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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中囯之694: 科學如何淪為政治婢女

(2014-03-29 01:55:17) 下一個

從“三峽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的變化看科學如何淪為政治婢女

王維洛 中國旅德學者、德國多特蒙德大學工程博士

 

    三峽工程第一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結論是該工程弊大於利,因而不為中國政府當局所喜,於是以評價過程中的一個程序瑕疵為借口否決了整個報告。第二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不是在另行調查的基礎上重新撰寫,而是片麵地選擇性利用原有的調查資料,在短短的6個月中就完成了分析、報告書寫、上報審批的全部過程,結論卻成了利大於弊。饒有意味的是中國政府對待法律程序的態度:在第二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還未上報審批的情況下,國務院就批準了三峽工程,這完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所規定的審批程序,比第一個報告的程序瑕疵嚴重得多,但所有的人似乎都刻意“忘記”了這個法律程序錯誤。

一、中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製度的建立

    環境影響評價製度是指關於環境影響評價、編製和審批以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內容和程序等方麵的規定。美國在1969年製定了環境政策法,是全世界第一個把環境影響評價製度用法律形式規定下來的國家。此後,瑞典、澳大利亞、法國、日本、加拿大、英國、德國、新西蘭等國也相續建立了法定的環境影響評價製度。如今無論是工業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均把環境影響評價製度納入法律的軌道。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是預測和評估擬興建的工程對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可能造成影響,提出防治或減少環境損失的方案,為工程的決策提供環境科學依據[1]。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一般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

    1. 中國環境保護法律的逐步建立

    中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製度開始於1979年。這一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簡稱《環保法(試行)》),其中第6條規定:一切企業、事業單位的選址、設計、建設和生產,都必須充份注意防止對環境的汙染和破壞。在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時,必須提出對環境影響的報告書,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審查批後才能進行設計。

    《環保法(試行)》中的這一規定標誌著中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製度的開端。以後在19825月,由國家計委、國家建委、國家經委和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聯合頒布了關於“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1984年國務院國發(1984135號文件“關於加強鄉鎮企業、街道企業環境管理的規定”指出,所有新建、改建、擴建或轉產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都必須填寫環境影響報告表。1988年,國家環保局發布了“關於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問題的若幹意見”,對“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中的一些問題作出解釋。1989年國家環保局修改和重新發表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管理辦法”。這樣,中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製度正式確立。[2] 1989年《環境保護法》(簡稱《環保法》)正式頒布,1990年國家環保局在《環保法》的基礎上又發布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序,可視為一種完善與補充。

    2. 中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編寫和審批程序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編寫和審批程序,在中國稱為管理程序,分為5個階段[3]:環境影響評價的確立和委托,環境影響評價大綱的編製,環境影響評價大綱的審批,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編製,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審批。按照這個管理程序,一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要經過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兩次審批,一次是審批大綱,一次是審批報告。這是中國的特色,其它國家都是一次審批,隻要審批送交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什幺建設項目需要編製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環保法》中的建設項目的定義為:建設項目是指一切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區域開發建設項目,包括涉外項目(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建設項目的總稱)。根據這個定義,所有的建設項目都必須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經環保部門批準後,建設項目才能批準上馬。

    從沒有環境影響評價製度到在各行各業全方位對所有的建設項目都要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是從一個極端走到另一個極端,也是專業主管部門爭權的結果。在絕大多數國家,隻要求對生態環境有大影響的建設項目作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這裏的所謂“大影響”,主要是指對生態環境的負麵影響。而對那些對生態環境負麵影響不大的建設項目,則不需要作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對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建設項目,更不必作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盡管中國的《環保法》規定,所有的建設項目都必須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但在實際運作中則是根據1986年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辦理,首先由建設單位到相應的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匯報建設項目的概況,征求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意見。如縣級以上的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認為此項工程為非汙染型工程,對環境的影響很小,可以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建設單位可直接上報計劃部門,申請批準此項工程。如果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認為該工程對環境的影響大,可能汙染環境或破壞生態,就必須作環境影響評價,建設單位必須委托評價單位製作工程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上報環境保護管理部門,隻有在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批準了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之後,計劃部門才能批準此項工程。如果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認為工程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和汙染嚴重,而評價報告中提出的措施又不能有效地減輕或部份抵消工程對生態環境的汙染破壞,則不批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計劃部門也不能審批、更不得批準這項工程。建設單位隻有對工程內容進行修改,減少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或是增加更有效的保護措施,重新編製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重新上報審批。

