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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各朝對烏江流域的經營與民族政策

  一、蜀漢對烏江流域的經營

  蜀漢時期統治烏江流域中上遊地區的基本策略,是重在安撫和籠絡。蜀漢先後任命一些大姓和夷帥為南中諸郡的官吏,見於《華陽國誌》記載者有如:建伶令爨習,��郡丞朱褒。大姓、夷帥若有反叛,一般也從寬處理,甚至多方遷就,絕不輕易用兵。例如:朱提郡大姓朱褒攻殺益州巡行官吏常房,諸葛亮誅殺常房諸子,徙常房四弟於越錨地區,目的是“欲以安之”。蜀漢的上述做法,是在對南中統治尚未鞏固情況下采取的權宜之策,屬不得已而為之。諸葛亮率眾南征,平定了南中地區大姓和夷帥的反叛,嚴重打擊了他們的力量,為蜀漢在南中地區建立穩定的統治準備了必要的條件。南征結束以後,諸葛亮認真聽取屬下的意見並經過周密的考慮,製定了統治南中比較係統的政策,這一政策的基本內容是:

  (一)為實現南中地區的長治久安,注意在南中諸族中攬收人心,依法而治,並采取鎮撫兼用的統治方法

  諸葛亮是一位比較清醒而務實的封建政治家,他把平定南中與北伐中原進而統一天下的遠大目標相聯係。安定南中以穩定後方,並從南中汲取北進所需的物資和兵源,是諸葛亮南中治策基本的出發點。為平息反叛並使蜀漢在南中的統治做到長治久安,必須使反叛者心服認輸,承認蜀漢的力量和權威,否則如馬謖所說:“雖今日破之,明日複反耳。”因此,諸葛亮讚同馬謖“心戰為上,兵戰為下,願公服其心而已”的建議,並對反叛大姓和夷帥的首領孟獲“七擒七縱”,務使其徹底心服。平叛之後,諸葛亮又施行了一係列重在安撫和立法施治的措施。在諸葛亮南征以後統治南中的官吏,大都能領會諸葛亮的意圖並遵循其製定的政策。例如,據《華陽國誌・南中誌》載:�降都督馬忠“撫育恤理,甚有威惠”,“為人寬濟有度量”,“處事能斷,威恩並立,是以蠻夷畏而愛之”。如果背離諸葛亮既定的政策對南中諸族一味鎮壓,勢必造成南中政局的動蕩。可以說,蜀漢對南中諸族鎮撫兼用依法治理的做法,是在南征以後蜀漢全麵統治南中地區的38年間,南中政局基本上能保持穩定的一個重要的原因。諸葛亮從長遠目標出發,對南中諸族表現出一定程度的尊重,並在不放棄武力的前提下,對南中諸族喻之以理與依法治理,同時注意保持這一政策的連續性,製定和施行了這一策略,也正是諸葛亮統治南中超邁前人之處。

  當然,蜀漢在南中地區比較成功的統治,仍是以強大的武力作為後盾。南征時諸葛亮對敵人先施以軍事打擊,在穩操勝券的情況下,才對孟獲進行“七擒七縱”。南征取得勝利以後,鎮守南中地區的官吏和軍將,對出現的反叛通常也是先訴諸武力,再視情況來決定是否招降。可以說,根據具體情況鎮壓與撫綏相兼,兩者交替使用,是南征以後蜀漢在南中治策的一個重要的特點。

  (二)對南中地區的各派政治勢力,蜀漢根據其對自己的態度和力量強弱的程度,而予以區別對待

  於對立麵和盟友進行具體的分析,根據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對策,是諸葛亮一貫的策略思想。南中平定以後,諸葛亮在對南中各派勢力進行細致分析的基礎上,製定了不同的治策。對擁護蜀漢的大姓,諸葛亮總的方針是積極扶植,增強其經濟實力,提高其社會地位,吸收他們參加蜀漢政權的統治。對堅決擁蜀的大姓和“夷帥”,諸葛亮委以重任。而對孟獲等叛而後降的大姓,諸葛亮亦委之以官,但調離南中至成都任職,與堅決擁蜀大姓和“夷帥”相比,受信任的程度要低得多。諸葛亮在遷南中“勁卒青羌”(叟族)萬餘家入蜀為軍的同時,又分青羌羸弱者配焦、雍、婁、爨、孟、量、毛、李諸大姓為部曲,並設五部都尉對之進行訓練,戰時隨軍出征。又“勸令”大姓出金帛聘“惡夷”為家部曲,得部曲多者許其“世襲官”。自此以後,大姓活動地區的夷族“以漸服屬於漢,成夷、漢部曲”。諸葛亮說服或命令大姓吸收夷人為部曲,對大姓經濟實力的壯大起到了推動的作用。大姓力量的增強,與蜀漢借助大姓來統治南中的設想是合拍的。少數民族充當大姓的部曲,其生產方式由原來的奴隸製改變為封建領主製,對郡縣地區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也具有深遠的意義。由記載觀之,諸葛亮對大姓的政策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南征結束到曹魏並蜀的38年間,南中地區的大姓沒有發動過較大的起事。對主要居住在山區的叟和昆明諸族,諸葛亮認為其“失意則相攻,居洞依山,或聚或散”,官府很難約束,因此,蜀漢對叟和昆明一類的山地民族,實行重在防範和分化瓦解的政策。對歸順的夷王和叟帥,蜀漢沿用秦漢以來的羈縻之策封其為王、侯、邑侯和邑長。諸葛亮還頒給南中諸夷繪有示意圖案的“圖譜”,形象地告訴他們官府與天地、日月、君長一樣應受崇敬和服從,郡縣官吏在巡視夷族居住地區時,夷人有牽牛負酒迎接並進獻金寶的義務。對歸順朝廷的少數民族,諸葛亮還發給“瑞錦鐵券”,令其在蜀漢刺史、校尉巡至其地時呈上,表示自己為恭順良民。南中諸夷對蜀漢賜予的“圖譜”和“瑞錦鐵券”,也十分珍視看重。對出現的反叛,蜀漢的做法是迅速鎮壓,有時把反叛者的首領遷往其他地方安置。《三國誌・蜀書・李恢傳》說:諸葛亮南征歸蜀後南夷複叛,李恢平定反叛後“徙其豪帥於成都”。

