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 ≠paleink 於 2005-06-07 14:38:44
網上沒有英文版的,隻找到中文版,部分譯得有些蹩腳。
羅素是以婚姻和倫理獲得諾貝爾文學獎的,有幸趣的朋友可以找一下英文版看一看。
試婚
在符合理性的倫理中,隻要設生子女,婚姻就不算什麽。沒有生育的婚姻應該容易解除,因為隻是由於子女的緣故,性關係對於社會才顯得重要,才值得被法律承認為是合法的製度。當然這不是教會的觀點,教會受聖保羅的影響,仍然把婚姻當作是免人私通的救濟辦法,而不把它當作是傳宗接代的手段。但是近些年來,就是牧師也知道了,無論男女都不一定要等到結婚才有性交的經驗。就男子說,倘若他們的失節是由於結交娼妓,並且能隱藏有方,則他們就比較容易地受人寬恕;但是,除了娼妓以外,傳統的道德家們對於女人的所謂不道德的行為,就難以容忍多了。然而,在歐洲大戰以後,美國、英國、德國、斯堪的納維亞半島的情形都大有改變,很多體麵人家的女子已經感覺不值得保持她們的“貞潔”,青年男子呢,不再向娼妓發泄他們的情欲,而去和另外一種女子發生關係,要是他們有錢的話,他們是願意和那些女子結婚的。這種現象在美國似乎比英國要更多些,我想是由於美國的禁酒令和汽車的緣故。由於禁酒,美國人在歡樂的聚會中差不多都時興要喝得帶點兒醉意。由於大部分的女子都有自己的汽車,她們就容易逃離父母和鄰人的視線,去和情人駕車出遊。這種情形的結果,法官林德生的書裏已有描述。老年人責備他言過其實,年輕人則不然。就一個臨時旅行家所能做到的,我在美國時曾盡力詢問了許多青年男子,藉以測驗林德生的言論是否正確。他們對於林德生說的事實並不否認。美國全國的情形似乎是,大多數的女子嫁人後成了很體麵的婦女,而她們在婚前大都有過性經驗,並且大都和幾個情人發生過關係。縱使不發生完全的關係,也有很多任意擁抱接吻的行為;他們的這種行為是如此之多,假如不發生最後的關係,那倒是一種變態了。
目下這種情形,我並不認為是令人滿意的。它有習俗的道德家們強行加入的某些特征,不等到習俗上的道德發生變化,我不知道這些不良的特征怎樣才會消除。違法偷幹的性關係,事實上與禁酒令下偷運的酒一樣地卑劣。在富裕的美國,青年男子喝醉酒的人數與禁酒令頒步市以前相比較增加了許多,青年女子尤甚,這事實誰也不能否認。在欺瞞法律、戰勝法律的時候,其中自然有相當的味道,顯得相當的聰明;人們既然玩弄了禁酒令,則玩弄性的習俗也就是在所難免的了。這種敢作敢為的心理產生了一種增進色情的作用。結果是,青年的性關係中每每有極其愚蠢可笑的花樣,因為他們的性關係不是由於愛情而發生的,而是發生於一種誇口的心理,有時是在酒醉的時候發生的。性就和飲酒一樣,有時人們隻好濃濃地不很可口地受用,因為隻有這樣才能避免當局的注意。美國婚外的性關係,我想很少是尊嚴的有理智的,用全副精神去做的,全身心地投入合作的。這一層算是道德家們的成功。道德家們並未曾防止了私通;反之,假使有什麽私通的話,也因為他們把它弄得特別香,反而使許多人都去實行。不過他們確已成功,使通好差不多像他們所說的那樣不好;正如他們確已成功,使許多消耗了的酒類像他們所斷言的凡酒皆有毒的那樣的有毒一樣。他們強迫青年人的性行為要整潔,不要天天廝守著,要和普通工作區別開來,不要具有一切心理上的親密。至於比較膽小舊了批辦的時候_技種道德還有更得,比較起他們的長輩來,他們不至於那麽殘忍,那麽獸性,那麽凶暴。美國生活的特色就是把在性關係中找不到出路的衝動轉移到凶暴的行為中加以發泄。我們還可以希望這批青年人長到中年的時候,不至於完全忘卻他們自己年少時的行為,而能寬容那些性的試驗,這種試驗,目下因為需要秘密的關係,簡直辦不到。
英國的情形多少與美國相似,隻不過發展的程度沒有美國那樣深,因為一來沒有禁酒令,二來沒有那麽多的汽車。我以為在英國和歐洲大陸,有性的刺激而無最後滿足的事情要少得多;除去有些可敬的例外,英國的體麵人大概都沒有美國的體麵人那樣有著窘迫年輕人的熱心。不過,兩國的區別也隻是程度不同而已。
