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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李大釗的人權思想

  人權的完整意義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發展的權利。人權是國家主權範圍內的問題,評價人權狀況不能割斷曆史和脫離國情,人權普遍性的原則必須同國情相結合。

  李大釗關於人權思想的論述,沒有寫下專門的篇章,而是散見於他的《民彝與政治》、《論民權的旁落》、《憲法與思想自由》、《危險思想與言論自由》、《現代的女權運動》等多篇論著之中,其鮮明特點是倡導個性解放和言論自由,試圖把個人的人權與社會主義人權觀念結合成為一體,形成一種解放個性、實現自我的社會主義人權理論。

  “無我”“有我”是有無人權的分界線

  李大釗指出:中國在封建帝王專製之下,人民大眾是處於“無我”狀態之中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帝王是天子,他的一切行徑都代表了上天的意誌,用苛刻刑法壓製人民的言論自由,“誹謗者族,這偶語者棄市。”

  《史記·高祖本紀》。

  口裏不言,心中譏議,有“腹誹之法”,也要殺頭。

  《史記·平準書》。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論語·泰伯第八》。

  庶民“幾乎人人盡喪其為我,而甘為聖者之虛聲劫奪以去”

  作為人權“權利束”中最根本的生存權都掌握在帝王將相的手中,再加之“神權”、“族權”,女子再加上一個“夫權”。這促使李大釗在《民彝與政治》一文中寫道:“餘思之,且重思之,則君主專製之禍耳。蓋民與君不兩立,自由與專製不並存,是故君主生則國民死,專製活則自由亡。而專製之政與君主之製,如水與魚,如膠與漆,固結不解,形影相依。”

  於是,庶民隻能“諷經詁典”,不知“有我”,更不知有新使命、新理想。發展下去“則我之既無,國於何有?若吾華者,亦終底於亡耳”。

  李大釗從封建專製帝王統治下的庶民“無我”,推論出這種無我導致的人權喪失,最終必然發展到亡國的地步。從而以國家民族發展的高度提出了樹立“有我”的人權觀念。

  李大釗論證說,就是被封建帝王奉為聖哲的孔子和孟子,也還是承認“有我”的。孔子說:“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為者亦若是”。孟子說:“當今之世,舍我其誰”。表明孔、孟“亦示人以有我矣”。

  真要學習孔、孟,就應當“學其有我,遵其自重之精神,以行己立身、問學從政而已足”。“孔孟亦何嚐責人以必犧牲其自我之權威。而低首下心甘為其傀儡也哉!”

  這應該說是李大釗對孔孟的科學評價,即看到並肯定了孔孟儒學的人學本質:“有我”。

  憲法是國民自由的保證書

  憲法用規定公民權利和自由的方式來確認人權的基本內容。憲法規定國家製度和社會製度的基本原則以及國家機構的組織原則和方式等,目的在於保障人權的實現。列寧說:“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憲法體現人權的要求,是保障人權的根本法。

  李大釗強調憲政與個人自由不可分離,國民應該享有製憲權,製憲權是人權的主要內容,為一切權利之首。“自有英之《大憲章》法之《人權宣言》為近世人類自由之保證書,各國憲法莫不宗為泰鬥,如身體自由、財產自由、家宅自由、書信秘密自由、出版自由、教授自由、集會結社自由、信仰自由諸犖犖大端,皆以明文規定於其中。”

  《大憲章》標誌著英國憲法的起源。1215年6月15日,獲得軍事勝利的貴族集團與約翰國王在倫敦附近的蘭尼米德草地談判,約翰無奈地批準《大憲章》。此後美國、法國陸續仿效,製定憲法或《人權宣言》,憲法為保障自由人權而設,以保障個人自由,憲政的精神在於自由人權。因此,李大釗認為作為民國憲法的《天壇草案》竟然規定“國民教育以孔子之道為修身大本”,是與憲法的思想信仰自由原則相悖的,“則其憲法將為陳腐死人之憲法,非我輩生人之憲法也,荒陵古墓中之憲法,非光天化日中之憲法也,護持偶像權威之憲法,非保障生民利益之憲法也。”

