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夜讀書心筆

寫日記的另一層妙用,就是一天辛苦下來,夜深人靜,借境調心,景與心會。有了這種時時靜悟的簡靜心態, 才有了對生活的敬重。
個人資料
不忘中囯 (熱門博主)
  • 博客訪問:
正文

不忘中囯之180: 交警罰款指標文件

(2009-04-24 20:07:50) 下一個
黑你沒商量 北京交警"罰款指標文件"被曝光(組圖) 網易論壇


  處罰交通違法每1筆,加0.1分,少一起減0.2分;處罰每筆平均金額超過100元,每多10元,加1分;民警處罰筆數日均(實際出勤天數)不能低於 8筆,新警不低於2筆,未完成的,一次性扣30分……昨天,網上開始流傳一份北京交警某支隊內部文件,把交警的績效考核標準詳細得不能再詳細地曝光,其中部分條款被網友認為有“鼓勵罰款”之嫌,有網友驚呼:有這樣的規定交警敢不使勁罰款嗎? 

  北京交管局開發區交通大隊尚未對文件曝光做出回應。 

750) this.width=750" /> 

網上流傳的北京某區的交警考核文件,每次罰款都是代表著業績,都可以加分 

750) this.width=750" /> 

  加減分明細,達不到任務就要被扣分


  紅頭文件曝光 

  昨天,一份北京某交警支隊的內部文件被網上曝光,網友們發現在督促交警更好地執勤、認真工作的許多條款裏,個別條款有“鼓勵罰款”之嫌。 


750) this.width=750" />

 被曝光的是《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開發區交通大隊天華路隊關於印發績效考核實施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及其附件《天華路隊績效考核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中,《通知》為蓋著天華路隊公章的紅頭文件,印發時間為2009年3月9日。《辦法》則有12頁,細致規定了如何對交警進行績效考核。它們都被網友以掃描圖片的方式,全部貼到了網上。 

  《辦法》規定,考核內容共10項,警區、民警確定基礎考核分值為100分,依據工作績效、管理服務等情況逐項加減分值,每月依據考核結果確定全隊警區、民警排名次。在130條考評內容中,絕大多數都是規範執法、激勵工作、嚴格紀律的內容,“獎勤罰懶、獎優罰劣”的精神貫穿始終。但也有個別條款、標準引起了網友的反感情緒,有網友從中看出了鼓勵民警多罰款的意思。 

  每天處罰不能少於8筆 

  考評內容第一項是“工作績效”,其中規定:處罰交通違法每1筆,加0.1分,少一起減0.2分;處罰每筆平均金額超過100元,每多10元,加1分;處罰闖紅燈、涉牌嚴重違法行為,每1筆,加0.3分,少1筆,扣0.5分…… 

  第二項是“指令工作”,其中規定:根據局、大隊績效考評的工作需要,民警處罰筆數日均(實際出勤天數)不能低於8筆,新警不低於2筆。未完成的,一次性扣 30分,並按照未完成的筆數累加扣分。而在加分項裏,“路麵巡邏時,及時發現突發事件,妥善處置避免造成嚴重損失,受到局、大隊通報表揚的,”也隻加5 分,遠低於對處罰筆數不夠的扣分。 

  與考評分相掛鉤是實實在在的利益。《辦法》規定,每月對排名靠前的民警進行通報表揚,對排名靠後的進行告誡談話,並將考核名次作為工作津貼、績效獎金發放,全年評選先進、立功嘉獎及年終公務員等級考評的重要參考依據。在後麵的細則裏更是列明,當月未完成執法糾違常量的,要評為當月末位民警,季度獎金降為三等。 

  網友:“麵對指標交警也不容易” 

  對這份文件,網友看法是相當一致:交警們真辛苦,他們也不容易。網友“Catangela”在論壇貼出這些文件之前說,“警察整頓內務是好的,但是要在罰款、扣車、抓酒後等等正常工作上加分數,不完成就要扣民警的分,扣分不就是扣錢嗎?那麽警察也是人啊,他們也有家人要他們來養的,試問誰不怕被扣錢?”“ 看來以後也別罵交警了,他們也被壓得喘不上氣來了。” 

750) this.width=750" />


 網友“來料加工”在搜狐論壇轉貼的時候特意把減分項用紅線圈了出來,在下麵加了句感慨:“您要不使勁罰款,達不到任務,可是要減分的!你說吧,你敢不使勁罰款嗎?跑銷售還得看業績呢。”搜狐網友“屋漏”把考核標準改進了一下:“什麽時候能給領導定個標準呀,為老百姓幹一件事實,加一分。分最少的淘汰。” 

  記者致電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開發區交通大隊,接電話的工作人員對文件不予置評。記者詢問這種考核辦法隻是在天華路隊實施還是交警係統的慣例時,對方表示要請示領導之後才能給予回複。截至截稿止,未能得到回複。 

  新聞延伸:  

  前交警吳幼明:交警罰款有任務

  前黃石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交管科民警吳幼明曾在網絡上發表文章《交警為什麽都愛罰款》,揭露交警隊存在的罰款任務。其中提到,“黃石港交警大隊的每一個路麵民警製定的罰款任務為:每人月糾章量不得低於180起,平均每起糾章的罰款額不得低於50元,否則就要按比例扣民警的月百分考勤。”2007年3月,因“非法經營刊物”,吳被辭退。 

  當時黃石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政治處主任陸正恩否認了吳幼明的說法。他說,“沒有任何人下達或變相給交警下達罰款任務。”為了增強民警的責任意識、規範執法行為,防止不作為、混日子,黃石市交警部門結合本地的實際,規定了一線交警每月每人糾正交通違法不得低於180起,其他崗位的民警數量根據實際情況相對減少一定數量。這個工作量化標準低於省裏的標準,是“比較科學的”。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為考核交通警察的標準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