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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觀察之 794 --- 日本發展循環經濟的法律體係借鑒

(2005-11-28 06:40:03) 下一個

循環經濟是指建立在物質不斷循環利用、循環替代、循環淨化基礎上的經濟發展
模式。在發展循環經濟方麵,日本始終走在國際前列。

  日本發展循環經濟的法律體係

  日本國土麵積狹小,自然資源匾乏,絕大部分資源和許多工業原料依靠進口。為
解決人口、資源和環境的矛盾,保持可持續的發展,建設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循
環經濟社會已成為日本的國策。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日本政府先後製定了多層
次、多方麵的法律體係,對不同行業的廢棄物處理和資源再利用等作了具體規定,並
大力加以推行。

  日本為循環經濟所構建的法律體係大致可以分成3個層次:

  第一層次也可稱為基礎層次,它由基本法《促進建立循環社會基本法》構成。該
法在2000年12月公布實施。該法提出建立循環型經濟社會的根本原則是:“促
進物質的循環,以減輕環境負荷,從而謀求實現經濟的健全發展,構築可持續發展的
社會。”

  該法就處理“循環資源”(可處理的廢棄物)規定了國家、地方政府、企業和一
般國民所應承擔的責任:政府負責製定構築循環型經濟社會的基本計劃,首先在中央
環境委員會頒布的指導原則下,由環境部擬定規劃草案,促進建立循環社會基本規劃
應作為政府製定其他規劃的基礎;地方政府具體實施限製廢棄物排出並對其進行分類
、保管、收集、運輸、再生及處理等措施;企業負有減少“循環資源”產生並對其進
行循環利用和處理的義務,即對產品從生產到最終處理的全過程負責;國民則盡可能
延長消費品的使用時間,並對地方政府或企業的回收工作給予配合。該法明確了建立
循環社會的政府措施:減少垃圾產生量;以法規形式規定“垃圾產生者責任”;在產
品回收利用到評估的整個過程中增加“生產者責任”;鼓勵使用再循環產品;如妨礙
環境保護、產生汙染的企業征收環境補償費。

  第二層次是綜合性的2部法律,分別是《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和《固體廢棄物
管理和公共清潔法》。

  《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2001年4月開始實施。該法的主要內容是從過去
主要促進廢物再生利用擴大為通過清潔生產以促進減廢和盡可能對廢舊產品和零部件
進行再利用,即由主要強調Recycle(原材料的循環)改為3R:(1)廢棄
物的減少(Reduce):對製品設計時要考慮小型、輕便、易於修理,達到省資
源、長壽命;修理體製充實完善,使產品的壽命延長;通過升級使產品的壽命延長。
(2)部件的再使用(Reuse):在設計時使部件易於再使用;要再使用的部件
應標準化;經修理或再生後再使用。(3)循環(Recycle)的強化:生產者
有回收廢產品循環利用的義務:為了使不同材料的廢棄物再回收時易於區別,生產者
有義務添加材料標號;抑製副產物的產生,強化副產物的循環利用。總之,要在製品
的設計、製造、加工、銷售、修理、報廢各階段綜合實施3R,達到資源的有效利用
。充分體現了循環經濟的特點。

  《固體廢棄物管理和公共清潔法》早在1970年就製定了,又在2000年進
行了修訂,修訂後充實了有關促進廢棄物減量化和再利用的內容,增加了垃圾產生最
小化、垃圾分類及回收等條款;對有毒性的固體廢棄物(如醫療垃圾)管理條款更加
嚴格;建立垃圾處理中心係統;將選擇性處理的責任分攤到公眾身上;地方政府組建
促進垃圾減量化委員會。其主要內容是:(1)整頓廢棄物的處理體製和處理設施,
防止不適當處理;(2)推行在廢物處理中心處理;(3)推行產業廢棄物管理票單
製度,記載廢棄物從排出者、中間處理者到最終處置者的情況;(4)禁止私自焚燒
廢棄物;(5)產業廢棄物的排出者要製定廢棄物的減量和處理計劃;(6)發生不
適當處理和非法丟棄時,排出者要受處罰,並負有恢複原狀的義務等。