  “將為萌芽專製之憲法,非為孕育自由之憲法也;將為束製民彝之憲法,非為解放人權之憲法也;將為野心家利用之憲法,非為平民百姓日常享用之憲法也。”

  李大釗認定憲法是保障個人自由的證劵。“自由為人類生存必需之要求,無自由則無生存之價值。憲法上之自由,為立憲國民生存必需之要求;無憲法上之自由,則無立憲國民生存之價值。吾人苟欲為幸福之立憲國民,當先求善良之憲法;苟欲求善良之憲法,當先求憲法之能保障充分之自由。”

  個人自由與個人主義

  李大釗重視個性解放和個人自由的思想接受了穆勒等個人主義理論的影響。他對個人主義的認識有一個發展過程,1918年以前對穆勒等個人主義學說所作介紹的重點是倡導個性解放、個人自由,主張人格獨立自主。把家族主義與個人主義的對立、重視集體與重視個人的對立、抑製自我與滿足自我的對立,看做是東西方文化的重要差別之處。弘揚個人主義而抨擊家族主義,對個人主義抱肯定態度。1919年以後的馬克思主義觀確立時期,李大釗對個人主義的認識,主要是從經濟學說史角度出發,把個人主義看做是近代經濟學說的傳統,社會主義和人道主義則是反傳統的經濟思想,承認西方現行經濟組織的合理性,也承認其中個人利己活動的合理性。到了社會主義經濟學的時期,則從根本上否定現行經濟製度的合理性而致力於社會革命;人道主義經濟學則側重於改造人心宣揚道德革命。社會主義和人道主義經濟學,這兩者都反對個人主義並要取代個人主義在經濟學上的地位。“我們主張以人道主義改造人類精神,同時社會主義改造經濟組織。”俄國社會主義革命使李大釗看到了社會主義給世界改造帶來希望。“以後的經濟學,要以勞動為本位,以勞動者為本位了。這正是個人主義向社會主義、人道主義過渡的時代。”

  李大釗對馬克思的階級鬥爭學說局限性的認識,在後來的許多論說中大都認為是李大釗學習中產生的認識偏頗,才會在高舉社會主義旗幟的同時,也高舉人道主義旗幟,並且強調指出:“馬氏一方既確認曆史——馬氏主張無變化即無曆史——的原動為生產力;一方又說從來的曆史都是階級競爭的曆史,就是說階級競爭是曆史的終極法則,造成曆史的就是階級競爭。”

  “這一段曆史馬氏已把他劃入人類曆史的前史,斷定他將於這最後的敵對形式的生產方法,並那最後的階級競爭一齊告終。”

  “馬氏所謂真正曆史,就是互相的曆史,沒有階級競爭的曆史。近來哲學上有一種新理想主義出現,可以修正馬氏的唯物論,而救其偏弊。各國社會主義者,也都有注重於倫理的運動、人道的運動的傾向,這也未必不是社會改造曙光,人類真正曆史的前兆。”

  同上。

  這樣,李大釗認為在人類社會的前史中,在向無階級競爭的曆史的過渡時代,倫理的感化,人道的運動,應該加倍努力,以圖鏟除人類在前史中所受的惡習染,所養的惡性質,不可單靠物質的變更。

  人道主義理想旨在於通過互助使個性得到自由發展,而不是依靠階級競爭的推動。李大釗欣賞孔道西等人的學說,“孔氏主張在智力的進步與自由、道德的進步,並天賦人權的尊重間,有不可解的聯合”。

