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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貴族婦女的社會地位

  中世紀時期貴族的道德水平,總體上講是粗陋的原始的和低下的。法蘭克墨洛溫王朝時的貴族們大都蓄養了許多妻妾,甚至像偉大的查理曼也是不例外。查理曼一生中結過四次婚,有四個妾,而且他甚至因為懼怕女婿們會幹預妨礙他的統治權力,拒絕讓女兒們出嫁嫁人,但卻高興地允許她們同宮廷裏的貴族顯貴同居生孩子。“注釋1”當然,中世紀的創建者日耳曼人是直接從原始社會轉變過來的,也就秉承了原始社會群婚的殘餘,從而造成了同居與婚姻之間並沒有明確的分水嶺,一夫一妻製仍然與群婚混同,還沒有脫穎而出,在社會取得獨尊的地位。因而,這種粗野的婚姻道德狀況也就不足怪了。

  盡管中世紀的道德風俗是粗野的,文明進化的步伐遲緩,但是對婦女貞操的要求卻異乎尋常地超前和嚴厲。在中世紀時期的德國法律條文中,對傷害婦女的暴力行為的懲罰做了明確規定:如果一個人在鄉間遇上一個自由人婦女,剝光了她上身的衣服,那麽,他得付6個索裏達(solidi)的罰金;如果強奸了她,要支付40索裏達罰金;如果殺死一個從青春期到四十歲之間的婦女,要付600索裏達罰金,而殺死一個女童,卻僅需賠償200索裏達罰金。600索裏達相當於300頭牛或50匹馬,這需要三代人,才能支付完。“注釋2”從這項法律可以推斷出,當時社會強奸和殘害婦女的事件時有發生,以致成為一種社會危害,因而才通過強製性和懲罰性的法律條文來杜絕、禁止和恐嚇這種行為的出現。此外,似乎中世紀德國的法律對婦女的權益賦予了特別的關注和保護,尤其是對殺死青春期到四十歲之間婦女的懲罰的嚴厲性,足以使幾代人傾家蕩產。倘若如此認為,那將是大錯特錯了。其實,法律對婦女保護的動機,並不在於為了婦女自身的利益和權利,而是為了保護男人——父權製的權利和利益。

  自從父權製擊敗了和取代了母權製以來,伴隨著私有製的出現和婚姻製度由原先的男嫁女娶向女嫁男娶的曆史性的轉變,婦女徹底被淘汰出曆史的舞台,淪落為男人的私有財產和會生孩子的簡單機器。所謂一夫一妻製,不過是杜絕了婦女的性自由,而把性自由的特權留給了男人。所謂私有製,就是絕對的排他的、神聖的不可侵犯的唯一占有。既然婦女成為男人的私有財產,那麽,對婦女的傷害和侵犯,就是對男人私有權利的冒犯。因而,中世紀德國的法律對婦女予以了特殊的最為嚴厲的保護,尤其是對青春期到四十歲之間的處在生育期的婦女倍加保護,因為對於男人來講,婦女的價值就在於是一種會製造財產繼承人的——生孩子的機器。

  在整個中世紀社會,無論是在今生這個世界,還是在來世的下個世界,令貴族們最為感興趣的就是采邑,其次就是希望有一個擁有純粹自己血統的繼承人來繼承他們的莊園。因此,通奸在中世紀被看成是十惡不赦之罪,如果丈夫懷疑妻子不貞,那麽,他可以警告妻子與其情夫;如果在警告之後,發現他們仍然在一起,那麽,他可以殺死他們兩個人。在父權製社會,家庭中所有的一切都為男人所私有,子女也不例外。“如果貴族認為任何人對他女兒的貞潔有威脅,他可以阻止他接近他的女兒,如果他違背禁令,他可以殺死他。如果一個女孩允許自己喪失貞操,那麽,她將失去在家庭中的所有繼承權。如果一個人被委托監護一位年輕的姑娘,而他卻誘奸了她,那麽,他將喪失了他的采邑。如果他用暴力強奸她,那麽,他將會被處以絞刑。”“注釋3”

