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信
尊敬的中紀委領導同誌:
我叫顧雛軍,是廣東科龍電器的前董事長,我於
我回憶了我被關押前所了解的情況,可以證明這位有良心的工作人員的舉報是完全真實的,現我所寫的這封舉報信把我知道的事實都舉報給你們,此事實清楚地記述了一個嚴酷的真相:
由於中國證監會的嚴格規定,所有例行巡檢,發現的全部問題,都必須全部記錄在整改意見報告的初稿裏。然而科龍整改意見報告初稿的內容是肯定通不過中國證監會內部對科龍電器立案調查的審核程序的。劉興強與範福春清楚知道這一點,所以他們隻能偽造科龍電器給廣東格林柯爾擔保2.76億美元的誣告信,並據此編造一份虛假申請,背著廣東證監局和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所有領導和工作人員,由範福春私下簽名。他利用其權利,私自以中國證監會的名義上報國務院,騙取國務院領導的批準。進而通過範福春又在中國證監會欺騙其他主席和副主席等領導同誌,說科龍案是中央首長的交辦案。這樣,範福春就以中央首長交辦案的名義,實行對科龍電器立案調查。範福春和劉興強就是用這種兩頭欺騙的辦法避開了中國證監會關於對某個企業立案調查的嚴格的審批程序,而達到了對科龍電器實行立案調查的目的。
範福春就是利用這種方式在科龍產銷旺季對科龍進行立案調查,並且不許科龍電器公告被立案調查的具體內容和罪名。2005年1月至4月,科龍銷售量同期平均增長32%,
本舉報信將詳細揭發這些真相。
為了節省領導同誌的時間,我在這裏把第一封舉報信關於揭發劉興強的內容重新摘錄如下(參見附件一)。
1.
2. 事情急轉直下,劉興強以莫須有的2.76億美元擔保的罪名,上報中國證監會,申請對廣東科龍電器進行立案調查的批準程序。科龍電器在不被告知違反何種罪名的情況下,突然被立案調查。
2005年2月,廣東證券監管局局長劉興強仍然以這莫須有的2.76億美元擔保的罪名,上報中國證監會,申請對廣東科龍電器進行立案調查的批準程序。而廣東證券監管局
在證券法規裏,立案調查和例行巡檢是不一樣的。立案調查是一種處分,是對上市公司的一種懲罰,必須有確定的證據才可以立案調查。立案調查對一家上市公司可能是致命的,因為立案調查是要公告的,一旦公告,則所有銀行將發布風險提示,隻收不貸,則完全可能導致一家大型企業在一夜間崩潰,所以立案調查是對上市公司的一種非常嚴重的懲罰。因此,中國證監會對任何一企業立案調查都是非常嚴肅的,是有一套嚴格的控製程序的。因此,可以肯定這2.76億美元的擔保之說,能通過中國證監會的立案調查的審批程序,肯定要有一封正式的舉報信,而且必須是實名的舉報信。如果僅靠一封匿名舉報信就對科龍電器立案調查,那將是天下奇聞。
因此,此案隻要徹查這封舉報信,即可知道是何人舉報,為什麽要誣告科龍電器。我們已於
另外,科龍案件處處怪異,疑問百出,同時也十分發人深省。為什麽僅僅憑一個廣東證監局局長,就可以操縱一個局,劉興強此人僅憑一封無中生有的舉報信,再加上他的上竄下跳,就可以使中國證監會對科龍電器立案調查。
我在2005年4月上北京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希望對科龍電器立案調查延期到生產旺季之後即9月份,那時科龍產銷旺季已過,科龍賬上將有40多億的現金,可以償還所有的銀行貸款和所有供應商貨款。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二處程緒蘭處長,她接待了我並當場回答我,就這個要求可以接受,讓我寫份申請交給她。第二天我去找她,她突然不讓我再見她,讓我把申請書放在收件處,就再也沒有音訊了。這事很難理解。廣東省5月中旬出了一份省政府政策文件,要求中國證監會盡快結束立案調查,並輸出對科龍電器的正麵消息,以使科龍能應付銀行和供應商的擠兌。廣東省金融辦公室肖主任在2005年5月當著我的麵說:“以前廣東證監局有什麽事都事先與省政府打招呼,這次對科龍這麽大的企業立案調查反而事先沒有與貴政府打招呼,3萬多人的企業是要整死人的。”這一切都表明科龍案極不正常,十分怪異,表明劉興強見不得人,也表明此案有深的腐敗背景。
可見,我一直都不明白,為什麽僅僅一個劉興強上竄下跳,就能讓中國證監會對科龍這麽著名的有3萬多員工的一個公司立案調查。按照證監會規定,對一個上市公司立案調查,要經過中國證監會主席辦公會表決通過的,為什麽劉興強僅憑一份虛假的舉報信,就能讓主席辦公會表決通過對科龍電器的立案調查呢?
