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帝雖行“勸減佃租”之策,不硬性規定業主必須減租,但對有些地方官員實行責令減租之法,以及民間通行的俗例,亦不加以製止,聽其自行其是。乾隆四年,兩江總督那蘇圖疏言災蠲時說:上下兩江(江蘇、安徽)上年被旱,蠲免錢糧,“向例計田派蠲”,現請改為征賦銀五兩以上者不免,止免五兩以下的“窮戶”。“至佃戶納租,向照免數量減”。乾隆帝對此習俗,沒有幹涉。《清高宗實錄》卷91,頁19.六年十月,吏部尚書、署兩江總督楊超曾奏稱:下江本年遭受水災,如到十一月中積水漸涸,閭閻不致凍餒,“則僅諭令業戶酌減租息”,若水未退,則請加賑。楊超曾要“諭令”業戶減租而不是勸減,顯然與帝之“勸減佃租”之諭相衝突,可說是違抗帝旨,罪狀不輕,但乾隆帝對此毫不介意,反而批示說:“所見甚是,屆期奏聞可也。”《清高宗實錄》卷153,頁24、25.
乾隆十年六月普免天下錢糧時,乾隆帝亦專門講到酌減佃租之事,下諭說:“有田之家,既邀蠲賦之恩,其承種之佃戶,亦應酌減租糧,使之均沾惠澤。著該督撫轉飭州縣官,善為勸諭,……一切照雍正十三年十二月諭旨行。”《清高宗實錄》卷243,頁14.七月,江蘇巡撫陳大受呈報江蘇貫徹執行普蠲之旨的三條具體辦法,其第三條為減佃租:“吳中佃戶抗租,久成錮習,況業戶既邀恩免,頑佃尤得藉詞賴租,今酌議業戶收租,照蠲免之銀,酌減分數,如業戶邀免一兩者,應免佃戶五錢。”⑤《清高宗實錄》卷245,頁23,23.乾隆帝對此表示讚同,批示說:“所議尚屬留心,行之則仍在人耳。”⑤業主免賦銀一兩,佃農少交五錢租銀,這樣一來,主佃均平蒙受普蠲錢糧之恩,佃民確實可以得到一些實惠。
當然,此例之來,並非偶然,不是因為江蘇田主存心寬厚,而是由於佃農的長期鬥爭,“吳中佃戶抗租,久成錮習”,普蠲之諭自會成為他們援以為據進行合法抗租鬥爭的武器。巡撫陳大受在這一問題上比較明智,才采取了這種預防性的措施,欲圖避免佃農聯合抗租,破壞封建統治秩序。陳大受此舉,有其親身的經驗,四年前,他所管轄的太倉州的崇明縣,便爆發了老施二領導的大規模抗租鬥爭(詳後)。在此之後,崇明縣向化鎮佃農姚八等,又聯合反抗,欲減佃租,燒毀業戶房屋,拒捕毆傷官兵,太倉州知州隻好“傳集通縣糧戶,將本年收租數目,分別田土高下,定為上中下三則,酌減收租”,這才使“業佃允服,地方寧謐”。《康雍乾時期城鄉人民反抗鬥爭資料》,第36、37頁。就連乾隆二十三年、二十四年嚴厲打壓佃農抗租運動的江蘇巡撫陳弘謀,在其頒發的《業佃公平收租示》中,雖禁止佃農抗租,但也不得不宣布:業已批檄各州縣官,凡報蟲災者,官員“務即履畝親勘禾苗,在田勘明收成分數,傳諭業佃人等,按照所收分數完租。如因分數多少爭較者,即就田內所收,各半均分”。陳弘謀:《培遠堂偶存稿》卷45,頁25、26.乾隆帝對這些官員實行規定業主因災減租的辦法,亦未申斥其非,聽其自作主張。
由此看來,乾隆帝確曾想對佃戶施予恩惠,歉收歲月或蒙恩特蠲錢糧之時,欲圖使佃租有所減少,但由於環境的影響和當政大臣的反對,他在相當長的時間裏,隻實行了“勸減”而不是“令減”的政策,同時對地方官員采取責令田主按年成或特蠲而相應減收佃租的規定,亦予以默認。這對佃戶來說,尤其是對抗租鬥爭比較盛行的地區,還是略有補益的。
二、保護甘肅佃民的“永佃權”。
乾隆七年九月,甘肅巡撫黃廷桂上疏呈請維護甘肅佃戶的永佃權。他奏稱:
“甘省地處邊徼,從前土曠人稀,我朝定鼎以來,逃亡漸集。然開墾之始,小民畏懼差徭,必藉紳衿出名,報墾承種,自居佃戶,比歲交租,又恐地畝開熟,日後無憑,一朝見奪,複立永遠承耕不許奪佃團約為據。迨相傳數世,忘其所自,或租糧偶欠,或口角微嫌,業主子孫,既以奪田換佃,告官驅逐,而原佃之家,又以團約柄據,紛爭越控。臣查各省業主之田,出資財而認買,招力作以承耕,佃戶之去留,憑於業主,非若甘省佃戶,其祖父則芟刈草萊,辟治荒蕪,築土建莊,辛勤百倍,而子孫求為佃戶而不可得,實於情理未協。應請將當日墾荒之原佃子孫,止令業主收租,果有拖欠,告官押追,不許奪佃。倘立意抗欠糧租至三年者,方許呈明地方官,訊實驅逐,田歸業主。若業主貧乏,將田另售,契內注明,佃戶係原墾人之子孫,照舊承種,不許易佃。若業主子孫,有欲自種者,準將肥瘠地畝,各分一半,立明合同,報官存案,不得以業主另租與人,長佃戶告訐之風。”《清高宗實錄》卷175,頁19、20.
