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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愛養百姓”“全盛之時”(4)

  其二,適應形勢,更改祖製。從太祖努爾哈赤到康熙帝玄燁,在這四朝一百餘年中,皇莊基本上是采取編丁隸莊耕種應役的農奴製經營方式。莊園的勞動者被稱為“壯丁”,身份為奴仆。他們在莊頭的管束下,耕種官地(牛具、種子、房舍由內務府供給),繳納皇糧,遭受皇室嚴格束縛和野蠻壓迫,實際上處於封建農奴的地位。落後的生產關係與剝削方式,摧殘了壯丁,束縛了生產力,激起壯丁的猛烈反抗。早在關外,壯丁就不斷逃亡,入關以後,他們更大批外逃,有的還參加反清鬥爭,不少壯丁和莊頭爭控,“滋生事端”。這種落後的生產關係,在壯丁的反抗與漢族地區封建租佃製的包圍和影響之下,日益衰落,莊頭不得不大量出租莊地和典賣莊地,康熙末年,皇莊采取莊頭招民佃種的租佃製已很盛行。因此,到了乾隆初年,原先是皇莊主要勞動力的壯丁,竟成為脫離生產、需要莊頭養贍的“拖累”。據畿輔四百六十餘名莊頭的報告,他們所轄的一萬六千八百餘名壯丁中,“委用年久有益農務”的壯丁,僅二百九十餘名,不到壯丁總數的百分之二。正是在舊有的農奴製經營方式陷入窮途末路難以延續的形勢下,一向自詡為“敬天法祖”、“以皇祖之心為心”的乾隆帝,采取了明智的態度,對舊有的祖製果斷地予以改革,批準了內務府總管大臣的建議,畿輔、奉天、熱河、駐馬口等地內務府所屬莊園,除莊頭親生子弟及緣罪發遣壯丁毋庸置疑外,其“盛京隨來陳壯丁”、投充人、莊頭自置壯丁及無罪撥莊壯丁中,鰥寡老幼殘疾者與少數“莊頭委用年久有益農務”之壯丁,仍令莊頭“留養”外,其餘壯丁交地方官“載入民籍,聽其各謀生計”。皇莊製度發生了重大變化。

  其三,促進生產,利民益國。乾隆帝對皇莊的改革,產生了強烈的影響。首先,大批壯丁釋放為民。據畿輔四百六十餘名糧莊莊頭向會計司呈報,遵照帝旨,應撥出為民的,有“盛京隨來陳壯丁”一萬零三百餘人,投充人二千零三十餘人,莊頭自置壯丁三千六百餘人,無罪撥莊壯丁一百八十餘人,共一萬六千餘人,僅留下壯丁九百餘人。奉天等地內務府莊園也放出大量壯丁。這樣一來,數以萬計的原來處於農奴、奴仆地位的壯丁,擺脫了農奴製枷鎖,成為“良民”。他們或赴邊外墾荒,成為自耕小農,或在原地認租旗地民田耕種,大多數人的境況較前頗有改善。

  其四,推動了旗地一般封建租佃製的迅速發展,皇莊的階級關係起了顯著變化。乾隆帝批準釋放大量壯丁出旗為民以後,畿輔、奉天、熱河等地內務府轄屬的各種莊園,普遍實行了封建租佃製的經營方式,滿漢農民向莊頭承佃官地,繳納租銀,不與皇室發生直接聯係,莊頭再向內務府納糧當差,佃農成為皇莊的主要勞動力。八旗王公官員莊田也受此影響,租佃關係迅速發展。清朝初年攝政王多爾袞、乾隆帝之曾祖順治皇帝在關內強製移植、擴大的役使壯丁生產的農奴製徹底衰落了,農奴製殘餘隻在旗地(包括皇莊和八旗王公官員與一般旗人占有之地)中占有很小的比重。

  其五,皇莊的租役剝削有所減輕。由農奴製到封建租佃製的轉化,決定了皇莊的分配關係也要相應地發生變化。佃農在法律地位上是“凡人”、“民人”,自備耕牛、農具、種子,不是皇室的“包衣”(奴仆),人身依附關係比壯丁有所鬆弛,因此,原有的剝削壯丁的方式必須改變,剝削程度需要降低。這個變化主要表現為“皇糧”的折色增多、額租下降和雜差減少三個方麵。

  這一切表明,乾隆帝對皇莊實行改革,釋放大批壯丁為民,對舊壯丁和承種皇莊的滿漢佃民的壓迫剝削,有了相當程度的減輕與緩和,對促進社會生產的發展和滿族的前進,起了積極的作用。

