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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個人稅收規劃實務

  一、利用納稅人身份認定的稅收規劃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兩種。居民納稅義務人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向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很明顯,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將會承擔較輕的稅負。

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海外僑胞和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如果在一個納稅年度裏,一次離境超過30日或多次離境累計超過90日的,將不視為全年在中國境內居住。牢牢把握這個尺度就會避免成為個人所得稅的居民納稅義務人,而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這簡稱“90天規則”。

例如,一位德國工程師受雇於德國總公司,從2005年8月起到中國境內的分公司幫助籌建某工程。2006年度內,曾離境60天回國向其總公司述職,又離境50天回國探親。這兩次離境時間相加超過90天。

因此,該德國工程師為非居民納稅義務人。他從德國總公司取得的84000元薪金,不是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這就是說,該德國人避免了成為居民納稅義務人。如果沒有利用此項稅收規劃,則該德國工程師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12×[(84000/12-4000)×15%-125]=3900(元),這位工程師就合法地利用“非居民納稅義務人”,節約了個人所得稅3900元。

二、選擇不同的所得形式進行稅收規劃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課征製度,將個人所得分為11項,分別納稅,這樣,當同樣一筆收入被歸屬於不同的所得時,其稅收負擔是不同的,從而為納稅人進行稅收規劃提供了可能性。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在這一方麵表現得非常突出。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是20%、30%、40%的三級超額累進稅率。顯然,相同數額的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稅收負擔是不相同的。這樣,在一定條件下,將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分開、合並或轉化,就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稅收規劃案例一王先生是某高校教師,月工資收入為3000元。6月份,王先生從某廣告公司獲得勞務報酬2000元。

王先生的納稅情況是:如果王先生將這兩項所得合並為工資、薪金所得共同納稅,則王先生6月份應納稅額為(3000+2000-1600)×15%-125=385(元)。而如果分別納稅,則納稅情況: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3000-1600)×10%-25=115(元),勞務報酬所得應自內稅額=(2000-800)×20%=240(元),這兩項所得王先生共納稅額=115+240=355(元)。顯然,對於王先生而言,將兩項所得分開分別納稅更合算,較後者可節稅40元。

稅收規劃案例二陳先生係一高級工程師,2006年4月獲得某公司的工資類收入30000元。

如果陳先生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則陳先生應納稅額為:(30000-1600)×25%-1375=5725(元);如果這份所得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納稅,則陳先生應納稅額為:30000×(1-20%)×30%-2000=5200(元)。因此,如果陳先生和該公司不存在穩定的雇傭與被雇傭關係,則他可以節稅525元。

一般來說,在應納稅所得額較低時(20000元以下),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比勞務報酬所得的適用稅率要低,這時在可能的情況下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可以達到節稅目的;而在應納稅所得額較高時(20000元以上),如可能將工資、薪金所得轉化為勞務報酬所得,則可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

三、利用附加減除費用的稅收規劃

在一般情況下,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1600元費用後為應納稅所得額。但部分人員在每月工資、薪金所得減除1600元費用的基礎上,將再享受減除3200元的附加減除費用,主要範圍包括:

1.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並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員;2.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並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外籍專家;3.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員;4.財政部確定的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員;5.華僑和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參照上述附加減除費用標準執行。

同時,稅法考慮到遠洋運輸船員包括國內船員和外籍船員,而各地在對遠洋運輸船員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費用扣除標準掌握不一,因此對於遠洋運輸船員每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在統一扣除1600元費用的基礎上,準予再扣除稅法規定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

作為具備享受附加扣除費用待遇的個人,可以考慮有效地利用該政策,最大限度地使自己少繳稅款,甚至不繳稅款。

稅收規劃案例三某人月薪10000元,該納稅人不適用附加減除費用的規定,其應納個人所得稅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10000-1600=8400(元)應納稅額=8400×20%-375=1305(元)若該納稅人為天津一外商投資企業中工作的外國專家(假定為非居民納稅人),其月薪仍為10000元,其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的計算過程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10000-(1600+3200)=5200(元)應納稅額=5200×20%-375=665(元)1305-665=640(元)後者比前者節稅640元。