九月二十九日,戶部複議,請如其奏,乾隆帝同意,批準執行。
黃廷桂上述奏疏,講了不許甘肅地主奪田換佃的理由,請予製止。為什麽深受皇上信賴的二品封疆大臣會如此重視此事?為什麽皇上會親自閱疏處理佃民換佃與否問題?為什麽《清實錄》基本上將此洋洋四五百字收載入書?聯係當時實際,細加分析,才使人們恍然大悟,原來,田土換佃與否,初看起來,好像是瑣屑之事,值不得大僚過問,不應該驚動皇上,其實,此情並不簡單,它乃乾隆年間社會生活中的一大問題,能否正確處理,關係到千千萬萬佃戶的切身利益,也影響到地方安寧、農業發展和王朝的興盛,黃廷桂之上疏和乾隆帝的決策,是完全正確的。
隨著土地兼並的激烈和土地占有的高度集中,從康熙中葉以後起,地價、租額和押租就不斷上漲,乾隆年間已達到相當驚人的程度。地價之漲,前已簡言,現概述租額和押租之情。
除了分外科索以外,田主向佃戶征收的正額地租,形式多種多樣,北方多係主佃按一定比例(或對半,或四六成、三七成,也有主八佃二的)分收糧食,南方多係計畝(或計種子)收取一定數量的銀、米和雜糧,前者稱為分成租製,後者叫定額租製。姑以定額租為例,乾隆年間,正額租的數量已相當高,南方一畝田或播種子一鬥的田,租穀往往是一石,收二三石的也不少,最多的高達租穀八石四鬥。租額之高,不僅表現在地租的絕對數量上,也表現在它遠遠超過了生產力的水平。四川瀘州優龍鄉胡洪林,於乾隆二十五年佃種施金璽六石租的田,當年僅收獲四石九鬥穀子,全部交租尚且不足。
租額既高,而且乾隆年間還在不斷上漲。湖北黃崗縣小自耕農王紹昌,於乾隆十四年將田一鬥二升五合當予孫孟周,田仍由己佃種,言定當銀十兩,每年納租穀三石。十六年王又將田一鬥五升當予孫孟周,當價十二兩,年納租穀六石。乾隆十四年當出佃種之田,一鬥種交租穀二石四鬥,十六年當出之田,一鬥種交租穀四石,僅僅過了兩年,同一村莊同一典田佃種之人,後一塊田的租額就比前一塊田增加了二分之一。
造成租額上漲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地主增租奪佃。地主為了多收地租,往往要將田土撤回,另換佃戶,增加租額。江西玉山縣鄧貴伯原來佃種鄧開章六畝地,年納田租四石,後新地主嚴公欲買得此田,以“欲起田自種”相要挾,逼得鄧貴伯托原中練長薑複初調處,“兩次加租一石五鬥,又出小耕銀二兩五錢”,地租增加了三分之一,方得繼續佃耕。四川瀘州袁浦將地一塊於乾隆四年交陽景先佃種,“每歲議租穀八石五鬥”,乾隆八年,袁浦將此地轉招劉朝萬佃種,“議租二十四石、隨租銀二十兩”。刑科題本,乾隆九年四月十四日,四川巡撫紀山題。四年之內,這塊地的租額上漲了兩倍多,如果加上“隨租銀二十兩”,按通行利率三分計算,還要增加利穀好幾石。
與此同時,押租的數量也越來越大。押租,是農民向地主租地時,事先交付的一定數量的保證金,一旦欠租,地主便要以此扣抵,佃農退佃,如未欠租穀租銀,地主則如數退給佃戶。押租製起源於元明之際,到了乾隆時期,已經迅速發展,幾乎遍行於全國各省。押租的數額相當大,有的接近一年的正租,比較多的是為正租的二至三倍,有的還幾乎接近於地價。像湖北宜城縣監生楊國點,於乾隆二十五年將山田兩處招張起洪耕種,“議定押課錢一百千,課租四十三千。”刑科題本,乾隆三十年五月十一日,管刑部事務劉統勳題。此田的押租為正租的二點三倍。
押租又是地主增加收入的重要來源,或者準確一點說,收押租就是增加地租。雖然押租要退給佃戶,但在未退佃之前,錢在田主手裏,按江西寧都縣的流行辦法,佃戶承租時不能交足押租錢的,“照依銀數,每歲入息三分”,《民商事習慣調查錄》,第424頁。即每年佃農交一筆利銀。