  二、“開戶家奴”出旗為民修改主殺包衣律例。

  乾隆帝在改變皇莊經營方式舊製的基礎上,對八旗王公官員和富裕旗人占有“包衣”的祖製,亦進行了改革。他於乾隆二十一年二月初二日,下了一道釋放八旗“開戶家奴”出旗為民的諭旨。他說:

  “八旗另記檔案之人,原係開戶家奴,冒入另戶,後經自行首明,及旗人抱養民人為子者。至開戶家奴,則均係旗下世仆,因效力年久,伊主情願令其出戶,現在各旗及外省駐防內,似此者頗多,凡一切差使,必先盡另戶正身挑選之後,方準將伊等挑補,而伊等欲自行謀生,則又以身隸旗籍,不能自由。現今八旗戶口日繁,與其拘於成例,致生計日益艱窘,不若聽從其便,俾得各自為謀。著加恩將現今在京八旗在外駐防內另記檔案及養子開戶人等,俱準其出旗為民,其情願入籍何處,各聽其便,所有本身田產,並許其帶往。此番辦理之後,隔數年,似此查辦一次之處,候朕酌量降旨。此內不食錢糧者,即令出旗外,其食錢糧之人,若一時遽行出旗,於伊等生計,不無拮據,其如何定以年限,裁汰出旗之處,交與該部會同八旗都統,詳悉定義具奏。”《清高宗實錄》卷506,頁3、4.

  同日,他又下了允許宗室王公的“包衣”出旗為民之諭。該諭說:

  “至宗室王公等包衣戶口,有因其效力年久,據該王公等谘請撥附旗下佐領者,現今八旗另記檔案及養子開戶者,俱經查明辦理,如仍舊準其撥附,則旗人眾多,伊等不能遽得錢糧,生計未免艱窘,彼此均無裨益。嗣後宗室王公等包衣戶口,撥附旗下佐領之處,著停止。再宗室王公等包衣戶口,滋生日繁,該王公等養贍,亦恐拮據,著該宗室王公等,會同各該旗都統等,將各包衣戶口,亦著查明辦理一次。此次辦理之後,隔數年,似此辦理之處,候朕酌量降旨,庶此項人等,均得一體謀生。該王公、都統等,即行遵旨辦理。”

  乾隆帝在諭中所說“開戶家奴”,亦常簡稱為“開戶”,原來皆係八旗異姓貴族(王、公、侯、伯、子、男)、官員、富裕旗人的“包衣”(即奴仆)。從太祖努爾哈赤起,至本諭下達之日,清帝及八旗王公貴族官員占有大量包衣。包衣的主要來源有,掠民為奴,逼民投充,民人因罪入官(或為清帝占有,或賜予王公貴族官員,或發賣),買民為奴,民人隨母改嫁與旗人或過繼與旗人。宗室王公一般都有上千包衣。像統軍入關的攝政王睿親王多爾袞,僅“投充人”便有一千四百餘丁,連帶家口,多達數千人。平南王尚可喜、靖南王耿仲明僅收留的其他王公官員等人的逃亡包衣,就有一千餘人。尚可喜因子之隆“蒙恩尚主”,遣派八百一十五名包衣進京服侍公主,他還有在遼東莊園耕地的包衣一千八百餘名。清初開國有功的大學士、一等子範文程,除去關內包衣外,在關東種地的包衣還有一百一十九戶五百六十四人。順治五年,整個八旗滿洲有五萬五千三百三十丁,而包衣卻有二十一萬餘丁,加上其妻室兒女,當有百萬之眾。

  早期,上百萬的包衣,主要是耕種家主莊園田地,納租養主,同時,還有部分包衣從事家務勞動,隨主從征廝殺,形成了“若無阿哈(包衣),主何能生”、“滿洲籍家仆資生”的局麵。《滿文老檔?太祖》卷2;《清聖祖實錄》卷14,頁2.康熙以來,由於滿洲官員、兵丁的陣亡、負傷等因素,一部分包衣被家主收為養子,令其披甲當差(包括少數為官做宦),領取錢糧,養贍主人。

  由於廣大包衣激烈反對家主的“任情困辱”、“非刑拷打”,大批地不斷地逃亡,順治十年至十一年初,“一年之間,逃人多至數萬”,莊主不得不招民佃種。一部分旗人家業衰落,將地典賣,許多莊頭和包衣也暗中典賣主地。因此,到了乾隆初年,八旗官員莊田和兵丁份地,大都已由僉丁撥莊的農奴製經營方式,過渡到招民佃種收租的一般封建租佃製,“資佃耕種,收取租息”,代替了早年的“滿洲籍家仆資生”。《清高宗實錄》卷127,頁24;《皇朝經世文編》卷35,孫嘉淦:《八旗公產疏》。