  表明李大釗對個人自由、道德進步和天賦人權給予了高度重視,盡管他認為個人主義的追求必須應與社會主義的追求相一致。

  李大釗不能回避個人主義與社會主義的關係問題。1921年在發表的《自由與秩序》一文中,他明確提出了個人主義與社會主義相結合的主張。他說明了個人主義和社會主義應當相互結合,因為個人與社會相互聯係而不可分離,“故個人與社會並不衝突,而個人主義與社會主義亦決非矛盾。”

  李大釗提出了“真正合理的個人主義”和“真正合理的社會主義”這樣的限定性的概念:“真正合理的個人主義,沒有不顧社會秩序的;真正合理的社會主義,沒有不顧個人自由的。”

  個人主義要顧全社會秩序;社會主義會顧及個人自由。不要社會秩序的個人主義,不顧個人自由的社會主義,都是難以存在的。自由是秩序中的自由,秩序是自由間的秩序。“個人與社會、自由與秩序,原是不可分的東西。”

  同上。

  多數和少數的辯證關係

  李大釗在《我與世界》中曾經寫道:“我們現在所要求的,是個解放自由的我,和一個人人相愛的世界。介在我與世界中間的家國、階級、族界,都是進化的阻礙、生活的煩累,應該逐漸廢除。”

  說明他是高度欣賞自由政治的。

  李大釗認為自由政治的特點不是“以多數強製少數”,“‘自由政治’的神髓,不在以多數強製少數,而在使一問題發生時,人人得以自由公平的態度,為充分的討論,詳確的商榷,求一個公同的認可。乃是靠著公同的認可。”“‘自由政治’的真諦,不是仗著多數的強力,乃是靠著公同的認可,取決多數不過是表示公同認可的一種方法罷了。”

  李大釗深知:由於中國長久的封建王朝統治,階級與個人的關係、經濟上的自由與政治上的自由之間的關係,都是在社會實踐中極難處理好的問題;其結果總是個人的自由權利淹沒在階級統治的理論之中,使得“專恃強力的政治,不論其權在於一人,抑在於多數,終不能壓服少數懷異者的意思,其結果仍為強力所反抗,履轉相尋,無有已時”。真正實現法律上平等之人權,倫理上獨立之人格,學術上破除迷信,思想上真正自由,是需要一個很長的過程的。

  李大釗指出:“愚嚐論之,多數政治與自由政治不同。”“意謂少數之公認,非迫於多數之強力,乃發於自由之信念,其服從非服從多數勢力之自身,乃服從表示公認之方法。”

  “使多數者挾其意誌之總計以製少數,使之意誌之一致,愚敢斷其徒勞而無功。”

  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

  李大釗論述較多的思想言論自由,係統全麵、富於說理,問題的關鍵是危險思想應否言論自由。李大釗論說了思想的性質、特點、價值和言論自由的益處。

  李大釗認為思想有無危險性,不同階級有著不同的態度。壓迫思想言論自由的人總是強調思想有所謂危險思想,並視之如洪水猛獸。其實,思想本身不具有危險性,與思想相關的危險反倒是壓迫思想的人們的行為。危險不在於思想認識,而在於阻礙思想知識發達的愚昧無知。“思想本身沒有絲毫危險的性質,隻有愚昧與虛偽是頂危險的東西,隻有禁止思想是頂危險的行為。”

  那些壓迫思想的人往往也不真正明白所要禁止的思想究竟是什麽內容,對某種思想知識並未了解便扣上了危險的帽子加以禁止。李大釗說:“我們和他共同生活,真是危險萬分。”“我且舉一個近例,前些年科學的應用剛剛傳入中國,一般愚暗的人都說是異端邪教。看待那些應用科學的發明的人,如同洪水猛獸一樣。不曉得他們也是和我們同在一個世界上‘一樣生存’而且比我們進化的人類細胞,卻說他們是‘鬼子’,是‘夷狄’。這種愚暗無知的結果,竟造出一場義和拳的大禍。由此看來,到底是知識思想危險呢?還是愚暗無知危險?”