    中國學術界對環境影響評價的範圍到底應該多大討論頗多[4],是“一切項目”還是“一切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或“一切對環境有較大影響的項目”需要編製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爭論很大。其實,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可分為兩大部份,一是評價部份,二是措施部份,評價是提出防治措施的手段,隻有通過防治措施的實施,才能達到減少環境損害的目的。在《環保法(試行)》第6條中隻提到要作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而沒有具體提到防治措施;而在《環保法》第13條中特別提到,必須對產生的汙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這是一個完善和進步。根據第13條的原意,隻有那些對環境有汙染有影響的工程,即對環境有較大負麵影響的工程,需要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並規定防治措施,減少對環境的損害。

    必須特別指出,從時間程序上來說,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批準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在前,而決策部門(如計劃部門)最終批準工程上馬在後。這個程序保證了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在工程決策過程中的技術地位,也保證了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在決策過程中的法律地位。如果決策部門批準工程上馬在前,而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批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在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製度也就失去了其意義,因為不管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是否批準這個報告,工程上馬都已經是“生米煮成熟飯”了。明確這一點,對於理解在三峽工程上中共政府的違法行為至關重要。

    建立環境影響評價製度的目的之一,就是全麵地預測和描述工程對生態環境會產生什幺樣的破壞和影響,並對這些破壞和影響作出評估,比如這些破壞和影響是可逆轉的還是不可逆轉,是永久的、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區域性的還是地方性的,並對影響程度定量評價。在定性和定量評價的基礎上,提出相應的防止和減少環境損失的措施。隻有評價,而沒有切實可行的措施,環境影響評價製度也就沒有意義了。

二、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得出了領導不喜歡的結論

    1. 三峽工程決策程序倒置:先決定上馬、再評價項目對環境的影響}

    1958年中共中央批準興建三峽工程,後因經濟政策失誤,計劃擱淺。70年代後期,又重新提出興建三峽工程,1984年國務院原則批準三峽工程上馬。1986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提出要進行三峽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到1992年,國務院、中共中央、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先後批準了三峽工程。從70年代後期到1992年這一個過程,正好和上麵所敘述的環境影響評價製度的建立是平行的。因此,三峽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書寫和審批,就成為中國環境影響評價製度建立和完善的重頭戲。

    根據《環保法(試行)》和其它行政管理條例,首先要由三峽工程建設單位(水利部),向國務院環保局匯報建設項目的概況,征求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意見,由國家環保局視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決定三峽工程是否需要製作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如果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影響很小,或者是利大於弊,或者三峽工程是個保護生態環境的工程,那幺三峽工程就沒有必要製作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

    當時,絕大部份人(包括許多科學家、工程技術人員、環境保護機關的行政管理人員、一些政治家)的共識是,建設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特別是負麵影響是嚴重的,三峽工程必須提出相應的對策,來減少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以保護生態環境。所以,三峽工程必須製作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上報批準。1982年,長江水利委員會提出的三峽工程正常蓄水位150米方案中,就有一章是三峽工程對環境的影響,承認三峽工程對環境的影響有利有弊,弊遠大於利。

    1984年,國務院原則批準了三峽工程上馬,受國家計委和國家科委的委托,中國科學院組織了“三峽工程生態環境科研項目”領導小組,負責編寫“長江三峽工程對生態與環境及對策的研究”。這個項目也被列為國家科委“‘七五’攻關項目”(編號75-16-6)。這正是一個法律程序倒置的實例,國務院批準三峽工程上馬在前,而委托編寫長江三峽工程對生態與環境的影響評價報告在後,失去了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製度作為環境保護重要手段的意義,同時也違反了《環保法(試行)》。

