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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犯罪嫌犯有權保持沉默 ZT

(2007-09-10 00:56:59) 下一個
為什麽犯罪嫌犯有權保持沉默


        ——美國法律縱橫談                  陳偉   

看過美國電視連續劇《神探亨特》的觀眾大概都會納悶,這亨特警官真是不嫌累得慌,每次曆盡千難萬險抓獲犯罪嫌犯時,總是不厭其煩地告訴人家:“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一切,都可能作為指控你的不利證據。你有權請律師在你受審時到場。如果你請不起律師,法庭將為你指定一位。”   

亨特警官這段台詞實在令人費解,犯罪嫌犯竟然還有權保持沉默,拒絕警官的審訊,這嫌犯豈不是白抓嗎?   

在真實生活中,如果亨特警官沒向嫌犯羅唆這段台詞,或者隻說了前兩句,嫌累得慌沒提後兩句,那麽這嫌犯可能真就是白抓了。   

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規定:無論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根據這一憲法條款,甭管是在警察局、法庭還是在國會聽證會上,任何人都有權保持沉默,拒絕提供可能被用來控告自己的證據。   

有人會問,搞錯了吧?既然有權保持沉默,那為什麽莫尼卡•萊溫斯基和克林頓都招了呢?是這麽回事兒,根據美國法律,有時政府或國會為了換取一個人提供他本人或其他人罪行的證詞,可以保證不用他的供詞對他本人起訴。在克林頓“拉鏈門”一案中,為了得到萊溫斯基的真實口供去起訴克林頓,特別檢察官就給了她這種豁免權。而麵對萊溫斯基的供詞和裙子上的汙點,克林頓隻得采用鑽牛角尖和玩弄法律名詞遊戲的損招,招出他與萊溫斯基隻有“不適當關係”,逃避向聯邦大陪審團作偽證的嚴重法律後果。   

但是,如果犯罪嫌犯的供詞純粹屬於被迫自證其罪,那麽這種供詞在法庭上是不能作為犯罪證據引用的。1966年,美國最高法院對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Miranda v. Arizona)一案作出了一項影響深遠的裁決,這一裁決已成為美國本世紀內最重要的刑事裁決之一。   

1963年,一個23歲的無業青年,名叫恩納斯托•米蘭達(Ernesto Miranda),因涉嫌強奸和綁架婦女在亞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隨即對他進行了審問。在審訊前,警官沒有告訴米蘭達有權保持沉默,有權不自認其罪。米蘭達文化不高,這輩子也從沒聽說過世界上還有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這麽個玩藝兒。經過連續兩小時的審訊,米蘭達承認了罪行,並在供詞上簽了字。   後來在法庭上,檢察官向陪審團出示了米蘭達的供詞,作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證據。米蘭達的律師則堅持認為,根據憲法,米蘭達供詞是無效的。最後,陪審團判決米蘭達有罪,法官判米蘭達二十年徒刑。此案後來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最終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決,理由是警官在審訊前,沒有預先告訴米蘭達應享有的憲法權力。最高法院在裁決中向警方重申了審訊嫌犯的規則:第一,預先告訴嫌犯有權保持沉默。第二,預先告訴嫌犯,他們的供詞可能用來起訴和審判他們。第三,嫌犯有權請律師在受審時到場。第四,如果嫌犯請不起律師,法庭將免費為他指定一位律師。這些規定後來被稱為米蘭達規則。   

米蘭達規則的前三條與米蘭達一案有關,而規則第四條,即如果嫌犯請不起辯護律師,法庭應免費為其指定一位律師的規定,則是根據美國最高法院在1963年作出的另一項重要裁決。   

美國憲法第六條修正案規定,被告人在法庭受審時,有權請律師為其辯護。人所共知,金錢不是萬能的;可請律師辯護,沒有錢是萬萬不能的。一百多年來,此款憲法修正案,實際上隻是保護了有錢人的人權。直到1932年,最高法院在鮑威爾訴阿拉巴馬州(Powell v. Alabama)一案中裁決,法院應為被控犯死罪的窮苦被告人免費提供辯護律師。1963年,最高法院在吉迪恩訴溫賴特(Gideon v. Wainwright)一案裁定,聯邦法院和各州法院都應為被控犯重罪的窮苦被告人免費提供辯護律師。   