四、利用分次申報納稅的稅收規劃

由於我國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因此,如果工資、薪金所得較多則會適用較高的稅率,這時如果采用分攤規劃法,使得每月工資、薪金不超過起征點或者盡量控製在低稅率檔次,則可能獲得更多的實際收益,帶來節稅效果。

稅收規劃案例四王先生月收入2000元(包括各類津貼和月獎金),年終公司準備發3000元年終獎金。

方案一:王先生在12月份一次性領取3000元獎金,那麽,應納個人所得稅為:12月份應納所得稅額=(總收入-扣除費用)×15%-速算扣除數=(2000+3000-1600)×15%-125=285(元)第二年1月份應納所得稅額=(總收入-扣除費用)×5%-速算扣除數=(2000-1600)×5%-0=20(元)兩月合計納稅=385+20=405(元)方案二:王先生將3000元獎金分別在12月份和次年1月各領一半,則王先生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12月份應納所得稅額=(2000+1500-1600)×10%-25=165(元)次年1月份與上年12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相同。

兩月合計納稅=165+165=330(元)由此可見,分攤收入可以降低稅率檔次,為王先生多帶來實際收益75元(405-330)。

個人所得稅對納稅義務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項所得,都是按次計算征稅的。由於扣除費用依據每次應納稅所得額的大小,分別規定了定額和定率兩種標準,從維護納稅義務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看,準確劃分“次”就變得十分重要。

對於隻有一次性收入的勞務報酬,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例如,接受客戶委托從事裝潢設計,完成後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屬於同一事項連續取得勞務報酬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應視為另一次稿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同一作品先在報刊上連載,然後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報刊上連載的,應視為兩次稿酬所得繳稅,即連載作為一次,出版作為另一次。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稅收規劃案例五某人在一段時期內為某單位提供相同的勞務服務,該單位或一季、或半年、或一年,一次付給該人勞務報酬。這樣取得的勞務報酬,雖然是一次取得,但不能按一次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假設該單位年底一次付給該人一年的谘詢服務費6萬元。如果該人按一次申報納稅的話,其應納稅所得額如下:應納稅所得額=60000-60000×20%=48000(元)其勞務報酬一次收入畸高,應按應納稅額加征五成,其應納稅額如下:應納稅額=48000×20%×(1+50%)=14400(元)如果該人以每個月的平均收入5000元分別申報納稅的話,其每月應納稅額和全年應納稅額如下:每月應納稅額=(5000-5000×20%)×20%=800(元)全年應納稅額=800×12=9600(元)14400-9600=4800(元)這樣,該人按月納稅可避稅4800元。

五、利用非貨幣支付方式進行稅收規劃

目前,我國的工資、薪金所得在征稅時,按照固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做了相應的扣除,但沒有考慮個人的實際支出水平。這樣,在同樣的稅後收入條件下,生活必需費用支出多的人與支出少的人相比,就會覺得自己的工資相對較低。在科學技術日新月異,人才跨國跨地區流動加劇等情況下,有些支出如住房支出、交通費支出、培訓支出、甚至旅遊休閑支出都日益成為現代人必不可少的支出項目。既然這些支出是必需的,個人用稅後工資支付又不能抵減個人所得稅,如果由企業替員工個人支付,則企業可以把這些支出作為費用換減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在實際工資水平未下降的情況下,減少了應由個人負擔的稅款,這樣可使雙方都受益。

常用的非貨幣支付方式有以下幾種:

(1)企業為員工提供住房

隨著人才流動的加劇,人才跨地區、跨國界流動的趨勢越來越明顯。對於大多數跨地區流動的人才而言,到另一個城市工作,一般都不會在該城市有自己的住宅,首先要解決的便是住房問題。