林德生法官曾經在美國丹佛的少年法庭服務多年,因此對於觀察上述事實,他有著絕無僅有的機會。他提出了一種新製度,將其稱之為“伴侶式的婚姻”,不幸的是他競丟掉了位置,因為在大家都知道他利用他的位置來增進青年的幸福而不去使青年明白他們的罪惡的時候,三K黨和教會就聯合起來把他驅逐了。伴侶式的婚姻是一個聰明的守舊的建議。它的目的在於使青年的性關係能夠稍稍穩定,以免除現下一團糟的情形。林德生法官指出了那種明顯的事實,青年之所以不結婚,是由於缺乏金錢的緣故,而婚姻之所以需要金錢,一半是因為子女的關係,一半是因為妻子不便負擔自謀生活的責任。他的觀點是,年輕人應該能夠實現一種新的婚姻,這種婚姻有三個特征與普通的婚姻不同:第一,暫不應該有生育子女的願望,因而社會應該把最好的有效節製生育的知識告訴年輕的伉儷。第二,隻要沒有生育子女,妻子又沒有懷孕,經過雙方的同意,應該能夠離婚。第三,假如離婚,妻子不應該獲得贍養費。他主張——我以為這主張是對的——如果這個製度被定為法律,許許多多的年輕人,譬如大學生之類,就會尋覓比較恒久些的伴侶,過著普通的生活,而又能解脫現在性關係上的那種狂醉的現象。他舉出實例,證明已婚的青年學生比起未婚的學生的功課要更好些。在一種半永久性的關係中比在狂歡聚會時釀配大醉亂七八糟的情形之下,工作與性這兩件事情更容易溶合,這是很明顯的。要說兩人同居比兩個人分居的花費會更大些,天下沒有這樣的道理;因此,現在使青年人拖延不敢結婚的經濟上的理由將不複能成立。我一點也不懷疑,如果法律采納了林德生的建議,一定會產生很有益的影響,並且大家都知道,這種影響在道德上是一種進步。
然而走遍美國,所有的中年人和大多數的報紙都對林德生法官的這個建議報以咆哮驚駭。他們說他侵犯了家庭的神聖莊嚴;他們說他寬容誌不在立即生育子女的結婚,實際是等於在法律上大開淫蕩之門;對於林德生所說的美國人婚外性關係的普遍性,他們認為未免言過其實,敗壞了美國純潔的婦女的人格;據他們自己的意思,大多數實業界的商人直到30或35歲都能節欲自愛。所有這些話都說過了,我用心想來,覺得說這些話的人當中有些的確相信他們所說的話。我注意聽過許多痛罵林德生的言論,所得的印象是,他們認為確定的理由有兩個:第一,林德生的建議不會得到基督的稱許;第二,即使是美國教士中的那些自由主義者也不會讚同。第二個理由似乎更有力量,事實上也的確更有力量,因為第一個理由純粹是假設的,不能得到證實。我卻從未聽到過有誰發表言論,可以勉強假裝來證明林德生的建議會減少人類的幸福。我不得不得出這樣的結果:在那班擁護傳統道德的人看來,人類的幸福這類問題是完全無關重要的。
就我個人來說,我雖然很相信伴侶式的婚姻是朝著正確的方向努力的有益步驟,可以帶來很多的好處,但是我認為這個製度還不很圓滿。我以為一切不涉及兒女的性關係,都應認為是純粹的私事;假如一男一女自願同居而不生育子女,那純粹是他們自己的事,旁人一點兒也管不著。假如一個男人或一個女子事前沒有性的經驗,就要進行以生兒育女為目的的結婚大事,我認為是沒有什麽好處的。有許多實例證明,第一次的性關係應該和已經有過性經驗的人嚐試,人類的性行為不是本能的,自從人類不複像一般動物那樣從背上實行性交開始,它就已經不是本能的了。丟開這個道理不談,叫一對事先絲毫不知彼此的性適合與否的人去發生一種終生的關係,這也似乎是荒謬的。這正和一個人想買一間房子,而在交易做成之前不許他觀察這間房子的內容一樣的荒謬。要是我們充分認識婚姻傳代的目的,那麽,正當的道理應該是,在妻子第一次有孕以前,任何婚姻在法律上都不應該受什麽束縛。時下呢,隻要有不能性交的事情發生,婚姻即多無效;但是婚姻的真正目的為的是兒女,而不是性交,所以不等到有子女的希望的時候,婚姻就不能算作是真正完成的。這種觀點的成立依靠於——至少是部分地依靠於——把生育與利用避孕方法進行純粹的性關係這兩件事區分開來。避孕方法改變了整個的性關係與婚姻,並且使從前人們不加以理會的性關係和婚姻的區別一變而成為必需的了。人們可以隻為性關係而交合,如嫖妓;或者可以結成含有性的成份的伴侶,如林德生法官所建議的伴侶婚姻;或者也可以為了生育子女而建設一個家庭。這幾種情況都各不相同,沒有一種道德能夠適應現在的情形,這情形曾使它們紊亂在一個辯不清楚的總和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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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婚姻
在這一章內,我所談論的婚姻隻是男女間的關係,並不涉及子女在裏麵。婚姻是一個合法的製度,這自然是它和別的性關係的不同之處。在大多數社會裏,婚姻也是一種宗教的製度,不過最重要的還是它法律的方麵。把婚姻當作~種法律的製度僅僅體現了一個慣例,它不但在原始人類當中存有,在無尾猿和其他別的動物當中也存有。養育後嗣這件事,凡是需要雄性合作的動物,即實行實際上的結婚。通常來說,動物的婚姻是一夫一妻的,而且根據某些權威學者的言論,在類人猿類當中,其情形尤其如此。假使那些權威學者的言論可信,則這些幸運的動物似乎不至於遇著那麽多使人類社會苦惱的問題,因為雄的一經結婚,即再不為別的雌的所誘惑,而雌的一經結婚,也不能再勾引別的雄的。所以類人猿雖沒有宗教的幫助,他們可不知道什麽叫做犯罪,因為他們的本能即足以產生德行了。有證據表明,在最低的野蠻人種當中,現仍存在類似的情形。布須曼人據說就是嚴格地一夫一妻的;塔斯馬尼亞人(現已絕種)對於妻子是永矢忠貞的。甚至在文明人類中,有時也可以依稀覺察到一夫一妻製的痕跡。就習慣影響人的行為而論,本能上一夫一妻的主張,依現在的情形看來,卻並沒有它應有的那麽堅決,這實在有些奇怪。然而這卻是人類心智的一個奇特的例子;人們的罪惡與他們的智慧都由這種心智的特點生出,所謂罪惡與智慧即是打破舊習慣創造新行為的想象力。