押租額也在迅速上漲,許多地主為了提高押租而撤地另佃,或逼原佃增交押租。比如,安徽六安州九龍庵有廟田七石,於乾隆二十一年批與張南訛耕種,收押租錢二十兩,到三十年,轉招朱廣文承佃,押租銀為四十兩。九年之內,押租漲了一倍,四十兩押租銀按年息三分計,可得利銀十二兩。又如,湖南衡山縣劉毅士,以八百五十兩銀買寺僧攸月私田五石,租與伍添吉種,得押租銀二百三十兩,平均每石四十六兩,每年還收租穀五十石。過了七年,劉毅士將此田抽出三石,另招聶孔言佃耕,收押租銀一百八十兩,平均每石六十兩,押租漲了三分之一。劉毅士所收全部押租銀二百七十兩,如每年借貸與人,按法定利息三分計,可得利銀八十餘兩,能買穀一百二三十石,超過正額租穀五十石二三倍,或者說,劉又可多收租穀一百二三十石。
正是由於地租正額和押租銀不斷上漲,撤田另佃會給業主帶來更多的收入,因此清代前期,地主增租奪佃之惡習遍及全國,不管是多年承耕的老佃戶,還是從未欠租的良佃,或者是披荊斬棘自費工本開墾成田的原佃,地主都不念其情,而惟知圖利,將其趕走,奪田另佃,主佃為此爭論互毆,直至鬧出人命案子,層出不窮。
弄清這些情況後,便可知曉黃廷桂奏疏之可貴和乾隆帝之明智了。黃廷桂奏準,從此以後,甘肅墾地成熟的老佃戶,子子孫孫擁有永遠耕種其地納租的權利,不許地主奪佃,業主若將此地賣出,新業主不得換佃。老佃戶獲得了永佃權,而且是經過國家認可,取得了合法地位,這對保障老佃戶的經濟利益起了重大的作用。這樣一來,對促進老佃戶增加投資,興辦水利,改進技術,提高產量,發展甘肅農業生產,也產生了強烈的影響,並對減少主佃糾紛,保持地方安寧,亦會起積極的作用。它對促進其他省份佃農爭取永佃權的鬥爭,也大有裨益。完全可以肯定地說,這是一條利於佃戶、利於人民、也利於國家的好法例,乾隆帝所說愛恤佃戶如同赤子的言論,在此事上有了一定的實現。
三、主佃相爭“以凡論處”。
由於農民階級長期進行反對封建剝削製度鬥爭的強大威力,佃農對地主的人身依附有所鬆弛。清朝初年,一些頗有見識的官員提出了減輕地主對佃農的人身奴役的意見,建議不許欺壓佃民為奴。康熙帝於康熙二十年降旨,命戶部通令,禁止紳衿大戶將佃農“欺壓為奴”,“隨田轉賣”,“勒令服役”,“如有將佃戶窮民欺壓為奴等情,各該督撫即行參劾”。《大清律例通考》卷27.雍正五年,河南巡撫田文鏡以豫省紳衿地主橫行不法,壓佃為奴,私刑拷打,欺侮婦女,地方官員徇私舞弊,包庇紳衿,奏請嚴禁。雍正帝頒布了禁止紳衿“私置板棍,擅責佃戶”和佃戶“拖欠租課,欺慢田主”的法令。《清文獻通考》卷197.從此以後,佃戶與沒有爵位官銜不是貴族、大臣的一般平民地主發生爭執之時,官府判案,往往皆是“以凡論處”,即雙方都是“凡人”、“平民”,在法律麵前是同等身份之人。
在這一重要問題上,乾隆帝繼承了皇祖、皇父的方針,並有所發揚,不止一次地強調:“朕視天下業戶、佃戶,皆吾赤子”。每當涉及業主、佃農相互爭執的時候,他都基本上依法裁處,以凡相論。
乾隆年間,許多豪橫紳衿地主倚勢仗財,橫行鄉裏,欺淩佃農,非法虐民。比如,江蘇奉賢縣監生金鼎綬弟兄二人及其孀嫂,田連阡陌,佃戶眾多。佃戶認耕金宅田土時,一般都立有佃票。佃戶王武京便立了兩張認佃的佃票:“立認佃票王武京,為因無田布種,央中認到金宅田一則,言過每年還租三石六鬥整。乾隆十七年正月,立認佃票王武京,中莊錫範。”另一票為:“立認佃票王武京,為因無田耕種,央中認到金宅田一則,言過每年還租六鬥整。乾隆十八年二月,立認佃票王武京,中莊錫範。”刑科題本,乾隆三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管刑部事劉統勳題。