1961年,一個中年窮漢,名叫克拉倫斯•伊爾•吉迪恩(Clarence Earl Gideon),因涉嫌闖入一家彈子房盜竊在佛羅裏達州被捕,被控從自動售貨機中盜竊了一些硬幣和罐裝飲料。吉迪恩一貧如洗,根本雇不起律師,雖然堅稱自己無罪,結果還是被判了5年徒刑。吉迪恩在監獄服刑期間,利用獄中的圖書館,刻苦自學法律,並給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寫了一份“赤貧者申訴書”,為自己鳴冤叫屈,聲稱自己因貧困而被剝奪了請律師辯護的憲法權力。這夥計在申訴書中使用了很多剛學來的法律術語,寫得有理有據、頭頭是道,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一致同意了他的申訴。最高法院在裁決中強調,“在刑事法院,律師是必須而非奢侈”。吉迪恩遂出獄,重新受審,這回由法庭指定了免費辯護律師,最後的判決是無罪釋放。此案一出,全美各地監獄裏有數千名在押犯人,因當年受審時同樣沒有律師為他們辯護,後來大多數都獲得釋放。   

說起監獄裏的在押犯人,這裏也有一個真實的故事,恕將當事人的真名實姓隱去。一位大陸留美學者,幾年前已入美國籍。這老兄在一場官司中一敗塗地,被法庭判處一千五百美元罰款或蹲五天大獄的懲罰,二者任選其一。此公是那種花錢特摳的主兒,又聽說美國監獄裏的犯人都給侍候得跟大爺似的,遂選擇到大獄裏蹲五天。   

五天後,刑滿釋放,幾位朋友登門探望。相見時,隻見這老兄容貌憔悴,麵有菜色,眾人皆大驚失色,急問是不是在獄中受了什麽虐待,別不敢說,咱到法院告丫的去。這位仁兄回答,獄中待遇不像想象的那麽好,但也還湊合,可以看書、看電視,有健身房,甚至還有乒乓球台。頭疼的是三頓飯皆西餐,生煎牛排、奶酪熏魚、意大利臘腸、火腿三明治、披薩餅等,一不留神還以為是給關進了北京的馬克西姆餐廳。頓頓吃西餐這活兒,真是苦不堪言,第一天直犯愁,第二天不舒服,第三天賊難受,第四天特痛苦,第五天最後一頓,哥們兒幹脆就絕食了。獄友問,幹嘛不吃不喝?得知緣由後,獄友壞笑說,你真是個傻帽兒(Dummy),在你之前,這兒關的也是個亞裔,那小子也吃不慣西餐,頭一頓飯就鬧絕食。後來獄方每天從中國餐館給他訂飯,什麽宮保雞丁、魚香肉絲,頓頓不重樣。獄友最後罵了一句:“我操,那味道真他媽的香極了(It’s fucking delicious)”!朋友們聽完,笑得幾乎岔氣兒。   

捧腹大笑之餘,人們禁不住感歎,美國的監獄和法律製度簡直形同兒戲。美國法律給人的印象是,罪犯的人權,好象比受害人的人權更重要;保護壞人,好象比保護好人還要優先;針對警方的清規戒律,好象比打擊犯罪分子的法律法規還要多。那些是非混淆的辯護律師,精於鑽法律的漏洞;再加上引起極大爭議的陪審團製度,使美國的司法製度常常淪為全世界的笑柄。自六十年代以來,隨著美國暴力犯罪問題的日益嚴重,絕大多數美國人希望政府采取非常手段,從重從快打擊暴力犯罪。可美國最高法院卻好象視而不見、置若罔聞,甚至反其道而行之。這最高法院裏的大法官們是不是都有點兒毛病啊?   

