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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落實民族政策

  新中國建立後,黨的民族政策在烏江流域逐步落實,其內容包括幾個方麵:

  一、恢複民族成分

  (一)渝東南地區

  恢複民族成分是一項複雜的工作。曆史上有許多本來就是少數民族的群眾,因種種原因,不敢申報自己的民族成分;有的民族意識很強的幹部和群眾,新中國成立初期就積極向政府申報自己的民族成分,如苗族、土家族、仡佬族、侗族等。後來又因為眾所周知的原因,申報民族成分的工作一直拖延到1981年才全麵鋪開。我們這裏以烏江下遊的原黔江地區恢複土家族、苗族成分的過程予以說明。

  1981年5月20日,中共酉陽縣委常委會決定:參照來鳳、鶴峰情況,全麵開展民族政策的落實工作,著手恢複土家族、苗族的民族成分。

  5月24日,酉陽縣委常務副書記白新民與宋玉鵬、李元忠一行三人,取道秀山,往貴州鬆桃,出湘西,轉恩施地區,過黔江縣,途經10餘個州縣,聽取了數十名土家族苗族知名人士和專家學者的介紹,查閱了數十部地方誌,研讀了與土家族有關的專著、文件上百件。回到縣內與本地大量資料印證,經研究確認酉陽有大量群眾的民族成分應有少數民族。1964年第二次全國人口普查時,秀山和酉陽兩縣就有4萬餘人填報土家族和苗族;70年代末,酉陽即有9萬餘人填報為土家族和苗族。1981年7月3日,酉陽縣委常委會決定:進一步搞好調查研究,結合第三次人口普查,把全縣少數民族人口搞準確。10月30日,酉陽成立民族事務委員會,組織力量進行恢複民族成分工作。

  為使秀山和酉陽兩縣要求民族區域自治早日實現,12月中旬,原涪陵地區民委組織兩縣有關同誌到成都專題匯報。省委副書記、副省長天寶、省委民工委書記郜致遠、省民委主任孫自強等領導同誌熱情接待了匯報團,一致認為酉陽、秀山是少數民族地區,要求自治是應當的。涪陵地委指示,可正式向省委省政府寫報告。

  1982年2月中旬,四川省民工委和民委派出以民委副主任馮冰向為首的川東南少數民族問題考察組。他們先到恩施、吉首、沿河等毗鄰地區,再深入秀山、酉陽的區鄉,並聽取了縣上的匯報。考察組最後的結論是:酉陽、秀山的確是土家族、苗族聚居區,應當爭取成立自治縣。

  相繼國家民委又派出了以政治司副司長張爾駒為首,以及民院專家學者組成的考察組,到湘西、銅仁,3月23日到秀山,在秀山、酉陽考察,聽匯報,最後到黔江召開座談會,對部分群眾要求恢複土家族、苗族成分的願望以及恢複民族成分的基本條件進行了具體的討論。

  4月19日,國家民委召開了有湘、鄂、川、黔四省有關同誌和北京有關院校、研究機關專家學者參加的關於部分群眾要求恢複土家族成分的座談會。通過反複認真討論,會議通過了《紀要》初稿。該《紀要》的主要精神是:恢複土家族成分的工作,主要是在清代“改土歸流”時的土家族土司、土官管轄的地區,在其周圍的衛所地區和邊沿地帶也有這個問題。現在要求恢複土家族成分的人們的狀況,大體分為三類:一是語言比較完整,民族特點比較顯著;二是語言基本消失隻保留稱謂和少量詞匯,還程度不同地保留著民族特點;三是語言全部消失,民族特點已基本消失,但具有一定的民族意識。《紀要》還強調指出:在恢複部分群眾土家族成分時,要注意掌握兩點:一是申請恢複土家族成分有一定的土家族語言、民族特點;二是土家族同其他民族通婚所生子女,追溯血緣不能過久,最遠的以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為限。

  根據《紀要》精神,5月,酉陽縣對前階段恢複民族成分的情況進行了全麵複查、審定。恢複民族成分必須是自報公議,即自己申請,說出依據,領導小組審定。在整個民族成分認定過程中,堅持“政策宣傳好,調查研究細,填報講依據,審定憑杠子,張榜聽反映,定案改戶口”的原則。

  黔江根據《紀要》精神,結合試點情況,提出了五條原則,作為恢複民族成分的依據。即:一是還保留有土家族、苗族語言中少量詞匯和稱謂,並程度不同地保留著民族特點;二是雍正十三年(1735)“改土歸流”前,居住在酉陽的土司管轄區的土家族群眾的後代,並保留有土家族、苗族的某些風俗習慣和一定民族意識;三是祖祖輩輩自稱為“土家”、“苗家”,或者過去明顯地被蔑稱為“蠻子”、“苗子”的;四是從外地遷居本縣,或從土司地區遷到非土司地區的,其同族同宗被定為土家族、苗族的,並有某些聯係或一定依據的;五是土家族、苗族與漢族通婚的子女,18歲以上可選擇父母任何一方的民族成分,18歲以下由父母協商,隨父、隨母均可。父母死亡,可選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任何一方的民族成分,不能再上溯血緣關係。

