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法規定,對罪人行施黥、劓、刖、宮四種殘酷的肉刑。漢文帝詔令廢除黥、劓、刖三種肉刑,改以笞刑代替。這一改革,在中國刑法史上有重要的意義。漢代是一個社會的生命意識明顯覺醒的時代,是一個對人生的尊重初步得到社會共同承認的時代。漢文帝“除肉刑”,也是這一曆史變化的標誌之一。
漢文帝承認“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這一認識的合理性,並在執法中落實“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理念,也是有積極的曆史文化意義的。
《史記·孝文本紀》記載了有關緹縈的著名故事:“齊太倉令淳於公有罪當刑,詔獄逮徙係長安。太倉公無男,有女五人。太倉公將行會逮,罵其女曰:‘生子不生男,有緩急非有益也!’”漢文帝時,齊太倉令淳於公犯罪應當受刑。淳於公感慨有女無子,危機時不能救助,臨行時斥罵女兒:生女不生男,一遇危難,真是一點用處都沒有!他最小的女兒緹縈暗自傷泣,於是隨父前往長安,上書漢文帝,請求以自身贖父刑。
緹縈寫道:“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複生,刑者不可複屬,雖複欲改過自新,其道無由也。妾願沒入為官婢,贖父刑罪,使得自新。”她說:妾的父親身為官員,齊地都稱讚他清廉公正,現今坐法應當受刑。妾感傷處死刑者再也不可能複生,處肉刑者再也不可能恢複原來的肢體,即使要改過自新,也沒有條件了。妾願自身做官府的女奴,以贖父親刑罪,使他可以自新。
所謂“死者不可複生,而刑者不可複續”,表現出對人生的尊重,對人身的尊重。緹縈說,犯法者在死刑和肉刑之後,即使要改過自新,也不可能實現了。她表示願意以自身入為官婢,請求免除父親的刑罰。
緹縈的上書感動了漢文帝,《史記·孝文本紀》說:“書奏天子,天子憐悲其意。”漢文帝下詔自責說:上古聖王有虞氏時代,對於罪犯隻是在衣冠服飾上作出特殊標記,而百姓並不犯罪。現今有三種肉刑,而違犯法律的事件不能禁絕,原因在哪裏呢?難道不是朕德薄而教化不明嗎?我為此而深深自愧!他說,“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痛楚而不德也,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於是正式宣布廢止肉刑。隨即發生了廢除肉刑的刑法改革。
班固在《漢書·刑法誌》中對於漢文帝時代的司法,曾經有“刑罰大省”的稱譽。他又有詩作感歎緹縈事跡:“三王德彌薄,惟後用肉刑。太倉令有罪,就遞長安城。自恨身無子,困急獨煢煢。小女痛父言,死者不可生。上書詣闕下,思古歌《雞鳴》。憂心摧折裂,晨風揚激聲。聖漢孝文帝,惻然感至情。百男何憒憒,不如一緹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