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夜讀書心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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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觀察 1374 --- 安徽小崗30年變遷

(2008-10-21 01:51:37) 下一個
《三聯生活周刊》2008年第38
李鴻穀

  安徽北部、淮河兩岸,冬天一般幹冷。30年前一個幹冷的寒夜,小崗18戶農民秘密決定把地分了,單幹……當年大逆不道的舉動,稍後即被中國農業問題權威杜潤生喻為“推動製度變遷的力量”,“家庭承包經營”遂成中國基本國策。
  30年後的現今再來回望當年小崗的“首創”,在政治上它被稱為中國改革開放的標誌性事件,而更深遠的價值在於,作為一項中國的基本土地製度,它在過去的30年裏發生作用,也將會在未來更長的時間裏影響中國。今年秋收季節,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在小崗農民關友江家的院子裏表示:“我可以明確地告訴大家,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製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不僅現有土地承包關係要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還要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要根據農民的意願,允許農民以多種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適度規模經營。”
  中國農民的未來,換言之,中國社會的未來,方向明朗。
  在“時間壓縮”的中國現代化進程裏,中國農村的這30年變化史,極具研究價值。工業化、城市化加劇之際,8億農民的穩定才是中國之根本。但對其價值的了解與理解,卻需要拉開足夠的時間跨度,“現在”——這短暫的30年在這一背景下方可確知其意義。
  先前溯一小段時間。小崗的集體化道路發生在1956年,這不是一個容易被記憶的事件,跟中國多數農村一樣,很順利,這個自然村落進入了集體化。從村落本身觀察這一製度的生成,並無所獲。黨史權威胡繩對中國農村集體化這一變化引進的分析框架,不是農村而是城市,“問題是由工業化引起的”——這是中國農村問題真正的關鍵所在。
  1953年夏季,糧食部向中央報告的數據:在這個糧食年度內(195271日至1953630日),國家共收入糧食547億斤,比上年度增長8.9%;支出587億斤,增加31.6%;收支相抵,赤字40億斤。而當年小麥受災,減產勢在必然,糧食形勢嚴峻。當年中財委副主任薄一波分析其原因:一是城鄉糧食供應麵迅速擴大。1953年城鎮人口已達7826萬人,比上年增加663萬人,比1949年增加2061萬人。二是糧食產量雖有大幅度提高,但增產的相當一部分被農民自己消費了。薄一波在華北調查後形成的報告說:“過去山區農民一年隻吃上十頓的白麵,現在則每個月可吃四五頓、七八頓,麵粉需求量空前增大,這是國家收購小麥困難的主要原因之一。”反複權衡之下,應對之策是相當嚴厲的“統購統銷”——這一製度在中國存在22年之久。 
  嚴厲而強製性的“統購統銷”,麵臨的卻是當時1.1億多戶居住分散的自耕農戶,實行起來並不容易。城市化的現實壓力與應對之策,必須配合的即為“互助合作的糧食征購”,這亦為將農村分散的自耕農改造為若幹規模較大的合作社的開始。循此線索,未來的人民公社,在邏輯上也將與此一路貫通。
  再前溯稍長一段時間。著名政治學者徐勇將20世紀中國鄉村社會的典型特征命名為“統”,一方麵是結束此前長達幾千年中國傳統鄉村的“散”;另一方麵,“實現現代化成為中國的緊迫任務”——現代化是全方位的、總體性的,即對傳統農業文明的整體改造。為達到這一目的,國家行政權力開始下沉。但是,“由於內外原因,國民黨的統治是以對農民強製剝奪為代價的,這種高成本的統治不僅沒有達到整合農民的目的,反而激起反抗,共產黨就是利用這一條件爭取到革命勝利。共產黨的重大成就就是在曆史上第一次將億萬分散的農民組織起來,形成一個整體。革命勝利後,黨乘勢而為,適應農民的互助合作要求,開展集體化運動,最後形成人民公社體製”。
  在這一背景下,1953年嚴峻的糧食形勢,隻是一起促成集體化運動的突發事件而已。
  問題是,人民公社何以難以為繼,繼而解體,被小崗那18位農民決然放棄?
  一般的解釋集中於三個方麵:“連續的自然災害;政策的失誤和管理的混亂;集體的規模過大因而缺少足夠的激勵機製。”經濟學家林毅夫在他的那篇用英文發表的論文《19591961年中國的農業危機》裏,對這三種流行的解釋給出了自己的分析:如果這些結論可以成立,那麽,在19591961年的危機之後,天氣不再作祟,政策已經修正,公社管理製度大致上建立起來,所謂“一大二公”已經加以遏製,“隊為基礎”的製度確立乃是一個關鍵,公社規模實際上已經縮小至當初合作社的程度,為什麽在有了這一切之後,人民公社仍然未現振作之象,其生產效率還會每況愈下,甚而從來沒有恢複到合作化時代的水平?