  (二)貴州地區

  黔東北地區,屬武陵山脈,曆史上,這裏曾是土家族、苗族、仡佬族、侗族等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在新中國成立後,許多少數民族不敢申報自己的民族成分,有些少數民族,由於受到“左”的錯誤民族政策和“文化大革命”的影響,未能實現恢複民族成分的願望。十一屆三中全會後,他們紛紛表達出要求恢複民族成分的強烈願望。

  隨著國務院人口普查領導小組《關於恢複和更改民族成分的處理原則的通知》和國家民委“湘、鄂、川、黔邊境地區恢複土家族民族成分座談會”的召開,貴州銅仁地區的沿河、印江、思南、德江、石阡、江口、銅仁、玉屏、萬山等縣的群眾紛紛要求恢複土家族、侗族、仡佬族、苗族等少數民族成分。從此拉開了貴州省恢複民族成分工作的大幕。

  1982年11月15~20日,貴州省民族事務委員會在凱裏召開民族識別座談會,各縣市匯報了民族識別工作和摸底抽查情況。當時玉屏、沿河、萬山、石阡、道真、務川等縣要求恢複土家族、侗族、仡佬族、苗族群眾40餘萬。

  1983年3月,在畢節召開了全省民族識別工作匯報會,並提出:“在工作中,要切實按照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1982〕民政字240號文件精神處理好,一定要本著科學依據與群眾意願相結合的原則。但是應該看到,恢複民族成分的問題是曆史遺留的一個複雜問題,民族特征並不太明顯,史料缺乏,工作難度大,任務艱巨,這就需要深入細致,做好紮實工作,尤其是民族特征方麵的考證,不能放鬆,盡可能在這方麵取得依據。態度是:既要積極,又要穩妥。”

  1983年3月,銅仁地區成立了民族識別領導小組,社會民族識別辦公室。後銅仁地區所屬各縣成立領導小組47個,成員266人,設立辦公室52個。

  1983年5月,貴州省民族事務委員會副主任劉廣洛帶隊,到四川酉陽、秀山兩個土家族自治縣進行了為期18天的考察。考察結束後向中共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寫了考察報告。同年10月,貴州省民族事務委員會副主任張人位帶領民族識別辦公室一行到黔東北沿河等縣進行曆史族源、民族語言、民族風俗習慣及民族特征、民族意願方麵的調查。接著由陳永康副主任帶隊到銅仁地區的相關縣、市和遵義地區的道真、務川對恢複仡佬族、土家族民族成分進行實地考察。

  1984年6月,受中共貴州省委的指示,貴州省民族事務委員會抽調專家學者赴湖南、湖北、四川進行了8天的考察學習。後回到黔東北地區進行了為期13天的考察,先後到了沿河、德江、思南、印江、鬆桃、江口、銅仁、道真、務川等縣聽取了各縣對恢複民族成分的匯報,又深入到恢複民族成分工作的9個點,進行實地調查。考察結束後,考察組分別向中共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寫了《關於考察我省部分群眾要求恢複土家族成分問題的報告》。

  貴州省的少數民族成分恢複工作,在經過細致負責的調查和研究後,逐步取得相關成果:

  1982年12月15日,經貴州省人民政府批準:玉屏縣恢複侗族民族成分63000人,苗族民族成分1400人;萬山特區恢複侗族民族成分2800人。

  1984年5月28日,經貴州省人民政府批準:沿河縣恢複土家族民族成分180298人,苗族民族成分2149人。

  1984年8月5日經貴州省人民政府批準:務川縣恢複仡佬族民族成分84785人,苗族民族成分64562人,土家族民族成分27614人。道真縣恢複仡佬族民族成分66968人,苗族民族成分38475人,土家族民族成分12941人。

  1986年貴州省人民政府批準:印江縣恢複土家族民族成分141036人,苗族民族成分32137人,其他民族成分47人;德江縣恢複土家族民族成分147644人,苗族民族成分5019人,其他民族成分156人;江口縣恢複土家族民族成分43833人,苗族民族成分61153人,仡佬族民族成分2860人。

  1986年7月4日貴州省人民政府批準:石阡縣恢複仡佬族民族成分53605人,侗族民族成分49004人,苗族民族成分10696人,土家族民族成分4500人,蒙古族民族成分2535人,瑤族民族成分1693人,羌族民族成分623人,壯族民族成分585人,布依族民族成分447人,彝族民族成分369人,回族民族成分323人,滿族民族成分131人。

  (三)鄂西地區

  1954年,湖北省人民委員會民族事務處工作組,曾到來鳳縣對土家族作重點調查。1956年,著名專家潘光旦教授,來到來鳳、宣恩、鹹豐、利川4縣對土家族進行考察。1957年5月,湖北省視察團民族工作組在來鳳、鶴峰、宣恩3縣,對土家族進行考察。1958年3月到5月,省民族宗教事務處副處長吳傳一率領工作組,以來鳳為重點,對土家族作了係統調查。

