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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苦掙紮12分鍾才死去 戰犯的下場都不會太好看zt

(2023-03-20 22:00:57) 下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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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荷蘭海牙的“國際法院”。

事實上,很多人都容易混淆國際法院(ICJ)和國際刑事法院(ICC)的概念。這其實是兩個不同的機構。巧的是,國際刑事法院也位於荷蘭海牙。
 

對於戰爭罪行起訴的審理是在國際刑事法院,而非國際法院。

海牙國際法院的全稱是聯合國國際審判法院,簡稱是國際審判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它成立於二戰之後,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機關。

國際法院是具有明確權限的民事法院,旨在根據國際條約和公約,對聯合國成員國之間的爭議進行裁決,無法審判個人。

其判決雖然具有約束力,但是該法院並沒有在相關國家執行判決的行政手段。所以,有些事的結果並不會是想象中的那樣。那麽,

到底什麽是戰爭犯罪?曆史上那些臭名昭著的戰犯都是什麽下場?

卡爾•波普爾在《開放的社會及其敵人》中說:“權力崇拜是人類最壞的一種偶像崇拜,是洞穴時代的遺跡之一,也是人類的一種奴性。”當人類從蒙昧的自然社會走出,便進入野蠻的暴力社會。而戰爭,則是人類暴力的最高體現。古往今來,人們會為了領地、利益、尊嚴,信仰而發動戰爭。

動輒傾國之戰,血流漂杵,赤地千裏。在那樣的時代裏,殺一人為罪,殺萬人為雄,殺百萬為雄中雄。

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戰爭的方式也在不斷發展。從原始的大刀長矛到堅船利炮。當原子彈作為戰爭武器第一次登上舞台,人們在震驚於其威力的同時,也意識到一旦爆發大國之間的戰爭,將無疑會演變為地球人集體自殺的瘋狂行為。於是,遏製可能到來的戰爭,尋求通過非暴力的方式來解決衝突,就成為全世界的共識。

那些熱衷於通過征服和吞並擴大領地的戰爭的發動者不再被視為英雄,而是被斥為“戰犯”!等待他的不會再有鮮花和掌聲,而是淪為世界的“賤民”,受到正義的審判。



戰犯,即戰爭罪犯,指發動非正義戰爭或在戰爭中犯嚴重罪行的人。我們熟悉的著名戰犯包括如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阿道夫·希特勒、墨索裏尼、東條英機等。凡是參與策劃、準備、發動或進行侵略戰爭,或犯有違反戰爭法規和慣例、違反人道原則等嚴重罪行的都會被認為是戰爭犯罪。

在戰敗之後,戰犯通常會因其在戰爭中所負的罪責受到審判和處罰。《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1899)首次在國際法中規定了戰犯的刑事責任範圍。依照該公約,交戰國要對自己武裝力量成員的一切行動負責。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的海牙國際刑事法院(ICC)就是一個對犯有種族屠殺罪、危害人類罪(反人道罪)、戰爭罪、侵略罪的個人進行起訴和審判的國際法院。

對戰犯的審判和處置,在體現出正義的同時也是在警告那些妄圖破壞和平,以及為侵略塗脂抹粉的人不要輕舉妄動。



曆史上的第一個國際法庭的誕生來自於二戰後對納粹戰犯的審判。由於法庭的地址設在了德國城市紐倫堡,所以也被叫做紐倫堡軍事法庭。在戰爭末期納粹德國已經翻盤無望的時候,如何處置罪孽深重的納粹分子就被提上盟國的議事日程。按照當時蘇聯的建議:所有穿過納粹製服的德國人都應該槍斃;最寬容的也至少應該讓他們到西伯利亞服苦役;至於納粹骨幹的黨衛軍,活埋是個更好的方式。英國人也提議將納粹德國的主要戰犯就地槍決。英國人的觀點是:“這些人在策劃發動第二次世界大戰時,就給自己簽發了有罪判決書並送達了死刑執行令。”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羅伯特·H·傑克遜則堅持必須舉行一次公開、公平、公正的審判。他力排眾議,尖銳的指出:

