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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李大釗的自由思想

  每個人都在一定的社會中生活,個人的身體自由(人身自由)是最基本的自由,是其他自由的基礎和保障;其次,是選擇自由,個人時刻麵對著不同的選擇,自由而多樣的選擇進而形成社會的多樣化,展現社會文明的發展程度;再次,是思想自由,個人的思想能夠以自我的眼光觀察、審視和驗證事物,探索和發現事物的規律性,而不受傳統或宗教既成觀念的束縛。思想自由是人類自由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最高階段,思想自由是內隱的,不同於人身自由和選擇自由是外顯的。思想自由在形成和發展人類文明中起著關鍵作用。

  自由是人類生存必需之要求

  李大釗的自由思想,在早期主要反映在《國慶紀念》(1916年10月1日)、《憲法與思想自由》(1916年12月10日)、《真理之權威》(1917年4月17日)、《自由與勝利》(1917年5月21日)等文章之中。思想自由與信仰自由、表達自由、宗教自由、學術自由、出版自由等權利聯係密切;思想自由強調個人內心活動的自主性,是保證公民依照自己的世界觀和思維能力進行獨立思考和判斷,做出自主性行為的基礎;憲法對思想自由加以保護具有積極的憲政意義。這些思想觀點奠定了李大釗在1919年6月1日發表的《危險思想與言論自由》對言論自由的全麵論說。

  在李大釗思想體係中,把自由提升到了人類生存必需的高度,“自由為人類生存必需之要求,無自由則無生存之價值”。

  “人生最高之理想,在求達於真理”。尋求真理的途徑是經由言論自由、思想自由來實現的。“餘愛自信之言論,餘尤愛自由之言論。蓋言論而基於自信本於自由者,雖不必合於真理,而與真理為鄰。餘雖為急進之言論,餘並不排漸進之言論,蓋言論而發於良知之所信,無論其為急進、為漸進,皆能引於進步之境,而達於真理之生涯也。餘故以真理之權威,張言論之權威,以言論之自由,示良知之自由,而願與並世明達共勉之矣”。

  英國曆史學家J。B。伯裏在《思想自由史》中說:希臘人之所以使我們永遠銘感難忘,乃是因為他們最初發現了“思想自由”。

  法國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指出:“要享受自由的話,就應該使每個人能夠想什麽就說什麽;要保全自由的話,也應該使每個人能夠想說什麽就說什麽”。

  李大釗所說的自由包括:“身體自由、財產自由、家宅自由、書信秘密自由、出版自由、教授自由、集會結社自由、信仰自由諸犖犖大端”,“英之《大憲章》,法之《人權宣言》,為近世人類自由之保證書,各國憲法莫不宗為泰鬥”,都在憲法中作了明文規定。中國的《天壇草案》也以明文規定於其中的,說明這是世界文明的潮流。“憲法上之自由,為立憲國民生存必需之要求;無憲法上之自由,則無立憲國民生存之價值。吾人苟欲為幸福之立憲國民,當先求善良之憲法;苟欲求善良之憲法,當先求憲法之能保障充分之自由”。

  李大釗對自由的崇尚,可以對自殺的議論中窺見一斑。李大釗認為自殺一方麵是人類智慧的表現,人有了智慧才會選擇自殺,一般動物是不會選擇自殺的,所以自殺與文明進步有密切的關係:“自殺的增加,隨著文明進步而與之為正比例。因為愈是文明進步的人,欲望愈大,欲望若不得達,則與其苟生毋寧死”。

  自殺這種極端行為是自殺者自己擁有的權利,他人無權鼓勵也沒有權利譴責,“我們對於這自殺的事實,隻應從社會製度上尋找他的原因,研究怎麽可以補那缺陷,什麽壯烈啦,罪惡啦,我們都不能拿來獎勵或誹謗人家處決自己生命的舉動。我們應該承認一個人為免自己或他人的迷惑麻煩,有處決自己生命的自由。”

  李大釗指出思想自由是暢舒國民自由之淵源,“而欲暢舒國民之自由,不當僅持現存之量以求憲法之保障,並當舉其可能性之全量以求憲法保障其淵源也。其淵源維何?即思想自由是已。”

