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說巡按停留與否,與滿洲王公利益無甚關係之說,也與事實不符。不錯,巡按之遣,主要是協助總督、巡撫處理地方公務,但他還肩負著糾參督撫的重大責任。親王、郡王、貝勒固然不能屈尊至省為督為撫,貝子、鎮國公、輔國公也應留在京師,隨侍皇上,議處軍國大事,滿洲八旗異姓貴族公、侯、伯爵亦大都分任京內軍政要職,且在當時軍警甚多之時,常統兵四處征剿,兼之他們不會漢語,不諳民情,無治理地方經驗,故無法出任總督巡撫。可是,入關不久,漢臣多有觀望甚至三心二意者,難以信任,不能擔任統轄一二省二三省的總督重任,一省之長的巡撫也不太合適。因此,清朝初年,總督基本上由入關以前編入漢軍旗的“遼左舊人”特別是文館人員擔任,半數以上的巡撫,亦係這批人員。
比如,順治二年,共有淮揚、宣大山西、陝西三邊、浙閩、湖廣四川、總漕、總河七位總督,都是漢軍旗人。淮揚總督王文奎,故明生員,天聰三年(明崇禎二年,1629)於遵化降金,入值文館,後隸漢軍鑲白旗,崇德元年(1636)授弘文院學士,順治元年出任保定巡撫,二年擢淮揚總督,四年革任,八年複任,直到十一年。宣大山西總督馬國柱,遼陽人,天聰間以生員入值文館,隸漢軍正白旗,崇德三年授都察院理事官,順治元年擢左僉都禦史,出任山西巡撫,二年升宣大山西總督,四年移任江南江西河南總督(六年起,河南與直隸並,改為江南江西總督),直至十一年休致。陝西三邊總督孟喬芳,直隸永平人,原前明副將,罷任家居,天聰四年降,仍為副將,後隸漢軍鑲紅旗,曆任刑部漢承政、左參政,順治元年改刑部左侍郎,二年出任陝西三邊總督,直到十年病卒。浙閩總督張存仁,遼陽人,明副將,天聰五年降,隸漢軍鑲藍旗,崇德元年任都察院承政,二年授浙江福建總督,到五年病休,六年又起用為直隸山東河南總督,九年病故。湖廣四川總督羅繡錦,遼陽人,後隸鑲藍旗漢軍,天聰五年由生員授工部啟心郎,八年任國史院學士,順治元年出任河南巡撫,二年擢湖廣四川總督,九年卒於官。總漕由王文奎兼。河道總督楊方興,廣寧生員,天命七年(明天啟二年,1622)降金,天聰時入值文館,崇德元年擢內秘書院學士,後隸漢軍鑲白旗,順治元年授河道總督,直到順治十四年。
再以此時議停巡按的順治十七年為例,江南江西總督郎廷佐,川陝總督李國英,福建總督李率泰,浙江總督趙國祚,湖廣總督李蔭祖,兩廣總督李棲鳳,雲南總督趙廷臣,漕運總督兼鳳陽巡撫蔡士英,都是漢軍旗人。
巡撫一職,漢軍與漢人兼用,漢軍略多於漢人。順治元年設有順天、天津、保定、宣府、山東、登萊、山西、河南八位巡撫,其中漢軍旗人任巡撫的有雷興、王文奎、陳錦、馬國柱、羅繡錦五人。故《清史稿》第二百三十九卷記述了李棲鳳、馬國柱、王文奎、雷興等人事績後,評論說:“順治初,諸督撫多自文館出。蓋國方新造,用滿臣與民閡,用漢臣又與政地閡,惟文館諸臣本為漢人,而侍直既久,情事相浹,政令皆習聞,為最宜也。”順治九年吏科給事中魏裔介也針對督撫多用入關之前舊人而奏諫說:“督撫重臣宜慎選擇,不宜專用遼左舊人。”《清史稿》第262卷,《魏裔介傳》。
