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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愛養百姓”“全盛之時”(2)

  乾隆帝一向注重國家財政收支情形,當然不會不知道普蠲將會導致庫銀的暫時減少,財政上可能遇到一些困難,但他高瞻遠矚,將此視為實現其使民有恒產、“本固邦寧”的目標之有效措施,堅決貫徹執行。他特下專諭,嚴厲斥責赫泰“逞其私智小慧,妄議朝廷重大政務”,“悖謬已極”。他再次重申愛民之意,宣諭說:“朕以愛養百姓為心,早夜思維,惟期薄海內外,家給人足,共享升平之福,故特頒發諭旨,將天下錢糧通行蠲免,……俾海滋山陬,無人不被其澤也。”他以赫泰不能體己“愛民之心”,“而生異議”,交部嚴加議處,降二級調用。《清高宗實錄》卷243,頁7、8.這樣一來,就製止了異議之風,為使普蠲錢糧之旨順利執行起了重大作用。

  其三,成效顯著。“朝廷糧賦”,歲歲繳納,違令抗糧,嚴懲不饒。有清一代,年年都有數十萬、數百萬貧苦農民和中小地主因欠交國賦而慘遭貪官汙吏豪橫差役殘酷鞭笞和百般勒索。除了額定正賦,還有各種分外苛派,常數倍於正額。一旦明諭免賦,正額固然不納,苛派也無從收起,對占有小塊土地的自耕農和中小地主,確是一大福音,因此受到廣大百姓的讚頌。家居江蘇昆山的巢林散人龔煒,出身書香門第,父係進士,嶽父家乃婁東望族,本人喜經史,工詩文,善絲竹,然屢試不第,著書自娛。這樣一位懷才不遇頗有牢騷之雅士,對乾隆帝之普蠲天下錢糧卻極力稱讚,專門寫了如下頌詞:

  “乾隆十年上諭,本年各省地丁錢糧按次全蠲,與民休息。詔下之日,萬方忭舞。自上嗣服以來,大赦積逋,再減浮賦,歲收稍薄,輒費天庾,水患偶乘,動支國帑,天地猶有憾,皇仁蔑以加矣。我儕小人,惟是祝豐年急公稅,稍申媚茲之忱,乃更沐非常溥博之澤於望外,蒼生何福以當之。自惟草茅,無以報效,衢歌不足頌揚,祗有清香一炷,禱祝上蒼,惟皇子子孫孫永保民。”龔煒:《巢林筆淡》卷4,《乾隆十年全蠲丁糧》。

  普蠲之詔下達之日,“萬方忭舞”,這是對乾隆帝大蠲租賦之最好讚揚,可見此舉之深得人心,對促進農業的發展,繁榮社會經濟,改善中小地主、小自耕農的處境,均起了不可忽視的積極作用。

  第二節獎勸農桑賑災治河。

  一、“重農務農勸農”。

  乾隆帝記取前代帝君重農務本之曆史經驗,十分重視獎勸農桑,促進農業生產。乾隆二年五月十三日,他特下兩道諭旨,強調務農勸農。一諭專講“重農務本”。他著重指出:“食為民天,一夫不耕,或受之饑,一女不織,或受之寒,而耕九餘三,雖遇災年,民無菜色。”目前,國中尚有未耕之棄地,種稻、黍的方法,“水耨火耕之異”,南方人尚多不諳習,北方民人更不講求,此皆牧民之官的責任。各省督撫,罕有以身為倡,“課百姓以農桑本務者”。他宣布,從現在起,“欲驅天下之民,使皆盡力南畝”,要求督撫牧令“身先化導”,督撫以民務農桑與否,定州縣官員之短長,帝以此考核督撫之優劣。北方五省之民,“於耕耘之術,更為疏略”,因而常鬧災荒,令戶都會同九卿,詳議勸民墾種、提高北方生產技術、獎懲地方官員的辦法,使“勸課有成”,廣大百姓“家有蓋藏”,這樣,禮樂刑政之教,方可“漸於講習”。《清高宗實錄》卷42,頁18、19、20.

