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父母探親報稅(Claim Dependent)的技巧探討
(2006-08-22 17:24:09)
下一個
關於父母探親報稅(Claim Dependent)的技巧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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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稅的根本原則:無論我們如何操作報稅以達到省稅之目的,隻采用合法的手段。
二、父母探親報稅的依據:
1) 報稅者本人必須滿足是RA(Resident Alien)身份的要求;
2) 父母必須滿足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隻一條,
見http://www.irs.gov/businesses/small/international/article/0,,id=96352,00.html;
3) 父母必須滿足Dependency Tests,共五條,
見http://www.irs.gov/taxtopics/tc354.html。
三、父母探親報稅的技巧(這裏隻考慮單次探親的結果):
1) 如果父母不願意久待於美國(怕寂寞、國內有事要處理等等),即短於大約半年(嚴格說是183天),例如二、三個月之類,則無法為你省稅,下文不用再讀了。
2) 如果父母願意並且被批準居留半年,但是不願意申請延長B2簽證,那麽邀請父母來美的時間段應該隻能是在一年當中,不能跨年----原因顯而易見;而且通常要住到I-94表有效期的最後一天才能走。即便如此,由於二月份太小,也會出現隻要包含二月份便隻有181天(閏年182天)的情況。為了避免出現這種情況,有三種解決方案:一是比I-94表有效期拖一、兩天再走,按照USCIS的規定,B2簽證十天之內算Grace Period,對今後簽證沒有任何影響;二是按時走,據實報,IRS通常會加以考慮,接受此種狀況;三,請父母躲開二月28號。
3) 如果父母願意並且被批準居留半年,而且願意再申請延長B2簽證半年(共一年),那麽邀請父母來美的時間段應該滿足如下條件:
入境時間不晚於七月二號,離境時間不早於次年的五月二號;並且,如果需要每提早一天離境,必須同時提早三天入境。
計算的過程我就不必詳述了,相信大家都明白,這裏隻給出結果。並舉一例----
恰好七月二號入境,次年五月二號離境的情況,報頭年稅的時候:
實際居留天數 = 30+31+30+31+30+31(七到十二月的居留日子) = 183
報次年稅的時候:
實際居留天數 = 31+28+31+30+2(一到五月的居留日子) + 183/3(頭年折算的居留日子)= 183
我想,隻要沒有特別的原因,例如參加畢業典禮、孩子馬上就要出生什麽的,我們請父母來隻是想共享一段天倫之樂,時間上一般不會有什麽特殊的要求,那麽,出於為自己省稅的目的,有意識地調整一下父母過來居住的時段,思想感情上應該是可以接受的,實際操作中應該是可行的,父母也是一定會理解的,哪位做父母的不是全心全意地為了子女著想呢?----隻要你給他們講講在美國要交多少稅,以及隻需在時間上做一下無礙大局的調整便能把整個的來回機票錢全省回來。根據各人收入不同,每個Dependent每年至少可以為你省稅大約500到600元甚至更多,僅以上例為例,父母兩人兩年下來,你總共可以省稅至少2000到2400元甚至再高,如此一筆錢對我們這些背井離鄉的人來說,都不可能是一個太小的數字,大家說呢?
附注:
1) 關於報稅者本人是否滿足是RA(Resident Alien)身份的要求,以及如何才能滿足這一要求,不在本文討論的範圍之內。
2) Dependency Tests的五條中,第一、二、三、五條都容易滿足,其中第二條就等價於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隻有第四條總收入檢驗,2004年不能超過個人年收入3100美元,合人民幣月收入2150元。如果你的父母在國內有收入並且超出了這個上限----這已經可說是中國的收入美國的標準,該怎麽辦你就自己拿主意吧。雖然無論怎樣,IRS沒法到中國去調查,況且在現在的國情下我們在國內對這類事也總有辦法對付;但是,如果你不符合條件卻堅持做了的話,不要栽是我叫你這麽做的就好。總之,我們每個人做事該對得起的都要對得起才好。您說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