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加改名字
(2009-10-19 05:46:09)
下一個
中國人移民至加拿大,因工作及學業所需,有一個英文名字是較為方便的。一方麵是讓身邊其它種族的人士,包括同事、上司、朋友等等來說,在發音及記憶方麵較為容易;另一方麵,由於有很多的中文字的英文拚音都是相同,所以原本中文名字不相同的兩個人,其英文名字可能是一樣。舉例說,“張立”及“張麗”是兩個不同的名字,但其英文拚音是相同的。有時可能會引來不方便的情況。
例如在出外旅行後回來加拿大,在移民部入境時,跟多名人士的姓名相同,移民官員會多花時間在檔案上查看每個人的資料,如其中一人是罪犯的話,其它相同姓名的人便有機會受到無妄之災,受到移民官的多番查問後方可入境,在費時之餘,精神上也遭受不少壓力。國際匯款有可能因為另外一個張立的違例操作, 你也上了黑名單。
因此,有一些人會考慮更改名。在加拿大,更改姓名是由省政府所管轄及處理的。例如在安省,現行的更改姓名法例是在1987年開始實施。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才可申請更改姓名:
1.申請人必須最少在安省居住了12個月;
2.申請人必須是16歲或以上;如果申請人是在16至18歲之間,申請人必須獲得父母或監護人的書麵同意才可更改姓名,除非申請人是已婚;
3.如16歲以下的孩子申請更改姓名,必須由父母的其中一方或監護人為孩子作申請人,並取得其它任何擁有孩子的撫養權的人士的書麵同意。
此外,在申請表中,申請人需申報是否曾觸犯刑事法例,被判處有罪,或案件是否正在審理當中。即使申請人是未成年,也需同樣申報是否曾觸犯青少年刑事法例。倘若申請人是有刑事案底的話,便需要呈交有關的文件及警察局記錄。
在申請表中,申請人也需申報是否曾經欠債。這處所說的欠債不是指及跟銀行或財務機構貨款,而是指及是否因欠債而被告上法庭。同時,申請人也需申報所擁有的房地產是否被債權人登記了所有權及申請人是否正在申請破產。
申請人不要以為更改名字隻是一個人的事情。根據法例,如申請人是已婚或是與同居配偶簽署了一份同居關係宣誓書的話,便必須向配偶或同居配偶取得其同意書,才可進行更改姓名。申請表中也存有一份稱為“擔保人書”的文件,申請人需把此“擔保人書”交給一位專業人士簽署,此專業人士能證明申請人在安省居住了最少 12個月。概括來說,專業人士是包括各類的醫生、學校校長、律師、銀行經理、法官等等。如申請人沒有認識上述專業人士作擔保人,可由一名認識了5年或以上的朋友簽署“擔保人書”。不過,申請人的親人是禁止擔任擔保人的。
最後,申請人需要在律師或國際公證人或宣誓專員麵前宣誓及簽署所提供的資料及文件均為真確的,然後才可遞交申請。處理申請的時間約是一個月。申請獲得通過後,申請人會獲發一份“更改名字證書”,申請人便可憑此證書到不同的政府部門重新辦理身份證明文件,例如:車牌、健康咭、公民咭等。此外,申請人也需向銀行、財務機構或其它的私人機構更改記錄。
至於在更改姓名後,是否有需要同時更改簽名的樣式呢?答案是不必要的,是悉隨尊便。
由上述可見,申請更改姓名的手續並不複雜,但卻十分瑣碎。此外,姓名對一個人是十分重要的,所以若要更改姓名,必須在事前詳加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