  (三)在南中地區積極發展社會生產,同時征收賦稅和汲取兵力

  南征以後,在官府的組織下參加屯田生產,這不僅有利於南中地區農業生產的發展,對加強邊疆與雲南腹地各民族居民間的聯係,也具有積極的意義。在蜀漢積極的經營下,南中地區的社會經濟有了較大的發展。在此基礎上,蜀漢廣泛收取賦稅以供軍需。《三國誌・蜀書・李恢傳》言:南征以後,“蜀漢賦出叟、濮,耕牛、戰馬、金銀、犀革,充繼軍資,於時費用不乏”。《華陽國誌・南中誌》說:南中諸族“出其金銀、丹漆、耕牛、戰馬,以給軍國之用”。從此類記載來看,蜀漢在南中地區收納的物資,主要有金銀、牛馬,以及鹽、布、丹漆等3大類,收賦的對象既有大姓,也有濮、叟和昆明等少數民族。而且納賦的性質,已不是封建王朝向邊疆民族象征性少量征收的貢賦,實質上是經濟剝削,即為增加蜀漢軍儲和國庫收入正式征收的“官賦”。

  二、吳國對烏江流域民族的策略

  因為三國爭戰的需要,亦為了穩定後方,吳國統治時期對境內烏江流域少數民采取了以征伐為主,輔以安撫的統治策略。

  (一)注重征伐,招降少數民族,以解兵源與生產之需

  分布在今湘、鄂、川、黔交界地帶沅水上遊的武陵蠻,吳國時期曾多次遭到討伐,例如《三國誌・吳書》載:建安中“武陵蠻夷反亂,攻守城邑”,孫權以黃蓋為武陵郡太守,“誅討魁帥,附從者赦之”。黃龍三年(231年)呂岱屯軍長沙,“會武陵蠻夷蠢動,岱與太常潘浚共討定之”。永安六年(263年)武陵太守鍾離牧率兵討伐武陵蠻,“斬惡民懷異心者魁帥百餘人及其支黨千餘級”。吳國將征伐俘獲的少數民族,“強者為兵,羸者補戶”,讓他們參與軍隊和種植作物,來彌補軍隊開銷。如,建安中,陸遜征“山寇”後,“強者為兵,羸者補戶,得精卒數萬人”《三國誌・陸遜傳》。《三國誌・吳書》卷55載淩統以“山中人尚多壯悍,可以恩威誘也,權令東占且討之……得精兵萬餘人”。

  (二)分封酋領,進行拉攏

  吳國為了拉攏少數民族首領,穩定國內局勢,減少少數民族的反抗,集中力量對付外敵。采取了分封、拉攏的政策。如保留“夷王”、“侯”、“君長”的稱號。《三國誌・吳書》卷55載:建安中,武陵郡“蠻夷反亂,攻守城以邑,乃以蓋領太守”,黃蓋“誅討魁帥,附從者赦之”,同一年“自春訖夏,寇亂盡平,諸幽邃巴、醴、由、誕邑侯君長,皆改操易節,奉禮請見,郡境遂清”。

  三、兩晉南朝對烏江流域民族的治理

  (一)西晉時期

  西晉王朝除了繼承以前朝代實行的羈縻、懷柔政策外,還根據實際情況對少數民族采取了一定政策。

  首先是“征收”和“役使”。總體說來,這種征收較之漢族內地還是比較少的,如,《晉書・食貨誌》說:“及平吳之後……又製戶調之式。”其內容是:“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其諸邊郡,或三分之二,遠者三分之一。夷人輸布,戶一匹,遠者或一丈。”這就是說在一個成丁男子(十六歲以上)為戶主的家庭裏,每年要繳納戶調絹三匹、綿三斤。沒有丁男,而以婦女或次丁男(十三至十五或六十一至六十五歲)為戶主的家庭,按丁男之戶減半交納。少數民族每戶繳布一匹,邊遠地區可隻繳一丈。而所謂“役使”則是將少數民族征發為兵,以鞏固王權、補充兵員,同時滿足貴族豪強對奴隸和勞動力的需要。