  由此,林毅夫的研究真正進入到理解中國現實的細部。他的結論是:集體化運動的失敗,原因在於人民公社剝奪了農戶自由退社的權利。集體化的成功需仰賴農民的自我強製,而這種自我強製,隻有憑借一種可以自由進入或者退出的規則才有可能維持。當公社的生產效率過低以致農民對他們的報酬不能滿意的時候,動搖者有權利退出集體,剩下來的人若要使得農業大規模生產的優勢不至被人為的低效率所吞噬,就須改善管理使其經濟效益超過自營的農戶。這樣,又可以吸引動搖者再度自願進入集體的組織。中國集體化的初期所以能夠取得成功,並且使農業生產的效率提高至少4%,乃是由於存在著這種進退自由的製度。自從1958年秋天人民公社取合作社而代之,農家從集體組織當中自由退出的權利即被剝奪。這對集體內部的激勵結構是一個意味深長的衝擊,農民自我強製的機製無以支撐,農業生產隨之崩潰。
  或許,確如經濟學家舒爾茨所言,“思想終究要受到經濟學語言的束縛”。
  當年杜潤生領導的機構裏的研究者周其仁深刻的好奇在於,“在清一色的公有製內部怎麽就產生出改革公有體製的力量?更一般的問題是,私產權利究竟怎樣從國家維護的公有製裏產生出來?”小崗農民的創舉是一個事實,對這一“推動製度變遷的力量”的解釋卻是一項挑戰。
  周其仁同樣注意到“19591961年中國的農業危機”,但在他對19521982年國家控製農村經濟的收益和費用的數字計算裏發現,國家控製收益指數增長相對於費用增長的倒掛,共出現過兩個顯著的高峰期,第一個發生在19571961年,第二個區段在19721981年,而恰恰在這兩個峰尖附近,發生了國家農村經濟政策的大調整。
  在這一名為《中國農村改革:國家與土地所有權關係的變化》的重要論文裏,周其仁的研究亦印證了林毅夫的結論:“農民在一個高度集體化經濟裏,甚至連通過消極勞動對體製行使否決權的可能性都是很微弱的。”但是三年自然災害,也即周其仁發現的收益與費用“倒掛”峰尖期而產生的短期政策調整卻留下了長期影響,“從製度的角度看,承認家庭副業的合法地位和確立生產隊為基礎的體製,是其中最重要的兩點……誰也不曾料到,在這兩個支點上,農民增加了對集體的談判地位,集體則增強了對國家的談判地位,從而為改革集體公有製準備了條件”。
  果然,周其仁描述,“當集體經濟的公有化程度降低,特別是引入了農民家庭自留地經濟之後,農民對體製的否決權顯著強化了。第一,農民現在有了自己可以控製的生活來源,他不再完全依賴集體為生;第二,農民對集體製度不滿而減少勞動投入,現在因為可以轉投入自己的家庭經營而有了經濟意義;第三,因此,農民現在可以實行以偷懶懲罰偷懶的策略,農民也許仍然不被允許退出人民公社,但他可以在體製內部部分退出集體勞動”。
  至此,所有的外部因素、背景性條件已經具備。1978年那個幹冷的寒夜,小崗的農民終於下定決心,把地分了。分田到戶,更準確地說法是:土地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在此基礎上,人民公社體製亦被廢棄。新的土地製度,成為中國改革開放30年來最為關鍵,同時也最為核心的製度基石。
  對這一製度同樣來自經濟學的觀察,經濟學家張五常在其《中國的經濟製度》長文裏分析說,“中國的經濟改革必須有一種轉移,要從以等級界定權利的製度轉到以資產界定權利的製度,或者說要從一種合約安排轉移到另一種合約安排來約束競爭。這一點,我認為是解釋中國30年來的發展的重心所在。沒有經過流血的革命而做到這種合約轉移,可以視為奇跡,而我將指出,成功的關鍵,是中國用上一種剛好坐在上述的兩種合約之間的另一種合約,後者稱為承包責任合約。真正的奇跡可不是他們做到這重要的合約轉移,而是他們達到的一種前所未見的經濟製度。”
  仍回到農民與土地。2002年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在承包期內不能隨便調整土地”,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依法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從法律的立場,已經明確確立了農民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的主體地位,限製了集體經濟的權利,亦為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留下了足夠的空間。研究者評論這一法律,“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已經非常接近於所有權”。在這樣的基礎上,中國農民在他們自己的土地上開始上演30年的“中國傳奇”。
  中國農民的傳奇,至少對本刊而言,無意追逐一種宏大敘事。我們的目的地仍是那個具有傳奇色彩的小崗,但我們傾聽並記錄的是這裏一戶普通農家的故事。傳奇對觀察者與當事人的分別在於,在觀察者看來,它是多因組合的一個邏輯結果;而對當事人——比如我們采訪的主人公嚴宏昌一家而言,則一直是為生存而奮鬥的過程。或許機緣巧合,他們成了流傳的故事,正如30年前小崗那次創舉一樣。
  微觀宏觀之間,放進我們所討論的中國改革開放30年命題裏,周其仁如此聯絡兩者關係:“兩個力量非常重要。一個力量早就存在,凡遇到困難、有需要解決的大問題,總有人想辦法突破。每個普通人、普通家庭、企業、基層和地方,總有改善生活、發展經濟的願望,總有人出頭來麵對困難抓住新的機會。這個力量就是中國經濟增長的原動力。另外一個力量在‘上層建築’裏,就是國家機器的方方麵麵,對底層的、地方的自發改進、改革的做法給予合法性承認、保護、完善、提升,使之成為政策,成為國家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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