這兩張佃票,十分簡單,隻有正額地租數目,沒有節鴨、席桌等額外盤剝,沒有送河運倉的苛求,看不出主佃雙方有高低之分貴賤之別,但是,從下述案件看,實際上地主對佃農卻施予野蠻殺害。金鼎綬弟兄在江蘇華亭、奉賢二縣有很多土地,托堂叔金勝章收取田租。“因各佃欠租不還”,金勝章以侄兒名義,“開具佃欠”,赴鬆江府管糧通判衙門控官追欠,“以糧從租辦,抗租正以誤漕等語”,促使管糧通判宋聖選同意,發下官票,遣役王寧“督保催完”。王寧因欠租佃戶太多,帶妻舅顧英協催,陸續收齊幾家佃戶的欠租,到了金家,金勝章給王寧、顧英三千五百文錢(約可買米三石),作為“船錢盤費”。此時,欠租佃戶華鳴九、顧四觀來田主家算租,顧英“因已受錢,即為出力”,用私自帶來的鐵鏈,“將二人對鎖”。金勝章欲帶華鳴九等人“上城催比,並即順道討租”,金鼎綬欲往南橋親戚家送嫁,遂分坐二船,一同出發。路上,金勝章見到佃戶唐文元、何大觀、張二觀,“索租不還”,即令家人徐元用船上鎖掛跳板的鐵鏈,將唐文元三人“鎖於船內”。不久,又遇到“積欠舊租”的王武京,金鼎綬向其索討,“必欲清還”。金勝章將王武京帶入船內,怕其逃跑,將王與張二觀對鎖。時值隆冬,王武京“在船受寒”,“凍餓交迫”,又氣又怒,發病死去。②刑科題本,乾隆三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管刑部事劉統勳題。
案發到官,江蘇巡撫明德題報,大學士管理刑部事務劉統勳,會同吏部、戶部、都察院、大理寺遵旨複議後,作出下列建議:將金勝章按“威力製縛人因而致死者絞監候律”,擬絞監候,秋後處決;金鼎綬,革去監生,杖八十;廳差王寧,杖一百,枷號一個月,革役;顧英,杖九十,枷號二十五日,所得贓錢照追入官;王武京已死,所欠租糧免追,其田聽其弟、子“照舊佃種還租”;鬆江府管糧通判宋聖選“失察衙役、白役”,罰俸一年半。乾隆帝批示:“金勝章依擬應絞,著監候,秋後處決。餘如議。”②。
金鼎綬是大地主,又是監生,王武京等人是貧苦佃農,雙方在社會上,地位是大為懸殊的,何況王武京等確實欠下田租,而皇上一向是不許佃農抗租的(詳後),但是,一旦出了人命案子,佃農被鎖在船上凍餒而死,乾隆皇帝可就貫徹執行他所說“視天下業戶、佃戶,皆吾赤子”的方針了,將雙方皆視為“凡人”、“平民”,依法“以凡論處”,將凶犯金勝章正法,杖責金鼎綬,罰失察官員之俸。不僅此案,其他主佃爭執之案,亦根據事實、是非,依法論處。總觀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所藏乾隆朝刑科題本土地債務類的五萬八千餘件檔案,主佃之間的糾紛,刑部等衙門將業主和佃戶均視為“凡人”,依法同等判處,乾隆帝對此皆批示同意。這就十分有力地證明,出現人命案子時,乾隆帝基本上是將“業戶”、“佃戶”同等視為“凡人”按法論處的。
四、懲治“刁佃”禁止抗租。
自稱愛恤佃民如赤子的乾隆皇帝,當貧苦佃民遭受災害難以維生之時,便下諭施放銀米,進行賑濟。乾隆四年七月,山東布政使黃叔琳奏:菏澤等六州縣發生水災,已予賑濟。過去“佃種之戶,因田主力能照管,是以例不予賑。今被水戶口,佃戶居多,田主自顧不暇,勢難贍及佃人,茲值災黎望救之時,似應查明田主無力、乏食之佃戶,一體賑濟”。乾隆帝讚同此議,批示說:“所見甚是。但須查察明確,使災黎得受實惠,雖費千萬,朕亦不惜。若不能使民受賑恤之益,而徒飽吏胥,則升鬥亦不可耳。”《清高宗實錄》卷97,頁26.