  封建法之所以如此強調堅持婦女的貞潔,除了因為她們是男性私有財產的不可或缺不可侵犯的組成外,同中世紀從原始社會殘留下來的濃厚的血統觀念有著密切的關係。中世紀所有的特征都是繼承的,好士兵肯定是來自好的血統,高貴的品德也必定來自好的血統。抒情詩人馬卡伯恩(Marcaburn)認為,“懦弱吝嗇的男爵是他母親與低賤的人通奸的產物,但即使與一位高貴的人通奸生下的孩子,也被認為是毫無價值的人,是不配繼承為男爵的。因為他是混亂了血統,血統不純了”。“注釋4”因此,無論如何,封建法都要堅持妻子與年輕女子的貞潔,特別是妻子同低等的人通奸被視為十惡不赦之罪。

  既然中世紀貴族的貞操觀念是直接同采邑和私有財產相聯係的,那麽,他們的婚姻也是一樣,同采邑和財產相關,無所謂什麽情感與愛情,正如恩格斯所說的,“對騎士或男爵,以及對於王公本身,結婚是一種政治的行為,是一種借新的聯姻來擴大自己勢力的機會;起決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決不是個人的意願。”“注釋5”中世紀的婚姻是一種經濟與政治的聯姻,貴族子女婚姻的安排是貴族們借以擴展他們的采邑和加強貴族與貴族以及貴族與附庸之間的聯盟的一種重要手段。在著名的伯克利家族中,伯克利三世莫裏斯勳爵(生於1289年)在8歲時,就與年齡相仿的佐奇勳爵的女兒伊娃結了婚。同樣,伯克利四世也是在8歲時結了婚。“注釋6”伯克利家族之所以早早讓兒子們結婚,就是因為通過婚姻,可以獲得兒媳所帶來豐厚的嫁妝——采邑,倘若兒媳是獨子,那麽,兒媳家的整個財產采邑將由於這種聯姻而被納入到伯克利家族中。伯克利家族不僅僅是擴大了采邑,而且通過聯姻與另一個家族實現了結盟。

  因此,貴族子女的婚姻完全是由父母包辦,完全是為了家族的利益,而他們自己的婚姻又何曾不是如此呢!法國國王路易七世所選擇的三位妻子,第一位是埃莉諾(Eleanor),是相當可觀的阿基坦(Aquitaine)“注釋7”領地的繼承人;第二位是西班牙國王的女兒;第三位雖然不是領地繼承人,但卻是高貴的查理曼的後裔。不僅國王如此,就是伯爵和其他貴族也是一樣。若弗羅瓦(Geoffroi)伯爵的第一妻子阿涅斯(Agnes),是阿基坦威廉的遺孀,一位女繼承人,而且具有高貴的血統——勃艮第伯爵的女兒,意大利國王的孫女,查理曼的後裔;以後,他陸續娶的妻子,也都是名門貴胄。“注釋8”

  貴族不僅關注婚姻所帶來的采邑和門第的榮耀以及由此與另一個有勢力的家族建立起來的政治聯盟,而且也相當重視采邑的傳承問題,即男性繼承人問題。婚姻是貴族延續采邑的一種不可缺少的必要手段,如果妻子沒有生男性繼承人,那麽,貴族可以自由用另一個取代。法國國王路易七世為了獲得男性的繼承人而一生結過三次婚,前兩次婚姻隻生了幾個女兒,於是,在1160年又第三次結婚,到1165年,總算有了繼承人菲利普。路易七世之所以三次婚變,正如喬治·迪比(Georges Duby)所評價的,“結婚不是他自己的事情,而是關係到他整個家族利益的事情。……他最真實的動機,就是惟恐法國王國不是由他自己的血統的後嗣掌管繼承。”“注釋9”不僅路易如此,就是他的兒子菲利普也是一樣,前前後後,結了三次婚。貴族們為了采邑的利益,不斷重新進行婚姻聯盟,直到獲得男性繼承人為止,而不願意因為已有了一個妻子而妨礙了他們的利益。

