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江蘇徐州豐縣法院多次判決被拐婦女起訴離婚案,均不予支持
中國經濟周刊—經濟網訊 (記者 孫庭陽)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曾披露過數例徐州豐縣人民法院判決的被拐賣婦女起訴的離婚案,均不予支持離婚。
案例1:
2014年,被拐賣到豐縣的四川綿陽趙某起訴至豐縣人民法院,以“婚姻基礎差,婚後沒有培養出夫妻感情,現已分居5年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要求依法判令離婚。
截圖來源:裁判文書網
據判決書顯示,原告趙某訴稱,原告娘家在四川省綿陽市,1984年9月被拐賣至豐縣;後與尹某雙方按照農村的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並開始以夫妻的名義同居生活。由於原被告婚姻基礎差,婚後沒有培養出夫妻感情,現已分居5年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
法院審理查明,原、被告婚後生育四子女:1985年農曆十二月生長女尹某1,1987年4月生次女尹某2,1990年農曆正月生三女尹某3,1990年農曆正月生長子尹某4。
法院認為:原、被告於1984年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構成事實婚姻。雙方應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扶持,彼此相伴,共同維護家庭的完整。近年來,由於雙方缺乏溝通與交流,互相不理解,以致影響了二人的夫妻感情。在今後的生活中,雙方應多做自我批評,互諒互讓,彼此關心體貼,多為對方利益著想,雙方還是有和好的可能的。
豐縣法院最後以原告未提供證明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不予支持離婚。
被拐賣婦女趙某提出的“婚姻基礎差”離婚理由不被支持。
案例2:
不到一年之前,豐縣人民法院對類似案件作出了同樣的判決:不準予離婚。
被拐賣至豐縣的重慶王某某起訴至法院申請離婚。
判決書顯示:原告王某某起訴稱,她係四川重慶人。1987年10月,原告被人拐賣到豐縣賣與被告後同居生活,1989年2月1日生一女邢X。因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脾氣暴躁,經常打罵原告。2010年9月,原告離家出走,雙方分居三年之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要求離婚。
截圖來源:裁判文書網
但豐縣法院認為:人民法院判定婚姻案件當事人離婚與否的法定界限是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原、被告結婚20餘年且生育子女,其婚姻基礎牢固,婚後感情較好。雙方因家庭瑣事偶有爭執在所難免,婚生女邢金芝也當庭陳述父母感情很好,不同意父母離婚,隻要雙方互相理解,互相寬容,多為孩子和對方著想,共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仍是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
豐縣法院最後判決:本院從雙方的婚前基礎、婚後感情、離婚的真實原因及有無和好可能等諸方麵綜合分析,以不離為宜。
法院認為,被拐賣婦女王某某的家庭“是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她提出的“因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脾氣暴躁,經常打罵原告”離婚理由不被支持。
案例3:
在豐縣,拐賣婦女會怎麽判呢?
2020年6月3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豐縣人民法院2012年作出的一份拐賣婦女罪的判決:被告人董某登犯拐賣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王某犯拐賣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截圖來源:裁判文書網
該判決書顯示,2012年九、十月份的一天,董某登以3萬元的價格收買一名精神病婦女(身份信息不詳),給其長子董某新當妻子。2013年1月份,董某登、王某(董某登之妻)因嫌該女癡呆,通過媒人孫某某、董某某,以說媒的方式,將該女以3.8萬元的價格出賣給豐縣常店鎮侯閣村的孫某甲,孫某甲又以該女癡呆、打人為由,將該女退回給董某登、王某。後,董某登、王某又通過媒人張某某,以說媒的方式,將該女以3.3萬元的價格出賣給山東省單縣張集鎮黃堆寺村的張某科。
豐縣人民法院最後判決:董某登犯拐賣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王某犯拐賣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