原始的一夫一妻製初次的破壞,大概是因為經濟動機的侵入。這種動機隻要在性的行為上發生了影響,就總是有害的,因為它以奴隸或買賣的方式代替了建築在本能天性上的關係。在早期的農業和畜牧社會裏,妻子和兒女都是男人經濟上的資產。妻子替他作工,兒女們到了五六歲,就在田間出力或者看放畜類。於是最有勢力的男子以擁有盡可能多的妻子為目的。然而一夫多妻製很少能成為社會的通例,因為通常婦女不見得會比男子過剩許多;因此,一夫多委隻是酋長和有錢人的特權。擁有許多的妻子和兒女,是一種可貴的資產,可以使原本已經居於特殊地位的主人的地位更加尊貴。因此,妻子的首要目的,一變而與生利的家畜相同,她的性作用反居其次了。在這樣一種文明的階段上,男子要作掉他的妻子,是很容易的;不過在這種情況下,男子必須退還他的妻子從娘家陪嫁過來的一切東西。但是,做妻子的要想和她丈夫離婚,通常總是辦不到的。
大多數半文明社會對私通的態度就與此相同。在很低級的文明程度裏,私通有時候是可以容忍的。據說,薩摩亞島人木得不外出遠行的時候,很希望他們的妻子在他們木在的時候去尋找安慰。①但是在文明程度稍微高點的時候,婦女通好是要被處死刑的,至少也要受嚴厲的懲罰。在我小的時候,帕克②所寫的蠻波讚波那篇記事是很著名的,但是近些年來,我發現聰穎的美國人認為蠻波讚波③是剛果地方黑種人的一個神,不由地為之歎息不已。事實上,他既不是神,與剛果河也沒有任何關係。他不過是奈遮河上遊的人們杜撰的一個惡魔,用他來嚇唬那些犯淫罪的婦女的。帕克對這怪物的記載,很像弗特爾④對宗教起源的意見;因此,近代的人類學家因為見不得野蠻人的行為裏麵雜有合理性伎倆,每每謹慎小心地將這種記載扣壓著。那時男子與別人的妻子性交,不但女的有罪,那男子自然也有罪;但是男子若與未婚的女子性交,除非他減低了她在婚姻市場上的價值,他可不受任何責難。
自從有了基督教,情況就改變了。婚姻中宗教的意義大為增加,違犯了婚姻法律的,就以有違宗教上的禁令為理由加以譴責,而不以所有權為理由加以譴責。和別人的妻子性交,當然仍舊得罪了那個男人;但是在婚外進行任何性交,都是得罪了上帝,而在教會看起來,得罪上帝是一件更嚴重的事。同樣的理由,以前男子離婚很容易,現在也宣布不能許可了。婚姻變成了聖禮,因此是一輩子不能改的。
這對於人類的利益是增加呢,抑或是損失?很難說清楚。在農民當中,已婚婦女的生活向來是很困苦的,大概說起來,在最低文明的農民當中,她們的生活是最困苦的,在大多數的野蠻民族裏,婦女一到了25歲就現出了老相,她不能希望在那個年齡還能保存一點青春美的痕跡。把婦女看成是一種家畜的觀點,自然是為男人所喜歡的;但是在女人方麵,這種觀點注定了他們一輩子辛苦勞作的命運。基督教雖然在有些地方使婦女的地位更加惡劣,尤其是富裕階級的婦女,但它至少承認了女人在宗教上是與男子平等的,否認了婦女絕對是丈夫的所有物。一個已婚的婦女自然沒有權利離開丈夫另嫁他人,但是她可以拋棄她的丈夫去過一種宗教的生活。大體說來,大部分婦女地位的改善,從基督教的觀點出發,比從基督教以前的觀點出發,進展要更為順利些。
我們環顧現在這個世界,問問自己,到底什麽條件促進婚姻的幸福,什麽條件造成婚姻的痛苦的時候,我們不能不得到一個奇怪的結論:愈文明的人,似乎愈不能和一個伴侶有永久的幸福。愛爾蘭的農民,雖然到了現在他們的婚姻還是由父母作主,但是據那些應該了解他們的人說,他們夫婦之間的生活大都是快樂而貞潔的。通常來說,人們彼此區別最少的地方,婚姻最為容易。假如一個男子和別的男子相差無幾,一個女子和其他的女子也區別不多的時候,那就沒有理由去悔恨未曾和另外一個人結婚。但是,假如人們的嗜好。事業與興趣都各不相同,則他們總希望一個與自己性情相同、情投意合的伴侶;當他們發覺所得到的沒有他們本可以得到的那麽多的時候,他們就會感覺木滿。教會每每隻從性的觀點去看待婚姻,因此他們不了解為什麽婚姻的伴侶有合適與不合適的區別,也因此會主張婚姻不可解散,而不知道這種婚姻所常常包含的許多痛苦。
