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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從雷曼迷你債案例看新加坡對突發事件的治理

  楊沐博士為新加坡國立大學東亞研究所中國合作項目協調人,資深研究員。

  治理(governance)是近十多年來在政治理論和管理實踐中越來越廣泛地使用的概念。一般認為,管治的主要要素,包括責任性(accountability),參與性(participation),透明度(transparency),形成共識(consensus),有效率(efficiency)和具有戰略遠見(strategic vision)。隨著東亞經濟,特別是中國經濟的起飛,治理作為東亞模式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正在引起世界,特別是新興國家的關注。

  在現代社會中,隨著自然生態環境的變化和社會變革,任何社會組織都有遭遇和應對突發事件的可能性。處理突發事件已成為政府和社會各類組織工作人員的一種重要職能。東亞社會的治理機製,如何在社會突發事件的處理中取得效果?本文想通過2008年新加坡政府應付金融危機中的雷曼迷你債事件,來觀察新加坡對突發事件的治理過程,希望能引起東亞社會和學者的興趣。

  一、雷曼迷你債事件的起因

  雷曼迷你債(Minibond Series)指由在開曼群島注冊的太平洋國際金融公司為發行人(PIF),以匯豐美國(HSBC Bank USA)為受托人,以雷曼等一些金融公司為掉期交易對手,再以雷曼控股公司等為掉期擔保人等,麵向零售投資者發行的一係列信貸掛鉤票據的總稱。

  具體過程簡單地說,是在發行人向投資者籌到足夠的資金後,購入擔保債務憑證(CDO),由受托人匯豐美國以此發行一個信用違約掉期(CDS),和雷曼等一些著名金融機構的信貸掛鉤,如果這些機構出現破產,發行人便以手上的CDO換取破產機構相關的債券,為投資者提高回報。這在設計出這種結構產品的金融市場穩定發展的時期是不錯的安排。投資者在有限的風險下能取得高於一般債券的利息率,發行人和受托人並有可能得到較好的實際收益。

  但產品的設計者沒有預期到,世界金融市場會突然轉入危機時期。由於產品的回報和贖回不僅和發行人用投資者的資金購入的CDO有關,而且和雷曼等金融公司為掉期交易對手的CDS相聯係,如其中任何一家相關公司未能償還貸款,需要重組債務甚至不幸破產,都會影響到債券的派息和繼續運作。而且,一旦公司清盤,迷你債券的索償權次序較後。風險遠大於其他的債券。

  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突然宣布破產後,使迷你債券的發行人失去了掉期交易的對手,導致此類投資產品的合約終止並需平倉。其直接後果是要變賣債務抵押證券,用以償還投資者的投資。由於債務抵押證券實際上是高風險的結構產品CDO,它們的價格因金融風暴嚴重縮水,雷曼迷你債的投資者因此麵臨巨額損失。中國的《財經》雜誌,以迷你債券中的香港的巨鯨迷你債36為例,解剖了迷你債的運作流程《財經》雜誌,2008年,第222期。

  據新加坡金管局的公告披露,到2009年1月17日為止,10家售賣這類產品的新加坡金融機構共收到5381宗投訴。在已經經過個案評估和作出處理決定的5127宗投訴中,其中4141宗是雷曼迷你債(其中:3606宗是從銀行和金融機構購買,535種是從證券公司購買),占81%;835宗是星展銀行發行的星展高升短期債券5(DBS High Notes 5),占16%;其餘151宗是美林聯贏票據3(Merrill Lynch Jubilee Series 3),占3%。在新加坡有1萬名散戶購買了這三個與雷曼兄弟相關的結構性投資產品,總投資額為6.6億元左右新幣(約30億元人民幣),平均每人6.6萬元人民幣The Straits Times,Singapore,17Jan。2009.。

  香港市場發售的與雷曼相關的結構性投資產品,共約為25億港元(約28.4億元人民幣),售賣這類產品的分銷商包括3家證券公司和21家銀行,實際的投資散戶約4萬人,平均每人0.7萬元人民幣。據香港金融管理局公布的數據,到2009年1月8日為止,共收到投訴19893宗The Straits Times,Singapore,11Jan。2009.。此外,迷你債券在澳門也有銷售。