  旗地生產關係和階級關係的變化,使許許多多舊日種地之包衣無地可種,需要莊主“養贍”。不少家主境遇惡化,自身尚且衣食不周,焉能供給包衣吃穿,有的還索取贖身銀兩,將包衣放出本戶,令其自謀生路。於是,從康熙中年以後,陸續有包衣脫離本主,自行開戶,另載旗冊。到乾隆時,這種“別載冊籍”的“開戶家奴”,不管是北京八旗,還是外省駐防,人數都相當多,成為影響八旗製度的一個重大問題。

  對於眾多的“開戶家奴”,處理辦法不外有三:一是將其釋放出旗,載入民籍,從包衣變為“平民”、“民人”。二是提高其身份,使開戶家奴與“正身旗人”(即非包衣的八旗滿洲人員)享受同等待遇,取消其“旗下世仆”之奴籍。三是維持現狀,因循苟且,不予解決。第二條,應是解決“開戶家奴”問題的中策,但是,此策難以實行。近兩百年裏,主奴有別,家主尊貴無比,包衣極為低賤,已經成為清朝社會生活中牢不可破的傳統,要想打破主奴之間的界限,化奴為主,奴主相等,那是絕對辦不到的,這一辦法根本無從談起。而且,此時八旗生計問題已很尖銳,人口增多,官職、兵缺有限,正身旗人尚難謀上一個領取錢糧的位置,開戶如再提高為正身旗人,人多職少之矛盾必然愈加尖銳。

  第一條,釋放“開戶家奴”出旗為民,當是上策,可是阻力很大。盡管有些家主已經得到贖身銀,釋放了包衣,有些包衣經過鬥爭已取得了“民人”身份,脫離了旗籍,但是,要讓大量“開戶家奴”擺脫家主的轄束,出旗為民,可不是一件簡單的小事。須知,一百年以前,乾隆帝之曾祖父順治帝福臨,便因為包衣是“先朝將士血戰所得”,而嚴懲收容逃亡包衣的“窩主”,重責諫阻的漢官。《清世祖實錄》卷84,頁3.康熙帝也和其父一樣,盡力控製包衣於八旗之內,根本不許包衣出旗。就是乾隆皇帝本人,即位初期亦同樣實行列祖列宗保障家主權利的政策,於乾隆三年批準了一條新訂的“旗人開戶例”,規定:“凡八旗奴仆,原係滿洲、蒙古,直省本無籍貫,帶地投充人等雖有本籍,年遠難考,均準其開戶,不得放出為民。”《清文獻通考》卷20.這條法例講的是,凡係八旗滿洲、蒙古正身旗人(不論官民)的奴仆,無籍貫者,或雖有祖籍但年代久遠難以考訂者,均不準出旗為民。第二年,他又批準了一個更為詳細更為苛刻使包衣很難出旗為民的法例,規定:

  “國初俘獲之人,年份已遠,及印契所買奴仆之中,有盛京帶來,帶地投充之人,係旗人轉相售賣,均應開戶,不準為民。又,八旗戶下家人,有本主念其世代出力準令開戶者,亦準其開戶。……乾隆元年以前八旗家奴經本主放出已入民籍者,準其為民,若係乾隆元年以前放出至元年以後始入民籍者,令歸旗作為原主戶下開戶壯丁。至於贖身之戶,均歸原主佐領下作為開戶。”

  雖然乾隆帝本人曾經批準了維持舊製的法例,但隨著歲月的推移,他治理國政的才幹迅速提高,經驗愈加豐富,更加感到在“開戶家奴”問題上需要承認現實,有所改革,因此才於二十一年二月初二日連下兩道諭旨,徹底解決“開戶家奴”問題,將他們釋放出旗為民,並允許宗室王公的包衣出旗。

  遵照帝諭,戶部會同八旗都統會議後上奏,對開戶家奴出旗為民提出了下述一係列具體建議:開戶家奴中,凡在京文武官員,由吏、兵二部定議,將其調補漢缺,外任綠營將弁和文官,“即令出旗為民”;其係現在捐納候缺人員、進士、舉人、生員等,亦即準其為民;閑散人等(即無職之開戶家奴),令各該旗詢明願入何處之籍,谘地方官,令其入籍,仍造冊送戶部備查,其係現食錢糧之人(指披甲為旗兵者),情願退糧為民者即令出旗,仍在當差者,待缺出時裁汰。乾隆帝批準了這些建議。③《清文獻通考》卷20.