  “人之於世,不自由而不生存可也,生存而不自由不能忍也。”我國曆次革命都是為了求自由,人類生活史上一切努力都是為了求自由。憲法正是為國民的自由而設,不是為維護皇帝和聖人的權威而設,皇帝和聖人都是國民自由的敵人,皇帝和聖人是從來不容許憲法存在並賦予國民思想自由的。在憲法中對思想自由之保障,應該是絕對的、毫不含糊的,“思想自由之主要條目,則有三種:一出版自由,一信仰自由,一教授自由是也”。

  李大釗之所以列出這三項自由來論說,因為對《天壇草案》的有關條文大有研討的必要。

  出版自由。中外文字獄曆史源遠流長,許多國家的憲法總結曆史教訓,一麵以出版自由為原則,一麵以嚴禁檢閱製度為補充,以確保國民的思想言論自由。在這一點上,李大釗指出《天壇草案》對此項內容缺乏明確限定,應仿效各國通行的做法,將嚴禁檢閱製度列入憲法的正式條文。

  信仰自由。信仰自由不許限製。信仰某一宗教,在於為自己求得一生安心立命之所,是人類精神上的自然要求,曆史實踐證明外力加以幹涉絕難奏效。對待宗教信仰的關鍵是實現政教分離,“舊行之製且將趨於政教分離之一途,而乃背自己之國情以行所謂國教者,斯真冥頑之尤者也。抑信仰自由雲者,並任何宗教亦不皈依之自由亦括有之,稍涉迫脅,亦即非所以保障思想自由之道也。”

  現在竟然想要憑空建立國教,斷然難以存在於今日進步之社會。

  教授自由。李大釗認為教授自由亦當規定與憲法。法國於1815年以《權利宣言》為據,將“凡科學技藝及旨趣感想之要領,均得於大學教授之”列入憲法,各國憲法多有仿效。“以吾國學藝思想之貧乏,非於憲法加入此項不可。其條文當為‘各種之科學技藝,各家之性理思想,均得於國立、私立學塾教授之。’俾諸子百家之說,醫藥卜筮之術,均有教授之自由,以助進國家之文化,所關蓋甚巨也,惟議壇圖之。”

  離於勝利則無自由,離於自由則無勝利

  李大釗指出袁世凱“僇吾人之身體,掠吾人之財產,剝奪吾人家宅、通信、集會結社之自由,其禍僅及於身體,僅及於個人,僅止於一時,茲乃並民族之生命、民族之思想而亦殺之,流毒所屆,將普遍於社會,流傳於百世。嗚呼,酷矣!”

  李大釗論說了自由與勝利的關係,認為沒有自由就沒有勝利,沒有勝利也不會有自由,在頑固專製的曆史背景下,要真正獲得自由,就必須付出血的代價。

  憲法與皇帝是不相容的。“吾國自秦以降,其為吾人自由之敵者,惟皇帝與聖人而已。清之季世,議定憲法,耳食之士,乃欲強憲法與皇帝發生關係,且欲襲日本特別國情之天皇萬世一係而用之。卒之,憲法未立,而清室以之傾矣。共和肇造,袁氏擅權,滅國會,除政黨,毀約法,誅黨人,毒焰薰天,不可向邇。國之君子,乃複趨承其意,慫恿袁氏,以其炙手可熱之權威,強憲法與皇帝發生關係。卒之,帝製未成,而袁氏以之斃矣。由是觀之,皇帝與憲法,蓋不能兩立者也。有皇帝之時代,斷不容憲法發生;有憲法之時代,斷不容皇帝存在。而執皇帝之旗幟以謀侵入憲法領域者,乃以完全失敗。”

  同上。

  憲法與聖人也不相容。“皇帝無靈,更乞援於聖人,務求於自由憲法之中,獲一偶像之位置而後已。抑知憲法者為國民之自由而設,非為皇帝、聖人之權威而設也;為生人之幸福而設,非為偶像之位置而設也。而在吾華,曆史最古,曆史上遺留之種種權威重壓累積於國民之思想者,其力絕厚。故外人謂中國、印度、希臘、羅馬諸邦之域中,非偶像之碑銘,即死人之墳墓。”

