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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北宋漕運押綱人員考述

  北宋漕運之盛著稱於史,無論是其運輸規模,還是其征調範圍,都遠過於以前諸代,其中僅東南地區漕糧一項,每年就達六百萬石以上。在北宋如此大規模的常年漕運業中,存在著一批專門的押運人員,他們直接對漕船運輸進行監督和管理,對維持漕運的正常進行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這批人員的構成情況、待遇地位以及實際發揮的作用等問題,目前尚無專文論及,本文擬就這些問題對北宋押綱人員的有關方麵略加探討,不妥之處,還望指正。

  在中國古代大規模的漕運中,由於運物浩大、人船眾多,加上航道漫長而又艱險,因此,為確保漕運的正常運行和船物的安全,對水手船工的勞動進行監督和管理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封建統治者在漕運中組織了一批押運人員,以承擔上述任務。唐代以前,有關這方麵的情況因資料缺乏而不甚明了。唐代建立後,則出現了差充富戶押運的記載。在運送過程中如出現損失,例由押運者負責包賠。唐代宗時,主持江淮漕運的劉晏,針對漕運管理不善、特別是對運夫監督不力的問題,采取了加強管理的措施,即:將十隻漕船編為一組,稱作一“綱”,派押運者一人具體負責監督。又取消了以前差派民戶充押運者的辦法,改用鹽利招募人充“綱吏”,承擔押綱任務。此即宋代漕運“押綱”的淵源。

  北宋在漕運中沿襲了唐代的“綱法”,仍以綱作為漕運管理的基本單位,所以漕運又稱“綱運”。宋初,以十船為一綱,派設押送者一員。但隨後因存在押綱者勾結運卒侵盜船物的現象,於是,在宋真宗大中祥符九年,主管東南漕運的發運使李溥乃“並三綱為一,以三人共主之,使更相伺察”。此後,三十船為一綱成為基本定製。

  北宋押綱人員的職責和作用,就是監督和管理本綱的人船物,以按時完成運量,並負責其安全,如有差失,則唯其是問,所謂“及其欠折,但令主綱者填納”。同時,北宋政府賦予他們管束、處罰船夫漕卒的權力,有關法令明確規定,對不服管押者,允許“押綱人及專副以小杖行決”。漕運會格定:諸綱運兵違犯押綱人,杖一百;刺麵人違犯本轄官,徒一年,罵者各徒二年,毆者各加二等,配五百裏;雇夫違犯押綱官,杖一百,罵者徒一年。可見其職能和性質類似於近代的監工、工頭。正是在押綱者的直接催督下,數萬勞動者從事著極為沉重的拉牽挽舟勞作。

  北宋漕運押綱人員的構成相當繁雜,前後變化也不一樣,但大體上主要由以下四類人組成:

  1.服衙前役的民戶;

  2.低級武職將吏――軍將、軍大將及使臣、殿侍等;

  3.離任官以及進納官、銓試不中者等;

  4.應募的土人民戶。

  宋初,漕運押綱人員主要由衙前役人充任,到宋太宗時,低級武職將吏開始部分地取代衙前役人,並逐漸占據主導地位。以上第三類人不僅數量少,而且也不固定,屬於臨時補充性的。最後一部分人主要存在於宋徽宗時,人數增加比較快,但存在的時間卻不長。總的說來,前兩類人是北宋押綱的主要力量。北宋全國漕運中押綱人員的總數雖無明確記載,但通過一些零碎資料或可知其大概。按汴河有漕船二百綱,每綱以三人計算,則汴河有押運人員六百人左右。東南六路押綱的人數,據蘇軾元�七年的上奏說,有數百人,應不少於汴綱人數。其餘北方惠民河、廣濟河及黃河等處的押綱人數則相對較少。另外,還有各地一些押運上供物品的人員。估計全國押運人員總數應在二千人以上。

  北宋初年,在水陸運送官物時,多以服衙前役的民戶管押。衙前也是當時差役中最重的一種,由包括一部分地主在內的民戶承擔。服役者往往因此傾家破產,所謂“生民之苦無重於裏正衙前”,甚至還出現了為避衙前役而改嫁孀母、棄田與人的記載。對宋王朝來說,以鄉戶衙前押綱,既可省去一筆專門的開支,又比較安全可靠,如有損失,例由衙前賠償。按規定,衙前役人押綱“滿三期,罪不致徒,補三司軍將”,所以,他們與軍將等往往合稱“衙前將吏”。