如果由企業給予職工一定貨幣性的住房補貼,由員工自己來負擔租房的相應費用,由於個人住房相應的支出不能在稅前扣除,而貨幣性住房補貼則是要加入工資總額來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則扣除個人所得稅及房屋租賃費用後的實際收入就降低了。

如果企業不把貨幣性住房補貼發放給職工,而是由企業統一購買或者租賃住房,然後提供給職工居住,則住房補貼這部分收入就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個人支出相同的情況下,減少了個人所得稅的稅金支出。

稅收規劃案例六李先生每月工資收入為2300元,其中800元為每月的房費支出,剩下的1500元是可用於其他消費和儲蓄的收入。

方案一:李先生所在單位每月向其支付2300元,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則李先生個人應納所得稅為:(2300-1600)×10%-25=45(元)李先生實際收入為:2300-800-45=1455(元)方案二:企業為其提供住房,而每月僅付其工資收入1500元,則李先生工資收入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李先生實際收入為:1500-0=1500(元)可見,采用方案二,可為李先生增加收益45元(1500-1455)。

這樣,對企業來說,沒有增加額外的稅收負擔,而職工本人在消費水平不等的前提下,也規避了一部分額外的稅收。

由此可見,由於個人所得稅是就收入總額劃分檔次來課稅的,對個人的支出隻確定一個固定的扣除額,這樣收入越高,支付的稅金越多,因而企業將住房費直接支付給個人就會造成較大的個人稅收負擔。

企業提供住房與企業支付個人現金相比,會造成個人稅收負擔的收入水平的差異。一般來講,企業發放工資中含有的住房補貼是按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發放的,而房屋是按市值計算租金的。因此,市值租金往往屬於薪金收入中住房補貼所占的百分比。從這個角度來講,如果企業提供住房,個人就可以降低個人所得稅中工薪應負擔的稅收,從而獲得更多的實惠。

(2)企業統一為職工提供旅遊機會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遊開支已經成為許多家庭必不可少的支出項目。個人支付的旅遊支出同樣不能抵減個人所得稅。但是企業在製定年度員工福利計劃時,可以給部分員工及其家屬提供一次旅遊機會,而把相應的費用從原打算支付給職工的貨幣工資及獎勵中扣除。在員工維持同等消費水平的基礎上,減少了個人所得稅的稅金支出。當然,企業支付的職工旅遊費用不能在稅前扣除,可以考慮從工會會費、公益金中支出。

(3)企業給職工提供培訓機會

在現代社會,知識更新的速度越來越快,為了能獲取與本行業相關的新知識,參加各種學習培訓已經成為個人獲取知識的重要途徑。如果企業每年給予員工一定費用額度的培訓機會,職工在考慮個人的報酬總額時,一般也會把這些考慮進去。這樣職工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稅收負擔。

(4)企業提供員工福利設施

由企業向職工提供的各種福利設施,若不能將其轉化為現金,則不會視為收入,不必計算個人所得,這樣,企業可通過提高職工福利而大幅度加薪於職工。值得一提的是,雖然企業采取實物分配的方式,可以提高職工的福利水平,但是如果企業本身資金運轉困難,那麽提高職工的薪水就是不切實際的。

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1.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稅規定包括:

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麵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鄉、鎮以上(含鄉、鎮)人民政府或經縣以上(含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者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指國家對為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頒發的一項特定津貼,並非泛指國務院批準發放的其他各項補貼、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稅的補貼、津貼(目前僅限於中國科學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福利費,即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職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從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職工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並入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津貼;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撫恤金、救濟金(指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

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軍人的轉業費、複員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指個人符合《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職條件並按該辦法規定的標準領取的退職費)、退休費、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我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其超過規定的部分應當並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經國務院規定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對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征稅。