還有另一個可以增進婚姻幸福的條件,那就是社會上要很少有未婚的女子,並且做丈夫的會見體麵婦女的社交場合很少。假如男人除了自己的妻子以外,沒有與別的女子發生性關係的機會,那麽除了太壞的婚姻以外,大多數的男子都將盡量利用現狀,並且會覺得也還過得去。妻子方麵也是如此,尤其是假如她們沒有幻想過婚姻應該有很多幸福,她們尤其會如此。換言之,倘若夫妻雙方都沒有希望從婚姻中獲得多少快樂,則他們的婚姻很容易成為所謂快樂的婚姻。
因為同樣的理由,社會習慣的固定,也容易避免所謂不幸的婚姻。假如婚姻的締約被認為是最終的,不可反悔的,則社會上也就不會有什麽刺激想象力的東西,使得男女越出婚姻門限之外想入非非,以為可以獲得更多歡樂和幸福。要想保持家庭的平和,夫妻的和睦,隻需要夫妻的行為都不能太無所顧忌地墮落於一般社會公認的正當行為標準之下,而不管這種行為標準到底是怎樣的。
在現代世界文明的人民當中,這些所謂幸福婚姻的條件沒有一個存在著,因此,一般婚姻在最初幾年以後,很少是幸福的。有些不幸的原因,是與文明本身相聯係的;但是其他的原因,倘若男女都能比他們現在更開明點,是會自行消除的。我們先討論後麵的原因。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不良的性教育,這種不良的性教育常常發生於富裕的家庭,在農民家裏倒非常之少。這些農家的子女很早就與所謂人生的事實習慣了,這些事實,他們木但能在人群中見到,而且在牲畜中也可觀察到。因此他們不至於蒙昧木知和煤煤不休。反之,富裕家庭的子弟受過小心的教育,大人對舉凡性的實際知識都遮掩著不讓他們知道,即使是最現代化的父母,能在書本之外教育子女,也不會給他們農家孩子很早就得到的那種實際上熟知的常識。基督教的教育所自鳴得意的是,男女結婚的時候沒有任何一方在以前曾有過性經驗。這種婚姻結果十有八九都是木幸的。人類的性行為並不是本能的,所以沒有經驗的新娘和新郎或許完全不知道這事實,他們會覺得自己不勝羞怯和靦腆不安。假若隻是女人天真無知,而男子從嫖妓中得到了這種知識,也木見得會更好些。大多數男子不知道求愛的手續在婚後仍是需要的,而許多教養很好的婦女也不知道她們繼續抱著矜持態度和拒絕讓人親近身體,在婚姻上有著多大的害處。所有這類事,都能通過良好的性教育加以改正,而且在事實上,現在的年輕人已經比他們的父母和祖父母要好多了。過去婦女中常有一種傳播甚廣的信念:因為她們在性關係上得到的快樂要少些,所以她們的道德要比男子更高尚些。這種態度使夫妻之間不能有坦白直率的交流。自然,這種態度本身就很木合理,因為不能享受性的快樂木過是生理上或心理上的一種缺陷,與貞操相去甚遠,就和不能享受食物一樣,而在百年以前,優雅的女性也是被期望不享受食物的。
現代婚姻不幸的其他的原因,卻沒有這樣容易處理。我想,不受拘束的文明人,無論是男子或婦女,他們的本能通常常都是要求多妻或多夫的。他們可以深墮情網,可以若幹年完全醉心鍾情於一個人,但是遲早性關係上的慣熟會使熱情降低,於是他們開始在別的地方尋求複活從前曾有過的興奮情感。自然,憑藉道德的力量是可以控製這種衝動的,但是,要想使這種衝動根本不至發生,卻是很困難的,隨著婦女自由的增加,夫妻木忠貞的機會比起以前的時代來增加了許多。機會產生念頭,念頭產生欲望,而當沒有宗教上的顧忌的時候,欲望就產生行動了。
婦女的解放在很多地方都使得婚姻更加困難。以前做妻子的要使自己適合丈夫的意誌,而丈夫不必使自己適合妻子的意誌。如今許多做妻子的,以婦女有她自己的個性與事業的權利為理由、過了某個程度就不肯再去將就丈夫了;而男子仍舊企求以前傳統的男性統治,不能了解為什麽他們應當適合妻子的意誌。遇到木忠貞的事情時,這種困難尤其容易發生。從前丈夫對他的妻子偶爾有木忠貞的行為,照例他的妻子是不會知道的;即使她知道了,丈夫隻要承認他做錯了,使她相信他悔過就夠了。在妻子方麵呢,通常她們都是貞潔的。假若她不貞潔並且事情又讓她丈夫知道了,婚姻就得破裂。即使相互的忠貞不在要求之列,就如同許多現在的婚姻的情形,然而妒嫉的本能總是存在著,並且常常會使那種根深蒂固的親密之情不能再繼續維持下去,縱使夫妻表麵上沒有什麽口角。
此外,現在的婚姻還有另外一個困難,那些最明白愛情價值的人尤其會感覺得到。愛情隻在自由和出於自願的時候才能滋長濃密,要是有義務的意思包含在內,愛情就會很容易被毀掉。假如對你說,愛某某人是你的職責所在,那肯定會使你討厭他或她。所以,凡是聯合愛情與法律的約束而成的婚姻,是站木住腳的。雪萊說:
我從不附和於那有名的學派,
它的主義是,
每個人應該從入山人海中挑選出一個女郎或朋友,其餘一切雖然是聰明而善良的人,都應冷淡地忘卻,
縱使這是現代道德的規律,
縱使這是可憐的奴隸們用疲憊的步履踐踏的恒徑,
他們在入世的大道呻吟,