  宋統一後,東南押綱一仍舊製,但民戶押綱帶來的問題卻越來越嚴重,所謂“荊湖江浙淮南諸州擇部民之高貲者,部送上供物,民質不能檢禦舟人,民破產以償”。太平興國六年,宋廷下詔“遣牙將部送,勿複擾民”,詔書所說的牙將,當是包括軍將在內的低級武職將吏,而非充役民戶。可見從太平興國六年開始,北宋在長途漕運中已限製使用服役民戶。但兩年後,宋太宗再次承認“諸道州府多差部內有物力人民充軍將,部押錢帛糧斛赴京。此等鄉村之民,而篙工水手及牽駕兵士皆頑惡無籍之輩,豈斯人可擒製耶?侵盜官物、恣為不法者十有七八,及其欠折,但令主綱者填綱,甚無謂也,亡家破產往往有之。”為此再次下詔重申:“自今荊湖諸州綱船令三司相度,合銷人數,依江淮例差軍將、大將管押,其江淮兩浙諸州一依前詔,不得差大戶押綱”。從以上引文來看,在汴河和東南六路漕運中,宋中央明文規定不許差役民戶押綱,但一些地方仍存在差民戶充軍將的現象。有關軍將的全部情況,由於缺乏詳細的記載,尚難以完全弄清。一般認為軍將、軍大將是低級無品武官。如前所談,衙前經一定期限後可補為軍將,以資鼓勵。但事實上還存在著另一種軍將,太平興國九年的一份上奏說,江南押綱皆差稅戶軍將。天聖六年,宋政府又特免雄州歸信、容城兩縣供輸戶為衙前軍將。顯而易見,這兩條材料提到的軍將,不會是低級軍官,可能倒有差役的性質。再如:宋仁宗時,舒州運鹽,“皖口都鹽倉,自來差殿侍、三司軍將押綱到彼下卸,本州止差裏正軍將交綱”,在此就明確地將軍將區分為三司軍將和裏正軍將兩類,前者屬職業軍吏無疑,而後者顯然不在武職之列。總之,太平興國八年的詔書規定了在主要漕運線上,不再使用差役民戶(衙前、民戶軍將等),而專用職業性的三司軍將、軍大將等低級武吏。此後,這些軍吏的主要職責就是押綱,其原來的軍事意義消失,其隸屬關係也在三司(北宋前期的最高財政機關),“發運司占隸三司軍將,分部漕舡”,其升遷也由發運司等漕運管理機關向三司保舉。除三司軍將、大將外,有時還參用高於其級別的使臣、殿侍等武職官押綱,但不固定。上述押綱人員構成的變化,是由於汴河和東南漕運路線漫長,運送糧食等物資的任務又十分繁重,由鄉村民戶管押效果太差,因此,才改用職業將吏押送。不過,在地方州縣和非漕運幹線地區,以及地方小規模上供“雜運”中,仍多以衙前役人押綱。宋人對衙前重役的議論,主要指的也是這一部分人。

  宋神宗熙寧年間,王安石推行募役法,被長期視作“重難”的衙前役遭到廢除,漕運以及其他官府運輸中的差役現象基本消失,押綱乃全由武職將吏充任。由於三班使臣冗員很多,而差遣機會較少,於是,在押綱軍將不足的情況下,一些官員便建議派使臣參加押綱。但三司則以使臣俸祿厚於軍將,不免開支過大為由,反對多用使臣。元豐二年,宋政府一度做出這樣的規定:汴河及江南荊湖,“以七分差三班使臣,三分差軍大將、殿侍”。此項規定行使的時間肯定不會太久,從以後有關史料來看,言及押綱則多提軍將之名,可見軍將仍為押綱主力,如崇寧五年,刑部尚書王能甫說:“國家仰給諸路,全賴軍大將管押……”。

  北宋王朝除組織以上專職押綱人員外,還利用地方官替換之際,鼓勵卸任回京的官員參加臨時性的押綱。早在宋太祖滅蜀不久,便令西川卸任替換官押綱赴京,同時給以獎勵,“與減一選,無選可減,加一階”。不過,這種形式在押綱中所占比例很小,一般采取自願的原則,而不屬硬性規定。如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的詔書稱:“廣南、西川京朝幕職州縣官丁憂離任,情願管押綱運者,並聽,仍給驛券。”即在押綱時,給予交通上的便利。天禧二年,又下詔規定,諸路州軍參加押綱的替換官員不得擅離職守,“不得取便別路行”,以防綱運遭到損失。在熙寧變法時,宋朝曾下令,多募替換官員押綱。針對因賠累過重而寡有應募者的情況,王安石建議對應募者應提供善舟、壯卒,並及時差遣;對押送風險較大的錢帛綱者再給予優厚補貼。熙寧五年,權江西提刑提舉金君卿在當地響應,“募受代官部錢帛綱趨京,不差鄉戶衙前,而費十減五六”。到宋哲宗元符時,發運司上言:“如無應選募官管押上京,即差押綱使臣、差使、借差(均為下級武官)、大將、軍將管押”,說明此時這種方法已難實行了。需要指出的是,官員參加押綱的形式主要存在於價值較高的錢帛綱運中。