    2. 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中的結論:弊大於利

    就在中國科學院的這個研究課題進行之時,1986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對三峽工程進行可行性論證。可行性論證由水利部負責,分14個課題組進行,其中一個課題就是“生態和環境”,這個課題是中國科學院“三峽工程生態環境科研項目”的延續,其人員也是原班人馬的擴充。

    “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生態環境組”負責人是中科院學部委員馬世駿和侯學煜,馬世駿任組長,侯學煜為顧問。侯學煜(19121991)是植物生態學家、地理植物學家,中國科學院生物學部委員。他是中國植物生態學的主要創始人之一,負責創建了中國第一個植物生態學研究室,最早發現中國不同土壤的指示性植物,並開創了中國植被圖工作。他注重農林業與氣候的關係,對中國農業生產發展和維護生態平衡發揮了重要作用。馬世駿(19151991)是昆蟲學家,中國科學院生物學部委員[5],對昆蟲種群生態學及生態地理學有深入的研究,為我國生態學特別是昆蟲生態學的理論研究作出貢獻。70年代提出經濟生態學原則,80年代又提出生態工程理論。

    1986年開始到1988年,生態環境組初步完成了研究報告。198811月下旬,三峽工程論證領導小組召開第9次擴大會議,由生態環境組匯報他們的工作結果。組長馬世駿發言時說明,中科院對三峽工程生態環境影響研究報告的結論是有利有弊,弊大於利。侯學煜認為,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和資源的影響深遠,工程是否上馬應該慎重。[6] 雖然馬世駿和侯學煜都認為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是弊大於利,但馬世駿認為,采取人為措施可以減少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而侯學煜則認為,三峽工程是個超大型的水庫大壩工程,其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在目前的科學技術水平下還認識不足,有許多問題還根本沒有認識到,提出的防止措施是否能起作用也未經過實驗證實,是否有效值得懷疑。[7] 馬世駿的觀點代表了參加論證的大部份專家的意見,最終的生態環境組專業報告也是以這個結論上報的。馬世駿和其它參加人員在專業報告上簽了字。報告的主要結論是:“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是有利有弊,弊大於利,但是一些弊病是可以采取工程措施,加以限製或減輕。”侯學煜不同意結論中的後半句,他把名利置之度外,拒絕在專業報告上簽字,單獨向三峽工程論證領導小組提交了自己的意見書。此後侯學煜接受了記者朱劍虹的采訪,闡述了對三峽工程的意見。他強調指出:“從對生態環境和資源的影響來看,三峽工程不是早上或晚上的問題,壩高多少的問題,而是根本要不要上的問題”。[8]

    3. 可行性論證領導小組技術負責人潘家錚的態度

    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報告(共14個分報告,包括生態環境組的分報告)本應於19895月完成,後因天安門事件推遲到當年8月份完成。參加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的有412名各學科的專家,其中403位在各自參加編寫的分報告上簽了字,隻有侯學煜等9位專家沒有在報告上簽字。從1989年到1991年期間,長江水利委員會在生態環境組分報告的基礎上,按照環保部門規定的格式,編寫了“三峽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結論仍然是,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是有利有弊,弊大於利,但是一些弊病是可以采取工程措施加以限製或減輕。

    不過,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中生態環境組學者專家們得出的上述結論令論證領導小組的負責人大傷腦筋。該領導小組的副組長、技術總負責是潘家錚(原新安江水庫技術負責人,現任中國工程院副院長,兩院院士),負責生態環境組的兩位學部委員侯學煜和馬世駿給他出了個大難題。侯學煜堅決反對三峽工程;馬世駿雖然比侯學煜“靈活”一些,但仍然堅持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是弊大於利的結論,要讓馬世駿更改這個結論顯然也不可能。潘家錚雖然對生態環境論證組的結論非常不滿,但他無法將這個官定的立場強加給侯學煜和馬世駿主持的生態環境論證組,他也無法與侯學煜、馬世駿等人通過平等的科學爭論改變侯、馬等學科帶頭人的觀點。