  根據帝諭,大批“開戶家奴”和宗室王公的包衣被釋放出旗,轉入州縣,成為民人,不再是旗奴了。像一等子範文程家,其子孫便遵依帝旨,將關東莊園的包衣,“恩放出戶家奴十四戶”,在蓋平等縣“入於民籍”。遼寧省檔案館藏,範府《關東地畝人丁冊》。

  乾隆二十四年,又頒布了“八旗戶下家人贖身例”,規定:“凡八旗戶下家人,不論遠年舊仆及近歲契買奴仆,如實係本主念其數輩出力,情願放出為民,或本主不能養贍,願令贖身為民者,呈明本旗谘部轉行地方官,收入民籍,不準求謀仕官。至伊等子孫,各照該籍民人辦理。”③

  八旗“開戶家奴”、“贖身戶下家人”和宗室王公部分包衣的出旗為民,使八旗的旗下家奴人數大為減少。順治五年,八旗有包衣二十一萬餘丁,相當於滿洲正身旗人的四倍,過了一百六十多年,滿洲人丁增加了三倍多,照此類推,包衣總數當為八九十萬丁,可是,此時包衣才十七八萬丁。可見,乾隆帝確曾釋放了數以十萬計的包衣男丁及其家屬出旗為民。

  這是清朝社會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乾隆皇帝在“包衣”這一關係到政治、經濟、軍事、民族關係等方麵的十分敏感的重大問題上,敢於突破祖製的束縛,厲行改革,於國於民,皆有裨益,確應對其此舉給以充分的肯定。

  另外,乾隆帝對家主殘酷殺害包衣之事,十分不滿,予以從重懲處。乾隆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刑部議奏:鑲紅旗滿洲三等護衛釋伽保,圖奸家人破臉之妻金氏,未能如願,將破臉毒打致斃,“實屬行止有虧”,請照故殺奴婢例,革釋伽保之職。乾隆帝查閱案情後,認為擬議不當,下諭令將釋伽保發往黑龍江,並修改律例。他在諭中著重指出:

  “家主之於奴仆,雖係名分有關,而人命至重,豈容輕易致斃。如果奴仆逞凶犯上,情罪重大,家主責打之時,不暇詳審,以致受傷身死,情尚可原,若尋常小過,及偷盜財物等事,罪不至死者,輒行毆斃,草菅人命,已屬不法。今釋伽保因圖奸仆婦不遂,即將伊夫破臉毒毆,腿斷骨折,立時斃命,凶惡已極,甚屬可惡,釋伽保著革職,發往黑龍江,餘依議。

  朕為天下主,凡遇命盜案件,於律無可寬貸者,尚且反複推詳,冀其有一線可輕之路,凡身為職官之人,何得因係奴仆,遂忍心立斃其命。據定例,故殺奴仆者,降二級調用。恐不肖官員,恃有職銜,謂打死家人,罪不過降革,且任內有加級記錄,又可抵免,遂致恣意殘害,如釋伽保之流,此風斷不可長。從前定例,尚未明晰,即以故殺而論,惡仆逞凶,其主殺之,乃故殺也,今釋伽保之因奸毒殺其仆,亦得以故殺論,又豈可同日而語者。此處著九卿分別詳悉定義具奏。”《清高宗實錄》卷67,頁19、20.

  刑部之擬議及舊有家主故殺奴仆例,確是太為偏袒不法主人了。人命關天,怎能因其係毆死包衣,家主遂得安然無恙僅以革職了結,何況革職之罰,又可以加級記錄抵消,這樣一來,凶手更是一無所失萬事大吉了。由於有此律例,為官做宦之家主有恃無恐,可以隨意打死包衣,可以任意欺侮奴婢仆婦,凶橫殘暴,無惡不作,而包衣則因官府偏袒家主,又有王法具在,即使不幸慘死於主人之手,亦無法伸冤叫屈,除了逃跑之外,別無他法,隻有忍氣吞聲,遭受主子的虐待。這一律例,助長了官員家主作惡之風,加劇了包衣的災難,也激化了主奴之間的矛盾,促使不少包衣被逼潛逃或直接武力反抗,打死打傷凶橫主人,從而自然會影響到封建統治秩序的穩定。乾隆帝有鑒於此,果斷更改舊律,令九卿重議。九卿遵旨議奏:家主圖奸仆婦不遂,毒毆奴仆致斃,將伊主不分官員、平人,悉發黑龍江等處當差。至奴婢罪不至死,而家主起意打死奴仆,則將家主處以降級調用之罪,“雖有加級,不準抵消”。乾隆帝批準此議,改革了行之多年禍害包衣之舊例。《清高宗實錄》卷67,頁19、20.這對減輕家主對包衣的虐待,促進滿族的發展,都起了一定的作用。

