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過小說《三國演義》的都知道,西涼軍閥董卓進入中央政府(公元189年)以後,表曹操為驍騎校尉(此前曹操是何進西園八校尉的典軍校尉),曹操不從,還試圖謀殺董卓,行動失敗後向東逃亡,在中牟縣不幸被捕。縣令陳宮感於曹操忠義,棄官隨從。
曹操和陳宮路過成皋縣時,宿於曹操父親的結義兄弟呂伯奢家中。呂伯奢出門買酒招待來客,曹操聽到廚房有磨刀聲,以及“縛而殺之”之類的斷斷續續的話語,以為呂伯奢家人圖己,便衝進廚房,把呂伯奢家人統統殺光,卻發現呂家人是在準備殺豬待客。剛出門,遇見回家的呂伯奢,曹操怕呂伯奢發現家人被殺後報官,索性把老呂也一並幹掉。陳宮責其誤殺之後又故意殺人,曹操則說:“寧教我負天下人,休教天下人負我。”
曹操逃亡途中殺呂伯奢全家之事,《三國誌》本身沒有記載。假如確有其事,陳壽在《三國誌》中不予記載,是可以理解的。陳壽奉曹魏為正統,自然要為尊者諱,為死者諱,把曹操的惡行、醜行“春秋”掉。
曹操逃亡途中殺人,見於《三國誌》裴鬆之注引《魏書》、《世說新語》和《異同雜語》,而且三書的說法不同。
《魏書》的說法是:“伯奢不在,其子與賓客共劫太祖,取馬及物,太祖手刃擊殺數人。”《世說新語》的記載是:“太祖自以背卓命,疑其圖己,手劍夜殺八人而去。”《異同雜語》則說:“太祖聞其食器聲,以為圖己,遂夜殺之。”
按照《魏書》的說法,伯奢兒子及其朋友對曹操實施搶劫,搶劫在進行中,曹操反擊。《世說新語》和《異同雜語》的說法差不多,即曹操因多疑而殺人,屬於誤殺。隻不過《世說新語》點明了殺人數目,《異同雜語》沒有說明殺人的具體數字。
《三國演義》的描寫與《魏書》、《世說新語》、《異同雜語》三書的記載有兩點是不同的:一、殺人達九口之多,有具體數字。二、曹操兩次殺人。
羅貫中特地安排了一個情節,曹操與陳宮抵達呂家後,呂伯奢出門沽酒,曹操殺伯奢家人後離去,遇到回家的呂伯奢,幹脆一不做二不休,斬草除根,第二次行凶,斬殺呂伯奢。
同樣的一個殺人事件,經過羅貫中妙筆生花,如此這般地操弄、排布一番,曹操的陰險、狡詐、殘忍,就躍然紙上了。曹操的光輝形象,也就陷入萬劫不複的地獄了。
看來,曹操殺呂伯奢全家事實是有的,證據是確鑿的,性質是嚴重的,民憤是極大的。不然的話,各種野史不會言之鑿鑿,後世之人不會咬牙切齒。曹操可憐可恕,還是該剮該殺?先輩們、後輩們爭得不可開交。
我們不妨用現代法律的原理、原則,審審曹操的這個案子,搞個一審終審,不許上訴,免得口水滿天飛,也好讓地下的曹操睡得安穩。
這個案子的審理,涉及兩個問題:一、有沒有犯罪的問題,即犯罪構成問題,也即定罪問題。二、刑罰的裁量問題,即量刑問題。第一個問題是第二個問題的前提。
犯罪構成是刑法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成為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有機整體。簡單通俗地說,犯罪構成是認定犯罪的具體法律標準。犯罪構成有四個方麵的共同要件:犯罪客體、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犯罪主觀要件。某一行為構成犯罪,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四個條件。
犯罪客體是刑法(而不是民法或道德)保護的社會關係,即法益。犯罪對象是這種社會關係或法益的載體。本案中,呂伯奢全家的生命權是犯罪客體,呂伯奢全家九口人是犯罪對象。
通俗地說,犯罪客觀要件說明某種犯罪通過什麽行為、在什麽情況下,對犯罪客體造成了什麽後果,即犯罪客觀要件包括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這裏要注意,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必然的因果關係。本案中,曹操的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及其之間的必然因果關係,一目了然。
犯罪主體是指具備一定身份條件(如在中國刑法中,叛逃罪隻適用於國家工作人員)、年齡、責任能力,實施犯罪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本案中,曹操的犯罪主體資格成立。
犯罪主觀要件是刑法規定的,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這種心理態度又叫罪過。罪過有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主體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直接故意)或放任(間接故意)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本案的關鍵問題即在這裏。
本案中,曹操手持利劍殺人,實施了危害行為。呂伯奢全家被殺死,產生了嚴重的危害結果。
本案的關鍵,是曹操有無罪過,即是否有犯罪的故意或過失。犯罪過失是指,犯罪主體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或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一種心理狀態。顯然,曹操當時的心理狀態不屬於犯罪過失。
那麽,曹操有無犯罪的故意呢?顯然,曹操到他父親的朋友呂伯奢家,為的是避難和投宿,沒有殺人的直接故意。
