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抽空又讀了幾年前購買的《世界各國政治體製叢書——美國卷》,還是百讀不厭,每讀愈新。尤其書中介紹美國憲法對公民權利保護的部分,更是令我深陷腦海。一部閃熾著認真、理性和智慧光芒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不得不令我又一次肅然起敬!
1787年的費城會議上,美國先賢們起草了《美利堅合眾國憲法》,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從1789年3月4日該憲法生效以後,200多年來不但從未修改過一個字,而且為世界各國紛紛仿效,成為許多國家立憲的參照體。尤其在美國聯邦法院批準這部憲法之際,因沒有把《獨立宣言》中所肯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在內之時,1789年 4月,第一屆美國國會開始運轉後,又於當年的9月25日寫入並通過 10條有關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權利法案,更是叫人擊節稱讚。
在《權利法案》中,最重要的是第一條修正案,該條款開宗明義地規定:“聯邦議會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動自由;不得立法剝奪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向政府請願、表達不滿、要求申冤的權利。”該條款明確規定,美國公民的基本權利無論如何必須得到保障,政府和國會不能蠶食、侵犯、剝奪公民的這些權利。此即著名的不得立法條款,該條款被稱作是美國憲法和憲法修正案的靈魂,數百年來成為美國人民自由價值觀的根本保證。
美國人民看得很清楚: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哪怕這一權力來自人民群眾,或者掌握在正人君子手裏,隻有法治和憲政才是國家長治久安的保障。因此麵對可能出現的權力濫用,雖然美國的先賢們已經設計了精密的防火網,即:國家權力一方麵被縱向地分解為聯邦的權力和各州的權力(其實是獨立的各邦將自己的權力部分讓渡給聯邦),另一方麵,又被橫向地分解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其中,立法權屬於美國國會(這是美國憲法第1條的內容),行政權屬於美國總統(這是美國憲法第2條的內容),司法權屬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這是美國憲法第3條的內容),而立法權又分屬參眾兩院。隻有參眾兩院分別通過,法案才能成立。而且,總統對通過的法案有否決權,最高法院也可以通過司法審查而認定其“違憲”。由實行終身製的大法官組成的最高法院雖然有裁決權,但大法官要由總統任命、參議院同意。總統雖然可以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但這一否決又可以由國會以2/3的票數再否決。國會、總統、法院三道防護網,該設計處處體現出了權力的製約和限製,設計精巧可謂良苦用心。但即便如此,美國人民仍不放心,依然強烈要求在聯邦憲法的修正案----權利法案中規定“不得立法條款”,該條款意味著即便法案經參眾兩院分別通過、總統也不否決、最高法院也不判其“違憲”,但如果該法案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那麽該法案就是非法的。《權利法案》為防官如防賊、防權如防火、防權力的濫用如防洪的美國人民,架起了最後一道也即第四道防護網,她所保障的是一個個鮮活的、具體的個體的權利,即“公民的權利”,而不是抽象的、整體意義上的“人民的權利”。盡管人民是公民的集合體,但人民的權利並不等於公民的權利。如果不受限製,那麽作為“人民代表”的立法機關,完全有可能以人民的名義侵犯和剝奪公民個人的權利。在美國民眾看來,個人權利比所謂“國家利益”和“政府權力”更重要。因為國家是由人民組成的,而人民則是由一個個具體的公民個人組成的。沒有公民個人,就沒有人民這個集體,再談人民這個概念也就沒有任何意義,進而也就沒有人民授權的國會和政府。而且,人們之所以要建立政府,正是為了保障每個個人的這樣或者那樣的權利。如果通過人民意願建立起的政府,不能保障公民個人的權利,甚至侵犯公民個人的權利,那麽建立政府也就沒有意義了。正如極力鼓吹公民權利並親自起草法案,被稱作“權利法案之父”的喬治·梅森所言:如果憲法不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們就寧願不要憲法,也不要什麽勞什子的美利堅合眾國了。這是一種多麽認真和頑強的精神啊!
持槍權,是美國憲法保護公民權利的又一個閃光點。美國《權利法案》的第二條規定:“……公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受侵犯。”這是美國的建國者對於日後的政府有可能發生異化而設立的一項預防措施,確實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其他國家時有發生的情況:即手無寸鐵的公民麵對政府軍隊的鎮壓而束手無策,也使作為個人的美國人對保護自己的私有財產和土地的信心大增。雖然,美國社會因公民擁有法律規定的持槍權而時有槍擊案件的發生,但美國人民清楚,這些民間社會零星的槍擊事件,與一個異化而強大的政府對民眾造成災難的程度相比,是絕對不可同日而語的,隻能兩害相權取其輕,因為這是美國人民能夠用來推翻暴政的最後一道堅強保障!
抬頭望天,掩卷沉思,麵對美國二百多年前就已誕生的這部偉大憲法,回溯中華民族在通往共和憲政道路上所曆經的坎坷、浩劫,人民飽受的苦難和遭遇,真是唏噓不已,感慨萬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