  三、改訂“逃人法”頒行《欽定督捕則例》。

  “逃人法”,是清政府關於懲辦逃亡的包衣(通常稱為“逃人”)和收容包衣的“窩主”之法例。“逃人法”乃清朝之獨創,康熙《大清會典》載稱:“逃人之例,創自國朝”。為了控製住包衣,使其耕種家主田地侍奉主人,從太祖努爾哈赤起,就嚴禁包衣逃走,違者處死,窩主按盜賊論,沒為包衣。《滿文老檔?太祖》卷8、21;《清太宗實錄》卷1,頁10、12.順治元年清軍入關以後,攝政王多爾袞、世祖福臨雖皆任用漢官,沿襲明製,漢化程度很深,而且他倆在治政上還算比較開明,但於逃人一事,卻因包衣係八旗王公大臣“血戰所得人口,以供種地牧馬之役”,包衣逃亡,將使家主“驅使”無人,“養生”無賴,因而多次製定法例,嚴辦逃人和窩主,包衣三次逃走者處死,窩主處死,或籍沒家產,流徙東北。康熙年間,“逃人法”有所鬆弛,處罰較前減輕了一些,雍正二年修訂了一些規定,又有所鬆動,但還未作原則性的變動。

  乾隆帝即位以後,對這成為順治年間禍國殃民五大弊政之一的“逃人法”,決心從根本上進行修改。此時,“資佃耕種,收取租息”的封建租佃製,已取代了清初“滿洲籍家仆資生”的農奴製,這就使嚴懲窩逃、控製包衣的舊的“逃人法”,既顯得沒有必要,又帶來了很多麻煩,為貪官汙吏敲詐良民提供了機會。因此,乾隆帝諭命大學士徐本等人撰修新的督捕則例,改訂“逃人法”。乾隆八年,徐本等人遵旨修完書稿,經帝審批同意後,命名為《欽定督捕則例》,頒行全國,原順治十一年的“逃人法”、康熙十五年大學士索額圖等奉敕修訂的《督捕則例》停止使用。

  乾隆帝之《欽定督捕則例》,有兩卷,共一百零三條。與過去的“逃人法”相比,此則例有很大的不同。其一,減輕了對逃亡包衣的處罰。原來規定,包衣三次逃走者,獲後處死,現在改為免死,發給各省駐防官兵為奴。同時,還明文規定,對逃走一次、二次的包衣,如其家主不領回,則免死刺字,交予州縣,“與民人一體管束”。這就是說,隻要包衣的主人不予追究,不把包衣領回去(在當時多數旗人家業衰落的情況下,不少家主並不想到官府去索要奴仆),包衣就擺脫了主人的統治與奴役,獲得了自由,出旗為民了。

  其二,大大減輕了對“窩主”的懲辦。新法規定:“民人知情窩留三個月以內者,照知情不首律,杖一百。過三個月者,杖九十,徒二年。若過一年以上者,窩家杖一百,徒三年”。後又改訂,“旗民知情窩留旗下逃人者,照知情藏匿罪人律各減罪人一等治罪”。此處所謂“知情藏匿罪人律”,全文為“凡知人犯罪,事發,官府差人使喚,而藏匿在家,不行捕告,及指引道路,資給衣糧,送令隱匿者,各減罪人一等”。比如,“知人杖一百罪,事發,藏匿在家,不行捕告,及指引資給,送令隱匿者”,將該窩主杖九十。既然包衣初次逃走,鞭一百,則窩主僅鞭九十,即了結案件。順治十一年九月製訂的“逃人法”規定:庶民“隱匿逃人者,正法,家產入官”,生員隱匿逃人,“與平民一例正法”,文武官員窩逃,“將本官並妻子流徙,家產入官”。《清世祖實錄》卷86,頁5、6.康熙六年改訂之法為,隱匿有主逃人的窩主,流徙尚陽堡。第二年改為免流徙,窩主枷號一至二月,責四十板釋放。兩相比較,新法對窩主的處分,較前減輕了很多。

  其三,放鬆了對鄰右、地方的製裁。原來規定,兩鄰、十家長如不首告,責四十板,流徙,現改為,“鄰右、十家長、地方,知情不首者,鞭八十”,結案釋放。

  其四,特別重視知情、不知情的區別。順治年間,不問留住包衣之人及其鄰右、地方是否知情,皆按窩逃處罪。現在,窩主、鄰右、十家長,隻要是不知情,就可免罪,因此,收留逃亡包衣之人和鄰右、地方,完全可以辯稱並不知情,不知被留住之人是逃亡的包衣,就可借此免掉窩逃之罪。有了這個規定,就基本上把其他所有懲辦窩逃的條例都抵消了,實際上是取消了原來嚴懲窩藏逃亡包衣的“逃人法”。換句話說,順治年間製定的延續到康熙時的控製包衣、維護農奴製剝削方式的“逃人法”,至此基本上是名存實亡了,乾隆帝之《欽定督捕則例》的“捕逃”,主要已改為針對為數不多的旗人家內奴仆的逃亡和八旗兵丁的逃旗了。本書關於“逃人法”的敘述,參閱了《曆史研究》1979年第9期楊學琛所寫《關於清初的“逃人法”》。這一《則例》的基本內容和大多數條目,一直延續到清朝末年。

