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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力排障礙傾心漢化(11)

  這一關雖然過去了,但不到兩個月,魏又因德州生員呂煌窩逃一案而受株連。順治帝降旨:“原任督捕侍郎魏條奏逃人減等,明為呂煌而發,及滿官欲參德州知州佟昌年,又強行沮住。魏革職,流徙盛京。”⑤《清世祖實錄》第85卷第17頁;第19頁。

  滿洲王公大臣本已因包衣逃亡影響莊田耕種租銀減少而十分惱怒,又見漢官一再奏請減輕窩逃之禁,更是刻骨仇恨,必欲加重懲處窩主。順治十一年八月十七日,諸王及滿洲漢軍部院大臣上疏奏稱:“從前隱匿逃人之律,將窩主正法,後特減等充軍,後又將窩主並家口俱給本主為奴,今複免其為奴,仍充軍。方窩主正法,家口為奴之時,雖有逃人,尚多緝獲,自定充軍之例,一年間逃人幾及三萬,緝獲者不及十分之一。惟其立法從輕,故致窩逃愈眾,仰請再行酌定。”帝令同漢九卿、詹事、科道會議具奏。⑤。

  此疏太不尋常。其一,《清世祖實錄》所記諸王及滿洲漢軍部院大臣聯合上疏專談一事者,實屬罕見。一年以前,大學士陳名夏等二十八位漢官對任珍案單列一議,遭帝懲處,帝還專門降諭訓誡名夏等人說:“凡事會議,理應畫一,何以滿漢異議”,既然堂堂上諭斥責滿漢異議,則此次滿洲諸王及部院大臣之聯疏專議逃人法,亦屬違旨,他們寧願冒著違諭之罪而力言其事,可見其決心之大。其二,漢官紛言逃人法太嚴,懲處窩主太重,立法不公,要求改定減輕,滿洲王公大臣也疏請更定法例,但不是從寬,而是加重,要恢複過去將窩主正法或為奴的特重之典,滿漢之議,懸殊天淵。其三,滿洲諸王及部院大臣之破例上疏,力請重辦窩主,原因非常簡單,一年之內,“逃人幾及三萬”,照此下去,八旗滿洲蒙古的二十餘萬丁包衣,十年之內就要逃走殆盡,幾百萬畝莊田誰來耕種,數以十萬兩計的租銀誰來交納,煩苛差使誰來承擔,這是關係到他們切身利害的特大問題,故而上疏力言必須恢複舊法。

  此疏奏上後第十天,順治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議政王大臣議複諸王及滿洲漢軍部院大臣請定逃人新例之疏,奏請執行議定之法,帝降旨批示:“王等議隱匿逃人之家,給與逃主為奴,朕思倘有奸惡之徒,圖財設局,以害無辜,如從前正法之小羽子等,亦不可測,宜詳慎定議。其地方、兩鄰、解子流徙之例,因一罪犯,牽連眾人,蕩家傾產,遠徙他方,朕心不忍。且所議大小官員等罪,亦屬太過,著一並另議具奏。”《清世祖實錄》第85卷第22頁。

