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不可以隻要這點自由不要那些自由

(2006-12-18 05:26:51) 下一個
不可以隻要這點自由不要那些自由

張三一言


自由和民主是人們談論得最多的問題之一,也是分歧最多的問題之一。以下是我最近在獨立評論有關自由問題爭論文字的綜合。現略去有關爭論對方的名字,隻選取相關內容作評論。


[一]、隻有權力(尤其是政府的權力)才能剝奪自由權利。

有一種常見的觀點是,指責別人批評他發表意見是“剝奪”他的言論自由權利。

這是錯誤的。

明顯的事實是∶當雙方者是無權力者時,發表意見者,批評意見者,反批評者的發表意見的自由權利都沒有因為對方的反對而受到絲毫的損失;何來權利被對方“剝奪”了?

這些人的錯誤是把對方的批評給自己再發表意見造成壓力,讓自己不敢或不能無所顧忌地發表意見,當作是“剝奪權利”。既然是因為你的批評而讓我不敢或不能無所顧忌地發表意見,這不明擺著剝奪了的自由發表權利了嗎?

你之所以感到壓力,說明你的意見或不切實際、或不合道理、或有違邏輯、或表達能力差。你應該做的應該是修正和提高自由的理論,而不是要求別人不批評你。從效果來說,言論自由要達到的目的之一是把不切實際、或不合道理、或有違邏輯的理論觀點消除掉,不斷提高表達能力。你感到壓力正是這種效果的表現,是大好事。

剝奪言論自由權利到底指的是甚麽一回事呢?

指的是權力者(特別是掌政府權力者)剝奪民眾的自由權利的事──隻有權力才能剝奪他人的自由權利。無權者之間不會發生這種關係。


[二]、評論、批評、反對、否定別人的理論或觀點不等於“不尊重別人言論自由的權利”

有論者說∶別人發表意見是別人的言論自由、思想自由和選擇自己對事物思維、判斷、以及選擇觀點的權利。你批評、反對和否定別人的言論就是不尊重別人的言論自由的權利。

以上判斷極之常見,是錯的。

人們批評、反對、否定你的言論也和你一樣,也是發表意見,也是他的自由權利。兩者的權利是相等的。你可以發表意見,別人不能,這不公平。這不是言論自由,相反是專製思想和作為──隻準我說,不準你反對。

公平合理的做法是,你可以發表意見,別人可以發表評論你意見的意見,你可以再反駁別人的批評。如此不斷地自由交往,就是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思想自由等權利是包括互相批評、反對和否定對方言論的權利。把批評反對和否定對方言論和思想內容等同於不尊重對方權利,是不合理的。


[三]、「言論自由必須在尊重事實,尊重對方」這一命題若是從道德或常理來說“應該如此”,那是合理的。但是,用在言論自由“權利”,且說“必須”則謬。

因為,言論自由包括堅持錯誤和說假話的權利。抽煙是有害的,我有權利說抽煙有益,我有權利說2+2=5,我有權利說中國史是先清後明┅

權力不能預先限製我說話必須是合理和符合事實;隻能對我說話後果作出判斷,不論真假正謬的言論,若導致傷害別人,則可以依法處治;但是絕不能在傷害發生前禁止我說話的權利──權力絕不可以規定別人必須說甚麽和怎麽樣說(包括要求人們必須說話符合事實和尊重他人)。

言論自由除了不能妨礙對方的權利外,絕不能把“尊重對方”塞到言論自由裏麵去。例如任何人隻要不觸犯誹謗法,都可以完全不尊重對方、不顧對方的感受,把對方理論或人品批判得體無完膚,這樣做與言論自由權利無關。

尊重對方、尊重事實與道德感情、學識修養等有關,所以我們必須充分重視“尊重對方”的問題;若說∶「言論自由‘最好’尊重事實,尊重對方」就很好,但說“必須尊重事實,尊重對方”,把它列為言論自由權利的必要條件則謬;因為,這和言論自由權利無關。

[四]、“要Y自由不要X自由”不同於“要吃蘋果不要吃香蕉”

可否隻要割裂出來的部分自由?

自由是由各方麵自由組成的一個整體,而各方麵的自由是互相關聯的。你可以不行使(享受)某一些(或全部)自由,但是,你不能隻要整體自由中的某一些自由而不要其他的自由。

某人提出∶不要結社自由、組黨自由、新聞自由、出版自由、宗教自由,什麽信仰自由、集會自由、遊行自由。隻要思想的自由、(選擇)價值觀的自由、選擇愛恨的自由,以及判斷是非的自由。

於是某人提出要求「既然我要的自由不多,那就把這點自由給我吧!」

我的回答是∶正是因為你推掉了“那點”自由,“要的自由不多”,所以沒人能夠給你所需要的“這點”自由;你自己無法爭取到,更無法行使這些自由。

以下是依照上述提出要求者的思路作出解答。

依照某人的思路,有人“給”了你所要(注意是隻要,即此外的全不要)的四個自由,收回其他你不要的自由。你不能再行使你不要而被收回的自由;你若行使就是犯罪(法)。

於是,我們看一下如下情況。

(1)

首先某人自己就違背了自己聲言的不要。因為某人同時說了如下的話∶「我這一生早就厭倦了共產黨統一立場,統一思想、統一意識、統一愛憎那套。我至今對政治運動,理論學習和思想匯報深惡痛絕。也請脫離中共統治,生活在自由世界的人不要效法中共向我對自由的選擇發難。」你深惡痛絕的就必然要破除它,這不就正好證明,你要結社組黨自由以打破共產黨統一組織一統天下、要新聞自由、出版自由以打破共產黨統一思想統一意識統一愛憎嗎?