  四、欲圖解決“八旗生計”問題。

  乾隆元年五月二十八日、八月二十四日,剛繼位為君的乾隆皇帝弘曆,下了兩道專講旗人生計的諭旨,摘錄如下:

  “八旗生齒,日漸繁庶,而生計漸不及前。朕日為旗人詳細籌劃,於喜喪之事,照常給予恩賞銀兩外,屢次賞賜兵丁銀糧,又降旨查免欠項,仍恐於旗人生計,不能永遠有益,今又飭查官房官地,賞給以為產業。但旗人甚眾,雖行賞賚,未能周遍。”《清高宗實錄》卷19,頁28.

  “朕因八旗兵丁,寒苦者多,再四思維,特命借給官庫銀兩,俾伊等營運有資,不憂匿乏。伊等自應仰體朕心,諸凡撙節,以為久遠之計,乃聞領銀到手,濫行花費,不知愛惜。而市肆貿易之人,惟利是圖,將緞衣服等項,增長價值,以巧取之。……著順天府、五城通行曉諭商人,並令八旗大臣等教訓兵丁,鹹使聞之。”《清高宗實錄》卷25,頁16、17.

  這兩道諭旨,講了五個問題,一是八旗人丁增多,二係旗人浪費,三是八旗兵丁多數“寒苦”,四為皇恩屢施,五是無濟於事,集中起來是一個問題,即旗人生計困難,時人稱之為“八旗生計”問題。

  “八旗生計”是康熙時便已發生的老問題。由於順治到康熙二十年攻南明,剿農軍,討伐“三藩”,兵火連年,八旗兵丁“爭先用命,效死疆場”,傷亡慘重,“丁口稀少”,兼之軍裝戰馬,用費浩繁,廣大兵丁生計艱難。部分上層旗人(中下官將和部分領催及富裕閑散旗人)奢侈腐化,揮霍銀米,入不敷出,家業衰落。

  康熙四十年以後,基本上處於和平時期,生產發展,人口便迅速增長。順治五年,八旗滿洲男丁為五萬五千三百三十丁,蒙古二萬八千七百八十五丁,中經康熙二十年左右的“丁口稀少”,到康熙六十年,滿洲男丁為十五萬四千一百一十七丁,比順治五年增加了兩倍,蒙古為六萬一千五百六十丁,也增長了一倍多。安雙成:《順康雍三朝八旗丁額淺析》,《曆史檔案》1983年第2期。雍乾時期,人口增長更快。各地駐防八旗人口迅速增加。雍正九年,陝西西安將軍泰布奏:西安額設駐防八旗兵丁八千名,“今戶口繁滋,將及四萬”。《清世宗實錄》卷108,頁1.乾隆六年十二月,荊州將軍袞泰奏稱:“駐防滿兵,生齒日繁,現在入冊閑散幼丁,共計二千六百餘名,請添養育兵八百名。”《清高宗實錄》卷157,頁19.荊州將軍所轄旗兵為四千名,而入冊之閑散便有二千六百餘名,為正額百分之六十多。北京八旗人丁之增長,更超過了駐防旗人。乾隆十年,禦史柴潮生疏陳理財三策,第一策講的就是北京八旗人口的大幅度增長,滿洲、蒙古、漢軍八旗“丁口蕃昌,視順治時蓋一衍為十”。《清史稿》卷306,《柴潮生傳》。進士魏源也指出,“計八旗丁冊,乾隆初已數十萬”。《聖武記》卷14,《軍儲篇四》。

  人丁數倍於昔,而兵額仍舊。順治到康熙中,北京滿洲、蒙古、漢軍共一千一百餘佐領,兵額約十萬。廣大八旗滿洲兵丁本已處境艱難,現“生齒日繁”,錢糧未增,以數丁、十餘丁之人,食“一甲”(即一名兵士)之糧,更加艱窘不堪。

  因此,從康熙中年以後,八旗兵丁和部分官員、領催,紛紛典賣旗地,甚至違章賣予民人。史載,“民典旗地之事,自康熙二三十年之間,即有此風”。赫泰:《籌八旗恒產疏》,《皇清奏議》卷45.乾隆二十二年戶部奏稱:“近年以來,(追贖康熙年間典賣旗地的)案牘日多,詞訟不息。臣等伏思,康熙年間典賣旗地,至今多則八九十年,少亦三四十年。”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藏,乾隆二十二年《內務府呈文》。