  同上。

  李大釗認為思想言論自由是導向光明與真實的途徑。“人生第一要求就是光明與真實,隻要得到了光明與真實,什麽東西、什麽境界都不危險。知識是引導人生到光明與真實境界的燈燭,愚昧是達到光明與真實境界的障礙,也就是人生發展的障礙。”

  為了引導人生走向光明與真實,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是必不可少的途徑。隻有思想、言論能夠充分自由地表達時,才能夠保障人生達於光明與真實的境界。“無論什麽思想言論,隻要能夠容他的真實沒有矯揉造作的盡量發露出來,都是於人生有益,絕無一點害處。”“說某種主義學說是異端邪說的人,第一要知道他自己所排斥的主義學說是什麽東西,然後把這種主義學說的真相盡量傳波使人人都能認識他是異端邪說,大家自然不去信他,不至於受他的害。若是自己未曾認清,隻是強行禁止,就犯了泯沒真實的罪惡。”

  同上。

  李大釗認為禁止思想與言論自由是犯了使人愚昧和虛偽的罪惡。思想與言論自由有利於人們辨別光明與愚昧、真實與虛偽。“禁止人研究一種學說的,犯了使人愚暗的罪惡。禁止人信仰一種學說的,犯了教人虛偽的罪惡。”

  同上。

  “假使一種學說確與情理相背,我以為不可禁止,不必禁止。因為大背情理的學說。正應該讓大家知道,大家才不去信。若是把他隱蔽起來,很有容易被人誤信的危險。”

  同上。

  古今中外無數事實都表明,禁止思想與言論自由的做法隻會導致黑暗和虛偽。假話空話和自欺欺人的風氣流行於世,便是禁止思想與言論自由的罪惡結果。

  李大釗認為思想自由本身是禁止不了的。“禁止思想是絕對不可能的,因為思想有超越一切的力量。監獄、刑罰、苦痛、窮困,乃至死殺,思想都能自由去思想他們,超越他們。”

  同上。

  思想之所以是絕對不能禁止的自由,就在於思想是人的精神活動,外界無法禁止。總不能讓大家都沒有精神活動,都不想問題;再者人與人的聯係不可能中斷,那麽思想與思想的聯係也不可能中斷,隻要人際關係依然存在,思想就必將超越各種阻礙在人們之間流行;加之,思想具有強大的吸引力,越是禁止它,它會隨之越發活躍和生命力強大。“你怎樣禁止他、製抑他、絕滅他、摧殘他,他便怎樣生存、發展、傳播、滋榮,因為思想的性質力量,本來如此。”

  思想自由是禁止不了的,禁止還會導致愚昧虛偽,那麽保障言論自由促成思想自由便是社會文明進步的唯一途徑。

  李大釗認為倡導言論與思想自由是思想解放運動的關鍵。解放思想首先要允許被當局認定為危險思想的言論自由存在,在同一個聲音控製下的思想是不可能解放的,隻有不同聲音的言論存在,思想才會逐漸從守舊落後僵化的遲滯的狀態中解放出來。

  在現實生活中言論自由不會是絕對自由的,因為這裏有一個個人與集體、個人與國家的關係。所以,它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同時,對它的限製由法律加以規定:一是不得侵犯他人的權利與名譽;二是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衛生或道德。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同時規定了公民在行使這些自由和權利時,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大體包括下列內容:(1)反對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的;(2)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3)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4)煽動民族分裂,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5)泄露國家機密的;(6)宣揚淫穢、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會公德和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7)侮辱或者誹謗他人的;(8)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生命權與生存權

  生命權、生存權都是基本人權。李大釗關於生命權,特別是自殺權的主張表現出個人主義人權觀的影響;他關於生存權,特別是勞動權、休息權的主張表現出社會主義人權觀的影響。個人主義人權觀和社會主義人權觀的結合成為李大釗人權思想的一個特征。社會主義者認為人的生命同社會相關,人沒有權利結束自己的生命,使社會減少一分子,因而反對個人擁有自殺的權利。各種宗教中反對自殺,同樣是沒有將生命權視為個人所擁有,自殺的靈魂不能進天國,這種觀點同個人主義觀點相對立,個人主義認為生命權屬於個人,個人有權結束自己的生命。