  在漕運中以使臣、軍將等下級軍官武吏和卸任官員押綱,顯然比民戶約束漕卒、管理船物有力得多,因而才取代了服役民戶。但在漫長的運輸過程中,要想完全避免自然損耗和人為侵盜現象,也是不可能的。而一旦出現了損失,押運者除了要按規定賠補一定份額外,重者要展期磨勘(延期升遷)、勒充重役,直至加刑。因此,受罰、賠累的現象屢見不鮮,宋人筆記小說對此有不少反映。如官僚馮京之父買一妾,問其出身,“乃言其父有官,因綱運欠折,鬻妾以為賠償之計”。又如:王安石夫人曾為安石買一侍妾,也是運米失舟而家產蕩盡的軍大將之妻,請聽其訴:“妾之夫為軍大將,部米運失舟,家資盡沒猶不足,又賣妾以償”。所以,逃避押綱的現象非常普遍。如元時,發運司的上奏就稱,押綱人常稱病擅自離去。於是,押綱人數不足成為一個頗為嚴重的問題。宋徽宗時,為了補充押綱人缺額,不得不通過招募土人的辦法加以解決。大觀元年敕稱:“諸路綱運押綱軍大將見闕及年滿綱運無人差撥,特召募軍將,未足見闕及數應諸河綱運窠名,令發運、輦運、轉運、撥發、鑄錢司下諸州,並依都官法,用家業抵保,召募土人,或衙前吏人充守闕軍將,就近管押”。

  政和二年,尚書省奏言:押綱不差衙前公人、軍人,除使臣、軍大將外,“許本路募第三等已上有物力土人管押”。政和五年,祠部員外郎胡獻可進一步要求在諸路綱運中招募土人押綱。同時,賠償處罰規定有所放鬆。於是,押綱中的雇募成分迅速增加。但在放寬賠損規定以後,很快便產生了一些不利的後果,特別是一些不法之徒趁機混入押綱隊列,所謂“有物力自愛之民多不應募,惟無賴子弟產業僅存,乃兵梢奸猾者,則旋以百千置產,使親屬應募,遂補守闕進義副尉(即守闕軍將),及得管押萬碩綱至京,欠一分五厘,計米一千五百碩,才得杖罪。”遂互相勾結,大肆侵盜漕運物資。因此,發運司力主廢除招募之法,要求“依法募官,先募未到部小使臣,及非泛補授校尉已上未許參部人,並進納人管押”。宣和二年,宋廷乃停用招募土人之製。

  為補充押綱人數,宋王朝還鼓勵進納官、銓試不中者押綱,“以三年為住,任內無違闕,即與依試中人例,注授差遣”。宣和廢土人押綱法後,又對押綱人員的選用做出以下規定:“先大小使臣、校尉合注授人,次校尉以上未參部及未到部人,次非泛補授校尉以上未許參部人,次進納文武官,次副校尉……”。

  北宋押綱人員中除替換卸任官等係臨時性兼職外,其餘衙前役人、武職將吏及應募土人等,都是專職押運者,而將吏和應募者又屬以此為業者。從北宋押綱人員構成的變化來看,大體上經曆了這樣的趨勢:即由差役向雇募過渡,由服役民戶而轉為職業將吏。

  就北宋時押綱人員的待遇而言,鄉村上戶承擔押綱力役的同時,也從封建政府那裏獲得某些好處,如通過一定期限的押綱勞作,可以出職補官;可以獲得坊場酬勞等。使臣、軍將及應募土人,則是宋朝專門雇養的押運者,他們除了領取報酬外,還通過押綱獲得向上爬的資格,而且也可取得其他方麵的實惠,如在綱運中,可以挾帶販運私貨,享有一定的免稅特權,所謂“汴河綱船久例附載商貨入京”,沿途不得檢點。事實上,他們還常常通過克扣勞動者工錢甚至侵盜漕物,牟取暴利,如“有三司軍將趙永昌者,素凶暴,督運江南,多為奸贓”。雖有嚴刑峻法,此類現象卻從未消失。到北宋末,還出現了押綱者自買千石大船,“名裝官物,十分攬載私貨”的現象。但總的說來,在北宋一代,“押綱”對大多數押運者而言還是害大於利,所以,從來被視為“重難”、“畏途”。

  綜上所述,押綱人員是北宋漕運中直接的監督管理者,他們的成分由宋初的役人逐漸過渡為職業軍吏和雇募人。押綱者既受封建統治者的驅使、壓迫,又對勞動者進行監督和奴役。

  (原文發表於《中國史研究》1997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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