您說對了,美國最高法院有幾位自由派大法官的確有毛病,而且病根兒淵遠流長。   

在美國曆史和文化的深處,深藏著對官府的不信任以及對法官和警察老爺濫用權力的極度恐懼。熟悉曆史的人知道,美國人的祖輩當年在歐洲大陸飽受封建專製的迫害,離家出走來到新大陸後,再也容忍不了騎在百姓頭上橫行霸道的專製政府,操起家夥兒就跟英王的軍隊開打。美國的天下,是開國總統喬治•華盛頓打出來的。但美國的長治久安,卻是第三任總統托馬斯•傑佛遜和第四任總統詹姆斯•麥迪遜思考出來的。托馬斯•傑佛遜當年主持起草了影響深遠的《獨立宣言》,詹姆斯•麥迪遜則被譽為“美國憲法之父”。   

什麽是憲法,用句土得掉渣兒的話來解釋,憲法就是管政府的法。為什麽要管政府呢?因為政府裏的官兒和警察都有權。而權力會使人腐敗,絕對的權力絕對使人腐敗。說白了吧,因為手握大權,所以政府裏的官兒和警察有可能全都是潛在的壞蛋和腐敗分子,是潛在的“有組織犯罪集團”。所以,法律要管的,首先應當是政府裏的官兒和警察,其次才是社會上的犯罪分子。所謂加強法治,首先就是要從製度上約束政府裏的官兒和警察的權力和行為。   

人類曆史已經證明,官府和警察幹壞事的本事,絕對要比社會上的犯罪分子大得多。納粹德國沒費啥勁兒就屠殺了六百萬猶太人;中國從五七年反×擴大化到×革十年動亂,陷入如山的冤、假、錯案和政治迫害之中的民眾,一不留神就達一億之多,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也遭受了空前可怕的破壞。   

想當年,為了從製度上解決問題,1787年通過的美國憲法規定了很多約束政府的基本原則,比如像天賦人權、人民主權、限權政府、三權分立和製衡、法治而非人治、文官控製軍隊、代議製、聯邦製等。但是,從可操作性的角度看,這些原則很多都是虛的。比如,如果沒有言論、出版自由和新聞監督,三權分立實際上仍然很難防止官官相護、以權謀私等腐敗現象。天賦人權、限權政府可以侃得天花亂墜、唾沫星子亂濺,可是,如果執政黨中的野心家和貪官汙吏濫用權力,與警察、檢察官和法官暗中勾結,編造出一堆罪名,把在野黨的頭頭腦腦和控告官府的草民百姓打入黑牢、刑訊逼供、秘密審判、殘酷迫害,你是一點兒轍也沒有。一句話,如果沒有對公民自由和權利的保障,憲法中的高調和好詞兒,全是白扯。   

美國的開國先賢對當時憲法中的毛病當然心中明鏡。1791年,開國先賢一口氣給美國憲法增加了十條修正案,保障公民的言論、出版、集會、請願和宗教自由,允許草民百姓擁有武器,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不得因同一犯罪兩次受審,不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被告人享有迅速、公開、公正審判和得到律師為其辯護的權力,刑事案件和價值超過一定限額的民事訴訟由陪審團審理,不得對公民進行無理搜查和扣留,不得對犯人施加殘酷的懲罰等。美國憲法的頭十條修正案,統稱為權利法案。   

權利法案的核心,就是以權力製衡權力,以權力限製權力,用保障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以及保障公民免遭官府胡作非為和司法腐敗之害的方法,逐漸確立新聞監督權和民權,製衡和約束政府的官權,形成立法、執法、司法、新聞監督和民權的五權分立與相互製衡。這種精心設計的權力製衡結構,有效地抑製了政府濫用權力的弊病。當然,美國憲法在當時隻保護了白人和有錢人的人權。但不管咋地,它畢竟是讓一部分人先民主起來,使美國社會逐漸走上了現代民主的道路。   

什麽是現代民主,現代民主就是限製政府權力和保障公民人權。如果沒有限權政府和保障人權,民主選舉不過是徒有其名。納粹德國是通過全民投票、民主選舉成立的政權,但它的政府是專製獨裁、權力無限、以強淩弱和任意踐踏公民人權的法西斯政府,這種民主是選票箱掩蓋下的虛假民主,或者說是一種有選舉的暴×。   