  順治帝此旨,還是相當明智和妥善的,還是從全國之主的立場出發,而不僅僅是作為幾百名幾千名滿洲王公大臣之首領來處理問題。一則將窩主給予逃人之主為奴,必然為豪猾歹徒大開敲詐勒索之財,誣陷殷實之家窩匿逃人,逼索錢財,如不飽其欲,則首告到官,把窩主搞得家破人亡。這種事情太多太多了,連皇上也知道從前小羽子這夥“奸惡之徒,圖財設局,以害無辜”。姑且不說這種專設騙局的歹徒,就連一些並非逃亡的旗下家人,在奉主之命出外辦事時,也常冒稱逃人,橫行霸道,一些民人亦偽稱逃人,行凶作惡。口北道安世鼎向宣大總督盧崇俊呈報:旗下人胡大買鋪戶李長泰布三匹,議定價銀一兩八錢,李長泰見胡大給的銀子是鋁鐵假銀,求胡大調換,胡大不依,將假銀及布“俱行奪去”,又毆打李長泰。民人王二買郭玉成布一匹半零七尺,給銀一兩,郭將銀拿到銀匠鋪驗看,“盡是鋁鐵”,找王二換銀,遭王毆打。口北道安世鼎據報,傳胡大、王二訊問。胡大答稱:原係宣府人,因在順治九年窩藏鑲黃旗下苦兒苦牛錄愛蟒家人,被提到北京,斷與愛蟒家為奴,現逃至此處,買布打人。王二答稱:順治三年投充到京城正白旗倪牙大牛錄下巴爾太家,今逃來宣府。安世鼎問明,二人俱無出京牌檔可憑,而且在麵審之時,二人“咆哮倔強”,遂將這兩名逃人及鋪戶李長泰、郭玉成解京,送兵部督捕衙門審理。兵部督捕衙門審明,胡大係奉家主之命,領銀前往宣府做買賣,王二係豐潤縣民,都不是逃人。隨經刑部奏準,將民人王二按“民人假稱逃人行詐者”例,責打四十板,同妻子、家產一並籍沒入官。兵部督捕左侍郎吳達禮題:《為民人謊稱逃人,請旨照例入官事》,見《清代檔案史料叢編》第10輯第123頁。再則為一人之罪,連帶全家老小及兩鄰、地方等多人“蕩家傾產,遠徙他方”,大小官員亦遭重懲,確是太為殘酷,太不合理合法了。

  然而順治帝福臨這一明智立場未能堅持下去,在滿洲王公大臣的包圍、誘惑和影響下,僅過了三天,他就發生了重大變化,完全站在幾百幾千名包衣主人的小集團一邊,頑固堅持維護落後的逼民為奴耕種莊田的逃人法,要加重嚴辦窩主及有關人員。順治十一年九月初三,他來到內院,召見諸王及九卿、科道等漢官,賜茶畢,言及漢軍旗人南贛巡撫宜永貴疏稱:“滿洲逃人甚多,捕獲甚少,而漢官議隱匿逃人之罪,必欲輕減”。他就此事下諭嚴厲斥責漢官說:

  “朕荷天眷,撫有鴻業,無分滿漢,概加恩遇,於漢人尤所體恤,乃爾等每與滿洲牾,不克和衷,是何意也?當明末,北人南人各為黨與,致傾國祚。朕倘有偏念,自當庇護滿洲,今愛養爾等,過於滿洲,是朕以一體相視,而爾等蓄有二心,朕以故舊相遇,而爾等猜如新識,朕以同德相期,而爾等多懷異念矣。朕從來不念舊惡,爾等自太祖太宗以來,本為敵國,朕荷天,撫有大業,海宇之內,皆我臣庶,自應捐除既往,悉予恩施。但爾等遭流賊之禍,如蹈水火,朕救援而安養之,爾等誠念及此,豈可不圖報效。今爾等之意,欲使滿洲家人,盡皆逃亡,使滿洲失其所業,可乎!朕姑宥前罪,嗣後其各改心易慮,為國為君盡忠效力,以圖報稱。朕優念爾等,故麵諭及此,若更持二心,行私自便,爾時事發,決不爾貸!”③《清世祖實錄》第86卷第1、2頁;第2頁。

  這道洋洋三百餘字的上諭,主要講了一個問題,即漢官忘恩負義,在逃人問題上與滿洲牾,“必欲輕減”窩主之罪,“欲使滿洲家人盡皆逃亡”,“使滿洲失其所業”,這是欺君害國之大罪,若不悔改,必將重懲。

  在這樣以殺身傾家相脅的天大壓力下,漢官還有何辭!諸漢臣隻好奏稱:“皇上諭及此,臣等有何置辯,從此以後,惟改心易慮,各盡職守耳。”③過了兩天,大學士王永吉因在任兵部尚書時審問呂煌窩藏逃人一案比較遲緩,又不題參知州,且欲坐逃人之主以嚇詐罪,被革去大學士,降為總督倉場戶部左侍郎。《清世祖實錄》第86卷第4頁。