    於是這位技術總負責獨辟蹊徑,寫了一篇小說“三峽夢”來表明他的立場。[9]。潘家錚在小說中寫道,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有利有弊,他認為利遠勝於弊。針對生態環境組報告中的論證內容,潘家錚在小說中諷刺了“在三峽撒泡尿會汙染上海以及大洋彼岸美國之說”。這談的是三峽大壩工程對長江河口和鄰近海域的影響以及對河口泥沙和侵蝕堆積過程的影響,但真相絕非潘所說的隻是“撒泡尿的影響”而已。《中國百科年鑒1988》發表的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所19851986年的研究成果表明,長江河口是海水與淡水的交匯區,生態環境複雜多樣,興建三峽工程將改變長江徑流原來的季節分配,因而對河口和鄰近海域的生態環境產生影響。例如,三峽水庫若保持180米水位,就可能使長江口和舟山漁場的漁業資源量下降8-10%;10月份流量減少,對冬季帶魚捕捉有利,但對資源保護不利;三峽建庫後,輸送到河口的細顆粒泥沙會減少,將引起長江三角洲的海岸遭侵蝕,險工地段增多,對上海的堤防十分不利;海水倒灌的問題將加重,影響範圍會從鎮江上溯到南京。

    其實,潘家錚本來並沒有必要為生態環境組的這個“弊大於利”的結論大動肝火。在決策過程中,一個工程是否應該上馬,是工程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以及政治需要綜合評價的結果。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是其中至關重要的一方麵,但絕不是全部。一個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是否弊大於利,並不一定說明這個工程就不能上馬。中國的《環保法》也沒有規定,一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結論是弊大於利,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就不能批準這個工程。可以說,絕大多數技術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都是弊大於利。學者專家的本職是實事求是地評價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確定影響的形式、範圍、強度和時間,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和破壞。

    建立環境影響評價製度的目的並不是讓學者專家們為迎合政府意圖而費盡心機。可是在中國的製度環境裏,有些專家卻甘願讓科學充當政治的婢女。199076日,潘家錚在國務院召開的三峽工程論證匯報會上,將三峽工程論證生態環境組的弊大於利的結論改為“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是廣泛而深遠的”。他又說:“我們認為,除水庫淹沒以外,影響生態環境的基本因素是建壩引起河流水文、水力情勢的變化。.....三峽水庫對河流天然徑流量的調節有限,水庫各月平均下泄流量隻在枯水季節比天然情況有變化,而且均在天然流量的變化範圍之內。.....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影響,不致成為工程決策的製約因素。”[10]

三、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審查過程與結果

    1. 總報告篡改了分報告的結論

    19908月,國務院重新組成三峽工程審查委員會,國務委員兼國家計委主任鄒家華為主任,國務委員兼財政部長王丙幹、國務委員兼國家科委主任宋健、國務委員陳俊生任副主任,21個部委局的主要負責人(包括水利部長楊振懷)任委員。審查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水利部,楊振懷任主任,水利部副部長張春園任常務副主任,能源部副部長陸佑楣任副主任。而具體負責審查可行性論證報告工作的楊振懷、張春園和陸佑楣,實際上就是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領導小組的正副組長,他們在“審查”過程中的責任是代表政府批準他們自己組織編寫的論證報告。由此可見,這個所謂的“審查”過程從一開始就是個自編自演、糊弄輿論和法律的把戲。

    19901211日,鄒家華主持召開了審查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會議確定了審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審查“長江三峽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審查意見上報國務院。會議決定采用“分專題、分階段”的方式進行審查。第一階段先分10個專題,組織10個專家組分別預審,每個專家組提出專題預審意見;第二階段由審查委員會集中審查,提出意見。生態與環境組審查負責人為曲格平(國家環境保護局局長)、高德占(林業部部長)和周光召。周光召是物理學家,並不懂生態環境,讓他參與生態與環境組可行性報告的審查,是因為周光召時任中國科學院院長,是生態與環境可行性論證組組長馬世駿和顧問侯學煜的頂頭上司;此外,承擔三峽工程對環境的影響科研攻關項目的中國科學院環境科學委員會副主任郭方、中國科學院三峽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馮子道等人,也都反對三峽工程上馬。顯然,如何壓製生態與環境可行性論證組對三峽工程的批評,是這個審查組的重要任務。