  同上。

  何以如此?因為皇帝和聖人都不會給人民以自由。“夫人莫不欲得自由,而離於勝利則無自由;人亦莫不欲獲勝利,而離於自由則無勝利。蓋離於勝利之自由,必為惠與之自由,僥悻之自由,其享之也,不惟不足以濃其興趣,適以喪減其本身之姿能,故自由之精神歸於全亡;離於自由之勝利,乃為牛馬之勝利,奴隸之勝利,其得之也,不惟不足以蒙其福益,且以增長其主上之恣暴,故勝利之結果等於零度”。

  “間嚐論之,憲法者自由之保證書,而須以國民之鈐血印,始生效力者也”。

  李大釗反對《天壇草案》第十九條“國民教育以孔子之道為修身大本”。李大釗認為“孔子之說,今日有其真價,吾人亦絕不敢蔑視”,但以孔子學說為國家法定尊崇的唯一精神,則是剝奪國民思想自由,中國多民族中有各種宗教、學說,把孔子學說寫入憲法,“惟取孔子之說以助益其自我之修養,俾孔子為我之孔子可也;奉其自我以貢獻於孔子偶像之前,使其自我為孔子之我不可也。使孔子為青年之孔子可也,使青年盡為孔子之青年不可也。”

  為此,李大釗專門撰寫了《孔子與憲法》(1917年1月30日),疾呼:“孔子者,數千年前之殘骸枯骨也。憲法者,現代國民之血氣精神也。以數千年前之殘骸枯骨,入於現代國民之血氣精神所結晶之憲法,則其憲法將為陳腐死人之憲法,非我輩生人之憲法也;”“孔子者,曆代帝王專製之護符也。憲法者,現代國民自由之證券也。專製不能容於自由,即孔於不當存於憲法。今年專製護符之孔子入於自由證券之憲法,則其憲法將為萌芽專製之憲法,非為孕育自由之憲法也”;“孔子者,國民中一部分所謂孔子之徒者之聖人也。憲法者,中華民國國民全體無問其信仰之為佛為邪,無問其種族之為蒙為回,所資以生存樂利之信條也。以一部分人尊崇之聖人入於全國所托命之憲法,則其憲法將為一部分人之憲法,非國民全體之憲法也”。

  在《自然的倫理觀與孔子》(1917年2月4日)中,李大釗進一步指出:“古今之社會不同,古今之道德自異。而道德之進化發展,亦泰半由於自然淘汰,幾分由於人為淘汰。孔子之道,施於今日之社會為不適於生存,任諸自然之淘汰,其勢力遲早必歸於消滅。吾人為謀新生活之便利,新道德之進展,企於自然進化之程,少加以人為之力,冀其迅速蛻演,雖冒毀聖非法之名,亦所不恤矣。”

  與此同時,在獲得自由之勝利過程中,李大釗充分肯定文豪的偉大領袖作用,“灑一滴墨,使天地改觀,山河易色者,文豪之本領也。蓋文之入人者深,而人之讀其文者,展卷吟哦,輒神凝目炫於其文境。潛移默化,觀感旋殊,雖曠世異域,有千秋萬裏之遙,而如置身其間,儼然其時其境也者。文字感化之偉,充其量可以化魔於道,化俗於雅,化厲於和,化淒切為幽閉,化獰惡為壯偉。三寸毛椎力,能造光明世界於人生厄運之中。則夫文豪者,誠人類之福星也矣”。

  世運需要文豪,文豪多出現和見重在衰世。“千古之文章,千古文人之血淚也。”但是,“聖人既不足依,英雄亦莫可恃,昌學之責,匹夫而已”。

  思想進步的希望還是寄托在每個國民的身上。

  1919年3月21日,蔡元培在《致公言報函並附譽林珍南君》中寫道:“對於學說,仿世界各大學通例,循‘思想自由原則’,取兼容並包主義,與公所提出之‘圓通廣大’四字不相背也,無論何種學派,苟言之成理,持之有故,尚不達自然淘汰之命運者,雖彼此相反,而悉聽自由發展,以改變吾國數千年學術專製之積習”,“破學生專己守殘之陋見”。