  錢糧份額不增,人口大量滋生,旗地又已典賣,坐困於北京及畿輔五百裏內的數百萬旗人,生計艱難,而且每況愈下,愈益窮苦。這直接影響到清王朝的支柱八旗軍隊的素質,昔日百戰百勝的八旗勁旅,戰鬥力已大為削弱。清帝視“八旗甲兵”為“國家根本”,沒有強大的八旗軍隊,沒有八旗滿洲人員的堅決支持,愛新覺羅的江山是很難保住的。滿洲人丁的貧窮化,給清王朝的長治久安,帶來了嚴重的威脅。因此,從康熙帝起,便極力設法解決八旗生計問題。

  康熙帝主要采取了賞賜銀兩的方式。早在征討“三藩”的過程中,康熙帝就諭告八旗兵丁要奮勇衝殺,允諾平亂之後要對他們從厚獎賜。康熙三十年二月十七日,聖祖玄燁諭戶部:“八旗甲兵,國家根本,當使生計充裕,匱乏無虞。向因剿除三逆,久曆行間,製辦軍器,購送馬匹,兼之戶口日增,費用日廣,以致物力漸絀,稱貸滋多,朕每念及,深為軫惻,若不大沛恩施,清完夙逋,將愈至困迫,難以資生。今八旗滿洲、蒙古護軍校、驍騎校,及另戶護軍、撥什庫、馬甲,並子幼或無嗣、寡婦、老病傷殘告退人等家下馬甲,所有積債,爾部動支庫銀給還。漢軍每佐領,各給銀五千兩,令其償完債負外,餘者各該都統收貯,以備公用。”《清聖祖實錄》卷150,頁14.這次共賜銀五百四十餘萬兩,平均滿洲男丁每丁可得銀七八十兩至一百兩。隨即又設立官庫,貸銀與貧困需錢的八旗官兵。康熙三十六年,聖祖諭免三次出征準噶爾部的八旗兵丁所借官庫銀兩。四十二年又貸給八旗兵丁銀六百五十餘萬兩,至四十五年,尚欠三百九十五萬餘兩,聖祖亦命免除。五十六年,再免兵丁欠官庫銀一百九十六萬餘兩。僅三十年、四十五年、五十六年這三次,共賜銀、免欠銀一千一百餘萬兩,平均北京八旗滿洲男丁每丁可得銀一百餘兩,能買米一百多石,數量確實不小。雍正帝即位後,幾次賞給八旗兵丁一月錢糧,每次三十五六萬兩,又創行井田,約派二百戶京旗人員往霸州等處種地,並立“養育兵”新製,增添了五千一百二十名“養育兵”,從八旗餘丁中挑補。《清文獻通考》卷39.可是,這些措施,收效甚微。

  乾隆帝繼承了皇祖、皇父以“八旗甲兵”為“國家根本”的國策,花了很大力氣,試圖解決八旗生計問題。他“軫念伊等生計艱難”,一方麵,“頻頒賞賚,優恤備至”,寬免旗人虧空的錢糧,查還其入官的墳塋地畝,賜還部分官員獲罪革退的世職,欲令旗人“家給人足”,另一方麵著重做了三件事:第一件事是增加養育兵名額。乾隆三年規定,滿洲、蒙古八旗原設的四千一百六十名養育兵,由每人月銀三兩減為二兩,多餘之四千一百六十兩另增二千零八十名養育兵,並將滿洲、蒙古八旗每佐領下增足養育兵十名,漢軍旗每佐領下增足六名,合共設養育兵一萬五千一百二十四名,比雍正時增加了兩倍名額。十八年又規定,原設之養育兵,每名減為月銀一兩五錢,餘下之銀,另增新養育兵五千零四十四名,再“恩賞”五千零四十四名,每月皆為月銀一兩五錢,合共設養育兵二萬五千二百一十二名,每年餉銀為四十五萬餘兩,較雍正時增加了一倍多。

  第二件事是贖回民典旗地。乾隆五年,撥發帑銀,贖回民典旗地“數千萬畝”,二十二年至二十七年,又贖回一萬四千五百三十四頃,每年收租銀三十一萬餘兩,以備“賞給貧乏旗人,以資養贍之用”。《清文獻通考》卷5.