步步走向那死人堆裏的家庭,
同著一位鏈鎖著的朋友,或許是一個爐嫉的仇人,走著那淒慘悠久的路程。
毫無疑問他,我們心中要是隻有婚姻而拒絕別處愛情上的接近,實在是自己減少了包容性、同情心和與人類接觸的寶貴機會。它侮辱了從最理想的觀點來看本來是好的東西。而且像各種含有限製作用的道德一樣,它會鼓勵一種整個人生上的警察式的監視——即隨時都在尋找機會禁止事體。
因為這種種緣故——其中有許多是與確實好的東西相關連的——婚姻就困難了;假如要婚姻木妨礙幸福,我們就必須改變對它的觀念。有一個辦法常常被提出,而且在美國也有大規模的實行,那就是使離婚容易。我當然主張——每個有人類情感的人也一定會主張——應該用比現在英國法律所允許的更多的理由準許離婚,但是我不認為使離婚容易是解決婚姻煩惱的一種辦法。假如婚姻中沒生子女,則縱使雙方都盡量循規守禮,離婚也常常成為正當的解決辦法。但是,要是已經生有兒女,婚姻的安定在我看來是一件很重要的事。(這個問題等講家庭的時候還要討論)在我看來,假如婚姻已經產生了結晶,而且夫妻雙方對它的態度是講理的、正派的,那麽,所期望的事應該是婚姻能白頭偕老,而不是它能排斥別的性關係。凡婚姻是以熱烈的愛情開始,並生了可愛的子女,則夫妻之間應當發生一種離不開的感情,縱使在性的熱情衰退以後,縱使一方或雙方對於別人產生了性的熱情,他們還是覺得,在他們伴侶的情誼裏,仍舊有一種無限珍貴的東西存在。這種婚姻上的醇美情感,由於妒嫉的原因而不能得到表現;不過,妒嫉心雖然是一種本能的情感,隻要我們不把它當作正當的道德的忿恨而認為它是不良的東西,則妒嫉心也是可以加以控製的。伴侶的交情經曆了多少歲月,同甘苦,共患難,自然有其豐富的內容,不論初戀的日子多麽愉快,也是趕不上的。時間能增加許多事物的價值,凡是能明白這道理的人,誰願意將那般的交情,為了新歡就輕輕地拋棄?
所以,就是在文明的社會裏,婚姻中的快樂也是可能的,隻不過需要滿足許多條件才行。男女雙方都必須有平等的心理;彼此不幹涉對方的自由;一定要有身體上和心靈上的完全的親密;並且對於尊重的事物,一定要有彼此相同的標準。(譬如若一方隻重視金錢,而另一方則隻重視工作,這是很危險的。)假如這些條件都具備了,我相信婚姻是兩人之間所能存有的最好最重要的關係。假如人們從前不曾認識這個事實,那最大的原因是因為夫妻雙方都把自己當作是對方的監視人。倘若我們要婚姻盡量地成功,丈夫和妻子都必須了解,不管法律怎樣說,在他們的私人生活方麵,他們必須得是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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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離婚
在大多數年代內,在大多數國家裏,因為某些原因,離婚都是允許的。人們從來沒把離婚當作一夫一妻製家庭的替代物,隻是因為特殊的理由,婚姻繼續下去實在是不能再忍受的時候,人們才用離婚的辦法來減輕痛苦。關於離婚的法律,在不同的時代不同的地方表現得極為不同。現在美國一國之內,各州也各不相同,其差異可以從南卡羅來納的極端不準離婚到內華達的相反的極端容易離婚。許多非基督教文明的地方,丈夫很容易離婚;有的地方,妻子也容易離婚。摩西的法律準許丈夫提出離婚請願書;中國的法律,隻要退還妻子結婚時帶來的財產,就可以離婚;天主教因為婚姻是聖禮的緣故,無論有什麽理由,都不準許離婚,但是實際上因為婚姻無效的理由很多,這種嚴厲性就略有減輕,尤其是有關大人物的地方。在基督教的國家裏,對於離婚的寬嚴,與人們奉行新教的程度成比例。人人都知道,密爾頓曾經寫了讚成離婚的文章,因為他是一個極端的新教徒。英國的教會在它自命為基督新教的時候,承認通好可以離婚,不過別的理由卻不行。如今大多數英國教會的牧師對於一切離婚都加以反對。斯堪的納維亞半島有容易離婚的法律,美國大多數奉行新教的地方也是如此。蘇格蘭比起美國來,離婚更容易些。在法國,因為反對教土的運動,使得離婚容易。在蘇俄,隻要有一方請求,就可以離婚;但是,因為俄國通奸或私生的事情既不受社會的非難,也不受法律的責罰,因此婚姻就失去了它在別的地方所具有的那種重他的痛苦也是物質上的。通過尋求與愉悅有關的東西,避開與痛苦有關的東西,行為習慣便產生了。孩子的哭有時是痛苦的反應,有時卻是尋求愉快的表演性動作。當然,一開始是前者。但是隻要有可能,孩子受的真實的痛苦都會得到解除,因此,孩子的哭不可避免地與愉快的結果相聯係。不久孩子會因為要得到快樂而非感到痛苦而哭啼。這是孩子智力的最初勝利之一。但是不管他怎麽努力,也不能哭得像真的痛苦一樣。細心的母親一聽便知其中差別,如果她明智點,就該不去理會這並非表達身體痛苦的哭啼。抱著孩子搖晃或唱歌來哄孩子既簡單又開心,但是孩子以驚人的速度學會了要求越來越多的這種娛樂,不久這種方式幹擾了必要的睡眠——除了進食,孩子應當全天睡覺。這種教規似乎有些苛刻,但實驗表明這有利於孩子的健康與幸福。