從上述情形便可了解,為什麽議政王鄭親王濟爾哈朗、安親王嶽樂等議政王、貝勒、大臣,對巡按之製十分不滿,幾次奏請將它取消,也可以知悉安親王嶽樂等稱巡按之留撤與己無有利害關係之說法,是此地無銀三百兩,純係騙人之詞。因為,既然督撫多係遼左舊人,多係漢軍旗人,那麽他們的任革升降,便與議政王、貝勒有著密切的關係。八旗製度下,旗人必須編入八旗各牛錄,聽從本牛錄、本甲喇、本旗固山額真、甲喇章京、牛錄章京的管轄,如係下五旗,他們更分別是該旗王、貝勒、貝子、公的屬人,與本主有君臣之義,他們的出仕為官及升降任免,在相當大程度上,與本主(或某王,或某貝勒、貝子、公)有很大的關係,他們也必須為本主效勞服務,貢納金銀財帛,漢軍旗人對本主更是畢恭畢敬,更受到本主(某王、某貝勒、某貝子、某公)的關照和保護。總督、巡撫是一省或一二省二三省之長,除朝廷外,無人敢對他們說個不字,可是,有了禦史巡方之製,巡按到達本省,就與督撫實際上形成了分庭抗禮局麵,動不動就要密折疏參,給督撫帶來了很多麻煩,使其權力受到影響。有的督撫還因遭受巡按彈劾而被革職問罪,像江南巡按秦世禎疏劾江寧巡撫土國寶,土國寶被革職嚴訊,畏罪自殺;巡漕禦史張中元彈劾漕運總督吳惟華貪黷不法,吳被革職逮訊。因此,多數督撫討厭巡按,他們當然會向本主稟報此情,以激怒王、貝勒、貝子、公。這就是議政王、貝勒多次奏請停派巡按的重要原因。這一點,時人也有評述者,談遷在《北遊錄》中之《顧仁》條,便指出了“滿人意以巡使掣其肘也”之論。
議政王、貝勒、大臣、九卿及陸光旭分別回奏後,世祖福臨於順治十七年十月十七日降旨批示:“凡會議政事,原應滿漢公同商確,斟酌事理,歸於至當,不拘滿漢,皆可具稿,尚未定議,即各分具稿,殊為不合,著嚴飭行。陸光旭身為言官,國家利弊,應據實指陳,何得以過激之詞具奏,亦屬不合,著飭行。”《清世祖實錄》第141卷第10頁。
此諭既訓斥了議政王、貝勒、大臣“尚未定議,即各分具稿”,但又未接受陸光旭參述王、貝勒排斥漢官、獨斷專擅之意見,換句話說,王、貝勒隻是方式欠妥,並未犯實質性錯誤,同時也對陸有所指責,雙方各打五十大板,此案就不了了之了。
盡管皇上沒有給議政王、貝勒、大臣定上專擅會議之罪,但安親王嶽樂等王大臣,當然已經完全知道了帝之旨意所在,於是放棄取消巡方之舊議,於十一月十一日遵旨議奏:“禦史一官,原為察吏安民而設,其直省巡方,應仍舊差遣。”③《清世祖實錄》第142卷第13頁;第13、14頁。
世祖福臨立於當日降旨批準其議說:“巡方職在察吏安民,關係重大,年來屢停屢複,原為計安民生,澄清吏治,故不得不加詳慎,欲照舊議差,恐仍踵前轍,於地方無益有害,欲概為停止,又恐各督撫職掌煩巨,不能親巡詳察,其貽誤地方亦複不小。今依諸王大臣等議,仍舊差遣,但立法更宜加嚴,考核益當矢公,巡方官奉命差出,務須大破從前積習,恪遵戒諭,不得視為故事。潔己,必賄賂盡絕,愛民,必屙癢相關,舉劾,必確當廉貪,興除,必熟籌利弊,間擬形名,必無枉無縱,訪拿豪蠹,必大惡大奸。地方遇有盜賊災荒,必據實馳奏,不許耽延欺蒙。減騶從以恤驛困,禁館設以紓民力,拒參謁以杜逢迎。督撫共爭地方,止許商確公事,不許私交饋遺。如不恪遵力行,一經發覺,必行重處。”③