我根據我被關押前所了解到的事實,我終於明白了,劉興強與範福春的犯罪事實,此事是真相大白了。
這位有良心的工作人員所揭露的事實都是非常真實的,因而也是非常重要的。現在,我就將我知道的事實向委員會領導舉報如下:
一、2005年3月中旬,科龍電器總裁劉從夢因公事理由從深圳皇崗口岸到香港,出境時,被邊防警察攔了下來,警察告訴他,他已被限製出境,劉從夢馬上向我匯報,我覺得很奇怪。這時有人提醒我,此事是不是證監會幹的,我說不可能,因為廣東證監局對科龍的例行巡檢已經結束,並且在
聶當場否認,說不是他們幹的,也不是中國證監會幹的,因為對科龍巡檢的結果,已經全部寫在整改報告的初稿中,對中國證監會來說,科龍的問題是怎麽整改的問題,因此不會采取更強製的措施。
我特別強調地問聶副處長,你們有沒有查到什麽更嚴重問題而沒有放在這份整改意見的初稿裏,而正是這些沒有放在整改意見裏麵問題,導致限製科龍高管出境。
聶副處長馬上聲明:我們查到的所有問題都已經包括在這份整改意見報告初稿裏了。按照證監會的規定,我們把所有查到的問題,都必須放在這份整改意見報告初稿裏,如果還有什麽問題沒有放進來的話,我們就嚴重違規了,就會被處理,就要下崗了!(證監會為了防止內部人員腐敗問題發生,對所有查到的問題都要求寫在報告初稿裏,否則作受賄處理。)
我馬上接著問了下一個問題,按照你們的規定,這份整改指導意見報告初稿內容有沒有構成限製科龍高管出境的程度。
聶副處長明確說:“整改報告初稿的內容沒有可能導致證監會采取限製科龍高管出境的措施。”
我特別強調:“你能肯定嗎?”
聶副處長同樣明確回答我們說:“這件事非常肯定,所以你們應到別的其他部門去了解,是否是他們采取了限製出境的措施。”
我要求見劉興強局長,聶副處長打了電話之後告訴我們說,省長找劉局長談話,現在在路上,見不到。
聶副處長送我們出門時,還希望我們到別的部門去了解了解,並再次肯定這件事不是證監會幹的。
後來,真相大白後,我們知道了,一旦中國證監會通過了對那家上市公司立案調查,同時就會采取限製公司高管出境的措施。因此,當劉從夢被限製出境時,中國證監會已經批準了對科龍電器立案調查,而此時負責處理科龍案的聶旺標副處長仍然是不知情的。因此,可以肯定對科龍的立案調查的要求,不是聶副處長這個具體辦案的小組提出來的,而是劉興強自己私下幹的。例行巡檢反映的問題重大,需要進一步立案調查,應由辦案小組提出申請才是符合規定的。劉興強背著巡檢小組,私自以廣東證監局的名義,申請對科龍立案調查,是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劉興強背著科龍案的辦案小組,可以肯定,他這麽幹也是背著整個廣東證監局所有人的。因為,如果劉興強與任何一個副局長商量此事,那麽按照職責所在,該副局長也應找具體辦案人員了解情況,辦案人員當然會告訴這位副局長,僅據整改意見報告初稿中的問題,是不構成對科龍立案調查的。按照聶副處長的說法,他已經按照規定把巡檢發現的所有問題都列到整改意見報告的初稿中。那麽,按整改意見報告初稿查到的所有問題是不構成對科龍的立案調查的,而劉興強也是不敢拿出2.76億美元擔保的誣告信來讓副局長同意對科龍立案調查,因為,這位副局長隻要問一下聶旺標,就知道2.76億美元擔保的誣告信是虛假的。可見,是劉興強一個人在搗鬼,他是不敢讓廣東監管局的其他人知道這件事的,是見不得陽光的。
根據俞正聲書記與尚福林主席的通話,劉興強是以科龍為格林柯爾擔保2.76億美元虛假證據作為申請對科龍立案調查的,而這條假罪狀在聶旺標副處長的科龍案辦案小組裏是通不過的。因為他們都知道科龍在
因此,那位有良心的證監會的工作人員指證劉興強親自把對科龍立案調查的申請材料交到範福春副主席是真實可信的。我理解這指控包括二點:
一是指劉興強是沒有通過廣東證監局正式渠道上交對科龍立案調查申請。
很明顯,劉興強使用2.76億美元虛假擔保證據,在局內部是見不得光的。因為,2004年11月份廣東證監局對科龍例行巡檢已經結束,並沒有發現什麽大問題。劉興強感到不能用查到的問題對科龍立案調查,這樣他就策劃了一封關於科龍對格林柯爾擔保2.76億美元誣告信,並於
其第二層意思是指劉興強不僅沒有走廣東證監局正規渠道,也沒有走中國證監會北京總部的正規渠道。