成人給予的娛樂應保持一定限度,而嬰兒自娛活動應盡量鼓勵。從一開始,嬰兒應有機會踢踢腿,活動活動肌肉。我們的祖先怎麽可以長期使用束縛嬰兒的溺褓,這簡直不可思議。它表明,甚至父母的愛心都難以克服懶怠,因為四肢自由的嬰兒需要傾注更多的注意力。一旦嬰兒能夠集中視力,他看見活動著的物體就會開心,尤其是看見東西在風中擺動。但是,直到嬰兒學會抓所看見的東西,他的娛樂活動才會多起來。此後,開心的事隨即劇增。一段時間裏,抓握練習足可以保證醒著的時光充滿歡樂。對撥浪鼓類響聲的樂趣也在此時發生。征服腳趾和手指要略早一些。首先腳趾運動純粹是反射性的,隨後嬰兒發現腳趾可以隨意活動。這使嬰兒感到了帝國主義征服殖民地的全部快樂外:腳趾不再是異邦,而成了自我的一部分。從這往後,隻要在嬰兒夠得著的地方有合適玩的東西,他就能找到許多娛樂。大部分嬰兒的娛樂剛好是他教育所需要的相信如果離婚容易些,就能使通奸更容易減少些。因此,新教國家中婚姻既然容易解除,人們對幹通好就抱著極度厭惡的心理;而在不承認離婚的國家中,縱然仍舊視通好為罪惡,但最低就男子通奸而論,大家對之都熟視無睹,裝聾作啞。在帝俄時代,俄國離婚非常困難,不論人們對於高爾基的政見作何感想,他們對於他的私人生活,總不加以輕視。在美國則恰恰相反,雖然人們不反對他的政見,然而他在道德方麵卻被深加指責,他在美國時,沒有一個旅館肯容許他住宿一夜。
新教徒和天主教徒對於離婚的觀點,都沒有理智上的根據。我們先討論天主教徒的觀點。要是丈夫或妻子婚後精神錯亂,瘋人就不適宜再生子女,要是已經生了兒女,孩子就不應該和發瘋的人生活在一塊兒。所以,即使那個精神錯亂的人間或有長期或短期清醒的時候,然而為兒女的利益起見,父母最好也完全分開。假如在這種情況中,要禁止神誌清明的那一方有任何法律上承認的性關係,那的確是無謂的殘酷,對於公眾也沒有任何好處。神誌清明的配偶,隻得很痛苦地進行選擇。他或她或許決心讚成禁欲,這是法律或公眾道德所期望的;或許私下裏與別人發生不生孩子的秘密的關係;或許實行生孩子的或不生孩子的所謂公開的罪惡。這幾種辦法都有可以嚴重反對的理由。完全節製性欲非常痛苦,尤其是對於一個已經結婚的習慣於性交的人。禁欲每每使男女未老先衰,又容易神經失常,而且在努力遏製的時候,容易使他的性格乖僻,妒嫉。男子方麵還有一個嚴重的危險,他的自製力會突然消失,使他做出種種獸性的行為,因為倘使他真的相信一切婚外的性交都是邪惡的,而他仍舊要做這種事情的時候,他的心中就容易產生一種感覺,認為反正偷羊羔和偷大羊一樣地都要受絞刑,那倒索性不如將一切道德上的束縛都拋開,為所欲為,還要痛快些。
在這種情形之下,第二種辦法,即不生小孩的秘密的關係,實際上最為普遍,這個辦法也有可以嚴重反對的理由。凡是偷偷摸摸做的事情,都是不好的,如果不生育兒女、不過普通的生活,真摯的性關係就不能發展它們最好的可能性。況且,如果一個男子或婦女年輕強壯,而對他們說“你不許再生孩子”,那是不利於社會的。若是像現行的法律,實際上等於對他們說:“除非你選擇一個瘋子作他們的父親或母親,否則你不許再生小孩”,這對公眾的利益尤其不好。
第三種可采取的辦法,即是過著“公開的罪惡”的生活,如果可以實行,對於社會和個人的壞處是最少的,但就經濟方麵考慮,在大多數情形內,這種辦法是做不到的。醫生或律師要是想過公開的罪惡的生活,必定將失去他們的一切主顧。一個從事於任何教育職業的男子,會立刻失去他的位置。縱使經濟的狀況無礙於犯公開的罪惡,大多數的人因為社會上責罰的關係,也將裹足不前。男子們喜歡加入交際團體,婦女們喜歡別的婦女尊敬她們、訪問她們。要是被剝奪了這些樂趣,他們顯然認為是個很大的苦惱。所以,除了有錢人、藝術家、作家以及其他容易過放浪不羈的生活的人而外,公開的罪惡是難以實行的。
所以,在拒絕以精神錯亂為離婚理由的國家裏(像英國現行的情形),妻子或丈夫已成瘋子的男子或婦女,就處在一種不能忍受的地位,這種情形除了神學上的迷信而外,沒有別的可以解釋的理由。精神錯亂的情形如此,花柳病、習慣性犯罪、習慣性酗酒,亦複如此。所有這些,在各種觀點上,都是使婚姻根本不能存在的。它們使伴侶的情誼不能發生,使所生的子女不合人意,使兒童和有罪的父母的團聚成為一件要去避免的事。在這種情形之下,唯一可以反對離婚的理由是,婚姻是一個陷阱,不小心的人既然落網受騙,就得通過受苦來達到清心寡欲。