此旨一下,巡方禦史仍差不停,滿臣漢官之間連續辯論四個多月的爭議,總算告一段落了。以陝西道試監察禦史陸光旭及兵部尚書梁清標、吏部侍郎石中等漢官為代表的漢官之議,算是取得了勝利,保住了禦史巡方之製。以議政王安親王嶽樂為首的議政王、貝勒、大臣遭到了失敗,未能取消巡按之製。比起六年前滿漢關於“逃人法”修訂之爭時漢臣徹底失敗而言,這次漢官是出了一口氣。但是,陸光旭所提出的讓漢臣與議“軍國重情”等要求,卻未被皇上理睬,而且陸光旭雖未遭帝懲處,可是其仕途前程卻就此斷送了。若按他奏疏所顯示出的才幹,他完全可以逐漸高升,十年八年之內,當個侍郎甚至尚書,都很有可能,然而並未出現這樣的前景,從此以後,他便不再為人所曉了。而且,他所拚死爭得的遣官巡方,在順治皇帝病故之後,也被取消了。順治十八年五月初四,都察院議複:滿洲旗兵部尚書管左都禦史史阿思哈條奏:各省巡按差宜停止,俟二三年之後選重臣巡察。應劄行各省巡按將事務交與撫臣,速行來京。四大輔臣批準其議。《清聖祖實錄》第2卷第24頁。這一天,距順治帝病逝之日僅有四個月,離順治十七年十月十七日皇上降旨決定仍留巡按之日,也隻有五個多月。滿臣漢官之間關於禦史巡方製的爭論,最後仍是滿勝漢敗。
第四節嚴行“逃人法”設十三衙門。
一、重懲“窩主”千萬黎民喪生。
順治皇帝福臨親政以後,以英君名主自期,勵精圖治,決心做一番事業,在文治武功兩方麵取得不小成就,但也有不少欠妥之處,其中應屬大弊者,當算是嚴行“逃人法”和設立十三衙門。尤其是前者,遭到漢官激烈反對,滿臣則堅主厲行“逃人法”,雙方激烈爭論。漢官在此事上之拚死以爭,在有清一代尚屬罕見。
所謂“逃人法”,指的是禁止旗下包衣逃亡及對窩藏逃人之窩主的懲罪律例。滿洲汗、貝勒、台吉、大臣、官將及富裕之家,一向是役使包衣(亦稱“莊丁”)耕種己田,收取租穀租銀,攤派各種差役。包衣就是奴仆,家主可以將其打罵、買賣、贈送和遺傳與子女,但不能無故處死。從清太祖努爾哈赤起,到順治帝親政這幾十年裏,汗(帝)、王、貝勒、貝子、公和八旗異姓公侯伯子男及大臣,皆占有數十數百乃至數千名包衣,按照“計丁授田”(一丁三十畝)原則,分占田地,建立莊園,役使包衣耕種。順治時清帝及王公大臣又逼迫漢民投充為奴,有的投充人還帶地投充。這就是清帝所說的“滿洲借家仆資生”。《清聖祖實錄》第14卷第2頁。由於家主的任情拷打和嚴重剝削,包衣無法忍受,不斷地大批逃亡。為了禁止包衣逃走,保證莊園勞動人手,維護封建莊園,清太祖便以“若無阿哈(包衣),主何能生?”而嚴厲禁止包衣逃亡,違者基本上處以死刑,窩留包衣之人,“定為盜賊之罪”。《滿文老檔?太祖》第17卷;李民:《建州聞見錄》。清太宗皇太極規定:“逃人犯至四次者,處死”,收留逃人者從重治罪。康熙《大清會典》第107卷。