  中世紀的婚姻不僅是作為拓展采邑的媒介和沿襲采邑的手段,而且也是作為國王和貴族對臣屬附庸卓越功績的一種獎勵和賞賜,以鞏固附庸對自己的效忠。在中世紀,由於嫡長子繼承製的實行,使貴族的其他兒子無采邑可繼承,生活無著落,因此幾乎所有的貴族庶子都夢想通過自己的努力,與一位女繼承人結婚,而12世紀英國騎士威廉·馬歇爾則是其中比較幸運的一位。威廉·馬歇爾前半生一直在四處遊俠尋找自己的運氣,最終,他通過多年忠心耿耿地效忠英國王室和顯著的功績,在1189年,他四十歲時,被英國國王亨利二世賜與了一份相當可觀的婚姻,即同彭布羅克(Pembroke)伯爵的18歲的女兒伊莎貝爾結婚。伊莎貝爾是唯一的繼嗣,是英國最富有的女繼承人之一,繼承了威爾士和愛爾蘭的大片領地。威廉·馬歇爾同伊莎貝爾的婚姻改變了他的命運,使他一舉成為英格蘭最有勢力的伯爵之一。

  由於中世紀的婚姻是直接與采邑以及相附屬的權利緊密相關,這一特點不僅致使一般騎士夢想獲得同富有的女繼承人締親結良緣,而且就是伯爵公爵也是如此。富有的女繼承人或遺孀成為貴族們夢寐以求的目標。當路易七世同他的妻子埃莉諾離婚後,埃莉諾立即成為整個歐洲最引人注目的女性,馬上受到諾曼底公爵亨利和諾弗魯瓦·普朗塔熱內特(Geoffroi Plantagenet)伯爵瘋狂的追逐,因為埃莉諾帶有豐厚的嫁妝——阿基坦的大片領地。為了獲得富有的女性,貴族騎士們千方百計地不擇手段,不惜通過勾引或誘拐或通奸等伎倆,來達到目的。正因為如此,也就不奇怪中世紀上層社會通奸為什麽會頻繁發生了,“通奸決不是虛幻和捏造出來的,而是中世紀上層貴族社會的一大特點。”“注釋10”埃莉諾就是利用通奸這武器擺脫了她所厭惡的丈夫路易七世,而諾曼底公爵亨利也是利用通奸這一武器獲得了埃莉諾。無獨有偶,安茹國王菲爾克(Fulk)知道王後梅桑德(Meisende)與雅法(Jaffa)伯爵,於格·勒皮塞(Hugh of Le Puiset)通奸,但是出於維護自己的榮譽懼怕羞恥而容忍了“注釋11”。因此,中世紀的法律才製訂了對通奸的嚴厲懲罰和禁止。其實,所謂貞操觀念,並不是日耳曼人從荒蠻的原野帶來的美德,而是基督教會經過漫長的堅持不懈教化的結晶。當然,通奸並不是中世紀貴族社會道德敗壞的產物,而是原始社會群婚製遺骸的作祟。由於貴族社會通奸的普遍存在,使貴族生活在恐懼之中,惟恐妻子不貞,這不僅是因為妻子的不貞,使自己和家族蒙受恥辱,而且倘若妻子被誘拐,也將會把她自己的嫁妝——財產或采邑帶入另一個家族,從而給家族財產采邑和聲譽造成巨大的無法挽回的損失。

  既然中世紀的婚姻都是圍繞著采邑和政治結盟展開的,那麽,貴族們與妻子的離婚自然是十分普遍的了。盡管10、11世紀以來,教會就堅持不斷地努力捍衛婚姻的神聖性,直到12世紀後期,教會通過對貴族按照自己的意願任意離婚的行為進行堅持不懈的嚴厲的恐嚇和告誡,這樣,才使得離婚或結婚的程序被納入到法律的規範,即隻有通過法庭的起訴來完成離婚,至此對貴族的任意離婚行為才有所約束。

  婚姻是政治和經濟利益的一種交易行為,那麽,貴族選擇妻子的標準和依據自然是家庭門戶關係、嫁妝、生兒育女的能力,很少考慮相貌的好壞以及情感是否和諧融洽等問題。因而,這種婚姻的結果往往是婚姻情感不和,貴族們則在婚姻之外尋找快樂來滿足他們的淫欲。為此,封建宮廷中就專門蓄養了許多妓女。13世紀後期英格蘭切斯特(Chester)總督的一個附庸是一個尋歡作樂之徒,他在他的莊園裏就蓄養了許多妓女。許多軼聞趣事顯示輕浮的妓女往往成為法國封建貴族家庭事務中十分重要的因素,甚至貴族出生的婦女也成了交際花。