  這樣一來,滿洲王公大臣無比欣慰,立即乘機得寸進尺,更加重懲窩主。幾天以前,議政王鄭親王濟爾哈朗等王大臣擬議將窩逃之人給予逃人之主為奴,帝尚以立法太重,恐奸徒借端陷害無辜,命改議,隨有漢軍旗人南贛巡撫宜永貴疏稱:“邇來滿洲家人,逃者甚多,獲者甚少,乞仍照初定例。”此疏下王等並議。順治十一年九月初六,鄭親王濟爾哈朗等議畢奏上新的逃人法,請帝審批,帝立即允準。這部長達一千四百餘字的“逃人法”,主要包括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全法的關鍵,即嚴厲懲辦窩主。法例規定:“隱匿逃人者正法,家產入官。其兩鄰各責四十板,流徙,十家長責四十。如窩主自行出首者,免罪,旁人出首者,將窩主家產分為三分,一分給與出首之人”。“見任文武官員,並有頂帶閑官,進士、舉人、貢生、監生,及休致回籍閑住各官,隱匿逃人,將本官並妻子流徙,家產入官”,“生員隱匿逃人,與平民一例正法”。軍船、商船載運逃人,“即將船家正法,船內財物入官”。“逃人在營伍中食糧,不行盤查,事覺,管隊責四十,百總責三十五”。“滿漢雇覓逃人做工,或賃房與住,如有人作保者,其保人不分滿漢,即坐以隱匿之罪,其雇覓賃房之人免罪,該管官、該地方、十家長、鄰佑俱免罪。若無保人,留住過十日者,正法,家產入官,十日之內者,免究”。“僧道隱匿者,照民例治罪”。“凡窩主,無論男婦,七十以上十三歲以下者,免死,入官”。

  法例包括的第二個部分是,懲處逃亡的包衣。法例規定:初逃、二逃者,鞭一百,歸還本主,“第三次逃者,正法”。“凡逃人,無論男女,七十以上十三歲以下者,俱免責,逃三次者,亦免死”。

  第三個部分是獎懲有關官將人員。出首者,領取窩主家產的三分之一。地方官如有逃人隱匿不報,事覺,將該管官員革職。拿獲逃人,即刻解送督捕,“若有監羈沉滯,不行起解者,將該管官革職,仍罰銀一百兩,給與出首之人”。府州縣官內,如有一官革職,則知府降一級,道員罰俸九個月,巡撫罰俸六個月,總督罰俸三個月。拿送逃人數多者,該管地方官紀錄,俟考核時酌量優升。武職參將、遊擊,各計所轄營伍,照知府例,副將照道員例,掌印都司、總兵官照巡撫例,提督總兵官照總督例議處。

  第四個部分是規定報逃、捕逃等具體手續。包衣逃走後,家主即應報官,如逃走二次、三次,本主不報,平人鞭一百,有頂帶官員鞭一百,折贖。地方官拿獲逃人,即行押解兵部督捕,不許遲延,不準中途受賄縱逃。督捕衙門收到逃人後,招主認領,無人認領,沒收入官。逃人、窩主如攀引他人,應暫羈候,提到被攀之人,再行質審。《清世祖實錄》第86卷第5―9頁。

  這是清朝最嚴厲最殘酷的一部“逃人法”。其懲處之重,株連之廣,禍害之大,空前未有。太祖、太宗及攝政時的個別年代,窩主固要正法,但一般隻涉及民人,涉及平民,麵還不廣。此次法例卻規定任何人也不得隱匿逃人,違者,平民、生員、僧道、船家、店主一律正法,妻子為奴,家產入官,現任及休致、賦閑之官,哪怕是總督、巡撫、尚書、侍郎等文武大臣,隱匿逃人,皆要懲治,“把本官並妻子流徙,家產入官”。株連人員之多,冤案之繁,禍國殃民之嚴重,在清朝一代前後更定的近十次的逃人法裏,還屬首見。

