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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甲戌、前167)

  前十三年(甲戌,公元前167年)

  [1]春,二月,甲寅,詔曰:“朕親率天下農耕以供粢盛,皇後親桑以供祭服;其具禮儀1

  [1]春季,二月,甲寅(十六日),文帝下詔說:“朕親自率領天下臣民進行農耕,供應宗廟祭祀的糧食,皇後親自采桑養蠶,供應祭祀的祭服;製定有關此事的禮儀1

  [2]初,秦時祝官有秘祝,即有災祥,輒移過於下。夏,詔曰:“蓋聞天道,禍自怨起而福繇德興,百官之非,宜由朕躬。今秘祝之官移過於下,以彰吾之不德,朕甚弗齲其除之1

  [2]當初,秦朝的祝官中有秘祝,一旦出現了災異,就把造成過失的責任從皇帝身上移到臣子身上。夏季,文帝下詔書說:“朕聽說天之道,禍從怨而起,福由德而興,百官的過失,都應該由朕一人負責。現在秘祝官員把過失的責任推給臣下,是顯揚了朕的失德,朕很不讚成。應予廢除1

  [3]齊太倉令淳於意有罪,當刑,詔獄逮係長安。其少女緹縈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複生,刑者不可複屬,雖後欲改過自新,其道無繇也。妾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罪,使得自新。”

  [3]齊國太倉令淳於意犯了罪,當處以肉刑,被逮捕拘壓在長安詔獄。他的小女兒緹縈向皇帝上書說:“我父親做官,齊國人都稱讚他廉潔公平;現在他犯了罪,按法律應判處肉刑。我感到悲痛傷心的是,死人不能複生,受刑者殘肢不能再接,即使以後想改過自新,也沒有辦法了。我願意沒入官府做官婢,以抵贖我父親該受的刑罰,使他得以改過自新。”

  天子憐悲其意,五月,詔曰:“《詩》曰:‘愷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無繇至,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輕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為令1

  文帝很憐憫和同情緹縈的孝心,五月,下詔書說:“《詩經》說‘開明寬厚的君主,是愛護百姓的父母。’現在人們有了過錯,還沒有加以教育就處以刑罰,有的人想改變行為向善,也無路可走了,朕很憐惜!肉刑的殘酷,以至於切斷人的肢體,摧殘人的皮肉,使人終生無法生育,這是多麽殘酷和不合道德!難道這符合為民父母的本意嗎!應該廢除肉刑,用別的懲罰去代替它;此外,應規定犯罪的人各依據罪名的輕重,隻要不從服刑的地方潛逃,服刑到一定年數,就可以釋放他。製定出有關的法令1

  丞相張蒼、禦史大夫馮敬奏請定律曰:“諸當髡者為城旦、舂;當黥髡者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答三百;當斬左止者笞五百;當斬右止及殺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已論而複有笞罪者皆棄市。罪人獄已決為城旦、舂者,各有歲數以免。”製曰:“可。”

  丞相張蒼、禦史大夫馮敬奏請製定這樣的法律條文:“原來應判處髡刑的,改為罰作城旦和城旦舂;原來應判處黥髡刑的,改作鉗為城旦、鉗為城旦舂;原來應判處劓刑的,改為笞三百;原來應判處斬左腳的,改為笞五百;原來崐判處斬右腳以及殺人之後先去官府自首的,官吏因受賄、枉法、監守自盜等罪名已被處置但後來又犯了應判處笞刑的,全都改為公開斬首。罪犯已被判處為城旦、城旦舂的,各自服刑到一定年數後赦免。”文帝下達批準文書:“同意。”

  是時,上既躬修玄默,而將相皆舊功臣,少文多質。懲惡亡秦之政,論議務在寬厚,恥言人之過失;化行天下,告訐之俗易。吏安其官,民樂其業,畜積歲增,戶口浸息。風流篤厚,禁罔疏闊,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罰大省,至於斷獄四百,有刑錯之風焉。

  這一時期,文帝自身謙遜自守,而將相大臣都是老功臣,少文采而多質樸。君臣以導致秦滅亡的弊政為鑒誡,論議國政講究以寬厚為本,恥於議論別人的過失;這種風氣影響到全國,改變了那種互相檢舉、攻訐的風俗。官吏安於自己的官位,百姓樂於自已的生業,府庫儲蓄每年都有增加,人口繁衍。風俗歸於篤實厚道,禁製法網寬鬆,有犯罪嫌疑的,從寬發落,所以,刑罰大量減少,甚至一年之內全國隻審判了四百起案件,出現了停止動用刑罰的景象。

  [4]六月,詔曰:“農,天下之本,務莫大焉。今勤身從事而有租稅之賦,是為本末者無以異也,其於勸農之道未備。其除田之租稅1

  [4]六月,文帝下詔書說:“農業,是天下的根本,沒有什麽事情比農業更為重要。現在那些辛苦勤勞的農民,還要繳納租稅,這樣做,使從事農耕本業和從事工商末業的人沒有區別,說明鼓勵發展農業生產的政策不完備,應當免除農田的租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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