    雖然三峽工程的“反對派”不少,但曆史卻給了“上馬派”一個難得的機會。“六四”事件之後,力反三峽工程上馬的《光明日報》名記者戴晴入獄[11],她主編的《長江啊長江》一書被禁,這就使三峽工程上馬與否的爭論從一場有關環保的科學爭論變成了一個“重大政治問題”,牽連了許多三峽工程的“反對派”(包括侯學煜教授),使他們在政治高壓下無法再公開發表對工程的批評意見。

    199183日,三峽工程論證審查進入集中審查階段,國務院三峽工程審查委員會召開了第3次會議,審查並通過了三峽工程論證報告。雖然當時三峽水利樞紐環境影響分報告的結論仍然是三峽工程對環境影響有弊有利且弊大於利,但是三峽工程論證總報告中關於三峽工程對環境影響的結論卻被改成了利大於弊。這個論證總報告強調了大壩對生態環境的“有利”影響:水庫可以減輕長江洪水對中遊人口稠密、經濟發達的平原湖區生態與環境的嚴重破壞,以及洪災對人們心理造成的威脅;對中下遊血吸蟲防治有利;水力發電可以減少對周圍環境的汙染;可改善庫區氣候,有利於發展柑橘;能減少洞庭湖的淤積,有利於調節長江徑流量等等。雖然論證總報告中關於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影響的結論與生態環境組的結論截然相反,但在當時的政治氣候下,生態環境組的成員沒有人敢表示異議。他們認為,他們隻對生態環境組的報告以及相應的結論負責,他們隻在這個分報告上簽字;他們對總報告以及總報告中關於三峽工程對環境影響是利大於弊的結論不負責任,也沒有在總報告上簽字。需要說明的是,生態環境組的兩位負責人相繼亡故(馬世駿於1991年死於至今尚未查明案情的車禍,侯學煜也於同一年不幸病亡),也大大減弱了該組專家的聲音。

    2. 對生態環境可行性論證組“不利”結論的“善後”

    國務院三峽工程審查委員通過和批準了可行性論證總報告後,國務委員宋健於1992831日下午召開會議,研究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善後”問題。雖然在政治壓力下通過的總報告中關於三峽工程對環境影響的結論是利大於弊,但生態環境組的專業報告以及長江水利委員會在該報告基礎上編寫的三峽工程對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結論卻仍然是有弊有利、弊大於利,總報告與分報告之間顯而易見的矛盾仍然會貽笑後人,因此必須找出一個妥善的解決辦法。這時,長江水利委員會主任魏廷錚獻上一條“妙計”。魏廷錚說,長江水利委員會根據生態環境組的報告所編寫的“長江三峽水利樞紐環境影響報告書”,雖然其評價大綱經過論證領導小組審議通過,但是尚未報國家環保局審批,可以說在程序上是不完備的,可以借此程序性漏洞否定長江水利委員會的環境評價報告。

    於是這次“善後”會議聲稱,雖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對生態與環境問題作了大量的工作,國務院三峽工程審查委員會組織的生態與環境預審專家組和審查委員會已審定了可行性研究階段的評價成果,但考慮到三峽工程的生態與環境評價具有極大的國際國內影響,應該按有關法規和程序補編“環境評價報告書”並進行“正式審查”。這次會議最後以“長江三峽水利樞紐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大綱未報國家環保局審批的程序瑕疵為借口,否定了“長江三峽水利樞紐環境影響報告書”,同時也就抹除了弊大於利的結論。在這個環節上,政府所表現出來的是對法律程序“高度的尊重”,與它在其它環節上的做法對比,大約隻有借用中國古代兵家用語“(法律)運用之妙,存乎(領導)一心”來形容了。

四、三峽工程是如何完成核準程序的?