  北京大學檔案館收集整理,《公言報》,1919年4月1日。

  信仰者與反對者各有其自由

  李大釗針對信仰的不同,提出信仰者與反對者各有其自由,有了反對者的存在,可以使信仰者所信仰的思想必須隨著曆史發展而進步。李大釗反對宗教,中世紀的歐洲曾經是宗教控製人們思想自由的黑暗時代,有敬佩路德等先覺之士使耶教新生之意。李大釗與吳虞等共同簽署的《非宗教者宣言》裏,明確提出信仰宗教與反對宗教是各自的思想自由,反對宗教正是為了自由。

  李大釗的反對宗教,並不是禁止宗教。他認為:“思想本身沒有絲毫危險的性質,隻有愚暗與虛偽是頂危險的東西,隻有禁止思想是頂危險的行為。”即使“異端邪說”,也盡應該讓它存在於陽光下,讓它傳播,在傳播過程中讓人們認識它,“大背情理的學說,正應該讓大家知道,大家才不去信。若是他隱蔽起來,很有容易被人誤信的危險”。

  李大釗對禁止思想、限製思想自由的行為是深惡痛絕的。他認為“思想是絕對的自由,是不能禁止的自由,禁止思想自由的,斷斷沒有一點的效果”,思想自由的絕對性決定了任何思想不能被禁止,一切禁止思想的行為既不會達到目的,也是絕對的罪惡,“禁止人研究一種學說的,犯了使人愚暗的罪惡。禁止人信仰一種學說的,犯了教人虛偽的罪惡。”他認為應該讓人們去“自由知識,自由信仰。就是錯知識了,錯信仰了所謂邪說異端,隻要他的知識與信仰,是本於他思想的自由、知念的真實,一則得了自信,二則免了欺人,都是有益於人生的,都比那無知的排斥、自欺的順從遠好得多”。就是說,李大釗認為有思想比沒思想要好得多,所以堅決反對禁止思想和限製思想自由。

  社會的進步要從思想自由方麵尋求突破和解放;思想解放要由一大批人通過學習、研究和創造甚至作出必要的犧牲;不能以某種宗教為國教作為憲法的綱領;思想自由並不等於不可以反對某種思想,更不等於不進行嚴肅的討論和爭論,對思想自由的承認就是對一切思想予以尊重。

  1919年6月1日,李大釗在《危險思想與言論自由》一文中,全麵總結了思想自由與言論自由的必要性,他寫道:“思想自由與言論自由,都是為保障人生達於光明與真實的境界而設的。無論什麽思想言論,隻要能夠容他的真實沒有矯揉造作的盡量發露出來。都是與人生有益,絕無一點害處。”

  思想自由、言論自由是導向光明與真實的途徑,知識是引導人生到光明與真實境界燈燭,愚昧是達到光明與真實境界障礙。為了引導人生走向光明與真實,隻有思想言論能夠充分自由地表達時,才能夠保障人生達於光明與真實境界。

  對於思想有無危險性問題,李大釗說:“思想本身,沒有絲毫危險的性質。隻有愚暗與虛偽,是頂危險的東西。隻有禁止思想,是頂危險的行為。”陳獨秀在《法律與言論自由》(1919年12月1日)強調:“無論新舊何種思想,他自身本沒有什麽罪惡。”,而真正的罪惡,是“利用政府權勢,來壓迫異己的新思潮”。隻有壓迫思想言論自由的人總是強調有所謂的危險思想,並視之如洪水猛獸。禁止思想言論自由是使人愚昧和虛偽、泯沒世間真實的罪惡行為,對於某種主義或學說,如果認為它是異端邪說,應該自己先應了解其真相,並將其真相傳播給大家,讓大家都了解它。如果人人都認清了它是異端邪說,大家自然不會相信它,“假使一種學說確與情理相背,我以為不可禁止,不必禁止。因為大背情理學說。正應該讓大家知道,大家才不去信。若是把他隱蔽起來,很有容易被人誤信危險。”禁止思想言論自由的做法隻會導致黑暗和虛偽。何況思想自由本身是禁止不了,“禁止思想是絕對不可能,因為思想有超越一切力量。監獄、刑罰、苦痛、窮困,乃至死殺,思想都能自由去思想他們,超越他們。”思想是無法禁止的,思想在具體每個人的精神活動中,外力是無法橫加禁止的;思想不可中斷,人與人之間思想聯係和交流,外力也是無法橫加禁止的,隻要人際關係存在,思想必將超越各種阻礙在人們之間流行;先進的思想具有強大吸引力。“你怎樣禁止他、製抑他、絕滅他、摧殘他,他便怎樣生存、發展、傳播、滋榮,因為思想性質力量,本來如此。”既然思想自由是絕對禁止不了,禁止毫無效果且導致愚昧虛偽罪惡,那麽保障言論自由,促成思想自由便是社會文明進步唯一途徑。因此相對於民眾個人而言,思想言論自由是一種不可剝奪、不可限製自然權利,是一種絕對權利。