  李大釗在研究關於自殺的觀點以及自殺原因之後,結論是:“社會上發生了自殺的現象,總是社會製度有些缺陷。我們對於這自殺的事實,隻應從社會製度上尋找他的原因。”“我們應該承認一個人為免自己或他人的迷惑麻煩,有處決自己生命的自由。”

  “我們應當承認一個人於不直接妨害社會、迷惑他人的範圍內,有自己處決他自己的生命的自由權。”

  “人在不與他人以迷惑與煩累的範圍內,應該有他處分自己生命的自由。”

  李大釗是從個人自由權的權利角度讚成一個人可以決定自己自殺的。但是他更希望青年“拿出自殺的決心,犧牲的精神,反抗這頹廢的時代文明,改造這缺陷的社會製度,創造一種有趣味有理想的生活”。

  主張生命權應當徹底地是個人權利,法律和社會不應剝奪生命權,也不應禁止個人結束自己的生命。

  李大釗關於生存權的觀點具有濃厚的社會主義性質。當代世界中生存權屬於社會權範疇,可以分出勞動權、休息權、受教育權、團結交涉權、團體行動權等等。李大釗對生存權的這些問題是都分別在不同程度上作過論述。

  李大釗成為社會主義者以後,主張人人都應該成為勞動者,享有維持生存的勞動權利,實現勞動權利,必須逐漸廢除私有財產製度,實現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按勞分配原則和各取所需原則。以勞動者為本位,須要建立“工人政治”,即實行無產階級專政的“工人的統治”,“以勞工階級的統治,替代中產階級少數政治”。

  李大釗根據當時社會條件提出了代表勞工運動的“三八”主張,八小時以外工作應予加薪;假期停工給薪;男女同工同酬;含有危險性工作應格外優待,取締童工,多設正當的娛樂場所及設備等等。李大釗也受到克魯泡特金互助論的影響:“由人類以至禽獸都有他的生存權,依協合與友誼的精神構成社會本身的法則”

  認為提倡生存權的互助論與馬克思的階級鬥爭學說可以互為補充。互助論適用於人類曆史的全過程,階級鬥爭說隻適用於人類曆史的前史——資本主義社會,社會主義社會是沒有階級鬥爭的曆史,是“人類的真曆史”。階級鬥爭學說“不過是把他的經濟史觀應用於人類曆史的前史一段,不是通用於人類曆史的全體”。

  階級鬥爭學說不是永恒的,而互助論才是永恒的。

  宗教信仰是思想自由的一個方麵

  李大釗認為:“信仰一種宗教,固然是他們的思想自由,不信仰一切宗教,亦是我們的思想自由。”

  中國有佛教、道教、伊斯蘭、天主教、基督教等多種宗教廣泛傳播,佛教、道教沒有嚴格的入教儀式,信教人數難以統計;回族、維吾爾族、哈薩克族、塔塔爾族、塔吉克族、烏孜別克族、柯爾克孜族、東鄉族、撒拉族、保安族等少數民族信奉伊斯蘭教;信奉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有四百萬人以上。世界各國在憲法中都規定:國民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相關法律對保護宗教信仰自由和信教國民的平等權利作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不得強製國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也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國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國民。將有關規定視為思想自由的保證。

  李大釗認為宗教信仰作為“精神界現象,完全是人間社會物質經濟情形之反映。認社會生活是整個者,有經濟生活而表現宗教種種生活”。“宗教生活一部分亦由經濟生活發生者也。”