    1. 憑空“編”出“利大於弊”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1992831日的這次會議還對編製第二個三峽環境評價報告書作了一些具體規定[12],盡管這個報告當時還未開始編寫,會議卻預先規定國家環保局必須在199225日前通過這個報告。從國務院三峽工程審查委員規定的時間表來看,從19919月到1991年底4個月內必須完成如下程序:組織領導和專家班子,編寫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大綱,送交國家環保局批準;重新調查研究,重新分析評價,提出新的防治措施,撰寫新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先上報主管的水利部審查,然後再上報國家環保局並審查批準。這樣,第二個“長江三峽水利樞紐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寫就以“隻爭朝夕”的速度開動起來。

    199110月,國家環保局批準了長江水利委員會送交的環境評價大綱。從10月起,長江水利委員會在根本沒有進行新的調查研究和分析評價的基礎上,著手修改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結論,並按照1992831日會議的精神,在內容側重點和文字表述上多下“內功”。1992121日至24日,水利部在北京召開了(第二個)“長江三峽水利樞紐環境影響報告書”預審會議,預審專家委員會由55位專家組成,參加會議的還有國務院有關部門及有關省市的代表88人。

    長江水利委員會並沒有為編寫第二個環境影響報告書重新組織基礎數據的調查,而是使用與原來報告同樣的數據;它也沒有組織新的分析研究,更沒有新的發現或突破,第二個報告隻是在內容側重和表述方法上與第一個報告有所不同,居然就提出了與第一個報告截然相反的結論。第二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結論是,三峽工程對環境影響有利有弊,利大於弊。第二個報告大談特談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有利影響,除了前麵提到的之外,還添加了一些新設想的“有利因素”:三峽工程可提高中下遊、特別是荊江河段的防洪能力,是長江中下遊綜合防洪體係中的關鍵性工程;三峽工程建成後,裝機1,768萬千瓦,年發電量840億度,可替代火電廠燃煤4千至5千萬噸,大量減少廢氣、廢水、廢渣對環境的汙染;三峽工程有利於改善川江航運,擴大庫區養殖水麵和改善長江中下遊枯水期的水質;三峽工程可調節庫容達165億立方米,能增加長江枯水期流量,可為沿江工農業供水和南水北調提供有利的水資源條件,有利於改善生態與環境等。有趣的是,第二個環境影響報告書中的許多觀點,如防洪效益、發電效益、減輕洞庭湖的泥沙淤積等,在潘家錚的小說中都出現過。

    第二個環境影響報告書根本沒有提出切實可行的減少工程對生態環境不利影響的措施,而隻是開列了一些尚待研究的課題:針對庫尾泥沙淤積和三峽工程對重慶市環境的不利影響,建議組織綜合研究、提出專題報告;針對水生生物和珍稀、瀕危物種的保護,建議研究、提出規劃報告;就三峽工程使庫區一些自然疫源性疾病蔓延或加劇的可能性,建議加強調查研究、提出防治對策;在三峽工程對長江中遊平原湖區的土壤沼澤化和潛育化問題上,建議進一步研究;關於三峽工程泄水對長江中下遊河道的影響,建議進一步研究;還有三峽工程對長江河口地區的影響,也建議繼續進行觀測和研究(可見不是象潘家錚所說那樣隻是“撒泡尿的影響”雲雲)。

    不過,第二個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上述建議倒是說明了一個問題,專家們對三峽工程的生態環境影響等許多最重大的問題,既無觀察研究,也談不上清晰的認識,更無法作出評價。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這個報告書以專家們的信譽和權威的口氣貿然宣稱:“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影響是利大於弊”。

    美國科學家列奧帕特說過,中國建設三峽工程是在作一個不知道結果的實驗,此話切中要害。試設想,十幾年或幾十年後,專家們通過對上述課題的長期研究,特別是通過對三峽工程運行結果的考察,很可能會發現庫尾泥沙淤積嚴重、重慶港口淤積、重慶部份城區淹沒、水生生物和珍稀瀕危物種消失、疾病蔓延、血吸蟲病區擴展、平原湖區的土壤沼澤化和潛育化加重、下遊河道的變化無常而影響航道和港口、海水倒灌上延並影響長江三角洲的水源供應、河口地區侵蝕變化影響長江航道和上海堤防等等嚴重後果,那時一切都無可挽回了,中國怎幺可能退回到修建三峽工程之前的環境生態係統中去呢?