  第三層次是根據各種產品的性質製定5部具體法律法規,分別是《促進容器與包
裝分類回收法》、《家用電器回收法》、《建築及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及
《綠色采購法》。

  日本一直十分重視廢物再生利用,1995年頒布了《促進容器與包裝分類回收
法》1997年4月起施行,是最先實行的具體的資源循環法律。該法明確“容器包
裝生產企業負有對用畢廢物回收利用和處置的義務,費用加人售價”。要求建立容器
與包裝回收體係,涉及到不同主體承擔不同的責任:對玻璃瓶、PET瓶、紙製品、
塑料包裝製品等回收製定了具體條款。

  隨著日本廢家電的數量不斷增加。1998年廢電視達到737萬台,電視、冰
箱、空調和洗衣機4種家電廢棄總量達1953萬台,日本政府感到對廢家電進行回
收循環很有必要,於1998年頒布了《家電回收法》,並於2001年4月開始實
施,明確“廢棄電視、冰箱、空調和洗衣機由廠家負責回收、再生和處置,用戶向廠
家交付少量再循環所需費用”。規定製造商和進口商製造、進口的家用電器有回收義
務,並需按照再商品化率標準對其實施再商品化。明確規定再生利用率為電冰箱、洗
衣機的再商品化率(資源回收)必須達到50%以上;電視機的再商品化率必須達到
55%以上;空調器的再商品化率達到60%以上。

  日本針對建築廢棄物數量大(不含廢土和砂達每年0.8億~1億噸,占產業廢
物的20%),添埋量大(2000萬~3500萬噸),且二戰後的建築物將屬報
廢高峰的形勢,2000年5月頒布了《建設及材料回收法》,2002年1月起實
施。該法除要求建築商做好分類解體和再生利用外,對新建築的設計亦應努力提高使
用壽命,為減少廢物創造條件。規定要大力推進砼塊、瀝青塊、廢木材等廢物的再生
利用,要求到2010年上述3種廢料的再生利用率目標為96%。

  在日本,農業中化肥用得多,堆肥用得少;養殖業特別是喂豬用的剩飯菜越來越
多。而在食品的生產、流通、消費過程產生的食品廢棄物卻在增加。針對這種情況,
2000年6月頒布了《食品廢棄物再生法》,2001年5月起實施。該法所指的
廢棄物是指食品殘渣和到期食品及食品生產過程產生的動植物殘渣等。混有有害物質
或異物的不能作為食品循環資源。要求對食品廢棄物主要采取的方法是抑製產生、減
量(如脫水、幹燥等)、以供飼料、肥料和沼氣發電的方式予以再生利用;對於食品
廢棄物的排出量在100t以上的有關生產者,5年內要減少排出量的20%,要與
飼料、肥料製造者建立穩定的關係。若食品廢棄物的抑製產生、再生利用不充分,將
進行處罰;地方公共團體有促進食品廢棄物再利用的義務。

  《綠色采購法》於2000年製定,2001年4月實施。該法規定政府等單位
負有優先購入環保型產品的義務,2001年的對象為文具、OA機器和汽車等14
類共101種產品。為了促進國家機構和地方當局積極購買對環境友好的再循環產品
,該法指定的環境友好產品的類型有再生打印紙、低汙染辦公車、節能型複印機等。

  日本政府所實施的三個層次與“循環經濟”已經構成了一個完整的、配套的法律
體係,使日本成為發達國家中利用法製武器發展循環經濟搞得最好的國家。它從法製
上確定了21世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向,提出了建立循環型經濟和社會的根本原則
。這標誌著日本在剛剛到來的21世紀產業升級和經濟發展將要邁入一個新的發展階
段。

  日本發展循環經濟的相關法規集中體現了循環經濟的3R原則,即廢物減量化原
則(Re-duce)、再利用原則(Reuse)和資源化原則(Recycle
)。運用這些法律可以規範政府、企業和國民的“3R行動”標準,在整個社會建起
遏止廢棄物的大量產生,推動資源的再利用和防止隨意投棄廢棄物的管理和約束機製
。通過實施這幾部法律,日本已取得了顯著的成績。

