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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觀察 1804 --- 私募受製新規暫停募集

(2009-02-25 17:45:47) 下一個


    今年以來A股的大幅反彈,讓私募基金從“冬眠”中蘇醒。但春節後中國銀監會的一紙“指導令”,使積極準備募集的陽光私募暫時止步。一位私募人士昨天表示,由於信托公司要評估銀監會的“指導令”,其準備募集的證券投資信托產品暫時不能發行。

  陽光私募募集受阻

  在大盤的持續反彈中,沉寂了一年的陽光私募今年表現強勢,同時借市場東風加快募集的腳步。

  根據國金證券基金研究中心的最新統計,今年1月份具有完整自然月度淨值披露的50隻證券投資類私募基金產品(非結構化)平均月收益率為4.87%,其中重慶國投·金中在近一個月(2008.12.26-2009.1.23)獲得15.53%的絕對收益,大幅超越同期上證指數和滬深300指數漲幅。

  在市場投資信心開始恢複、投資人氣再次聚集之時,不少“陽光私募”開始考慮重啟募集工作。

  “這個時間發行應該比較好。”一位私募基金說。

  事實上,在過去一年受製於市場環境而暫緩發行的一批陽光私募,都已在積極籌備募集工作。

  在市場投資情緒水漲船高之時,中國銀監會推出了《信托公司證券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對以信托形式存在的陽光私募業務進行規範,剛剛蘇醒的陽光私募被潑了一盆冷水。

  “我們今天早晨都在討論這個規定,據我所知,現在是沒什麽新發的證券投資信托產品了。”上海一家知名陽光私募基金的投資經理昨天告訴早報記者。

  “一年一清盤”爭議?

  私募基金經理爭議最多的是“指導令”中第十八條規定:信托公司管理證券投資信托,可收取管理費和業績報酬,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費和業績報酬的比例,須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約定,但業績報酬僅在信托終止且盈利情況下收取。

  “這條最狠!”私募基金經理們對這一說法表示驚詫:這一做法可能導致眾多私募基金勞碌一年,顆粒無收。“餓死巴菲特”的說法,至此在陽光私募界不脛而走。

  目前,私募基金經理不僅收取管理費,還會按一定比例與投資者分成業績報酬。業績分成的部分通常根據合同按月計提積累,其餘部分再按季度或者年分配,不少信托產品是以一年期計算收益。而按照“指導令”,私募基金要收取報酬,就必須要實現盈利並且終止信托合同。

  “這一現實,根本不具備可操作性。”一位私募基金人士分析。該人士指出,按照新規,為了享受年度收益以確保“不餓死”,賺錢的私募必須在年末將產品清盤,在取得收益後再次募集產品,“這相當於所有公民每年都要去上一次戶口一樣。”

  然而,由於國內信托產品是審批製而非備案製,清盤之後的陽光私募產品或麵臨不能複生的局麵;此外重新募集產品發行成本較高,路演費用不菲,這也給陽光私募帶來生存壓力。

  “一年一清盤也不利於長期投資,這意味著陽光私募基金的資產配置最長以一年期考慮,很多產品或許在9個月、6個月、3個月的時候,就必須考慮資金退出了,這等於是鼓勵短炒。”有私募基金抱怨。

  目前,各路陽光私募都在觀望,不少私募人士分析,由於該項措施的不可操作性,可能被重新修改完善。有私募則表示,由於2008年的單邊下滑,目前滿一年期的陽光私募多數沒有盈利,暫時並不擔心收益分成問題,而個別獲取大幅超額收益的陽光私募,會否以先“清盤”、再募集的方式進行收益了結,將給整個行業帶來示範意義。

  發“令”時點受關注

  本次“指導令”出台的時間,受到市場各方關注。從公開信息來看,其是在春節過後推出。

  “在市場熱情高漲時推出,監管部門可能是擔心陽光私募在高點募集的投資虧損風險。”一位私募人士分析。

  另有私募人士告訴早報記者,由於目前國內各路陽光私募確實也存在良莠不齊的現象,在去年資本市場出現大幅下跌、一些陽光私募虧損出局的背景下,監管部門對陽光私募在市場的大幅反彈之時進行行為規範,有利於市場的健康發展。

  根據《指引》要求,信托公司所聘請的私募基金作為第三方顧問,必須是依法設立的公司或合夥企業,且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該私募基金必須有合格的證券投資管理和研究團隊,團隊主要成員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從業經驗不少於3年,且在業內具有良好的聲譽,無不良從業記錄,並有可追溯的證券投資管理業績證明。而且該公司的實收資本金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 

  目前陽光私人投資管理者主要有幾類:一是以明星基金經理由公募轉投私募而成,這些基金經理有過去的業績作為支撐;部分是早期由券商或投資機構出身,從事私募多年,部分已具備一定的公開業績數據;還有一部分“民間高手”。

  “對陽光私募進行門檻設置還是必要的,比如房地產信托可以通過擔保或抵押等進行發行,證券投資信托沒有任何憑證,任何人都可以進入,肯定會有風險。”市場資深人士昨天說。

  在對陽光私募進行規範的同時,不少私募人士都提到待遇公平問題。有私募人士提出,對公募基金,並沒有要求必須在基金盈利或存續期結束後才能提取管理費,而銀行理財產品可以公開宣傳投資收益率,初步發展的陽光私募在受到規範的同時,也應取得相應的合法地位以及競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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