  中世紀婦女在婚姻道德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低下的,婦女們單方麵履行堅守貞節的義務,她們同男性的婚姻也不過是男性借以達到他們政治經濟野心的一種手段和籌碼。除此外,婦女在其他方麵的情況也是如此。在財產權利方麵,在封建早期,絕大多數封地不能由婦女繼承。在12世紀的法國,雖然在沒有兒子的情況下,女兒才能繼承封地,但她們對封地的控製受到種種嚴格的限製:她隻有通過他的丈夫或監護人實施她的繼承特權。如果她沒有結婚,則在父親的監護下;一旦結了婚,就在丈夫的監護下;一旦成為寡婦,她又一次受到監護。例如,1050年,一位叫阿沙爾(Achard)的騎士,在臨終前決定將自己的土地捐贈給教會,為此,依次請求他的兒女放棄他們的繼承權利,而在排列順序上,女婿往往是在他的女兒之前的。這一事例說明婦女財產繼承權是控製在丈夫手中。同樣是11世紀末,一位婦女將自己的嫁妝捐贈給了聖樊尚·德馬鬆(Saint-Vincent de Macon)修道院,但是這項捐贈,不是由她本人而是經由她丈夫貝爾納(Bernard)來實施的。“注釋12”這無疑說明了婦女一旦結婚,她的財產就進入她丈夫的監控下,另一方麵,說明了婦女在法律上,並不是法律關係的主體,法律中之所以寫入了關於婦女的條款,是因為她們是作為男性的財產和作為保護男性對她們私有的權利而被涉及,因而也就不奇怪婦女為什麽無權實施捐贈自己的財產了。至於在司法上的訴訟,婦女們也隻有通過或委托監護人才能進行司法訴訟,有些習慣法允許婦女在受到強奸或丈夫受到謀殺時,采取行動,但大多數法律規定這一行動必需要由監護人來實施。“注釋13”

  中世紀的貴族們主要沉醉於戰爭的角逐,他的妻子給他生兒,滿足他一時的欲望。除此外,婦女在他一生中是無地位的,他對她不感興趣。妻子對丈夫的話是必須服從的,如果妻子膽敢反對丈夫,那麽,她會受到丈夫的一頓鞭打的。武功頌中清楚地顯示12世紀騎士對婦女的態度,這些作品顯然是由男性編寫的,他們注重強調男性們的愛好,很少涉及婦女,即使談及婦女,也不過是作為陪襯——哀悼被殺的丈夫的妻子、教育孩子要英勇的母親的形象而出現的。

  然而,野蠻暴烈的男性的自然傾向和癖好並不是控製貴族階級婚姻和性道德的唯一力量,基督教會是中世紀道德精神和文明的教導者和護衛者。教會對兩性關係的態度十分明確:在婚姻之外的性關係是惡的,甚至是在婚姻之內的性生活,也隻能是為了生育後代的目的時,才是合法的,早期的教父就是這樣認為的,但以後的教士把性生活看成是可以原諒的罪過或過錯。教會堅決捍衛婚姻的長久性和不可分離性,並試圖限製貴族任意離婚的行為。

  至於教會對婦女的態度,總體上講是模糊的。教會一方麵力圖保護婦女免除暴力,教會法規明確規定禁止男人不合理地嚴厲毆打妻子,上帝的和平和上帝的休戰運動也宣講要使婦女免除封建暴力的恐嚇。許多神學家和教士認為,上帝從男人身上的肋骨而不是從某些較低的部分如腳造了婦女,以此證明婦女與男人一樣平等。但是,另一方麵,基督教的禁欲苦行傾向又使教會把婦女視為邪惡的源泉——婦女的存在引誘了男人產生罪惡的念頭與遐想,必然對基督教信徒的信從男人身上的肋骨而不是從某些較低的部分如腳造了婦女,以此證明婦女與男人一樣平等。但是,另一方麵,基督教的禁欲苦行傾向又使教會把婦女視為邪惡的源泉——婦女的存在引誘了男人產生罪惡的念頭與遐想,必然對基督教信徒的信仰產生了影響。托馬斯·阿奎那認為,婦女是完全隸屬於男人的,如同男人歸屬於上帝一樣。阿奎那的這種認識與教導,不能不影響到人們對婦女地位的看法。