  《促進容器與包裝分類回收法》施行以來,日本PET瓶的再生利用率已由19
96年的2.9%猛升到2003年的33.3%,鋼、鋁罐的再生利用率已超過8
0%。廢塑料的再生利用率亦上升到50%以上,2005年的目標為65%。據建
設省調查統計,1995年建設廢棄物中各品種的循環利用率分別為:瀝青混凝土塊
85%,混凝土塊65%,建設汙泥14%,木材40%,建設混合廢棄物11%,
1997年提出“循環推進計劃97”後,循環利用率進一步提高,2003年分別
為90%,80%,60%,80%和50%。該法規到2010年,建設工地的廢
棄水泥、瀝青、汙泥、木材等資源的再利用率要達到95%以上。

  《家用電器回收法》實施以來,在政府扶持下,各家電企業在全國建成四大家電
再生基地,年處理能力約1200萬台。2002年,共回收855萬台,比原預計
超過約40%。為了降低再生費用和為2008年再生利用率80%的目標作準備,
各生產廠從源頭上作了改進:(1)減少塑料的品種和螺栓的個數,以利回收;(2
)用液晶顯示器代顯像管;(3)顯像管玻璃、洗衣機塑料運用再生材料技術等。以
上努力使2002年日本的電視、空調、冰箱、洗衣機的再生利用率分別達到72%
、77%、59%、57%,超額完成原定目標。

  《食品廢棄物再生法》推動了食品廢棄物再生設備製造業的發展,目前已達52
0戶;部分食品加工業將快到期的食品廉價處理給職工,使食品廢棄物減少了54%
;有些餐飲業自製堆肥,售給菜農,並購入菜農用堆肥種出的清潔蔬菜,形成良性循
環;食品廢棄物用於汽車再生燃料;環境省在神戶市將6個賓館的食品廢棄物集中發
酵提氫後供100KM燃料電池發電試成功,正在推廣。

  相對完善的法律體係使日本在發展循環經濟上卓有成效,創造了一係列的循環經
濟增長點,為日本擺脫經濟衰退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借鑒與思考

  我國是工業文明的遲到者,走的是一條西方發達國家的發展老路——高物耗、高
能耗、高產出、高排放、高汙染。優質生態的保有量在急劇下降,人口、資源、環境
麵臨支撐的極限,已經失去了發達國家工業化時的廉價資源條件和充裕的環境容量。
如不盡快走上循環經濟之路,我國的資源將無以為繼,環境安全將麵臨嚴重威脅,難
以實現可持續發展。在人均資源稀缺這一點上,我國與日本甚為相似。日本發展循環
經濟的做法,對我們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為此,我們可以從日本建立循環社會的法律體係中借鑒一些經驗:(1)首先要
促進循環經濟的立法工作,將“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的3R原則確立為發展循
環經濟立法的基本要求,為實現循環社會提供法律保證;(2)建立和完善促進循環
經濟發展的法律體係,借鑒日本《推進建立循環型社會基本法》,製定一部全國性的
基本法,確立循環型社會的基本原則。在這部基本法誕生之前,可先著手製定綠色消
費、資源循環再生利用及家電、建築材料、包裝物品等行業在資源回收利用方麵的法
律法規及其配套的方法和標準。也可讓經濟發達省市和資源、環境雙重製約嚴重的省
市先行出台地方法規,逐步示範、推廣、協調;(3)製定城市垃圾處理、水汙染治
理、大氣汙染治理的監督管理條例,明確各種處理應達到的標準要求,處理的技術規
範、處理企業的責任、權利以及責任權利的監督保障機製、監督部門的權利責任、失
職行為的處罰等,使城市垃圾處理、水汙染治理、大氣汙染治理企業和監管部門的所
有行為都置於法律的規範之下

 

來源:經濟導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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