“如果你們認為在戰勝者未經審判的情況下可以任意處死一個人的話,那麽,法庭和審判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人們將對法律喪失信仰和尊重,因為法庭建立的目的原本就是要讓人服罪。”

 最終,在羅斯福、丘吉爾和斯大林的認可下,曆史上的第一個國際法庭就此誕生。並於1945年11月21日至1946年10月1日間,對22名被告和6個團體進行審判。史稱:紐倫堡審判。



更為我們所熟知的對戰犯的審判,就是著名的東京審判(Tokyo Trial)。

是指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日本東京對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日本首要甲級戰犯的國際大審判。二戰結束後,遠東軍事法庭根據各個受害國的指控,將日本軍國主義分子戰犯分為了三個等級,即甲級戰犯、乙級戰犯和丙級戰犯。其中罪行最多最嚴重的就是甲級戰犯。

甲級戰犯為犯有“破壞和平、發動侵略戰爭”的戰犯。詳細控罪指:“作為領袖、組織者、鼓動者或從犯;策劃、執行計劃或秘密計劃;發動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條約之戰爭。”

在遠東國際軍事審判受審的甲級戰犯全都被控以上罪名,另加其他對個別國家發動戰爭的罪名。甲級戰犯主要為在這場戰爭中掌握決策權力的軍隊或政府中之高層。

乙級戰犯指犯有“戰爭罪行”,一般指控包括“下令、準許或容許虐待戰俘或平民”或“故意或魯莽疏忽責任,未有阻止暴行”。部份甲級戰犯同時也被控以此類“戰爭罪行”。丙級戰犯則是指犯有“違反人道罪行”,多數指控實際執行殺害或虐待者。

1948年11月12日,東京審判做出終審判決。

判處絞刑7人:

(1948年12月23日執行):東條英機、板垣征四郎、土肥原賢二、廣田弘毅、鬆井石根、木村兵太郎、武藤章;

判處終身監禁16人:

荒木貞夫、梅津美治郎、大島浩、岡敬純、賀屋興宣、木戶幸一、小磯國昭、佐藤賢了、島田繁太郎、白鳥敏夫、鈴木貞一、南次郎、橋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騏一郎、星野直樹;

判處有期徒刑2人:

重光葵(7年)、東鄉茂德(20年)。



在此,我必須提到一個偉大的名字:梅汝璈。

1946~1948年,梅汝璈代表中國出任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法官。他以其在“法官席位之爭”、“起草判決書”和“堅持死刑處罰”等關鍵時刻的出色表現,維護了國家的尊嚴和人民的利益,也贏得了全世界的讚賞和尊重。尤其是當部分法官不讚成對戰犯處以死刑的時候,梅汝璈毅然當庭展示了日軍侵華暴行的鐵證。讓世界看到日本侵略者的獸行較之德軍在奧斯維辛的所作所為何止殘暴百倍。在梅汝璈的努力下,法庭最終的表決結果以6票對5票的微弱優勢,把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等七名首犯送上了絞刑架。但

我並不喜歡用“一人單挑10國”這樣的語言來形容他的成就。因為法庭本就是據理力爭的地方。不是誰聲音大就要聽誰的。梅汝璈的勝利恰恰是代表了正義的勝利。

相關內容我以前也專門撰寫過文章。可惜文章已經隨當初的公眾號一同離去。朋友們如果有興趣可以上網搜索。這方麵的曆史資料還是蠻多的。



對戰犯進行公開審判是人類社會邁入一個新的文明階段的重要標誌。

通過法庭上的證據展示、辯論和判決,可以挖掘和還原出曆史真相。並能讓更多人認識到戰爭的殘酷性和對人類造成的創傷。二戰過後。即便已經失敗,但在德意日這三個國家中,受到長期戰爭教育和精神荼毒的民眾並不認為發動侵略戰爭的行為是犯罪。一些參戰士兵更是認為,自己隻是執行命令履行軍人的義務而已,所作所為不是犯罪行為。而

