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合程序就正當
(2006-08-30 04:19:40)
下一個
合法合程序就正當
張三一言
1.1
非程式≠就是非法。例如,投票選舉是依程序和法;投票意向民調就是“非程式”,但是並不是非法。政府行為是否正當的標準是∶是否依法;做法律沒有規定可做的就是不當。民眾行為是否正當的標準是∶有沒有違法,做法律沒有規定不準做的就正當。
在憲政民主下,街頭運動是合法的,“迫宮”也是合法的(法律沒有規定禁止的就是合法)。既然施合法,也沒有使用暴力,所以目前台灣倒扁根本就不與「民眾采用直接非法手段來改變權力」、“非程式”、“暴力顛覆政府”無關。隨意加人罪名有礙探討真理。
台灣現在的倒扁是「既有人民代表不斷修改程式,又有民眾合法的街頭抗爭,不會阻礙社會的發展。」倒扁者既然是在合法(合民主程序)的行為,就不能說他們是不講程式、使程式成為一紙空文、毀了憲政秩序、罪莫大矣。
1.2
「憲政秩序本身受到威脅,如政府陰謀放棄憲政,走向獨裁,或軍政府崛起」,當然構成「動用非程式方式」的根據,但不是唯一的根據。
「當始終追求同一目標的一係列濫用職權和強取豪奪的行為表明政府企圖把人民置於專製暴政之下時,人民就有權,也有義務,去推翻這樣的政府,並為其未來的安全提供新的保障。」也是理由之一。
1.3
同意「憲政社會的不合理之處,應該通過合法的街頭運動與民主程序來解決。」所以應該支持今天的台灣街頭倒扁運動的民眾;因為他們是合法的。我希望通過這次倒扁運動,台灣的民主程序更上一層樓。
1.0
我們爭論的分歧點是∶人民有沒有在憲政程序和法規外行使權力的權利;其次才是這種行為合不合理。
2.1
現在的倒扁就是在憲政社會後沒有觸犯法律、程式的群眾運動,當然合法。
2.2
我認為施明德的倒扁如果運用非法暴力,逼宮成功,是為台灣開創了一個公民維護憲政的先例。
2.3
「要總統下台,不能納入公民抗命」,是隨意判斷。
2.4
甚麽是“憲政社會中民眾沒有暴力顛覆政府的權利”的正當理由,由當時的局勢和主流民意確定。
2.5
用臆想的「運動最終會走上非法暴力逼宮,這就是暴力顛覆政府」的罪名,判定今天正在合法行動的台灣倒扁運動,是不是過分一些了?
2.6
「在憲政被政府顛覆的情況下,民眾有通過非法暴力顛覆政府的正當權利,目標是恢複憲政。」這個共識很好。
2.7
現在的問題是你總是想在別人在民主程序內依法行為解釋為程序外的非法行為。
2.0
你如下概括並不準確∶分歧「主要是一個理論問題∶在正常的憲政社會,有民主程序,也有合法的群眾運動可借助的情況下,民眾有沒有正當的權利去非法(不合憲政的法)推翻一個政府。我認為沒有,張三認為有。」我指的是“非正常的憲政社會”民眾的這種權利是正當的;而不是你說的“正常的憲政社會”,若是正常的憲政社會,我認為運用這一權利是不正當的。
「我們爭論的具體的問題是∶施明德發展到暴力逼宮時,他是否正當?我認為不正當,而張三認為仍然正當。(我們都同意施明德有權利合法開展群眾運動)」你這一說不能自恰。
施展群眾運動合法,“逼宮”也不為法所禁,即合法,既然合法,何來“不正當”。
2006/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