還有,我怎麽會知道你寫了文章呢?因為你“利用”了別人根據言論出版自由辦的網上論壇貼出來。你這貼出來就是直接或間接地行使了你不要的新聞自由、出版自由和言論自由權利。就是說你違背了自己的諾言和犯了罪(法)。

實際上是,你過去現在將來都在利用別人爭取到的你指稱不要的自由。

(2)

你的要甚麽、不要甚麽自由,代表在你腦中思想自由前提下選擇的價值觀和愛恨,以及所判斷的是非。請問,若不準你發表(新聞自由、出版自由和言論自由權利),你的四大自由還還存在嗎?它還有甚麽意義?

再舉一個假設的誇張例子。你買了一件不能用的假貨,此貨發票寫明∶貨不對版可退款。你根據你所需要的四大自由,自由地思想後確定不應被騙而受到損失(價值觀),然後你選擇愛自己的錢和恨商人騙你,以及判斷那是奸商錯,你對。於是你到商店去要求退款。你見到其他要買了同樣商品的顧客指責商店,店員誠惶誠恐道歉退款。輪到你時,你一開口,店員就黑起臉來把枱一拍,斥責你∶「你有甚麽權利開口表達你要退款?言論自由罪犯,給我滾出去。」

請問,你的四大自由還存在嗎?還有甚麽意義?

可見,隻要你排除了你所指的自由,那你要的自由,即使有人能給你,你也無法用上,也就是永遠得不到你所要的自由。

(3)、

再舉例子說明。你不要結社自由、組黨自由、新聞自由、出版自由,政府就必定是一個沒有監督的獨裁專製政府,就必然沒言論自由、宗教自由,什麽信仰自由、集會自由、遊行自由。在這樣景況下,你得到的必然隻是經篩選的(絕大部分是歪曲和假的)訊息、單一的官方的(必定是損民利官的)觀點。請問,在這樣情況下,你能自由思想、你能自由選擇獨立於政府的價值觀、你能準確地判定應該愛甚麽恨甚麽、你有自由判斷是非的能力?比如說,在長期間,你隻能得到排出倒海的美帝國主義一天天爛下去、美國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熱中,社會主義是天黨┅的訊息,狂轟之下,你有能力選擇你的價值觀?你敢自由選擇愛恨∶愛美帝恨毛澤東?

(4)

某人辯說∶我不反對XX自由,更不反對某人爭取XX自由。我隻是談我的自由觀。我本人不需要XX自由。又說∶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對事物的認識,每個人都有選擇的權利,不要過於幹涉他人的選擇。包括對於他人的選擇指手畫腳,都不是文明的表現。

驟然看來好像很合理;但是,這種說法是矛盾的。

比如,有一天,你根據你所需要的思想的自由,自由地選擇愛恨的自由而愛上了一貫道(或者結社、組黨、出版、集會、遊行),以及根據你所需要的選擇的判斷是非的自由而判定一貫道是正確的,你想參加一貫道。但是因為給你否定了宗教自由、信仰自由,請問你怎麽樣落實你的選擇愛恨,以及判斷等四項自由?

或許某人會辯稱∶我的觀點已經確定不變,我不會再考慮要這四項之外的其他自由。

可是,這一來,你自己剝奪了自己的再思想、再選擇價值觀、再選擇愛恨的自由,以及對事理之是非重新作判斷的自由。實際上你甚麽自由也沒有了。

如上說明,你把自由分割後選取要一部分不要一部分,結果是你所要的歸於零。你必須要全部的自由,要了之後可以部分或全部不用;不能因為不用而不要。因為,你不要的X自由,必然是你的Y自由的必要條件或基礎。你不要X自由,實際上就是取消了你要的Y自由。不要自由權利和不爭取、不行使自由權利是不同的。前者不能為,後者則可。為甚麽不能為,因為人的本質是自由的,不要自由就沒有人。(這是一個比較難說清的道理,這裏不涉及)

不要把我要吃蘋果不要吃香蕉來比喻不要Y自由要X自由。因為香蕉和蘋果之間並不像各和自由之間那樣,存在著因果、條件或基礎等的關係。

2006/12/16

首發∶
新世紀
[http://www./asp/zwginfo/index.asp]
新世紀新聞網
[http://www.newcenturynews.com/Article/Index.asp]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