  在得知雷曼倒閉,迷你債麵臨虧損後,許多投資者都感到震驚,紛紛抱怨銷售這類產品的銀行和金融機構存在誤導投資者的行為,要求銀行退回本金。新加坡有關迷你債券的銷售合同,一般都是使用英文為工作語言,一些不懂英文的投資者,尤其是退休老人和受教育程度較低的人全部都聽從推銷員的意見簽字,存在誤導是很明顯的。另一方麵,即使新加坡的英文合同和香港的中文合同中盡管都有風險自負的字句,但因為銷售者和投資者對雷曼兄弟的信任和對CDO,CDS的不了解,在一定程度上也都可以說是被誤導的。

  如2008年5月香港發行的“巨鯨迷你債券係列36”的新聞摘要:“債券全期3年,美元A組(麵值5000美元)與港元B組(麵值4萬港幣)的每年固定息票分別為5.5厘和5厘,每季派息,與7家藍籌股企業的信貸表現相連,包括中電,中海油,星展銀行,英國匯豐銀行,和黃,港鐵和渣打銀行。”按其字麵理解,投資者都很容易會把它當做普通債券的。

  新加坡和中國香港,像大多數的東亞社會一樣,銀行的利息率都比較低,甚至很長期間內,實際利息率為負值。老百姓的退休保障主要需依靠自己有限的公積金和存款。沒有投資經驗,擔心股市和房市有投資風險的老百姓,都很容易被這種利息率較高的迷你債所吸引。誰都想不到有100多年曆史的華爾街第四大投資銀行會有一天突然倒閉。當這些投資者感到自己下半輩子的活命錢,突然消失了,憤激之餘,首先想到的是要找政府,希望政府能代他們索取賠償,於是發生了這場由金融海嘯,而不是自然災害引發的社會突發事件。

  二、迷你債事件在新加坡的主要發生過程

  2008年9月15日,雷曼倒閉後,一群買入雷曼迷你債的投資者,首先開始在網上收集受害者的簽名,並準備進行集體抗議。新加坡職總英康保險合作社的前總裁陳欽亮通過個人博客發起網上請願書,截至9月24日已有近500人簽署。陳欽亮還在博客上教導投資者應如何填寫投訴時所需要的宣誓書,並代表投資者與律師接洽。

  9月24日晚上7時,上千名迷你債的投資者聚集在新加坡的國家圖書館外,簽署請願書。10月11日,有1000個簽名的請願書被提交新加坡金融管理局。10月11日,18日,25日,三個星期六,迷你債的投資者都在新加坡的自由演說地芳林公園集會,發表演說,商議辦法。每次集會,人數都在500至1000人。這是自10多年前,新加坡政府批準建立自由演說地(Speaker Corner)以來,集會的人數規模和影響力最大的3次。

  新加坡的中英文媒體,每次都對投資者的集會抗議作了比較客觀的報道,也及時報道了新加坡政府的態度:理解投資者的激憤情緒,在堅持投資者應自負風險的同時,同情易被誤導的弱勢群體。報紙分別報道了對受害的投資者,對銷售產品銀行和金融機構,對金融管理局負責人和總理的采訪李顯龍總理在接受采訪時說,政府對迷你債事件的處理一定要公正。我們采取的辦法是要讓人民感到政府的決策是對的,對政府有信心。“如果人民對我們的所作所為失去信心,我認為這是對新加坡最大的傷害。”The Straits Times,Singapore,27and 29Oct。2008.,等等,並隨著事件的進展,隨時發表能引領大家思考的對一些概念和現象的評論和討論。如政府,金融界和社會都開始思考要不要對被誤導者進行補償時,報紙發表的文章標題是“什麽是誤導?(What is Misleading)”The Straits Times,Singapore,14Oct。2008.。

  在迷你債事件發生後,新加坡的金融管理局迅速地組織了一個小組,了解在新加坡受影響的人數,牽涉的銀行和金融機構,迷你債的總規模,損失大小和可能的解決方法。以後,不定期地在報紙上多次公布了這些數據和信息。

  金融管理局的首次表態,就勸說投資者冷靜地以協商方式來解決問題,指出不會采用一刀切的解決辦法,而是采用每個案例單獨處理的辦法。建議銀行安排一些專業人員,幫助投資者回顧投資過程,如果是被誤導,就要提出證據,如果是有知識和經驗的投資者,就要自己承擔風險。