  第三件事是遷移部分京旗人員到東北耕種田地。雖然雍正帝的“井田製”沒有成功,花了數萬兩白銀,移去不到二百戶,十年之內,谘請回京的就有九十多戶,乾隆帝即位後,將它改為屯莊,但不少有識之士,如舒赫德、柴潮生、孫嘉淦等,皆先後奏請,“移八旗散丁數萬屯東三省,以實舊都而還淳樸,分京師生齒之繁”。乾隆帝反複思考,終於在二十年決定,遣派京旗人員,前往吉林拉林墾地。二十一年正月初五日,他就此事下諭說:

  “數年以來,朕念八旗生計維艱,曲為籌劃,除八旗額設前鋒、護軍、馬甲外,複特降諭旨,添設領催、養育兵額缺,伊等生計,較前已有起色。但念京中滿洲,生齒日繁,額缺有定,恃一人錢糧,供贍多口,終恐拮據,是以於拉林開墾地畝,建造房屋,挑取八旗滿洲,前往屯種,此欲我滿洲世仆,仍歸故土,生計充裕至意。……此次前往人等,由京起身之先,每戶賞給治裝銀兩,沿途複賜予車輛草束,到彼又賞給立產銀並官房田地,以及牛具籽種等項,計一戶需銀百餘兩,則所遣三千滿洲,用銀不下數(十)萬兩。朕所以不惜此費者,蓋欲伊等永遠得所,曲為體悉。……”《清高宗實錄》卷504,頁12、13.

  雖然乾隆帝親自主持拉林墾地之事,花了大量銀兩和精力,督促官員經管,但也未收到多大成效,原定派三千戶,實際隻去了兩千戶,而且到達拉林之後,並不認真耕地,四年之內,“逃回者甚眾”。《清高宗實錄》卷600,頁33.

  此外,為減輕八旗人口壓力,七年四月十三日,他又下諭宣布允許漢軍人員出旗為民,可是,出旗者不多,過了一年,才有一千三百九十六名漢軍人員願意離旗入於民籍。

  盡管乾隆帝動用巨量銀米,力圖減少八旗人員的困難,但並未收到多大成效,八旗生計問題沒有解決。一直延續到清末,此事仍然是困擾曆朝政府的一大難題。

  乾隆皇帝弘曆雖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八旗生計問題,但總的來看,他在治理國政上取得了很大成就。他幾十年如一日地勵精圖治,輕徭薄賦,革弊興利,痛懲貪官,整頓吏治,提倡文化,勇於進取,促成了“大清國全盛之時”的出現。在乾隆六十年裏,尤其是乾隆二十年以後至五十六七年這段時間裏,全國人丁激增,從乾隆初年的一億兩三千萬人增至末年的三億,田地也增加了四五十萬頃,農、工、商業發達,城市繁榮,百業興旺,府庫充盈。

  乾隆帝即位時,國庫隻有存銀二千四百萬兩,盡管由於五次普免天下錢糧、三免漕糧蠲免二萬萬兩,平時蠲免不下萬萬,賑災河工之數亦逾億兩,“十全武功”又耗銀一萬三四千萬兩,但乾隆年間庫存帑銀仍在不斷增加,乾隆三十六年底,“部庫所積,多至八千餘萬兩”。《清高宗實錄》卷900,頁32.此後金川用兵五年耗銀七千萬兩,但四十一年十月,“部庫尚存六千餘萬”,第二年下諭普免全國錢糧時,“部庫帑項又積至七千餘萬”,四十六年仍有七千餘萬兩,四十九年庫銀亦為七千餘萬兩。《清高宗實錄》卷1018,頁21、22,卷1025,頁29,卷1138,頁33,卷1212,頁23.五十一年閏七月十八日,乾隆帝下諭說:“朕即位初年,戶部銀庫計不過三千餘萬兩,今五十餘年以來,仰蒙上蒼嘉?,年穀順成,財賦充足,中間普免天下地丁錢糧三次,蠲免漕糧兩次,又各省偏災賑濟,及新疆、兩金川軍需所費何啻億萬萬,即去年江南等處賑費,亦至千餘萬,然現在戶部庫銀尚存七千餘萬。”五十四年用兵安南時,“帑項現存貯六千餘萬”。《清高宗實錄》卷1261,頁10,卷1323,頁41.國庫存銀長期保持在八千餘萬兩、七千餘萬兩、六千餘萬兩之間,這不僅在清朝,就是在以往漢唐盛世,也是絕無僅有的。

  因此,乾隆帝於十五年便大講“國家全盛之時”,到三十二年更明確宣布“我國家正當全盛之時”,“大清國全盛之勢”,“堂堂大清勢當全盛”。《清高宗實錄》卷369,頁15,卷777,頁20,卷780,頁7、30.清朝進入了人們稱之為“康乾盛世”的“盛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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