通常對一個企業立案調查的申請,應該首先由中國證監會北京總部內部走程序的。我到北京向中國證監會匯報,證監會讓上市公司監管部二處程緒蘭處長接待我。因此,可以肯定廣東證監局應該將科龍立案調查申請先交給程緒蘭處長的這個處,再由這個處研究同意後再上報上市公司監管部,經該部研究同意後才能報主管的範福春副主席。現在看來,劉興強同樣不敢經過上麵兩個步驟上報的。後來由於程緒蘭所在二處的毛副處長,到科龍參與了立案調查的工作,我們因此認識毛處長。毛處長是個很認真的人,而要看清楚科龍是否給格林柯爾擔保的2.76億美元是一個很簡單的事,他給聶旺標打一個電話就可以了,他也可以找廣東發展銀行去了解。這是一件很容易弄清楚的事,劉興強的這個笨拙的2.76億美元擔保的偽證據是經不起簡單調查,毛處長是不會不弄清楚這個很容易弄清楚的罪證就簽字同意對科龍立案調查的,他不敢也不會承擔這個責任的。程處長也是個很誠信的人,我相信她也是不敢在不弄清楚罪證的情況下承擔這個責任。2005年4月初我去見程緒蘭處長的時候,程處長甚至連科龍整改意見報告初稿都沒有事先看過,而是根據我講的整改意見報告初稿中的內容,第一次知道這些事情。可見,
如果劉興強不經過監管二處,而直接把對科龍立案調查申請材料交給中國證監會監督部的話,該部也會把該材料先轉交給程緒蘭的這個處進行審查的。該部部長是楊華,該部有位副部長是歸國留學生,我後來由於科龍被立案調查的原因,我多次去該部找過他們,我記得我見過他們的部長楊華和另外兩位副部長,包括那位海歸的副部長。我覺得,
因此,那位有良心的工作人員的揭發信,指證劉興強拿著對科龍立案調查的證據材料直接交給範主席,而沒有經過證監會任何程序是完全真實的。
二、那位有良心工作人員的揭發信,指證範主席接到劉的材料後,也沒有走證監會的正規程序,而是私下簽名,並私自以中國證監會的名義,上報給國務院,這也是完全正確的。
範福春拿到材料後,如果要經過證監會內部正規程序的話,也應該是讓他的秘書把這些材料交給上市公司監管部的,同樣,也是要從程緒蘭那個處開始核查,然後一層一層報上去,根據上文的分析,顯然這些程序從沒有走過。
那麽範福春有沒有把劉興強的材料拿到主席辦公會議上討論和進行表決呢?
1、劉興強的材料顯然是不完整的,它上麵沒有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的意見,這種不完整的材料很難在主席辦公會議上討論和表決的。
2、我曾聘請香港律師王小軍先生,王律師曾直接到中國證監會找到紀檢委書記李曉雪,王律師拿出廣東證監局整改報告初稿給他看,他說這遠遠夠不上立案調查的,李書記說這件事也很奇怪。
李曉雪當然知道,例行巡檢中所有存在的問題,都應記載在整改意見初稿中。此外,不應有別的任何東西,如果還有另外一些證據即關於2.76億美元擔保的證據,那麽,這條也應出現在整改意見報告的初稿中,如果真有2.76億美元擔保的話,那麽辦案小組是必須查清這個問題的。也就是說,如果2.76億美元的擔保是真實的,那麽,它一定會出現在整改報告的初稿中裏麵,否則,就根本不存在2.76億美元的擔保。
李曉雪作為資深的證監會官員,李曉雪不會相信,在一次例行巡檢中會有什麽罪證存在整改意見初稿之外。同樣,在主席辦公會上,所有參加會議的人都是資深專家,當然他們的想法會跟李曉雪一樣,會有2.76億美元擔保的罪證在整改意見初稿之外。範福春是不敢碰這個釘子的,所以,可以肯定範副主席沒有把材料拿到主席辦公會議上討論並進行表決。
3、從尚主席與俞正聲書記的通話可以看出,尚主席在2005年4月底都不知道科龍立案調查這回事,因此,這就是件很奇怪的事。通常中國證監會對一個企業的立案調查並不需要向國務院請示,如果科龍是因為中國著名企業而享受這份殊榮的話,證監會為了穩妥起見,而向國務院請示的話,那麽,在向國務院請示之前,至少應首先向尚主席報告。繞開尚主席而直接向國務院請示,就是一個很奇怪的現象。隻有一種可能,範福春向國務院報告,不是因為穩妥起見,也不是因為分歧而決定不下,而是為了欺騙國務院領導,騙取國務院領導批準,進而可以對證監會主席和其它副主席造成一個首長交辦案的假象,而達到繞開證監會的正常程序來實現直接對科龍立案調查目的。同時,也造成別人不敢深究的效果,以掩蓋他們申請材料上的漏洞。
4、如果因為科龍是中國著名企業,而讓其享受到國務院批準“殊榮”的話,那麽在立案調查之前,尊重一下廣東省政府、省委,聽聽廣東省政府意見總是應該的吧。從上文可以看出,廣東省金融辦的肖主任話中可知:“以前劉興強有點小事都向廣東省政府打招呼,而科龍立案調查這麽大的事都不打招呼,三萬多人的企業是會整死人的”可見,對科龍立案調查並沒有向廣東省政府打招呼。事後,省政府以文件要求證監會盡快結束立案調查,並出具對科龍的正麵消息,但證監會也同樣沒有理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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