  其次是設置軍事機構,對少數民族地區實行軍事管製。如泰康三年(282年)設置南夷校尉,《華陽國誌・大同誌》載:罷寧州置南夷府,以天水李毅為校尉,持節,統兵鎮南中,統五十八部夷族,都監行事。並且將��、越�、朱提三郡劃出,由新建的南夷府統轄。又如設置蠻夷中郎將,管理西南部地區的眾多民族事務,設置護蠻夷中郎將,其中郎將者“或領刺史,或持節為之”。泰始九年(273年)王戎為“荊州刺史、楊烈將軍,領南蠻校尉”,管製的蠻夷有山越、湘州蠻、武陵蠻夷等。

  (二)東晉南朝時期

  東晉南朝時期,今烏江流域在軍事上分屬南蠻校尉、平蠻校尉、鎮蠻校尉和三巴校尉管轄。在行政上,設置了一係列左郡左縣和僚郡俚郡,以加強對少數民族的管理,南朝最初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左郡左縣和僚郡俚郡都是一些規模小、人口少的小郡縣,它是以各族氏族部落的居住地域來建立的,由於氏族部落經濟文化落後,又時常遷徙,故郡縣設置很不穩定,變化也比較頻繁,是故南朝所設立之左郡左縣和僚郡俚郡,具體地域尚待考證。南朝在邊疆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設置左郡左縣和僚郡俚郡,有著重大的曆史意義和作用,它是秦漢時期設置的“道”和唐宋時期少數民族地區“羈縻州、縣、洞”的一個過渡階段,作為一種政治體製,在曆史上有著重要的意義。

  左郡左縣隸屬於州,《宋書・州郡誌》和《南齊書・州郡誌》等相關誌書的記載,涉及到烏江流域的州有荊、湘、雍、郢、司等五州。對此《南齊書》卷58載:“蠻,種類繁多,言語不一,鹹依山穀,布荊、湘、雍、郢、司等五州界。宋世封西陽蠻梅蟲生為高山侯,田治生為威山侯,梅加羊為�山侯。太祖即位,有司奏蠻封應在解例,參議以:‘戎夷疏爵,理章列代;酋豪世襲,事炳前葉。今宸曆改物,舊冊勺降,而梅生等保落奉政,事須繩總,恩命升讚,有異常品。謂宜存名以訓殊俗。’詔:‘特留。’以治生為輔國將軍、虎賁中郎,轉建寧郡太守,將軍、侯如故。”如對現鄂、渝邊區的“夷”人首領,東晉王朝賜以王、侯、將軍名號。史載:“晉太興三年,建平夷王向弘、向�等詣台求拜除,尚書郎張亮議:‘夷貊不可假以軍號。’元帝詔特以弘為折衝將軍、當平鄉侯,並親晉王,賜以朝服。宗頭其後也。太祖置巴州以威靜之。”

  東晉南朝為了鞏固民族地區的統治和穩定社會秩序,不僅封賜民族酋領的爵位,而且還維護民族酋領的王位傳襲。如齊高帝時,武陵酉溪蠻王位被篡奪,豫章文獻王嶷,史載:“酉溪蠻王田頭疑死,其弟婁侯篡立,頭疑子田都走入獠中。於是蠻部大亂,抄掠至郡城下,嶷遣隊主張英兒擊破之。田都自獠中請立,而婁侯亦歸附。嶷誅婁侯於郡獄,命田都繼其父,蠻眾乃安。”《南史・齊高帝諸子列傳上》。

  東晉、南朝政權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故還大量從少數民族中遷徙人口,遷往較富庶地區,以為營戶。如東晉初,益州李氏,由於戰亂,人力、物力匱乏,從��郡遷徙了大量僚人,《益州記》載:“晉康帝建元元年,蜀李壽從��引僚入蜀。李雄時,常遣李壽攻朱提,遂有南中之地。壽既篡位,以郊甸未實,都邑空虛,乃役旁郡戶三丁以上以實成都。又徙��引僚入蜀境,自象山以北盡為僚居。蜀本無僚,自是始出巴西、渠川、廣漢、陽安、資中、犍為、梓潼,布在山穀,十餘萬家。僚遂挨山旁穀,與土人參居,居家頗輸租稅,在深山者不為編戶。種類滋蔓,保據岩壑,依林履險,若履平地。性又無知,殆同禽獸,諸夷之中,難以道義招懷也。”又如南朝時宋文帝元嘉二十二年(445年)“雍州刺史武陵王駿討緣沔蠻,移一萬四千餘口於京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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