  金管局同時建議銀行要自查,要積極對誤導和沒有達到金管局的監管標準的個案進行補償。提醒銀行要采取正確的決策,這才會贏得更多的長期客戶。到10月25日金融管理局在自己的網上發布了要求售賣跟雷曼迷你債有關產品的金融機構盡快委任由專業人員參與的獨立機構,負責認真聽取和記錄投資者的訴訟,同時保證迅速和公正地審查每一個投訴。

  另外,金融管理局局長在接受采訪時告訴投資者,進行投訴的三個具體步驟:一是向銀行提出投訴,二是提供有關文件,三是銀行約見投資者麵談。如果銀行沒有這樣做,或投資者不滿意銀行的處理,投資者可以到金融業爭議調解中心。如果調解中心還無法和解,再交由法官,律師和專業人士組成的裁定小組裁決(adjudication),每宗索償隻需付50元新幣的管理費The Straits Times,Singapore,25Oct。2008.。

  到10月23日已有DBS,Maybank,Hong Leong Finance等3家金融機構表態,願意接受政府的建議,積極幫助易被誤導的弱勢投資群體The Straits Times,Singapore,23Oct。2008.。以後所有10家銷售過迷你債的銀行和金融機構都很快地接受了這種以個案評估,對被誤導者進行補償的解決方法。

  在10月25日在芳林公園的第三次投資者集會上,出現了和前兩次的主要是講華語的年齡較大的投資者的不同變化,這次的參與者主要成了講英語的年齡較輕的投資者。這次集會大約有500人參加,集會的組織者陳欽亮發起了第四次簽名請願活動,希望金融管理局還是能接受一刀切的解決方法,而不是一個對一個的個案的解決方法The Straits Times,Singapore,26Oct。2008.。

  三、新加坡對雷曼迷你債事件處理的初步結果

  在經過了兩三個月的個案評估工作後,海峽時報1月17日公布,在1萬名購買了迷你債的散戶的5381宗投訴中,已有5127宗投訴已經經過評估和作出決定。其中,2974宗獲得賠償或部分賠償,占58%;1282宗獲得100%的賠償,占25%。我們在下表中可以看出,補償比例最高的是由銀行發出的雷曼迷你債券,因為它的購買者大部分是從未投資過的英文文化程度不高的老年人。而大部分是由有經驗的投資者購買的證券公司發的迷你債和美林票據(Jubilee Note)補償的比例最低,僅有13%和11%The Straits Times,Singapore,17Jan。2009.。

  2009年1月18日的《海峽時報》報道了他們采訪的19位投資者,得到了補償的投資者群體,大部分很滿意這一處理結果。投訴被拒絕的一位陳先生,40歲,一家企業的金融主管,抱怨自己受到了教育程度高的懲罰。另一位投訴被拒絕的56歲的女士,是位退休教師,她說DBS銀行的代表接待了她,談了一個半小時,非常專業,也一再道歉,但她還是沒能得到補償。還有一位40歲的家庭婦女,很不高興隻得到了很低的部分賠償,準備采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陳欽亮先生則在接受采訪中說,他沒有料到會有20%以上的人得到100%的補償,結果好於他的預期The Straits Times,Singapore,18Jan。2009.。

  可以說,到目前為止,新加坡的迷你債突發事件已在總體上得到了解決。投資者和社會對目前這種解決方法,總的說是認可的。

  三、雷曼迷你債事件中所顯示出來的東亞社會的特點

  值得思考的是,在這場金融危機中,美歐國家多次發生銀行和金融公司的倒閉,由此而產生的債務糾紛無論是金額總量還是糾紛次數都肯定會遠遠高於新加坡和中國香港。但至今未見由投資者聚集請願要求政府主持公道的社會事件。這裏至少反映出東亞社會和西方社會在兩個層次上的不同:

  一是東亞的市場經濟並沒有完全按照西方的市場規則行事,即使中國香港和新加坡被稱為是全球自由度最高的第一位和第二位的市場經濟體。在西方,投資者責任自負,如果存在誤導,可上法庭告造成誤導者。在這場遊戲中是沒有,也不需要政府的位置的。但在東亞社會,投資者會認為政府是父母官,要為他們主持公道。所以事情一發生,他們首先找政府,認為政府沒有保護好他們,形成社會突發事件。

