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遊客網友提問:
經常遇到“Magistrat”一詞,有時好象意思很不一樣;它指的到底是什麽人?
本站“儒思憂”網友的解答:
在法國,“Magistrat”一詞在司法領域統指“司法官”。而“司法官”又分為法官(審判官)和檢察官兩類。
在法國的司法體製中,雖然法官(juge)和檢察官(procureur)都屬於“司法官”職係(corps),同為司法係統的兩個主要角色,但兩者之間卻有一個重大差別。
先說法官。法官的法文不同名稱有:“juge”、“magistrat du siège”、“magistrature assise”。這兒之所以用“Assise”或“siège”之類的詞來指稱法官,其原因是法官在庭審過程中始終是坐在審判官的位子上,不必象檢察官那樣在發言時必須站立起來。
法官的等級分為:法官、副庭長、庭長;如按司法專業,法官又可分為預審調查法官(juge d’instruction)﹑刑事執行法官(juge de l’application des peines)﹑自由與羈押法官(juge des libertés et de la détention)﹑家庭事務法官(juge aux affaires familiales)等。
法官通過總統令任命,完全獨立於行政權和立法權,不受行政“等級原則(principe hiérarchique)”製約,在審案過程中不受政府和任何其它機構的壓力和幹預,政府也不能撤換法官(inamovibilité),法官的職位調動須征求最高司法委員會(Conseil supérieur de la magistrature – CSM)的意見;這些製度性設計構成了保證法國司法獨立和公正的重要基礎。
檢察官的法文名稱為:“procureur de la République”﹑“magistrat du parquet”﹑“magistrature debout”等,其職能為監督遵守法律、捍衛社會利益、確保遵守公共秩序等;檢察官的等級分為:代理檢察官(substitut)﹑副檢察官(vice-procureur)、檢察官(procureur)、檢察長(procureur général)。
檢察官雖然也和法官一樣,通過總統令任命,檢察長(procureur général)還須通過內閣會議總統令任命,但是,檢察官卻需要服從“等級原則”,也就是說,組成每一高級初審法院的檢察院(parquet)的檢察官和代理檢察官(substitut)以及檢察官與檢察長之間有上下級關係,而所有檢察官和檢察長都須接受司法部長的領導;在這個意義上,法國的檢察官雖說按其身分地位法規定,在庭審中可自由表達意見,但並不完全獨立,也不享受法官的“不可撤職”的保證。歐洲人權法院也曾在其最近的一個判例中認為,法國的檢察院因不獨立於行政權,所以不應歸屬於“司法當局(autorité judiciaire)”的範疇。
因此,可以說,相對於行政權的獨立性是法國法官和檢察官之間最大的區別。
但是,法官和檢察官之間的級別相同,無上下之分,其關係正如法文所說的:“un juge est un magistrat, un magistrat n’est pas obligatoirement un juge(審判官是司法官,而司法官則不一定是審判官)”。
法國的所有“司法官”–即法官和檢察官–都由設在波爾多的國立司法官學院(Ecole Nationale de la Magistrature – ENM)統一培養。共有約7000名從這所學校畢業的司法官在法國的近1500個各類不同法院和上訴法院履行司法官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