通過法庭上的證據展示、法庭辯論和最終判決,可以最大程度的讓人們看到真相。徹底撕破侵略者用謊言為本國人民打造的精神囚籠。同時對那些國家裏隱藏起來的納粹死硬分子和民粹主義者形成威懾。掐滅其蠢蠢欲動,伺機東山再起的野心。

全部的審判資料也將被集中起來,作為曆史的一部分隨時供後人查閱。從而警醒世人,

要時刻記住戰爭的殘酷而不是對戰爭充滿向往。



在二戰後,世界公認的三大戰犯是希特勒、墨索裏尼和東條英機。他們以其可恥的下場為後來者做出了表率。墨索裏尼是三人中的“弱雞”,也是第一個謝幕領盒飯的。

1945年4月25日。麵對盟軍的強大攻勢,自感大勢已去的墨索裏尼和他的情婦佩塔奇離開米蘭逃往瑞士。次日拂曉,他們在東戈附近被意大利解放組織的遊擊隊員捕獲。墨索裏尼和他的情婦被遊擊隊員用衝鋒槍打成篩子後,屍體又被運到了米蘭的羅雷托廣場倒掛著示眾。

憤怒的人們給墨索裏尼手上插了一個代表權杖的法蘭西三角旗。諷刺他死了都舍不得鬆開手中的權力。

緊步其後塵的是阿道夫·希特勒。1945年4月30日。希特勒在享受了他人生最後一頓午餐後,和愛娃·布勞恩回到自己的房間並自殺。據希特勒的衛隊長撰寫的《我焚燒了希特勒的屍體》一文所寫,希特勒對準自己的太陽穴開了一槍。而愛娃則服用氰化鉀自殺。防止自己遭到墨索裏尼那樣死後被曝屍的命運,希特勒指示他的秘書馬丁·鮑曼和衛隊“燒掉”自己的屍體。

這位在生前被德國女性譽為“最想嫁給的男人”的大獨栽者,轉眼就牆倒眾人推、破鼓萬人捶。死得像一隻地穴裏的老鼠。

希特勒在1939年5月23日曾發表演說:“這是向東擴大我們的生存空間的問題,因此要並吞波蘭。不管這個理由是否站得住腳,畢竟,強者永遠是對的,我們要野蠻地達到我們的目的。”而正是這段露骨的演說,刻畫出一名侵略者的無恥嘴臉和本性。也讓全世界徹底打消了綏靖心態。



三人中,最為令人不齒的是東條英機。1945年8月,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東條英機也準備自殺效忠天皇。但他並沒有選擇時髦的剖腹,也沒有使用“一滴入魂”的氰化鉀,而是在美國大兵衝入住所的時候給自己胸口上來了一槍。然後又在盟軍軍醫的搶救下活了過來。據東條英機說自己朝心髒開槍自殺是為了“讓別人能夠看清楚自己的臉”。針對東條英機自殺未遂的事件,美國《基督教科學箴言報》評價道:

“隻是已經失去了信用,被拋棄了的家夥的最後恥辱而已”。

這套鬼把戲同樣騙不了其他日本戰犯。在監獄裏的甲級戰犯嘲笑他是個怕死鬼,沒人願意和他說話。東條英機隻能一個人專心寫自己的口供和辯護詞。

在法庭上公布的全部55項罪行中,東條占了54條之多,當數首惡。1948年11月12日,東條英機被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以犯有發動戰爭,侵略別國等罪行判處死刑;1948年12月23日被執行絞刑。在最後的絞刑現場,東條英機更是盡露醜態,完全沒了他口中的“武士道精神”。在死前簽字時,顫抖的雙手連自己的名字都寫不好。隨後,他被蒙著頭帶上了絞刑台。由於是絞刑,所以東條英機並未立刻死去。