2.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獨生子女補貼;執行公務員工資製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庭成員的副食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探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發給的誤餐費);按照規定,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購買體育彩票,凡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應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3.按照規定,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得到的獎金;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並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4.下列項目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減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殘疾、孤寡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因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免的;稿酬所得可以按照應納稅額減征30%;對個人從基層供銷社、農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收入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報請政府確定,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5.按照規定,對於從海外匯入的下列外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華僑從海外匯入我國境內贍養其家屬的僑匯;繼承國外遺產從海外匯入的外匯;取回解凍在美資金匯入的外匯。

6.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境外人員的下列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按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當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並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7.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境外人員的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者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夥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於住房補貼、夥食補貼、洗衣費,應由納稅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補貼或上述補貼數額、支付方式發生變化的月份的次月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述補貼的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確認免稅。對於搬遷費,應由納稅人提供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稅。

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境外出差補貼,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此類補貼,應由納稅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憑證(複印件)或企業安排出差的有關計劃。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免稅。

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探親費,應由納稅人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複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實際用於本人探親,且每年探親的次數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給予免稅。對於語言訓練費和子女教育費,應由納稅人提供在中國境內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憑證和期限證明材料,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在中國境內接受語言培訓以及子女在中國境內接受教育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且在合理數額內的部分給予免稅。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符合國家規定的外籍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具體是指: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所謂“直接派往”,指世界銀行與該專家簽訂提供技術服務協議或與該專家的雇主簽訂技術服務協議,並指定該專家為有關項目提供技術服務,由世界銀行支付該外國專家的工資、薪金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聯合國組織是指聯合國的有關組織,包括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聯合國人口活動基金、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技術合作部、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聯合國糧食組織、世界糧食計劃署、世界衛生組織、世界氣象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等。該外國專家在辦理免稅手續時,應當提供其與聯合國組織簽訂的有關合同和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聯合國組織支付、負擔的證明;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兩國政府簽訂的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對其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對其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負擔的,對其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按照規定,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本章小結

1.稅收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借其政治權力,依法參與單位和個人的財富分配,強製、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具有強製性,固定性和無償性。

2.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它是個人稅收規劃的主要對象。

3.個人稅收規劃是個人或企業進行的旨在減輕個人稅負的謀劃與對策。稅收規劃的實質是節稅,但其存在的前提是不僅不違反稅法、會計準則等的規定,而且應符合立法意圖。國家在製定稅法及有關製度時,往往對節稅行為有所預期,並希望通過節稅行為引導全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和收入的合理分配。因此,稅收規劃是在稅收法律許可的範圍內,以稅收政策為導向,通過財務活動的合理安排,為達到稅後收益最大化的目標而采取的行為。

4.稅收規劃的基本特點之一是合法性,因此必須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嚴格區分稅收規劃與偷稅、欠稅、抗稅和騙稅的區別。

5.稅收規劃必須遵循合法性、穩健性、便利性和節約性原則。

6.進行稅收規劃有以下六個基本步驟:熟知稅法;確立節稅目標,建立備選方案;建立數學模型,進行模擬決策;根據稅後淨回報,列示方案;選擇最佳方案;付諸實踐,收集反饋。

7.稅收規劃最重要的原理是節稅原理。節稅原理又可細分為:絕對節稅原理、相對節稅原理、直接節稅原理、間接節稅原理、橫向節稅原理、縱向節稅原理、風險節稅原理、組合節稅原理和模糊節稅原理等。

8.稅收規劃可以歸納為七種技術:利用免稅的方法、利用減稅的方法、利用稅率差異的方法、利用扣除技術的方法、利用抵免的方法、利用緩稅的方法和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方法。

複習思考題

1.什麽是個人所得稅?其特點是什麽?

2.個人所得稅應如何計算?

3.為什麽要進行稅收規劃?

4.稅收規劃的原則是什麽?

5.如何理解稅收規劃與偷稅、欠稅、抗稅和騙稅的區別?

6.稅收規劃包括哪些步驟?

7.稅收規劃有哪些基本方法?

  §§第十章 教育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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