  開展積極的思想鬥爭實現思想自由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雖然規定人民享有言論自由、著作刊行自由等自由權,但在實踐中約法成為一紙空文,毫無約束力,記者可以隨便被捕;報館可以隨便被封;印刷局可以隨便被幹涉;違反“約法”的管理印刷法可以隨便頒布;郵局收下的印刷物可以隨便扣留;所有這些公開侵害言論出版自由的非法行為受到李大釗的憤怒譴責。正因為如此,李大釗對當時的中國政府隨意侵犯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的罪惡行為給予了無情的揭露和抨擊。

  李大釗向西方探索救國救民真理,絕不是對西方的民主自由頂禮膜拜。李大釗主張思想自由,同時也要開展積極的思想鬥爭實現思想自由:“民與君不兩立,自由專製不並存……今猶有敢播專製之餘燼,起君主之篝火者,不問其為籌安之徒與複辟之輩,一律認為國家之叛逆,國民之公敵,而誅其人,火其書,殄滅其醜類,摧拉其根株,無所姑息,不稍優容,永絕其萌,勿使滋蔓,而後再造神州之大任始有可圖,中華維新之運命始有成功之希望也。”

  他沒有闡述自由與法律的關係,是因為他要論說的重點,是《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關於自由的規定:人民享有言論自由、著作刊行自由等自由權,實踐中是一紙空文。這不等於說李大釗不重視開展積極的思想鬥爭實現思想自由。他提出的信仰者與反對者各有其自由,就是主張開展積極的思想鬥爭實現思想自由的鮮明例證。

  陳獨秀在《法律與言論自由》則明確指出:現在的法律文明是過去的言論自由的產物。要創造新的法律文明,必須首先允許新的言論自由。政府“應該遵守法律,一方麵不但要尊重人民法律以內的言論自由,並且不壓迫人民‘法律以外的言論自由’”。“法律隻應拘束人民的行為,不應拘束人民的言論。因為言論要有逾越現行法律以外的絕對自由,才能發現文明的弊端,現在法律的缺點。言論自由若要受法律的限製,那便不自由了”。“無論新舊何種思想,他自身本沒有什麽罪惡,但若利用政府權勢,來壓迫異己的新思潮,這乃是古今中外舊思想家的罪惡,這也就是他們曆來失敗的根源。”

  運用法律手段對公民言論出版自由進行規範,是世界各國的通例。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說:“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英國作家蕭伯納說:“自由意味著責任”。英國法律規定言論出版自由不得藐視法庭;法國《人權宣言》強調言論自由同時要求在法律規定下對濫用此項自由負擔責任。所以,認為李大釗主張自由都是無條件、無限製,不需要與法律、責任密切相連接的觀點,實際上是對李大釗思想自由思想的誤讀。

  參考資料:

  王培元:《李大釗談思想自由》,載《讀書》,1993年第10期。

  戴濤:《論思想自由的基本理念》,載《法學》,2004年第12期。

  方寧:《“禁止思想是頂危險的行為”——李大釗論思想言論自由》,載《炎黃春秋》,2009年第8期。

  §§中篇 李大釗思想發展過程(1918—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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