  1981年秋,國家民委派劉孝瑜和省民族宗教事務處一道來恩施地區指導民族成分恢複工作。1982年3月,國家民委政法司司長張宗爾、民族區域自治處處長楊一星等在湘西北、黔東北、川東南和鄂西南調查後,在恩施召開湘、鄂、黔有關民族工作會議,研究土家族民族成分問題。確定恢複民族成分的基本方針:一、恢複土家族民族成分,主要在清代改土歸流前德原土司、土官管轄地土家族取及周圍的衛所地區,包括這些地區的邊沿地帶;二、有土家族特點,如過趕年,崇拜圖網,跳擺手舞,撒爾嗬等,且具有民族意識,本人要求恢複土家族成分者;三、苗族、侗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來自各自的民族地區,有民族特點和民族意識,要求恢複其本民族成分者;四、有關各民族間互相通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分,年滿18歲的由自己選擇父母一方的民族成分,不滿18歲的,由父母商定,依父親或母親的成分均可。如父母死亡,可以選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民族成分,不能再上溯親緣關係;五、國家職工申請恢複民族成分要經原住縣的民族機構證明。

  1982年夏,與全國第三次人口普查相結合,進行民族成分登記。共統計全地區恢複土家族1070587人,苗族177573人,侗族21148人,回族3448人,蒙古族1604人,其他少數民族4291人。

  二、實現民族區域自治

  民族區域自治是我國解決民族問題的一項基本政策和基本製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為貫徹實施《憲法》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的實踐過程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並於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在識別少數民族、恢複少數民族成分的基礎上,烏江流域民族地區先後成立了一些自治縣和很多民族鄉。

  1954年11月11日,經國務院批準,撤銷威寧縣,成立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區;

  1956年,設立鬆桃苗族自治縣;

  1963年9月11日,成立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

  1983年8月19日,經國務院批準,設立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1983年4月4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建立;

  1983年11月,經國務院批準,撤銷黔江縣,建立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1983年11月11日,成立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1983年,成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1984年11月10日,國務院批準建立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

  1984年,成立石柱土家族自治縣;

  1986年10月7日,成立沿河土家族自治縣;

  1986年12月13日,成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1986年8月21日,成立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

  1990年,成立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縣;

  2000年,成立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

  民族鄉是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建立的鄉一級地方行政區域。到目前為止,烏江流域有350多個少數民族鄉,僅貴陽市就有19個。這些鄉村大都處在遠離公路、交通不便的深山之中,自然條件相對較差。

  三、落實民族經濟政策

  烏江流域民族地區,地理狀況獨特,山多地少。各少數民族地區生產力相對來說十分低下,在封建時期,經濟基礎十分薄弱,各少數民族終年勞累,仍不得溫飽。解放後,國家針對少數民族地區規定了一係列的民族經濟照顧政策,為發展少數民族經濟,各地方政府也實行了大量措施來落實民族經濟政策。

  一是大量發放了各種農業貸款。如貴州省為了幫助少數民族解決生產資料的困難,僅1951年至1954年就在全省32個少數民族人口較多的縣發放了貸款1530億(舊幣)1953年到1954年,中央還特別撥給130多億的無償農具專款,製作了大小鐵製農具80餘萬件,發放到羅甸、雷山、台江、威寧、納雍、紫雲等少數民族手中。

  二是對少數民族實行輕稅政策。首先是減免農業稅,從1951年到1954年,貴州省人民政府從少數民族地區實際出發,針對少數民族地區農業生產實際情況,實行輕稅政策,對地處高寒山區的威寧、畢節、大方、納雍、水城、赫章、六枝、榕江、從江、劍河等19個少數民族縣減免農業稅。僅1951年就減免769.42萬公斤,1952年減免214萬公斤,1953年又減免538.44萬公斤。其次是減免酒稅和屠宰稅,為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貴州解放後,貴州省人民政府即對少數民族自釀自飲的酒稅和自宰自食的屠宰稅給予減免。1953年4月15日以財稅〔1953〕字10號重申了這一規定。

  三是給予民族自治地方一定的財政自主權。例如,1953年11月政務院在《關於編造1954年預算草案的指示》中規定:“民族自治區在財政上應有一定範圍的自治權,其財政管理在中央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下,暫采取各該自治區統收統支辦法。除關稅、鹽稅和國營企業收入外,所有在該自治區之一切收入均歸其統收,而自治區的一切支出,亦由其統支。統收統支有餘者,上解中央;不足者,由中央補助。”

  四是扶持民族地區商業、民族貿易業的發展。其措施有建立和發展國營貿易,擴大商業網點;扶持少數民族特需用品生產,保證市場供應。如貴州省,1956年,特需商品供應品種1200種,金額219.9萬元,1965年至1980年特需商品銷售總值1.3億元,平均年銷售703萬元。1974年至1985年,國家先後撥給貴州民族用品基地投資250多萬元,其中民族用品投資244.44萬元,其他投資5.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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