在今天的中國,若想紮實地搞點法治建設,與其熱衷於鄉鎮直選和縣級直選,不如在限製和監督鄉鎮、縣級政府胡作非為的權力和保障農村城鎮貧苦百姓的合法權利等方麵來點兒真貨。鄉鎮和縣級政府對農民打白條,實際上就是對農民財產權的非法剝奪。在城市的經濟改革中,由於缺乏政治改革的配套,中央政府放權讓利的改革措施,實際上是把幾乎不受限製和監督的權力,敞開兒讓給了地方諸侯、貪官汙吏和企業老板,一旦絕對的權力在手,想不貪汙腐敗都難。草民百姓作為貪汙腐敗的最大受害者和最堅決的反對者,基本上處於任人宰割、無處申冤的地位。實話實說,中國人民作為一個整體,生存權已經不是個事兒了。而保障公民的人權,監督和限製政府的官權,防止大權在手的少數人濫用權力、貪贓枉法,遏製日益高漲的失業和犯罪浪潮以及貧富懸殊、司法腐敗等現象,已成為中國社會麵臨的最大挑戰。   

在西方國家中,像美國這樣不但把公民的權利,而且把被告人的權利也寫入憲法,而總統、國會和政府官員一天到晚戰戰兢兢地站在被告席上,飽受新聞媒體和民眾的指責和批評,恐怕是僅此一家。現今的美國社會,官權弱,民權強,新聞媒體是超強。政府官吏的權力非常有限,草民百姓的自由和權利很多,新聞媒體啥都瞎管,警察的權力則受到法律的嚴格限製。   

嚴格限製警察的權力絕非偶然。美國的執法和司法製度涉及警察、檢察官、律師、法官、證人、陪審團等,其中警察被認為是素質最差、最難監督、最傾向於執法犯法和胡作非為。在任何一個國家,警察與貪官汙吏和黑社會總是有著千絲萬縷的聯係,警匪曆來是一家。凡屬大規模的走私販毒、洗錢受賄、貪贓枉法和劫財害命,從來都少不了警方的高層背景。警方內部的黑暗和犯罪,通常比社會上的犯罪嚴重得多,對社會秩序和司法公正造成的破壞也大得多。此外,美國民間藏槍兩億多,使警察的工作充滿危險。警察常年累月與罪犯打交道,以暴治暴、以惡報惡、濫用武力、無視正當法律程序等情緒化和非理性行為,想改都難。所以,盡管法規森嚴,但美國警察違法亂紀、濫用權力的事仍然不時發生。   

可是,司法製度應當是講求理性和權威的。為了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公正,防止警方濫用權力,美國司法製度注重從嚴治政、從嚴治警,以正壓邪、以直報怨,無罪推定、保障人權。司法程序首先從嚴規範警方和檢方的行為,偵破案件、搜集罪證、扣押嫌犯,必須嚴格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如果警方在法律程序上出現漏洞,一旦在法庭上被律師鑽了空子,那就隻能眼瞅著嫌犯在鐵證如山的情況下輕鬆走脫,讓在旁邊紮堆兒看熱鬧的主兒都感覺倍兒痛苦。   

依美國法律,案犯即使最終定罪入獄,其飲食、睡眠、通信、娛樂等權利仍然受到保障,好吃好喝地養在監獄裏。有人算過三筆賬,第一,美國的貧困線是以四口之家年收入低於一萬六千六百美元劃定的,占美國總人口百分之十二左右的美國人生活在貧困線以下。第二,如果不算福利補貼和醫療保險,西點軍校畢業的美軍少尉軍官年薪三萬五千美元。第三,如果算上保安警衛、醫療保險以及健身房之類的福利待遇,美國監獄裏的每位犯人每年要讓美國的納稅人破費三萬美元。   

這裏自然就有了一個問題,美國法律標榜保障公民的自由和人權,但在司法實踐中卻捎帶著保護了壞人的自由和人權,反過來損害了好人的自由和人權,至少是損害了好人的生存權。這可咋辦呢?這個問題,三言兩語恐怕很難說清。   

首先,如果聽任官府和警方執法犯法,無視正當的法律程序和製度,那麽好人的自由和人權最終將會受到更大的損害。律師鑽法律空子的現象並不可怕,因為它的前提是承認法律,是在司法程序規定的框架中挑戰法律。而真正可怕的是有法不依、執法犯法、以權代法和無法無天。法律法規中的漏洞可以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序予以修補,而有法不依、執法犯法的口子一開,想堵都很難堵上,最終將會衝垮民主法治的大壩。   