順治元年五月攝政王多爾袞率軍入京定鼎中原後,一再下諭禁止包衣逃走和重懲收留包衣的“窩主”。初係將窩主處死,不久改為鞭笞,但到了順治三年五月初五,睿王又以帝之名義諭告兵部從重懲處容留逃亡包衣之人說:“隱匿滿洲家人,向來定擬重罪,朕心不忍,減為鞭笞,豈料愚民不體軫恤之心,反多隱匿之弊,在在容留,不行舉首,隻此數月之間,逃人已幾數萬”,著“更定新律,嚴為飭行”。隨即議準:“隱匿滿洲逃人,不行舉首,或被旁人訐告,或查獲,或地方官察出,即將隱匿之人及鄰佑九家、甲長、鄉約人等,提送刑部勘問的確,將逃人鞭一百,歸還原主。隱匿犯人從重治罪,其家貲無多者,斷給失主,家貲豐厚者,或半給,或全給,請旨定奪處分。首告之人,將本犯家貲三分之一賞給,不出百兩之外。其鄰佑九家、甲長、鄉約,各鞭一百,流徙邊遠”。《清世祖實錄》第26卷第4頁。
過了兩年多,順治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攝政王感到處罰窩主太重,諭令略微減輕說:“向來申嚴隱匿逃人之法,原以滿洲官兵身經百戰,或有因父戰歿而以所俘賞其子者,或有因兄戰歿而以所俘賞其弟者,或有親身舍死戰獲者,今俱逃盡,滿洲官兵紛紛控奏,其言亦自有理,故先令有隱匿逃人者斬,其鄰佑及十家長百家長不行舉首,地方官不能覺察者,俱為連坐。今再四思維,逃人雖係滿洲官兵功苦所獲,而前令未免過重,自今以後,若隱匿逃人,被人告發,或本主認得,隱匿逃人者,免死流徙,其左右兩鄰各責三十板,十家長責二十板,地方官俟計察時並議。”《清世祖實錄》第43卷第9、10頁。
不管是將窩主處死,還是免死流徙,處罰都太重,太殘酷,太不盡情理。所謂窩主,主要可分為四類,一係逃人(即逃亡包衣之簡稱)之父母妻子兄弟叔侄等親屬,骨肉至親,怎能不留。二是朋友、親戚或先前熟識之人。三係旅店、作坊、店鋪、船隻、住戶,因不知情而留宿、雇傭、搭載逃人。四乃平白無故,被奸惡歹徒訛詐不遂誣陷遭害者。也有或不知其係逃人,或已明其身份,但仍與之婚娶者,情形多種多樣。順治五年八旗有包衣二十一萬餘丁,十一年為二十三萬二千餘丁,十四年有二十三萬七千餘丁。姑按攝政王所說“數月之間,逃人已幾數萬”打個折扣,照一年一萬逃人計算,則至少有一萬名窩主要被斬殺或流徙,有一萬家財產要被籍沒,還有數以萬計的鄰佑、甲長、鄉約連坐流徙。每年有成千上萬的逃人,要連累數以萬計的窩主、鄰佑,年複一年,牽連之人日益增多,到順治十一二年,所懲處之窩主鄰佑、甲長不啻多達數十萬人和數十萬戶,再加上起解至京的沿途差派,直隸及鄰近之山東、山西、河南,其驛擾民間之嚴重,可想而知。因此漢官之中有見識和膽略者,一直對“逃人法”十分反感,一有機會,便想盡各種方式加以指責諫阻,欲圖取消“逃人法”或大大減輕其禍害。尤其是到了順治十年、十一年、十二年,“逃人法”禍害太甚,漢官出麵諫阻者就更多。
順治九年,吏科給事中魏裔介奏稱:“攝政王時,隱匿逃人,立法太嚴,天下囂然,喪其樂生之心。後以言官陳說,始寬其禁,責成州縣,法至等也。若舍此之外別有峻法,竊恐下拂民心,上幹天和,非群常政治小小得失而已。”這是世祖親政後第一個言及逃人法者。《清史稿》第262卷,《魏裔介傳》。
順治十年七月初九,吏科右給事中王禎奏稱:邇者霪雨為災,河水汛濫,沿河一帶,城郭廬舍漂沒殆盡。直隸被水淹處,萬民流離,扶老攜幼,就食山東,但逃人法嚴,不敢收留,流民啼號轉徙。《清世祖實錄》第77卷第5頁。此疏比較婉轉地涉及了“逃人法”。