真正的拋棄自然應該算是離婚的一個理由,因為事實上婚姻已經終止,法律不過是承認這個事實而已。但是從法律的立場看來,卻有困難的地方。假如拋棄成為離婚的理由,人們將設法利用它,於是比起不以它為離婚理由的時候,拋棄出現的次數將會更多。此外有許多離婚的理由,本來在法律上是完全充足的,也會發生同樣的困難。許多已婚的夫婦非常熱切地希望離婚,以至於隻要法律上有什麽便於達到他們的目的的方法,他們都將采用。假設男子犯了通奸罪以外,還得犯有虐待妻子的罪,法律才允許他離婚——英國從前就是這樣的,則人們往往和妻子在事前商量,在仆人麵前打他的妻子,將來上法庭時才可以拿出虐待的證據來。兩個極其希望離婚的夫婦,因為法律的壓力而不得不勉強忍受彼此的伴侶關係,這件事是不是完全好,那是另外一個問題。但是平心而論。我們必須知道,無論法律上有何種準許離婚的理由,人們都將盡量利用,許多人甚至會故意照著那些理由行事,以便達到他們的目的。現在姑且不管法律上的困難,我們繼續研究實際上使婚姻維持下去是不好的那些情勢。
在我看來,通奸本身不應是離婚的一個理由。除非人們受製於禁約和有力的道德上的顧忌,他們似乎很難活了一輩子而從來不偶爾產生激烈的通好的衝動。但是這種衝動絕不一定意味著他們的婚姻失去了效用。夫妻之間,也許仍然有強烈的感情,惟願他們的婚姻天長地久。譬如,假設一個男子因事要離開他的家庭好幾個月。倘若他身強力壯,則在這幾個月之中,無論他心中怎樣愛他的妻子,要始終節製性欲是很難辦到的。要是她的妻子並不完全相信習俗的道德,當她身處同樣情形的時候,也是一樣的。這種情形之下的不忠貞,不應該在後來的幸福中構成任何障礙;事實上,凡是夫妻都能不介意,認為不必大驚小怪的,則他們以後的幸福並沒有受到損傷。我們可以再進一步說,隻要夫妻間根本的情感沒有動搖,則任何一方都應該能容忍那些容易發生的暫時的念頭。習俗的道德認為,在一夫一妻製的國家裏,已經被一人吸引,不可能同時又和另外一個人發生真摯的感情——這種觀念使得人們對於通奸的心理,不能明白其真相。人人都知道這種觀點是假的,但是,因為妒嫉心理的作用,他們總喜歡依賴這個不正確的學說,作庸人自擾的行為,把小事鬧成大事。因此,除了丈夫或妻子存心另愛別人,通奸並不是離婚的理由。
自然,我說這話的時候,是假設私通而不生小孩的。一有了私生子,問題就複雜得多了。如果孩子是妻子和別人生的,問題就尤為複雜,因為要是他們的婚姻仍然繼續下去,丈夫就得把別人的孩子和自己的孩子在一塊兒撫養,並且,假如要避免醜聞的話,就得撫養得像自己的孩子一樣。這違背了婚姻的生物學上的根據,並且有幾乎不能忍受的本能上的緊張。所以,在避孕方法發明以前的時期,通奸也許還值得以前對待它的那樣的重視。但是自從有了避孕方法,單純地為性交而性交和為生育孩子而結婚這兩件事,比以前更容易區分了。根據這個理由,現在我們對待通奸,可以不必像習俗的禮教對待它那般重視了。
適宜於離婚的理由可以分為兩種。有一種是因為夫或妻一方麵的缺陷,如精神錯亂、嗜酒狂和法律上的犯罪;還有一種是根據夫妻兩方麵的關係的。或許已婚的夫婦雙方都沒有什麽過失,然而卻不能和諧地共同生活,或者要共同生活而不得不有某種重大的犧牲,或許雙方各有各的重要工作,因為工作的原因而不得不分居異地。或許其中一人並不討厭對方,但卻與另外一個人發生很深的愛情,以至覺得以往的婚姻是一個不可忍受的結合。在這種情形下,要是沒有法律上的救濟,夫妻間很容易產生憎惡的心理。其實,大家都知道,這種情形很容易發生謀殺的慘案。婚姻破產如果是由於性情不相投合,或者是由於有一方情不自禁地愛上了別人,那就不能夠像現在這樣加以責備了。因為這個緣故,遇上這種情形發生的時候,離婚的理由最好是雙方的同意。隻有因為一方麵確實有缺陷,致使婚姻失敗的時候,對於離婚才能用其他的理由。
製定關於離婚的法律,的確有很大的困難,因為無論法律是怎樣的,法官和陪審員總被他們自己的情感所支配,而丈夫和妻子總能設法做出任何可以欺騙立法人的本意的事。英國的法律規定,夫妻之間有了同意,就不準許離婚,然而大家都知道,在實際上,英國的離婚多半是夫妻同意過的。在紐約州,情形就更進了一步,那兒的人往往買通別人發偽誓作假證,以證明法定的通奸罪。虐待在理論上是十分充足的離婚理由,但是人們可以把它解釋得非常荒謬。有一次一個最著名的電影明星,被他的妻子以虐待的理由向法庭請求與他離婚,其虐待證據中的條款之一,是他經常邀請朋友到家裏談論康德。丈夫有時在妻子麵前作學理上的談話,這就算是可以離婚的一種理由,我真不相信加裏福尼亞州立法者的本意是這樣的。為避免這種混亂,遁詞詭辯和荒謬的笑話,凡是單方麵想要離婚而又找不到確定的可證實的理由的,如精神錯亂這一類,則隻有經過雙方的同意,才允許離婚。這樣,離婚的夫婦間一切金錢上的交涉都將到法庭外麵去辦理;雙方都不必扉傭聰明的人來證明對方如何如何地大逆不道。現在的法律規定不能性交的婚姻為無效,我覺得還應當再進一步,凡是本生子女的婚姻,一經請求離婚,都應該準許。換句話說,假如夫妻沒有生育小孩,他們要想分手的話,隻需要交出一張醫生的證有,證明女的沒.有懷孕,就可離婚。婚姻的目的在於子女,強迫人們廝守著沒有子女的婚姻,那是一種殘酷的欺騙。