他苦苦掙紮了12分鍾,身體才不再動彈。當行刑人員將東條英機屍體解下來時,發現他滿臉是淚。



在紐倫堡的法庭上,傑克遜法官發出大聲呼籲:“人類文明的聲音在呼喊,麵對這樣大規模的犯罪之時,現有的法律係統顯得多麽的滯後和無助!” 全世界所有的報紙上都刊登了他的法庭陳詞:

“我們力圖審判的這些罪惡曾是被精心策劃的、是極端惡毒的、是充滿破壞性的,人類文明無法容忍它們被忽視而不接收審判,更無法容忍他們再次卷土重來。”

不過值得慶幸的是。國際法庭對戰犯的審判徹底改變了德意日三國人民的命運。使其不再被迫淪為侵略者的陪葬!

讓我們把時間拉回到當代。對於戰爭犯罪,已經有了完整的判斷標準。例如根據《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在管轄權與總則部分規定,下列各種行為;或其中之任何一種行為,皆屬於戰爭犯罪:

危害和平罪

即計劃、準備、發動或從事一種侵略戰爭或一種違反國際條約、協定或保證的戰爭,或參加為完成上述任何一種戰爭的共同計劃或陰謀。

戰爭罪

即違反戰爭法規或慣例,包括謀殺及為奴役或其他目的而虐待或放逐占領地平民,謀殺或虐待戰俘或海上人員,殺害人質,掠奪公私財產,毀滅城鎮或鄉村或非基於軍事上必要的破壞,但不以此為限。

違反人道罪

即在戰前或戰時,對平民施行謀殺、殲滅、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為;或基於政治的、種族的或宗教的理由,而為執行有關於本法庭裁判權內的任何犯罪而做出的迫害行為,不問此種行為是否違反行為地所在國的國內法。

《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還規定:被告的官方地位,即不論是國家元首還是政府部門之負責官吏,均不應成為免除或減輕懲罰的理由;政府或上級命令,也不應成為免除被告責任的依據。其實早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中就曾有類似的規定。

盡管國際法庭的判決具有約束力,但當事國家或當事人也完全有可能不遵守判決。法院事實上並沒有直接的手段來執行這些判決。可這並不代表判決會淪為一紙空文。因為

隻要被國際法庭判定為戰犯,必將會成為全世界的“賤民”,人人得而誅之。

這從卡紮菲、薩達姆的下場可見一斑。

縱觀人類曆史,和平都是短暫而且是來之不易的。讓我們重溫一下丘吉爾在“至暗時刻”發表的那段震撼人心的演講:“這次戰役盡管我們失利,但我們決不投降,決不屈服,我們將戰鬥到底。我們將在法國作戰,我們將在海上和大洋中作戰,我們將具有愈來愈大的信心,和愈來愈強的力量在空中作戰。我們將不惜一切代價,保衛我們的島嶼。我們將在海灘上作戰!我們將在敵人登陸地點作戰!我們將在田野和街頭作戰!我們將在山區作戰!任何時候我們都絕不投降!”

戰爭的可怕之處,就是當著你的麵毀掉那些曾經美好的事物。包括人類的文化、思想和靈魂。我想,沒有人會真的向往戰爭,除非他是個徹頭徹尾的瘋子或者白癡。再次重申。作為近百年來遭受侵略戰爭傷害最為嚴重的民族中的一員,我絕不會以任何形式讚美戰爭,而是要詛咒每一個發動侵略戰爭的魔鬼早點下地獄。

不知不覺又寫了5300字的長文。但願能活得稍微久一點。最近在烏克蘭戰場上,一位美國記者采訪一名國際誌願兵。在談及其參戰理由的時候,他說:

我不能無視遠方的苦難。

我想,這也應該是全世界熱愛和平的人們的共同心聲!

用加繆的一句話作為今天文章的結束:

“真正的救贖,並不是廝殺後的勝利,而是能在苦難之中找到生的力量和心的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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