其次,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實際上,如果不保護罪犯和壞人的人權,那麽好人的人權也很難得到保護。因為好人與壞人之間的界線並不總是那麽清楚,好人也會因觸犯法律或遭受誣陷而淪為罪犯和壞人。×革動亂時,國家元首、政府部長、元帥將軍、學界泰鬥一夜間都成了喪失一切權利的黑幫和壞人,都隻能像狗屎一樣任人踐踏。所以,為了使國家元首、政府部長和廣大善良百姓免遭無端迫害,法律應當保護所有人的自由和人權。   

再次,用米蘭達規則之類的法規對執法者的權力予以限製和監督,的確捎帶著保護了一些壞人的權利,使一些真正的罪犯借機逃脫法網。然而,如果從更寬廣的視野看,法律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限製執法者的權力,讓草民百姓不懼官府和警方的打擊報複,防止政府執法犯法、貪贓枉法、權錢交易、警匪勾結、司法腐敗,任意欺壓貧苦百姓,是對好人自由和人權的最好保護。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奧立佛•溫戴爾•霍爾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有句名言:“罪犯逃脫法網與政府的非法行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最後,世界上不存在完美無缺、盡善盡美的法律和製度。就像市場經濟不是藥到病除、包治百病而又絕無副作用的靈丹妙藥一樣,民主法治和保障人權也不是人類社會通向人間天堂的康莊大道,它隻是防止人類社會跌入專製腐敗這種人間地獄的防護大壩而已。民主法治不可能保證事事最佳,它隻能防止出現最差最劣。借用丘吉爾的話說,民主法治隻不過是人類社會的那些糟糕政體中不太糟糕的一個而已,人們不過是兩害相權取其輕罷了。   

玩民主法治、保障人權這一套,是要付出巨大代價的。美國人口隻占世界人口百分之五,但世界上百分之七十五的執業律師都在美國,那銀子花得就跟淌海水一樣。加州政府跟O.J.辛普森的“夢幻律師隊”過招,一年多下來花了納稅人八百多萬美元,最後還是沒把辛普森咋地。在美國的司法製度下,偏向嫌犯和辯護律師一方的規矩多如牛毛,重罪輕判成了家常便飯。冤假錯案雖然極少,但漏網之魚的確很多,執法機關也特不容易。就說米蘭達規則吧,當年正式出台後,給警方偵破案件造成了極大困難,全美各地警察局怨聲載道,但卻不敢不照辦。有些警官腦瓜兒不太夠用,手忙腳亂地擒獲嫌犯後,死活也想不全米蘭達規則了,旁邊也沒個提詞的人,隻好仰天長歎,痛罵最高法院大法官全是坐著說話不嫌腰疼的主兒。據統計,米蘭達規則出台前,美國刑事罪案的破案率一般在百分之六十到七十左右,米蘭達規則出台後幾十年來,破案率已跌落到百分之四十到五十左右。   
人們普遍認為,米蘭達規則實際上是給警方戴上了手銬,保護了罪犯的人權,美國社會將會出現難以遏製的犯罪浪潮。美國國會曾多次召開聽證會,廣泛聽取警方、法律界權威人士和民眾的呼聲,研究對付米蘭達規則的高招。依照三權分立、相互製衡的法律,美國國會和各州一起,可以用憲法修正案推翻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美國聯邦參議員山姆•艾爾溫(Sam Ervin)曾提出議案,建議增加一條新的憲法修正案,推翻美國最高法院對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一案作出的裁決。這個議案因沒得到參眾兩院三分之二多數支持而夭折。依美國法律,即使參眾兩院通過了,仍需四分之三以上州議會的批準才能生效。   

三十年河東,四十年河西。誰也沒想到,自九十年代初期後,美國的刑事犯罪率連續六年出現了大幅度下降,其中紐約市的惡性刑事犯罪率奇跡般地下降了百分之五十四。盡管犯罪嫌犯打不得也問不得,監獄裏的夥食和待遇蒸蒸日上,但樂意呆在大獄裏享受自由和人權的主兒越來越少。人們普遍將這些歸功於經濟的強勁增長、通貨膨脹率和失業率的下降、社會福利保障製度的完善、警力的增強、監獄的增多、對慣犯處罰的加重等,與米蘭達規則根本沒有一絲一毫的關係。   

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保障言論自由。你完全有權說根本沒有一絲一毫的關係;你當然有權說興許有那麽點兒關係;你絕對有權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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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AMY2007 回複 悄悄話 GOOD,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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