    2. 對人代會的不實報告

    199221日,水利部將第二個環境影響報告書送交國務院環境保護局審批。217日,國務院環保局批準了三峽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為在3月份召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批三峽工程的議案開了綠燈。

    1992316日,李鵬向人代會提請審議興建長江三峽工程的議案和議案附件說明。附件說明中提到: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引起國內外人士的廣泛關心,提出了很多加強生態與環境研究的意見和建議,國務院對此十分重視,工程論證和審查中都列為重點課題;在三峽工程論證期間,成立了長江三峽工程生態與環境專家組,由生態、環境、環境水利等55位國內著名專家組成,經過兩年的論證,提出了“長江三峽工程生態與環境影響及其對策的論證報告”;1991年國務院三峽工程審查委員會審查並肯定了這一環境影響報告的評價成果,同時要求根據中國的環保法規補編三峽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據此,中科院環境評價部和長江水資源保護科研所聯合編製了“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水利部主持預審,進行修改,最後由國家環保局主持終審通過;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有利有弊,主要有利影響在長江中下遊,主要不利影響在庫區。國務院的這個附件說明隻字不提三峽工程論證審查過程中先後有兩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而兩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結論又截然相反,以及1991年國務院三峽工程審查委員會是如何以程序瑕疵否定了第一個報告書的。

    國務院的附件也不敢說明,到文件公布日為止,所有在可行性論證生態與環境分報告上簽了字和沒有簽字的專家都一致認為,長江三峽工程對生態與環境的影響是弊大於利。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引起了國內外人士的廣泛關心,負責撰寫第二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專家們實際上根本無法回答許多重要問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於199243日批準了國務院提出的三峽工程議案。李鵬在三峽工程被批準之後,特別從總理基金中提出大筆款項獎勵在三峽工程論證中作出“卓越貢獻”的科技人員,包括為推翻可行性論證中生態與環境組的結論以及長江水利委員會的第一個環境影響報告出過大力的潘家錚和魏廷錚等人。魏廷錚後來還被“選拔”成全國人大代表。

    3. 三峽工程決策中的嚴重法律程序錯誤

    按照中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核準三峽工程的正常程序應該是:國家環保局審查批準“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後,國務院三峽工程審查委員會才能審查三峽工程可行性報告;獲得通過後再上報國務院,經國務會議審查批準,然後再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但事實正好相反,政府把整個程序完全顛倒過來了:首先是1992117日由李鵬主持國務院第97次常務會議審議並批準了三峽工程;此後,水利部到121日才開始預審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而國家環保局則是在一個月之後的217日才批準這個報告。也就是說,在國務院批準三峽工程時,“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尚未經過專業主管部門預審,也未得到國家環保局的批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3條的規定,國務院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審查也不得批準三峽工程。但是,在中國卻從未有人提及這一真正的法律程序錯誤。也許在政府領導人的心目中,法律隻是用來管束子民的,政府的行為則不必受其約束。

    4. 世紀大魔幻:三峽工程成了環保工程?