二十二年七月,河南布政使劉奏陳撫恤貧窮佃戶的三項辦法。一是過去遇逢災荒之後,官府出借耕牛種子予民,恢複生產,但“佃戶概不準借”,業戶田至二頃以上,亦不準借。歸德府所屬州縣,土地瘠薄,“雖有田至三五頃,抑或窮乏,不能辦給牛種,輒至拋荒”。應查明各縣業已拋荒但尚可耕種之地,如係鄉紳富戶,令其自備耕牛種子給予佃戶,若雖“田有多頃,實係貧乏”的業戶,則官府酌量借予“牛具銀兩”,“押令買牛招佃”,其籽種口糧,亦查明酌借,責令業主領取,屆期還予官府。二是“佃戶一切牛種,悉仰給予業主”,而業主常“先將牛種計息取償”,實屬過為刻薄,請予禁止。三是請遇災荒之時,“官為酌定租數”。乾隆帝命河南巡撫胡寶“留心體察,奏聞辦理”。胡奏稱,一、二兩項,可依其議,第三項官方規定收租分數,“徒滋繁擾”,“毋庸議及”。乾隆帝批示:“如所議行。”《清高宗實錄》卷543,頁38.
雖然乾隆帝對佃民確是有所“撫恤”,但在涉及主佃關係的一個根本問題即佃農抗租不交時,他的“愛恤”之意,便全部化為烏有,這位自詡為視佃為赤子的文雅明君,一下子就變成為殺氣騰騰嚴禁抗租的粗魯之帝。乾隆六年六七月,江蘇太倉州崇明縣“風雨過多,並未成災”,佃戶老施二“輒起意賴租”,向顧七、張三、徐龍、倪七、何九等倡議,“聲言不必還租,打逐業戶”。田主黃申遣侄黃錫廷帶領家人,於八月“赴鄉看田議租”,老施二之子小施二“首先聲喊阻議”,約集眾佃拾泥擲打收租家人。黃申控於縣官,縣令差派衙役,將佃戶小施二、黃七拘押於保正李孟儒家。老施二率領眾佃,先後燒掉田主黃申的租房和保正之屋,救出小施二、黃七,並鼓動罷市。老施二與顧七“創寫傳帖底稿”,找人幫同抄錄,率領佃民上千人來到鎮上,“遍貼傳帖”。“老施二以布裙為旗,小施二鳴鑼,喊逼各店關閉,鎮民被逼罷市。”官府發兵驅趕,擒獲老施二等為首之人。署江蘇巡撫陳大受題報,刑部等衙門複審,擬將老施二處以“斬監候,秋後處決”,顧七、小施二等分別充軍、枷責,逃脫之徐寶等人,“作速飭緝”,“各犯所欠租息,均照該年分數一體清還”。《清高宗實錄》卷153頁,23;《康雍乾時期城鄉人民反抗鬥爭資料》,第30頁。乾隆帝閱讀陳大受第一次呈報“老施二等糾眾搶劫設法辦理”的奏疏後,於十月二十四日批示:“此等刁風,不可長也,當嚴拿務獲實犯奏聞。”③《清高宗實錄》卷153,頁23,23.吏部尚書署兩江總督楊超曾亦就此事上奏:“崇明被災地方,多有土棍捏災為名,結黨聚眾,不許還租,刁風實不可長,現在切實嚴拿。”乾隆帝批示:“是。告之新督臣,令其速催務獲可也。”③十年七月十八日刑部題報案情及處理意見後,乾隆帝於七月二十日批示:“老施二依擬應斬,著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康雍乾時期城鄉人民反抗鬥爭資料》,第31―33頁。
為什麽乾隆帝會采取如此嚴厲打壓抗租佃民的政策?從其下達的兩道諭旨,也許可以幫助人們了解他這樣做的真實原因。十四年三月初七日,他下諭給軍機大臣,講述不能硬性規定田主減租的原因時說:
“佃民終歲勤動,固宜體恤。……但有田之戶,經營業戶,納糧供賦,亦圖自贍身家,豈能迫以禁令,俾其推以予人。況佃民多屬貧聊無賴,其中賢否不一,豐收之歲,尚不免淩其業戶,抗負租息。今若明降諭旨,令地方大吏出示飭遵,在田主既不能強以必從,而頑佃更得借端抗欠,甚至紛爭鬥毆,獄訟繁興,……刁風由茲漸長,不可不為遠憂也。”《清高宗實錄》卷336,頁16、17.