  李大釗在1922年4月9日參加了北京大學召開的非宗教同盟第一次大會,在會上發表了《宗教妨礙進步》演講,並起草了《非宗教者宣言》。其後於1922年6月又發表《宗教與自由平等博愛》一文,指出:“宗教的信仰就是神的絕對的體認,故宗教必信仰神。既信仰神,那麽心靈上必受神定的天經地義的束縛,斷無思想自由存在的餘地。”“真正的思想自由,在宗教影響之下,斷乎不能存在”。

  1922年4月初,組織反宗教同盟,是因為當時北京召開了“世界基督教學生大會”,從各國來了很多人,更多地散布了宗教的毒害。反宗教不單是反對基督教,而是要反對一切宗教。“信教自由,在宗教勢力之下,隻是一句空話,歐美諸國沒有能夠實行的,隻有在人人的靈明都能脫出宗教的範圍,看宗教為無足輕重的時候,思想自由,才能存在。”

  少數民族的權利應予保障

  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漢族占全國人口的絕對多數,其他民族占人口的少數,過去,存在嚴重的民族歧視和民族壓迫,一些少數民族不被承認,過著與世隔絕的生活。李大釗是中國最早學習、宣傳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的先驅。“蓋今日世界之問題,非隻國家之問題,乃民族之問題也。而今日民族之問題,尤非苟活殘存之問題,乃更生再造之問題也。餘於是揭新中華民族主義之赤幟,大聲疾呼以號召於吾新中華民族少年之前。”

  1919年,李大釗連續發表《大亞細亞主義與新亞細亞主義》、《聯治主義與世界組織》等多篇文章,闡述自己的民族觀,指出:巴黎和會是拿著弱小民族的自由、權利,作幾大強盜國家的犧牲的分贓會議。日本的“大亞細亞主義”是侵略的主義,是吞並弱小民族的帝國主義。李大釗一語道破帝國主義的實質:“我們且看巴黎會議所議決的事,那一件有一絲一毫人道、正義、和平、光明的影子!那一件不是拿著弱小民族的自由、權利,作幾大強盜國家的犧牲!”

  李大釗指出反對民族壓迫,既要反對外來民族壓迫,也要反對國內民族壓迫。“強大優越之民族,所爭多在外部之發展,其民族精神之締結,國家位置之優勝,均足以助其爭之本能,以高其固有之境遇,而一致以注泄於外競。獨至弱小之國,其民似皆能自覺其懦弱無能,對外言爭,已決不敢作此夢想,所得以發泄其好爭之性者,惟有對內以自相殘殺焉耳。”

  “拿民族解放作基礎,根本改造。凡是亞細亞的民族,被人吞並的都該解放,實行民族自決主義。”

  “真正的解放,不是央求人家‘網開三麵’,把我們解放出來,是要靠自己的力量,抗拒衝決,使他們不得不任我們自己解放自己。”

  在國內,李大釗主張實行聯治主義,使國家和民族既能保持個性自由,不受他方的侵犯,又能完成他們的共性,結成一種平等組織,達到互助團結的目的,如果不實行聯治主義就不能改造成為一個新中國,“今後中國的漢、滿、蒙、回、藏五大族,不能把其他四族作那一族的隸屬。”

  “五族之文化已漸趨於一致,而又隸於一自由平等共和國體之下,則前之滿雲、漢雲、蒙雲、回雲、藏雲,乃至苗雲、瑤雲,舉為曆史上殘留之名辭,今已早無是界,凡籍隸於中華民國之人,皆為新中華民族矣。然則今後民國之政教典刑,當悉本此旨以建立民族之精神,統一民族之思想。此之主義,即新中華民族主義也。必新中華民族主義確能發揚於東亞,而後大亞細亞主義始能光耀於世界。否則,幻想而已矣,夢囈而已矣。嗟乎!民族興亡,匹夫有責。歐風美雨,咄咄逼人,新中華民族之少年,蓋雄飛躍進,以肩茲大任也。”

  這是李大釗早在1917年2月19日發表的《新中華民族主義》一文中,對新中國民族關係的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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