  盡管滿洲王公大臣堅主斬殺窩主,皇上終於也讚同其議,批準了新的逃人法,立即施行,眾漢官懾於兵部督捕右侍郎魏之被革職流徙及萬歲嚴斥輕議窩主之聖諭,不敢公開反對新頒行的殘酷的逃人法,可是心中並不讚同此法,隻是不得不畏禍緘口而已,一有機會,膽識過人之官,自會出麵對它激烈抨擊。這個日子,並不太久。

  僅僅過了兩個月,順治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世祖福臨以“地震累聞,水旱疊告,憫念民生,省躬自責”,特下詔諭,命嗣後章奏文移不得稱聖,大赦天下說:即位十一年來,“篤求治理,而治效未臻,切為民謀,而民生未遂,疆圉多故,征調繁興,水旱頻仍,流離載道,中外之欺蒙成習,朝廷之膏澤弗宣,法敝民窮,幹和召戾,天心未格,地震屢聞,皆朕不德之所致也”。《清世祖實錄》第87卷第4―6頁。

  同年十二月他又連下四諭,敕命議政王、貝勒、大臣及在京七品以上滿漢文武官員和地方總督、巡撫、提督、總兵官以下,知府、副將以上,直言時弊。他還著重諭告吏部、都察院及科道官員,希望他們直諫:“三年以來,水旱相仍,幹戈未息,饑窘人民,轉徙溝壑,滿洲兵丁困苦無聊,災變未弭,時艱莫救,其故安在?意者朕躬之有闕,用人之不當,行政之失宜,以致歟?抑諸王貝勒大臣或有勵翼未盡而然歟?前曾有旨,命言官直陳時事,無論當否,概予優容,後乃分別是非,間有譴謫,致生疑畏之心,章奏敷陳,未免瞻顧,兵民疾苦,不得上聞。今廣開言路,博詢化理,凡事關朕躬者,何令不信?何政未修?諸王、貝勒、辦事諸臣,曠職之愆,叢弊之處,及內外何害未除?何利未興?各據見聞,極言無隱,須詳明切實,庶便覽觀。一切啟迪朕躬,匡弼國政者,所言果是,即與采用,如有未當,必不加罪,毋得浮泛塞責,負朕求言至意。”②《清世祖實錄》第88卷第8―11頁;第14頁。

  在皇上連降諸諭懸切求言的形勢下,都察院左都禦史屠賴等首先應命,於順治十二年正月二十一日上疏,奏請退還民地減輕對窩主的懲罰說:“愛民莫先除害。近聞八旗投充之人,自帶本身田產外,又任意私添,或指鄰近之地據為己業,或連他人之產隱避差徭,被占之民既難控訴,國課亦為虧減,上下交困,莫此為甚。宜敕戶部,將投充之人照原投部檔查核給地外,其多占地畝即退還原主,庶民累稍蘇,而賦租亦增矣。又年來因逃人眾多,立法不得不嚴,但逃人三次始絞,而窩主一次即斬,又將鄰佑流徙,似非法之平也。竊謂逃人如有窩主者,逃人處死,即將窩主家產人口斷給逃人之主,兩鄰、甲長責懲,該管官員議懲”。“庶逃人少而無辜之株連者亦少”。帝諭議政王、貝勒、大臣、九卿、詹事、科道等官會議具奏。②

  過了兩天,正月二十四日,兵科右給事中李呈上長疏,極言逃人法禍國殃民,有令人七可痛心者。其文摘錄如下:

  “逃人一事,立法過重,株連太多,使海內無貧富,無良賤,無官民,皆惴惴焉莫保其身家,可為痛心者一也。法立而犯者眾,勢必有以逃人為奇貨,縱令紮詐,則富家立破,禍起奴婢,則名分蕩然,使愚者誤陷而難解,智者欲避而不能,可為痛心者二也。犯法不貸,牽引不原,即大逆不道,無以加此。且破一家,即耗朝廷一家之供賦,殺一人即傷朝廷一人之培養,古人十年生之,十年教之,今乃以逃人一事戕之乎?可為痛心者三也。人情不甚相遠,使其安居得所,何苦相率而逃至於三萬之多?如不以恩意維係其心,而但欲以法窮其所往,法愈峻,逃愈多,可為痛心者四也。即自捕獲以後,起解質審,道途騷擾,冤陷實繁,藤蔓不已,生齒凋敝,夫孰非皇上之赤子乎?可為痛心者五也。且饑民流離,地方官以挨查逃人之故,閉關不納,嗟此窮黎,朝廷日蠲租煮賑,衣而食之,奈何以酷法苛令迫而斃之乎!可為痛心者六也。婦女躑躅於原野,老稚僵仆於溝渠,其強有力者,東西驅逐而無所投止,勢必鋌而走險,今寇孽未靖,方且多方招徠,何為本我赤子,乃驅之作賊乎!可為痛心者七也。”《清世祖實錄》第88卷第18、19頁。

  李此疏,將逃人法之不合理、殘酷野蠻、禍國殃民的情理,講得十分清楚,很有說服力,令人信服,但也非常大膽,過分直率,令人擔心。須知,此逃人法乃清朝之獨創,乃清代前期朝廷的基本國策之一,乃先帝所定之祖製,此次更定之時,又係皇上親自審核批準,且為此專門下諭,嚴斥漢官欲輕減窩主之罪是忘恩負義,別有用心,欲圖敗壞大清江山,危害滿洲王公大臣的切身利益,李之痛斥逃人法,矛頭豈不是指向至尊無上的萬歲爺,豈不是犯下了罵君辱帝破壞國政的大罪,要被斬殺和株連九族。正因為此疏會帶來極大的災禍,故李的親友皆勸他加以修改。李卻毅然拒絕說:“吾每見言官緘口不言,或以細瑣無關者塞責,朝廷亦何貴有此關葺贅員哉!心竅鄙之,何敢自蹈。且天子聖明,必不見罪,即罪我死,分耳,使忍於筆不能竟胸中所欲吐憤懣,約結閔默以沒,負君負國,抱恨九泉矣。”張貞:《兵科給事中李公傳》,《清代碑傳全集》第52卷。

  帝命議政王、貝勒、大臣會議李之疏。其後,戶部右侍郎趙開心以饑民流離可憫,請暫寬逃人之禁,以靖擾累,以救民命。世祖覽疏,甚為惱怒,降旨令其回奏說:“逃人甚多,緝獲甚少,何策而令不累民,又能迅獲逃人?著令回奏。”趙開心知事不妙,竭力思索恰當之辭,於順治十二年三月初三遵旨上疏回奏說:“嚴逃人者,一定之法,救流民者,權宜之計,聞近畿流民載道,地方有司懼逃人法嚴,不敢容留,勢必聽其轉徙,若將逃人解督捕衙門,暫寬其隱匿之罪,以免株連,則有司樂於緝逃,即流民亦樂於舉發,而逃人無不獲矣。”措辭雖然婉轉,但也明顯露出對逃人法的不滿情緒,從而遭到皇上斥責。帝降旨批示:“逃人之多,因有窩逃之人,故立法不得不嚴,若隱匿者,自當治罪,何謂株連!趙開心連經革職,特與赦宥擢用,不思實心為國,輒沽譽市恩,殊失大臣之誼,著降五級調用。”②《清世祖實錄》第90卷第3頁;第4、5頁。趙開心隨即降補太仆寺寺丞。

  經過一個多月的考慮,順治帝可能看到漢官對逃人法的抨擊和反對將更加激烈,他當然也更了解各自占有成百上千包衣的滿洲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及大臣們對漢臣諫疏之極端憎恨,在這個問題上,滿漢之議截然相反,值此征剿大西軍李定國和南明延平郡王鄭成功之時,急需保證滿洲貴族大臣的切身經濟利益,以維護滿洲統治集團內部的團結,鞏固大清王朝的統治。因此,他終於決定堅持逃人法,對漢臣實行高壓政策,逼迫他們在這一問題上緊閉其嘴,不許再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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