另一旨是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他頒下的“命督撫訓飭刁風”之諭。其諭說:
“據福建提督武進升折奏:汀州府上杭縣,因蠲免錢糧,鄉民欲將所納業戶田租,四六均分。有土棍羅日光、羅日照等,聚眾械毆業主,及至地方官弁,撥差兵役拘攝,複敢聚眾拒捕,等語。朕普免天下錢糧,原期損上益下,與民休息,至佃戶應交業主田租,……其減與不減,應聽業主酌量,即功令亦難繩以定程也,豈有任佃戶自減額數抗不交租之理。……羅日光等借減租起釁,逞凶不法,此風漸不可長,著嚴拿從重究處,以懲凶頑,毋得疏縱。……各該督撫,遵奉此諭,通行出示曉諭之。”《清高宗實錄》卷273,頁26、27、28.
這兩道諭旨,講了不少應當嚴禁佃戶抗租的理由,但最主要的是兩條。一條帶有根本性的理由是,田主“經營產業,納糧供賦,亦圖自贍身家”。這一點,他的臣仆講得更為明顯。江蘇巡撫陳弘謀在其頒布的《業佃公平收租示》中著重指出:“朝廷賦糧出於田租,業主置田原為收租,佃不還租,糧從何出?在業主豈甘棄置不取,而江南百餘萬石漕糧,非租將何完納?”陳弘謀:《培遠堂偶存稿》卷45,頁25―36.一位江陰縣令出的《嚴禁頑佃抗租告示》,亦持同樣論點,強調說:“糧從租辦,普天同例。”《康雍乾時期城鄉人民反抗鬥爭資料》,第28頁。皇上、巡撫、知縣一個腔調,把禁止抗租的基本原因和問題的實質,講得非常清楚。占朝廷每年總收入三分之二以上的約三千萬兩白銀的田賦,主要是來自於田主的地租,每年各省運到北京,供帝、王、將、相、後、妃、公主、夫人、文武大臣和八旗兵丁食用的四百萬石白米,也多係由田主租倉中提供,如果佃農抗不交租,朝廷正供從何而來,皇上禦膳和眾多佳宴從何而開?田主於朝廷有此難以抹殺的大功,皇帝焉能對其漠然視之,更不能聽任“貧聊無賴”之“刁佃”斷絕天子的財源,毀掉國家的經濟基礎,因此,不僅是乾隆帝,就是其皇父、皇祖乃至其他君主,都對此事持同樣的態度,都要對抗不交租的佃農嚴厲懲罰。
另一同樣重要的理由是“刁風不可長”,“王法”不可違。佃民聚眾抗租,不僅影響了田賦的征收和國庫的收入,而且打亂了封建統治秩序,破壞了王法,若不製止,發展下去,必然要衝擊封建土地所有製(佃不交租,就意味著要從地主階級手中奪取土地),最後有可能走上和官府直接對抗的道路。此非虛測,有事實為證。乾隆二十三年八月,江蘇太倉州崇明縣向化鎮遭遇風潮,“禾稻棉花有損”,佃農施受等“起意賴租”,寫好“免租稿”,“商謀密約傳布”。十月,田主黃蘭遣家人黃仁到鄉下收租,施受等“議欲減租”,黃仁不允,“眾佃爭嚷”,將其主房二間燒毀。縣役王如等趕來,拿下姚八等六人。縣丞馮紹立、守備曹文元聞報,分別領人往拿其餘抗租的佃戶,姚受等“拒捕”,趕逐縣差,毆傷差役徐春三人,打傷兵丁,並用竹竿“將縣丞轎圍戳破”,又“混戳守備馬匹”。
十一月十五日,乾隆帝知悉此事後,諭軍機大臣:“據施廷專奏:崇明縣刁佃抗租,燒毀草房,經該縣及營弁等查拿,有鄉民聚眾拒捕,毆傷差役兵丁,……等語。刁民藉詞抗租,已幹嚴禁,乃於官弁查拿時,輒敢夥聚多人,執持竹篙拒捕,毆傷兵役,尤屬凶頑不法,尹繼善、陳弘謀何以均未奏到?著傳諭該督撫,將案內拒捕各犯嚴行究治,以懲刁風,毋得稍存姑息。”《清高宗實錄》卷574,頁31.不久,兩江總督尹繼善、江蘇巡撫陳弘謀連續奏報案情及對各犯的議處意見:將為首之姚受、施仲文依“山陝刁惡棍徒聚眾抗官為首者照光棍例”,“擬斬立決;佃民郭二麻子等分別處以絞監候、充軍、枷責;守備曹文元、縣丞馮紹立、都司王韜等官弁革職,知縣張世友、署太倉州知州王鎬”摘印飭令離任,交部議處。《康雍乾時期城鄉人民反抗鬥爭資料》,第37―40頁。