  12世紀初意大利托斯坎尼(Tuscany)的馬蒂爾達(Matilda)女伯爵以極大的熱情支持教皇進行改革。

  雖然中世紀貴族婦女總體的地位是低下的,她們完全依附於丈夫,但在夫權下,她們是家務的女管家女主人,小孩在她們的監護下,接受教育。在武功頌中,妻子的建議如果令丈夫不悅,是常常遭到野蠻的毆打,但是這並不能因此而抹殺一個非常重要的事實——婦女完全意識到她們有資格有能力表達她們的觀點。更進一步講,當丈夫不在時,貴婦人們執政,成為城堡與莊園的女主人,甚至是國家的執政者。按照編年史家奧德裏卡斯·瓦伊塔裏斯(Ordericus Vitalis)的描述,“埃夫勒克斯(Evreux)伯爵威廉天生身體虛弱,將埃夫勒克斯郡的管理權全權交給他的妻子控製。女伯爵是聰明的、美麗的、出身高貴的,……她可以完全不理會她的丈夫伯爵的建議,依自己的想法行事。”“注釋14”中世紀時期有許多貴族婦女展現出她們的政治能力,托斯坎尼(Tuscany)的馬蒂爾達(Matilda)女伯爵在11世紀意大利掌管著一個非常重要的封建政權,而且在幫助教皇抗擊德國皇帝亨利四世的鬥爭中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英國征服者威廉和亨利一世以及亨利二世的妻子,在他們不在時攝政,全權執掌國政。在德國,從大約9世紀起,王後已經用自己的名字簽署文件,康拉德二世(102—1039)統治時期,他的妻子吉澤拉就開始插手處理公文。再就是在德國曆史上由於一些國王尚未成年,常常由其母親攝政,如,墨洛溫時期具有傳奇色彩的布呂希爾德、奧托三世的攝政特奧法努和阿德爾海德、亨利四世的攝政阿戈內斯。“注釋15”貴族婦女不僅在政治上展現了自己的才能,在軍事上也是如此,她們在軍事上並不是絲毫沒有價值的擺設。在12世紀,英國征服者威廉的孫女馬蒂爾達(Matilda)在英國內戰中,親自率領自己的軍隊抗擊她的侄兒斯蒂芬·布盧瓦(Stephen of Blois)。“注釋16”同樣,13世紀,戴姆·尼古拉·德拉海(Dame Nicolaa de la Haye)堅守林肯城堡,抵禦法國王子路易的軍隊和英國叛亂男爵的進攻,直到威廉·馬歇爾來援助解救。“注釋17”中世紀貴族婦女這種在政治和軍事上的影響,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得益於日耳曼人殘存的母權製的作用。盡管總體上講,貴族婦女是絕對依賴於丈夫的,她同外部的聯係是通過他獲得的,但是貴族婦女在男人控製的社會中,還是享有一定的尊嚴與權威的,附庸與仆人以及吟遊詩人都是竭力追求貴婦人們讚賞的。

  “注釋1”艾因哈德:《查理大帝傳》(戚國淦譯),第22、24頁。

  “注釋2”Sidney Painter,French knight,p97.

  “注釋3”Sidney Paintyer,French knight,p99.

  “注釋4”Sidney Paintyer,French knight,p98.

  “注釋5”《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論婦女》,中國婦女出版社1978年,第132頁。

  “注釋6”艾琳·鮑爾:《女性與上帝》(樂愛國譯),第29頁。

  “注釋7”Aquitaine法國南部的封建領地,可譯為阿基坦或阿奎丹。

  “注釋8”Georges Duby,The knight,The lady,and The priest。The making of Modern Marriage in Medieval France,p91.

  “注釋9”Georges Duby,The knight,The lady,and The priest。The making of Modern Marriage in Medieval France,p192.

  “注釋10”Georges Duby,The knight,The lady,and The priest。The making of Modern Marriage in Medieval France,p197.

  “注釋11”Robert Payne,The dream and The tomb:A History of the crusades,p140.

  “注釋12”Georges Duby,The knight,The lady,and The priest。The making of Modern Marriage in Medieval France,p102.

  “注釋13”Sidney Painter,French Knight,p102.

  “注釋14”Joseph&Frances Gies,Life in a Medieval Castle,p84.

  “注釋15”漢斯—維爾內·格茨:《歐洲中世紀生活》(王亞平譯),第48頁。

  “注釋16”Joseph&Frances Gies,Life in a Medieval Castle,p84.

  “注釋17”Joseph&Frances Gies,Life in a Medieval Castle,p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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