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網經濟學人李子暘先生說:當我們說一個人“自願”地做出失業選擇時,隻是說他在選擇時沒有受到暴力或以暴力為後盾的強製,而並不是說他“高興”地做出選擇。
按照李先生的邏輯,楊白勞被黃世仁年終算帳時告知,他給黃家幹了一年,但欠黃家的債比上年更多了,他應該“自願”地接受黃家的帳單,“自願”地繼續還債,而不該逃到外麵躲債。
如果你是農民,市政府以每畝1000元的價格把你們家的十畝農地征收了,這中間市政府也沒有使用“暴力”,隻是給你宣傳政策,教育你服從改革開放的大局。你是不是“自願”地出讓土地?
國有企業經理頭頭們用10000塊錢打發了絕大部分職工,你說我們不“自願”接受又該如何?
希望大家談的是美國或歐洲現代的失業問題。
我被公司一萬塊錢打發了,我既不“高興”地失業,也不“自願”地失業。他們說:“明天你不要來上班了,你不是公司的人了。”
他們沒有使用“暴力”,但很顯然,如果我硬要來上班,他們除不給我發工資外,肯定要對我采取強製性措施。你說,這算什麽?
我認為他們打發我的做法不合法,但我沒有任何辦法,隻能“自願”。
如果李先生認為我們愚昧無能,不懂得通過法律途徑爭得權益,那就請他或他的家人親戚下一次崗試試。
如果權力和金錢的使用違法,就會變為“權力暴力”和“經濟暴力”,它們即使沒有施展,也會像關羽一樣在劉備背後站著。無論如何,被迫的失業都沒有“自願的”,區別隻在於使你“失業”的做法是否合法,是否給了你法律認可的補償。如果有法可依,你訴諸法律,法律的強製性(也是以暴力為後盾的)或可能戰勝那些侵害你權利的其他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