乾隆帝認為佃民抗租是“刁風”、“惡習”,堅主嚴懲。六年九月,署江蘇巡撫陳大受奏:靖江縣團民徐永詳等,攜帶摘盡棉花的枝稈,“糾眾赴縣爭稟,借詞報荒,希減租”。崇明縣“刁佃”,“夥黨挾製該縣縣丞出示減租,當即飭拿審究”。乾隆帝批示:“所見甚正,刁風不可長也。”六年十一月,兩江總督那蘇圖奏:“靖江、崇明二縣刁民,罷市脅官,妄希冒賑,已嚴飭地方官,務將首惡奸棍,盡法嚴處。”帝批:“是,所見甚正。”《清高宗實錄》卷151,頁20,卷155,頁23.七年正月,那蘇圖再奏:拿究崇明、靖江、丹徒、寶應“捏災借賑、賴租冒蠲、罷市罷官之犯,民風已肅,並分別上江莠民、饑民,恩法並施。”乾隆帝批示:“所見甚正,妥協為之。”《清高宗實錄》卷159,頁12、13.
綜合上述各方麵的情況,可以清楚地看出,乾隆帝對待千千萬萬的佃民,采取的基本方針是“恩法並施”,在經濟上他施予一些恩惠,勸減佃租,賑濟,承認一些地區的永佃權,等等,對維護佃農的利益,起了一定的積極的作用;但與此同時,他又堅決保障地主階級的收租權和土地占有權,嚴禁抗租運動,打擊“刁風”,行使王法,成為地主階級的最高代表和最強大的靠山。既“愛恤”“良佃”如赤子,又視“刁佃”為“莠民”,這就是乾隆皇帝弘曆的真實形象。
第四節革除積弊撫恤旗人。
一、變更祖製釋放皇莊壯丁為民。
乾隆九年,已過而立之年的乾隆皇帝弘曆,批準了一個會使其列祖列宗非常吃驚的重要報告。這個報告就是內務府呈請釋放皇莊壯丁出旗為民的奏疏。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保存了這份珍貴文獻,現摘錄如下:
“(乾隆九年,內務府總管大臣奏:)臣等查得,口內整分莊頭各給官地十八頃,半分莊頭各給地九頃,此內順治年間開設者,尚有開墾餘地,至康熙年間安設者,官地僅足數額,而有餘地者甚少。今各莊人口生齒日繁,親丁、壯丁已至三萬餘名,其莊頭等承應官差、養贍親丁尚有拮據不能者,其名下壯丁過多,勢必不能養贍。且莊頭等陸續自置人口,遇比丁之年,一入丁冊,即係官人,又不敢令其他往謀生,是以壯丁等每處於坐受饑寒之苦,且莊頭等身不能約束人,其中往往有莊頭以壯丁妄生事端,而壯丁又以莊頭不肯養贍,互相控告。臣等憂思,莊頭名下壯丁過多,是屬無益,應如該司(會計司)所呈,除莊頭等親生子弟及緣罪發遣壯丁毋庸置疑外,其餘自盛京隨來,並自置、投充,以至無罪發遣之壯丁內,如有莊頭委用年久有益農務,以及鰥寡孤獨老幼廢疾者,仍令莊頭留養,其尚可謀生之壯丁等,令該莊頭據實陸續呈報,該司呈明,臣等移谘該部,轉交該州縣載入民籍,聽其各謀生計。嗣後莊頭自置人口,不準載入丁冊,其售賣之處,聽其自便。倘遇歉收,惟準莊頭之親丁,並緣罪發遣壯丁,及鰥寡孤獨老幼廢疾者,仍照舊散給口糧,其餘壯丁概不準其散給。如此,不但可免伊等互相爭控之端,且莊頭等既無拖累,而壯丁等亦得各謀生計矣。……諭允臣等行令臣衙門所屬盛京佐領、錦州副都統、熱河總管,暨凡有莊園之各該處一體遵行。是否有當,伏祈皇上睿鑒施行,為此謹奏。奉旨:依議。”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藏,乾隆十年六月《內務府會計司三旗銀兩莊頭處呈稿》。