    三峽工程被批準之後,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總經理陸佑楣就提出一個觀點:“三峽工程從本質上來講是一項生態工程”。其副手王家柱則進一步宣稱:“從本質上來講,三峽工程是一項偉大的生態工程。”在任何場合他們都隻強調第二個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關於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有利影響部份,卻閉口不談不利影響部份。

    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到底如何,可觀察長江三峽河段近年來的水質變化。中國河流水質評價分5類:一類水質最好,為生活飲用水標準;二類為地表水標準;三類為漁業用水標準;四類為農業灌溉用水標準;五類水質即最高排放濃度的工業廢水。第二次三峽環境影響報告書說,1990年長江主要江段水質為二類。但根據國家環保局發布的《中國環境狀況公報》,1992年對8,831公裏的長江幹支流的觀察顯示,水質符合一、二類標準的占58%,符合三類標準的占22%,符合四、五類標準的占20%。199310月,長江三峽水環境監測中心發布通報:“經9月份取樣監測與評價結果,長江奉節、巫山、巴東、秭歸、三鬥坪、南津關、宜昌等江段的水質為地麵水環境質量三類標準。宜昌市城區左岸的水質為四類標準。長江三峽工程施工區有的支流水質較差,超過五類標準。”[13] 這表明,三峽工程施工以來,長江三峽段特別是施工區的水質明顯地迅速惡化,後果十分嚴重。

    三峽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關係到中華民族未來的生存環境與子孫後代的福祉,但是當科學成為婢女時,科學論證竟然被玩弄於股掌之上,任意篡改,從三峽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最初的“弊大於利”之結論一變而為“利大於弊”,最後竟然被說成是“有利無弊的生態工程”,這充份表明科學淪為政治的婢女所產生的惡劣後果。這種情況在中國20世紀後半期的曆史中曾反複出現,這不單是科學的悲哀,也是中華民族的悲哀。

【注釋】 

[1] 參見楊心明、蔡景紹、沉誌清主編,《中國建設法律學》,同濟大學出版社,1991年,上海,第70頁。

[2] 參見金鑒明、曹迭雲、王禮嬙著,《環境保護法述評》,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2年,北京,第1214頁。

[3] 參見史保忠編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3年,北京,第8頁。

[4] 出處同注[2],第45頁。

[5] 馬世駿1951年獲美國明尼蘇達大學博士學位,並於次年回國。曆任中國環境科學委員會主任,動物研究所研究員,生態學研究中心籌備組組長。

[6] 侯學煜,“三峽工程引起的生態環境破壞貽害無窮”,載戴晴主編的《長江啊長江》,第131143頁,1991年,東風出版社。

[7] 參見侯學煜的上引文以及他的“三峽工程要考慮生態、環境和資源問題”,載田方、林發棠主編的《論三峽工程的宏觀決策》,第268273頁,湖南科技出版社,1987年。

[8] 這篇采訪被收入戴晴主編的《長江啊長江》一書。

[9] 見潘家錚的“三峽夢”,《長江文藝》,1991年,轉引自盧躍剛的“長江三峽,中國的史詩”,載《中國作家》,1992年第6期,第1718頁。

[10] 潘家錚,“三峽工程論證領導小組關於三峽工程論證情況的回報”,北京,199076日。

[11] 參見戴晴的《我的入獄》,明報出版社,香港,1990年。

[12] 現將這些規定列出,以備後人查考:

    1. 要按法定程序,盡快組織補編和審查環境評價報告。請長委會於19919月將環境評價大綱報國家環保局,由環保局組成審查委員會並於9月底前審批。長委會根據批準的環境評價大綱,修改補充現有的“報告書”,於1991年底報送國家環保局,並由國家環保局組成審查委員在199225日前完成審查工作;19922月中旬將審查意見和通過的環境評價報告書報送黨中央和國務院。

    2. “報告書”的修改、補充工作由長委會和中科院聯合組織有關單位進行,並共同署名。審查委員成員必須是這方麵的權威和專家,要民主、科學、嚴謹、負責地作好審查工作。有關部門、單位的專家和幹部要高度重視和支持這項工作。“報告書”通過審查後可出英文單行本。

    3.與三峽工程有關的生態與環境問題評價及治理經費,應列入三峽工程投資,並計入三峽工程運行成本。

[13] 參見“長江,我為你哭泣”,《南方周末》,1998814日。

【參考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1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5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197991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原則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12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198912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2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國家計委、建委、經委和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19815月。

“關於加強鄉鎮企業、街道企業環境管理的規定”,國務院,19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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