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人們已經知道DNA或RNA可以作為遺傳物質時,人們立即對癌病毒的遺傳物質進行了研究,發現可以把腫瘤病毒分為兩類,一類是DNA腫瘤病毒,另一類是RNA腫瘤病毒。1970年,梯明和巴爾的摩的發現支持了癌病毒說。
但是,人們想知道的是病毒為什麽能引起癌症。60年代,美國的霍布納和托德羅提出了“癌基因假說”。認為病毒中的DNA和RNA有基因活性,能夠表達為致癌的蛋白質。這些DNA(或RNA)通過複製(或逆轉錄)為DNA,然後把這段DNA嵌入到寄主的DNA中。一般情況下,這段DNA由操縱子關閉,在致病因素作用下可以表達致癌。
另一位科學家馬丁,把雞肉瘤病毒RNA提出來與雞腫瘤細胞的DNA混合,結果發現RNA能夠與某段DNA形成DNA-RNA雜交分子。這說明了什麽?說明這段DNA的堿基和病毒RNA堿基是完全互補配對的,進而可以推測這段DNA是由病毒RNA逆轉錄來的。這就支持了“癌基因假說”:癌基因來自腫瘤!
這個學說在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盛極一時,得到廣泛的讚同。但遭到少數人反對,他們認為並不是所有癌都是由病毒引起的,人的癌症就與病毒無關。況且,病毒是可以傳染的,可是人的癌症是沒有傳染力的。
其實,馬丁的實驗可以有另一種解釋:寄主體內的DNA本來就有,病毒DNA和RNA來自寄主,也就是說癌基因存在於正常細胞中,而不隻是病毒中。這正是少數派的意見。不過為了區別多數人的意見,少數派把體內正常細胞的癌基因叫做“原癌基因”。原癌基因平時被關閉,外界條件刺激下被激活。這一說法理所當然受到人們反對:我們每個人都可能罹患癌症,這太令人恐怖了!
孰是孰非?決定性時刻發生在1976年,裁決者是畢曉普和瓦穆斯。他們發現,病毒癌基因在正常動物的正常細胞中也能找到(病毒RNA與正常細胞DNA可以雜交)。這一發現支持了少數派的意見。
畢曉普和瓦穆斯的發現轟動了世界,極大地開闊了人們的思路,他們共同獲得了1989年的諾貝爾生理醫學獎。王身立教授1988年在《自然雜誌》撰文預言他們可以獲獎,次年果然應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