內務府總管大臣的奏疏與乾隆帝之批示,及其隨即遵旨施行的情況,反映出清朝政治、經濟等方麵發生了重大變化,說明了不少問題。其一,皇莊數量很多,作用很大。奏疏中所提“口內莊頭”、盛京佐領、錦州副都統、熱河總管等所屬莊園,皆歸內務府管轄,為清帝私有,通稱為皇莊,亦名內務府官莊,或簡稱官莊。清朝的皇莊,起源於進關之前清太祖努爾哈赤、太宗皇太極占有的“拖克索”(即莊)。入主中原以後,世祖福臨、聖祖玄燁采取圈占民田、調撥官地、逼民帶地投充、墾拓官荒等方式,掠奪了巨量土地,僉撥大批壯丁(關外舊奴、投充人、緣罪無罪發遣人員、莊頭置買奴仆),設立了名目繁多的莊園。康熙中年,畿輔有內務府所轄糧莊四百餘所、銀莊一百三十二所、果園二百五十餘所、瓜菜園九十餘所,盛京有內務府糧莊三百餘所、果園一百三十一園,還有棉、靛、鹽、堿莊六十所,以及盛京戶部、禮部、工部、三陵所屬官莊一百餘所,總計皇帝共擁有莊園一千六百餘所,占地近六百萬畝,遍布於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西及內蒙古。此後不斷擴建,乾隆年間增至一千九百餘所,壯丁七萬餘名,連帶老幼家口,人數當在二三十萬以上。
弄清這些情況,便可解開清史中的一個疑團,即清帝之儉約。康熙中年廷臣奏稱,故明宮中用費極多,本朝極為儉約。前明每年用金花銀九十六萬餘兩,今悉充餉,光祿寺送內用銀每歲二十四萬餘兩,今隻三萬兩。明朝宮中年用木柴二千六百萬餘斤、紅螺炭一千二百餘萬斤,今分別隻有七八百萬斤、一百餘萬斤,“我皇上撙節儉約,至矣極矣”。康熙帝也多次宣稱,“明朝費用甚奢,興作亦廣”,“一日之用,足供朕一月之需”。其宮中脂粉錢四十萬兩、供應銀數百萬兩,入清時“始悉除之”。他於康熙四十九年十月初三日下達普免天下錢糧的諭旨中,又著重指出,“朕每歲供禦所需,概從儉約”,故有儲蓄,以供蠲賦之用。《清聖祖實錄》卷240,頁10,卷244,頁312;《石渠餘紀》卷1,《紀節儉》。乾隆帝於乾隆十年六月初六日下的全免國中田賦之諭,亦講了同樣的原因,由於他“躬行儉約”,故“左藏尚有餘積”,才能普蠲錢糧。
聖祖、世宗及乾隆皇帝執政初期,是很注重儉約的,宮中用費確比故明減少了很多,這是事實;但是清朝皇莊之多及其“皇糧”數目之大,遠遠超過了明朝的皇莊,從而能夠提供皇上大部分消費用品,減少了向戶部要銀和向民間征派,這也是事實。一千六百至一千九百餘所各種類型的皇莊,六七萬名壯丁,六七百萬畝田地和大量山場牧場,在此基礎上征收的“皇糧”,品名甚多,數量巨大,基本上能滿足清帝及其宮中人員的需要。“皇糧”的品種,有米、穀、豆、麥、芝麻、蘇子、瓜、果、蔬菜、雞、鴨、魚、蛋、豬、鹿、油、鹽、布、草、石灰、木炭、柳條等一百餘種,總數極為龐大。康熙中年,僅畿輔的四百餘個糧莊,每年便上納租穀十餘萬石,並交雞、鴨、鵝六萬餘隻,蛋四十餘萬隻,草和秫秸八十萬餘束,燈油三萬餘斤,豬二千口。畿輔銀莊年交租銀三萬八千餘兩。各類莊園、牧場年貢魚、雉、鹿、麅、馬、牛、羊、駝、參、珠、皮張,多達數百萬。這為清帝少向戶部、光祿寺要銀,少科派於民,“躬行儉約”,提供了雄厚的物質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