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電所存在的主要問題
1.人員素質偏低。改製後的供電所人員主要是原電管站鄉村電工,雖通過人員精簡和擇優錄用,年齡下降,文化素質提高,但大都沒有經過專業係統的培訓,技術業務素質普遍較低。特別是成立於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的電管站,長期以來是實行條塊結合的管理方式,即行政屬當地政府領導,業務受供電部門指導,實質上是一種鬆散型管理,他們的思維方式、工作方法等都不自覺地影響供電所規範化管理建設。現在已是市場經濟時期,充滿著激烈的市場競爭,他們的觀念還沒有從計劃經濟轉入到市場經濟,沒有危機感、緊迫感、使命感,服務意識不強,對積極開拓電力市場、增供擴銷的認識不足。在管理上雖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但許多電工尚未簽訂正式聘用合同,思想不穩定,抱著臨時觀點,積極性難以調動。在工作方法上,由於鄉村電工過去長期實行承包(村對鄉,鄉對供電部門)管理方式,沒有嚴格製度約束,養成組織鬆懈、紀律渙散的不良習氣,對管理製度化、規範化、科學化有一個適應過程。思想上不安心,影響工作積極性。
2.受區域經濟條件的製約。由於縣城、農村經濟發展不平衡,對經濟發達地區或較發達地區,電管站改製成供電所,人、財、物“三權”收歸縣級供電企業所有後,對其影響不大。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農村推行承包責任製後,多數縣供電局實行以變電所出線開關為計量點,由電管站承包管理,經營效益較好,一般都蓋有辦公、休息、生產生活場所,在崗位設置上能基本滿足工作要求。但對山區特別是貧困山區難度就比較大,由於山區麵積大、人口少,住戶分散,交通不便,幾乎沒有鄉(鎮)企業,用電量小,經濟條件差,根本無能力投資供電所房屋建設。同時山區村民住居分散,大的自然村有20來戶,小的隻有三五戶,而且一般相距2000~3000米。經農網改造高壓配電線損能達到《電力安全工作規程標準》要求,但低壓線損、電能質量多數自然村要超過標準規定。若改為單相三線製供電,雖然低壓線損、電能質量能達到《電力安全工作規程標準》要求,但需延長高壓配電線路、增加配電變壓器台數,不僅要增加投資數萬元,而且也加大了變損和高壓線損,同時小型農村產品加工和農民使用的三相電動機無法運行。
3.勞動強度大效率低。經濟發達地區,人口居住相對集中,交通方便,人口管理麵積小。而山區是出門工作就靠兩條腿,有的自然村居住在海拔千米以上的高山上,如果村民不在家,當天上山有時當天還不能返回供電所。
4.迎來送往負擔重。上級為掌握第一手資料,幫助解決實際問題,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組織調研是完全必要的。同時,上級也要求基層不要搞迎來送往,但基層單位難以把握。多層次、多部門帶著同一課題重複調研,不僅嚴重幹擾了供電所日常工作,而且也加重了供電所經濟負擔,有的供電所每月隻有200 元甚至50元辦公費用(包括出勤、出差、交通等費用)。上麵來人的就餐開支,縣供電企業不得不將發票帶回報銷。
二、解決問題的主要途徑
上述問題帶有普遍性,特別是山區供電所反映較為突出。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必須樹立“三農”的高度責任感,堅持以人為本,加強培訓、教育,不斷提高建設供電所規範化管理的必要性、重要性的認識,以建設供電所規範化管理為載體,不斷提高人員素質和管理水平。同時,國家應在政策上、資金上支持,發揮兩個積極性。
1.注重轉變觀念,有效提高認識。電管站改製成供電所絕不是簡單的更名或翻牌了事,而是蘊有豐富內涵。由於電管站長期以來是實行條塊結合管理方式,造成管理不到位,規章不全、考核不嚴、組織鬆懈、紀律渙散,侵害農民利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供電企業在農民心目中的形象。通過開展供電所規範化管理,就是要徹底擯棄電管遺留下來的不良習慣,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下的新管理模式,達到管理“製度化、規範化、科學化”,以促進農村經濟發展,進一步鞏固“兩改一同價”成果,使電力更好地“為農業、為農民、為農村經濟”服務,開拓電力市場,增供擴銷,不斷提高經濟效益。
2.加強業務培訓,引入競爭機製。各級電力部門都要加大培訓力度,結合各供電所人員崗位設置、人員素質情況,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進行培訓,做到有的放矢,缺什麽補什麽。在供電所人員設置上,在已核定的定編基礎上,實行工資總額考核,在不違背會計、安全管理等製度的前提下,按照“高效、滿負荷”工作原則,允許一人身兼多崗多職。要引入人才競爭機製,實行末位淘汰製,積極引進社會上懂技術、會管理的人才,特別是大中專學校畢業的專業學生,以適應供電所管理科學化、現代化的需要。
3.努力加強指導,提升管理水平。經改製的供電所是隸屬於縣級供電企業的基層管電機構,建立管理規範化的供電所,是縣級供電企業的職責。結合本縣實際製定統一規章製度,由縣級供電企業統一印製。各類記錄、圖表、台賬等基礎資料的建立、填寫、繪製應規範。在填寫、繪製記錄、圖表、台賬過程中,應上微機和製成軟盤,以利今後建立網頁(站)時上網。
4.完善勞保製度,提高工資待遇。供電所人員是縣級供電企業成員的一部分,根據國家勞動保障有關聘用的合同工、臨時工保險的規定,積極創造條件為他們辦理養老保險和人身傷害保險,提高工資待遇,逐步過渡到與縣級供電企業同工同酬。
總之,隻有解決改製後供電所存在的主要問題,有效的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才能使供電所規範化管理工作步入正規軌道。
注:
撰寫於2004年3月,為國家電網公司農電工作部在重慶舉辦的“威瀚懷”農村供電所規範化管理研討暨表彰會議的交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