再追問,曹操有無殺人的間接故意呢?間接故意是指,犯罪主體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按照《世說新語》和《異同雜語》的說法,曹操因為負案在身(不與董卓合作,受到中央政府的通緝),疑心伯奢家人圖己而持劍殺人。曹操沒有受到攻擊,明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嚴重結果,雖然不希望卻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由此構成(間接)故意殺人致死罪。鑒於曹操此時是個逃犯,在犯罪動機上,受到外界環境的刺激(聽到“縛而殺之”的話語聲),在量刑上存在減輕(減輕與從輕在法律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情節。
按照《魏書》的說法,伯奢不在家,其子及賓客搶劫曹操,曹操反擊。本案的性質就不一樣了,屬於正當防衛,應作無罪判決。正當防衛必須具備以下特征:一、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二、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三、具有防衛意識,防衛調撥、相互鬥毆、偶然防衛等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四、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粗略看來,曹操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性質。
對《魏書》的記載,要注意一個情節,“太祖手刃擊殺數人”。也就是說,曹操手持寶劍,殺了幾個人,但《魏書》並沒有說清楚,曹操是殺了參與搶劫的幾個人呢,還是把伯奢一家老小幾個全部揮殺光?如果曹操隻是殺了參與搶劫的幾個人,仍然屬於正當防衛的範圍;如果連沒有參與搶劫的老人、婦女、兒童一起殺掉,那就屬於防衛過當了。
所謂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嚴重損害的一種情況。防衛過當屬於犯罪行為,但不是獨立的一個罪名,應根據其犯罪構成要件確定具體的罪名。犯罪構成要件中又主要考慮罪過,是故意還是過失。
防衛過當中,直接故意一般是不存在的,多為過失,少數情況下為間接故意。根據《魏書》的記載,如果曹操殺了沒參與搶劫的人,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曹操失手殺了個別沒參與搶劫的人,屬於過失殺人致死罪。另一種情況是,曹操殺完搶劫者後,繼續瘋狂地殺害所有未參與搶劫者,無疑屬於(間接)故意殺人致死罪。前一種情況,在量刑上,存在減輕情節。
防衛行為中,有一種特殊情況,叫做特殊正當防衛,也叫無過當防衛,即對正在進行的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按照《魏書》的說法,如果呂伯奢兒子及其賓客的搶劫,動用刀、劍等致命性武器,已嚴重危及曹操的人身安全,曹操殺死搶劫者,而未殺其他人,曹操無罪,不負刑事責任。
如果事情如《三國演義》所載,曹操就罪大惡極了。按照《三國演義》的描述,曹操在沒有受到攻擊的情況下,因疑心而殺了伯奢家人,已犯了(間接)故意殺人致死罪(有減輕情節)。出門後,遇到沽酒回家的呂伯奢,殺之,這是(直接)故意殺人致死罪。
羅貫中安排的這個呂伯奢出門沽酒,回家途中被曹操殺害的情節,無論在法律上還是道德上,都將曹操置於於萬劫不複的深淵。你說,曹操的劍厲害還是羅貫中的筆厲害?
本庭對曹操殺人一案進行了初步的審理,現在宣布,無限期休庭。為什麽隻定罪,不判刑?考慮到當時的中央政府朝綱敗壞,法紀鬆弛;曹操是高幹子弟,本身又有極高的知名度,社會關係極廣,屬於“特殊人才”,即使判刑,也存在執行難的問題。即使“進去了”,過兩年,也會以腦血管硬化或糖尿病之類的理由保外就醫。那就幹脆不判刑了,免得傷了法律的尊嚴,影響法庭的威信。
忙乎了半天,才將這個案子審了一半,結果是隻定罪不量刑,實在是讓人望眼欲穿,又讓人大跌眼鏡。其實,就是上麵的定罪過程,隻是對各位進行一次普法教育而已。
為什麽呢?因為現存的據以定罪的證據鏈,存在一個致命的缺陷。
《魏書》說,呂伯奢兒子及其朋友劫取曹操的馬及其他財物,曹操反擊殺人,道理上是講得通的。
而《三國演義》《世說新語》《異同雜語》三書都說曹操因多疑殺人。具體的情節是,曹操聽到磨刀聲,以及“把它殺掉”之類的聲音,即動手殺人,殺完以後,發現廚房一頭捆著待宰的豬,才知道誤殺好人。
我們來看看,這些說法是否符合常理。
曹操亡命而來,肯定沒有預先通知要來呂家投宿。呂家人決定殺豬待客,肯定在曹操來到之後,不可能早先就捆好一頭豬等待曹操來家後宰殺。
我小時候在鄉下是看過殺豬的。在鄉下,殺頭豬不是一件小事,請屠夫、磨刀、燒水、找案板……全家上下忙忙碌碌,興奮異常。
三國時代沒有電擊、麻醉的方法預先將豬弄昏,無論是用放血或擊打(頭部)的方法將豬處死,都要找一幫人來捉豬(不管是放養還是圈養),在捕捉開始到豬休克、昏迷之前的整個過程,豬都在不停地、淒厲地號叫(某人大喊大叫,把他說成殺豬般地號叫,可見殺豬時豬的號叫分貝之高),這個時間段內,別說在呂家的人,整個村子裏的人,都知道呂家殺豬。
早已來到呂家的曹操,竟然不知道呂家殺豬招待自己,等殺完人到廚房一看,竟然有一頭豬捆倒在地(跟死豬似的)。這說得過去嗎?
可能《三國演義》《世說新語》《異同雜語》這些書的作者,自小住在城裏,錦衣玉食,遠離庖廚,編一些這樣的故事情節,自己也不知道在糊弄別人。而後世一代一代的讀書人,尤其是貧雇農出身、後來“農轉非”,親眼在鄉下看過殺豬的讀書人,竟不斷地被這些大作家糊弄,還津津樂道,就不太好去做什麽評價了。
在證據采信過程中,某種證據(尤其是間接證據),明顯地不符合常理,是不能采信的。
這樣說來,曹操的這個案子,審來審去,還是葫蘆僧判糊塗案。
且不說那些煩人的法律問題,單單曹操殺人後的表白“寧教我負天下人,休教天下人負我”(其實是羅貫中幫曹操說的),曹操就在道德上被永遠地貼上了奸的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