過了半年,順治十一年正月二十六日,兵部督捕右侍郎魏奏:“籍沒止以處叛逆,強盜已無籍沒之條,乃初犯再犯之逃人,罪鞭一百,而窩主則行籍沒,逃輕窩重,非法之平,今欲除籍沒之法,須先定窩逃之罪,請下議政諸臣會議,務期均平,以便遵守。”《清世祖實錄》第80卷第15頁。這是漢臣中第一位正式評議逃人法有失公平之人,而且這個批評者還不是一般的科道言官,而是兵部督捕右侍郎。兵部督捕衙門是剛於一個月前成立的新機構,設兵部督捕滿漢侍郎各一員,增司官各六員,“專理緝逃捕寇諸事”。《清世祖實錄》第79卷第21頁。實際上它主要是專理緝捕逃亡包衣事務。這位漢侍郎魏,久任言官,曾疏劾漕運總督恭順侯吳惟華和鄖陽撫治趙兆麟,頗有敢言之風,順治九年授順天府丞,不久遷大理寺卿,十年十二月調任兵部督捕右侍郎。在他奏上此疏後,吏科右給事中王禎跟著也奏請減輕對窩主的懲處說:“窩逃既議發盛京屯種,若複將田產入官,是仍行籍沒,請照充軍例,止發本身夫婦,其餘家口田產俱免追論。至窩主既遣,又議令鄰佑、保甲、縣官出銀四十兩,給予逃人之主,恐此例一開,啟貪得者之心,因而生事害人,深屬未便。”《清世祖實錄》第81卷第17頁。這兩道奏疏皆依帝諭下所司議處。
魏見久未議複,於順治十一年六月初六再次上疏奏請減輕已故窩主之家屬處分說:“窩逃之人,審實,例應羈候,提到家口,一同發遣,令暑疫盛行,絡繹病亡,屍骸暴露。臣思窩主之罪,原不至死,況既經監斃,其妻子係寡婦孤兒,道路誰為看視,即到盛京,誰與贍養,恐死於饑餓者不知其幾也。祈皇上格外施恩,凡窩主已故者,家口免其流徙,田宅免其報部,則澤及枯骨矣。”《清世祖實錄》第84卷第3頁。
魏此奏,合法合情。姑且不談窩主是否應該遭受比強盜還重的懲罰,即按此例處治,也是罪在戶主,其家眷乃係株連而徙。窩主本非死罪,今既已監斃,就算是已經遭受了更重的懲治了,其家眷自然可以因親人之慘死而稍減其刑,何況戶主一死,孤兒寡婦誰為照料,到達徙地之後,又誰為贍養?豈非又將屍棄異鄉!若予寬恩,豈不更增加號稱愛民如子的皇上“恩養”小民之光輝!
但是,出乎魏的意料,兩個多月前還連下聖諭,宣稱“四海蒼生,皆朕赤子”,“直隸水潦為災,人民困苦,饑餓流移,深軫朕懷”,《清世祖實錄》第81卷第13頁,第82卷第10頁。發銀二十四萬兩,遣派大臣分往賑濟的當今皇上福臨,竟大發雷霆,降旨嚴厲斥責魏說:“滿洲家人,係先朝將士血戰所得,故窩逃之禁甚嚴,近年屢次寬減,罪止流徙。且逃人多至數萬,所獲不及十一,督捕衙門屢經具奏,魏明知,何得又欲求減,顯見偏私示恩,殊為可恨,著議政諸王、貝勒、大臣、九卿、詹事、科道各官,會同從重議處具奏。”③《清世祖實錄》第84卷第3頁;第8頁。
過了六天,六月十二日,議政王濟爾哈朗等會議魏之過奏稱:督捕侍郎魏統司緝捕,一年之內逃人至於數萬,所獲未及數千,不思嚴加追獲,“反行疏請將恩赦不免之窩逃大罪,照小罪執審例求減,以寬逃禁,欲使滿洲家人盡數逃散,奸詭之謀顯然。魏應論絞”。帝降旨批示:“王等議良是。魏本當重處,姑從寬宥,著降三級調用。”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