  二是政府的意識上也是帶著東亞的烙印。迷你債事件出現不久,中國香港政府在10月6日就以銀行的債券的銷售手法不當為前提,建議16家銀行按市價回購迷你債這一建議沒有被大多數投資者所接受,銀行的反應也很冷淡。新加坡政府對事件的處理,既不是首先推給法庭,也不是推給銀行,而是首先建議受害者冷靜,建議通過投資者和銀行協商,個案處理,受到誤導的沒有能力識別風險者應得到補償,而有經驗的投資者應做到風險自負。同時,建議銀行要有合作精神,有長遠的市場意識,讓事件的雙方和社會找到共識,通過共識,在和諧中解決問題。而不提倡像美國那樣,由律師對堂法庭,各執己見,在辯論中爭輸贏。

  由於這兩層的原因,盡管在開始時,東亞社會會出現西方社會所沒有的突發事件,但是最後不僅解決問題的社會成本較低(不需要高昂的律師費和賠償費),而且讓社會各方都更多地認識到自己都是利益相關者,要關懷對方的利益和社會的長遠利益,共同使社會更和諧,而不是更分裂。這正是本文開始時所說的治理,它是在東亞社會的特定環境下才能產生的。

  四、新加坡在處理這類社會突發事件的原則

  在近幾個月的這一事件處理過程中,我們可以觀察到新加坡政府堅持的幾個原則正是和本文開始時說的治理的原則相符的:

  一是戰略遠見(Strategic Vision)。新加坡政府在一開始時就強調不隻是要解決眼前的問題,而是要讓大家知道必須堅持的遊戲規則,如投資者風險自負,保護和關心社會弱勢群體,每個人都是利益相關者和全社會的長期利益。

  二是明確社會各個群體的責任邊界(Accountability)。企業的事,企業自己負責;公民的事,公民自己負責。政府隻能給出邊界,如集會抗議隻能在芳林公園(香港出現了投資者衝擊中國銀行總部的激烈事件2008年10月5日《明報》(香港)。)。政府希望投資者冷靜,政府勸說有關各方都看到社會每個群體的利益相關性,看清自己的長遠利益和信譽風險(Reputationrisk)。但政府也嚴格地限製自己,不幹預企業決策和強迫人民接受自己的看法。

  新加坡政府和香港政府所采取的措施的一個主要區別是,新加坡的處理原則是在堅持投資者風險自負的市場原則的同時,把投資者區分成兩個群體,一群是收入低、教育程度低的老人、容易被誤導者,應該補償;另一群是教育程度高、有投資經驗的專業人士,應該風險自負。

  三是透明度(Transparency)。社會媒體要對受損害的群體及他們的憤激情緒,銀行,銀行產品的銷售人員,政府主管部門:金融管理局,總理等不同人群的看法和想法,都要作公開,客觀,及時的報道。一方麵讓社會能真正地了解他們;另一方麵,也讓他們感到讓社會了解他們的渠道是暢通的。

  四是形成共識(Consensus)。通過媒體,網絡,(和第一次通過)能自由發表任何意見的芳林公園(Speaker Corner),銀行和投資者的麵談,專家意見的谘詢和幫助,達到社會的共識。和香港比,香港政府對事件的反應也是比較迅速的,媒體的透明度也高,但至今為止,還沒有走出僵局。其中的主要原因是由於政府機構的各個部門表態不一致和少數政黨及議員刻意推動事件的政治化,使投資者對一刀切地回收全部本金的期望較高,難以形成社會共識。

  有人認為,經過這次雷曼迷你債事件,新加坡正在出現更多的簽字請願活動,正在轉變成一個請願國家(Petition Nation)。未來可能會有更多的新加坡人試圖通過簽字請願,使社會重視他們的意見,並最後被社會所接受The Straits Times,Singapore,9Nov。2008.。

  五是有效率(Efficiency)。新加坡政府沒有急於追求迅速平息事件,而是先做調查和溝通,找到有利於新加坡的長遠利益的原則,通過交流,逐步達到共識。結果還是以較快的時間,使受事件影響的人群中的大部分和整個社會都感到這一解決辦法是比較公平的。

  (新加坡國立大學東亞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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