放軟身段?》)二是,若統治者不采用這類反應,民眾暴力的直接目的就是推翻這個政府,或結束這個製度。在這樣條件下民眾使用的暴力是必要的、有效的、正義的;因為這是出於自衛,是自然法的體現。
回應一下題目。楊佳有沒有用暴力抵抗暴政的權利?
有!
楊佳既是行使了自己的權利,也盡了應盡的義務。楊佳的行為正好證明了或將會證明是必要的、有效的、正義的;理由已經在前麵說明了。楊佳義行不但贏得了全國絕大多數民眾的讚揚和支持,而且,還產生了正麵作用──所以從實質上講,楊佳幫助了共產黨,讓它多少向善的一方挪了一步。或者多說一句,共產黨真理部,其雇用的五毛禦用文人和義務禦用文人們的反楊佳言論實質是把共產黨推向死路的盡頭。這是很諷刺的事。
200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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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楊佳辯係列文章.楊佳的最終結局未出,並且有關的議論也稍微靜下來了。我覺得,現在對過去有關楊佳的議論作一些評論倒是有意義的。故爾寫了係列文字,以上是其中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