關於離婚的法律方麵,就講到這兒;至於習俗,那又是另一個問題。上麵已經講過,法律雖然可以使離婚容易,然而習俗每每使離婚難以實現。美國人的離婚之所以那麽頻繁,我想一半是由於人們所希求於婚姻的,不是他們應該希求的,而他們有這種不應該的希求,部分地又是由於他們不能容忍通奸的緣故。婚姻應該是兩方麵的伴侶情誼,雙方都意在持久,至少要支持到兒女長大的時候,任何一方都不能把它看作是一件單憑暫時的激情去支配的事。假如這種暫時的私情不被輿論或當事人的良心所容忍,則每個私情都將開出婚姻之花。這件事的影響所及,或許很容易把雙親製的家庭完全毀掉,因為,假如一個婦女每兩年有一個新的丈夫,而每換一次丈夫,又生下一個新的孩子,則孩子在事實上被剝奪了他們的父親,婚姻也將因此而失去它存在的理由。我們又回想到聖保羅了,一如第一次給加林多人的使徒書中所說的話,美國人的婚姻被認為是代替通好的一種辦法;因此,當一個男子因不能離婚而做出通好行為的時候,一定要讓他離婚。
如果想到婚姻是和兒童有關係的,那就得應用一種完全不同的倫理。夫妻要是有點愛子之心,他們就必定會留意自己的行為,務必使子女得到最好的機會,能快樂而健全地發展。這每每要求有很相當的自製,並且雙方都必須知道,孩子的要求遠勝於他們自己的浪漫情緒的要求。但是如果父母的愛子之心是真摯的,而虛偽的倫理不至於激起他們的妒嫉心,則上述種種有關兒女幸福的事情,都會自行發生,而且完全是出乎自然的。有些人說,假如丈夫與妻子不再熱烈地相愛,對於婚外的性經驗,彼此也不阻止,則他們就不能充分地合作,以教育他們的子女。因此,瓦脫李樸曼先生說:“不是愛人的配偶,在養育兒童方麵,不會像羅素先生所想他們應該做到的那樣真正地合作;他們的心將分散而不足,最壞的是,他們對待子女僅僅隻有一種職責的關係。”首先應該指出的是,這句話有小小的或者是出於無心的錯誤。不能恩愛的夫妻自然不能夠合作生產子女;但是,李樸曼先生似乎暗示說,若生了子女,他們就會把那個小生命處置了——這可不至於。至於撫育子女,即使是在夫妻間的熱戀消失以後,隻要具有天然情感的人,都能辦到,並不是什麽超人的事情。關於這一點,我可以用許許多多我個人知道的實例來證明。若說這種父母對於兒女“隻有職責的心’,實在是沒有想到父母對兒女的情緒——這種情緒,如果是真正的、強烈的,則即使夫妻之間肉體的情欲已經衰歇,他們的關係依舊能保持一種不可破裂的結合。人們一定會猜想,李樸曼難道沒有聽說過法國的情形嗎?在法國,雖然通好非常自由,而法國的家庭仍然穩固,父母對待子女非常盡責。在美國,家庭的情感非常薄弱,而離婚的頻繁就是這一事實的結果。家庭情感濃厚的地方,即使在法律上離婚容易,實際上離婚的事還是少有的。像美國現在這樣容易離婚,我們一定要把它看作是從雙親製的家庭變到純粹母親的家庭的一種過渡現象。在這個過渡時期中,兒童必定要受很多痛苦,因為在如今這個世界上,兒童本希望有父母雙親;也許在父母離婚之前,兒童已經和父親產生了很深的情感。假如雙親製的家庭依然是被承認的通例,那麽,彼此離異的父母除開為了重大的原因,在我看來似乎都是未盡他們做父母的職責。我不以為法律強迫人們繼續他們的婚姻,可以補救事實。我覺得,第一,雙方應該有相當的自由,這能夠使婚姻更為耐久。第二,應認識兒童的重要性;在以前,我們受了聖保羅和浪漫主義運動的影響,過於強調性,而把它完全理沒了。
我們的結論似乎是,當離婚在許多國家裏——英國是其中的一個——過於困難的時候,容易離婚,不能真正解決婚姻的問題。假如我們要婚姻的製度繼續下去,為了子女的幸福起見,婚姻的穩定非常重要。但最能達到這種穩定的方法,是要分清婚姻和僅僅的性關係的區別,是要強調與浪漫的結婚之愛相反的那種生物學上的結婚之愛。我並不假裝,說婚姻可以免掉它繁重的職責。在我所推薦的那種製度裏,男子的確能不負夫妻之間忠貞的義務,但是作為交換條件,他也應該負克製妒嫉的義務。人類不能沒有自製力而過著良好的生活,不過克製像妒嫉那樣的狹隘的仇視的情緒,比起克製像愛情那樣的大方的開展的情緒,前者要更好些。習俗上的道德弄錯了,不是因為它不應該要求自製,而是因為它要人自製的地方不得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