  過了二十天,乾隆二年六月初二日,九卿遵旨議奏教農之事說:“明農教稼,所以務本也。我皇上軫恤民瘼,恩膏屢沛,洞悉久安長治之道,先籌家給人足之源,特頒諭旨,首重農桑,以力田為小民之切務,以勸課為官吏之責成,誠禹貢王製之良經”,應令各省督撫督促地方官員認真教導,若有成效,“地辟民勤,穀豐物阜”,交部議敘,如教戒無方,則交部議處,如此,則吏民“皆知所勸”,可收耕九餘三之效。帝從其議。《清高宗實錄》卷44,頁6、7.

  乾隆帝於五月十三日下的另一上諭,是要求編寫農書。他在諭中著重指出,“農桑為致治之本”,皇祖曾繪耕織圖,“以示勸農德意”,皇父屢下勸農之詔,親耕田。自古以來,“為耒耜,教樹藝”,皆係古之聖人。其播種的方法,耕耨的節候,備旱驅蝗之術,散見於各種經籍,“至詳至備”,其後農家之學說,亦各有可取之處,應當薈萃成書,頒布中外,“庶三農九穀,各得其宜,望杏瞻蒲,無失其候”。他諭令南書房翰林和武英殿翰林編纂進呈。《清高宗實錄》卷42,頁20.到乾隆六年,此書完成,共七十八卷,他命名為《授時通考》,並親寫序言說:“(朕)日與中外臣工,為斯民籌食用至計,胼胝機杼之苦,日廑於懷”,因檢閱前人之《農桑通訣》、《農政全書》等書,“嘉其用意勤而於民事切”,故命內廷詞臣廣加搜輯,從各書中,“舉物候早晚之宜,南北土壤之異,耕耘之節”,儲備之方,蠶織畜牧之利,薈萃成編,以期閭閻務農,“阜成海宇之至願”。《清文獻通考》卷218.

  此後,乾隆帝多次下諭,宣諭重農務農的重要性,責令督、撫、州縣官員課勸農桑,發展農業生產。他還采取了勸農的具體措施,就是減糧免科,以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刺激務農者的積極性。就在他即位之後不久,戶部尚書、總理陝西巡撫事史貽直上疏說:“荒地難於報墾”,請將永壽縣原報“缺荒地”二千零五十四頃,以四畝五畝折征一畝,折地四百五十七頃,照五等地糧科征;淳化縣原報“缺荒可墾地”一千三百零九頃,以四畝五畝折合一畝,折地二百七十九頃,“俱照鐵地科征”;澄城縣原報缺荒可墾地七百一十二頃,照下下地科糧;陽縣原報缺荒可墾地一千三百三十七頃,以三等地減作五等、以五等地減作七等征收稅糧。戶部議複,乾隆帝批準其議。《清高宗實錄》卷8,頁20、21.這六七千頃荒地大量減收國賦,定會促使人們踴躍將其開墾成熟。

  影響更大的是乾隆五年七月的一道上諭。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乾隆帝特下開墾閑地減糧免科之諭。他諭“命開墾閑曠地土”說:

  “從來野無曠土,則民食益裕。即使地屬畸零,亦物產所資,民間多辟尺寸之地,即多收升鬥之儲,乃往往任其閑曠,不肯致力者,或因報墾則必升科,或因承種易滋爭訟,以致愚民退縮不前。前有臣工條奏及此者,部臣從國家惟正之供,無不賦之土,不得概免升科,未議準行。朕思則壤成賦,固有常經,但各省生齒日繁,地不加廣,窮民資生無策,亦當籌劃變通之計。向聞邊省山多田少之區,其山頭地角,閑土尚多,或宜禾稼,或宜雜植,即使科糧納賦,亦屬甚微,而民夷隨所得之多寡,皆足以資口食。即內地各省,似此未耕之土不成段者,亦頗有之,皆聽其閑棄,殊為可惜。用是特降諭旨,凡邊省內地零星地土可以開墾者,嗣後悉聽該地民夷墾種,免其升科,並嚴禁豪強首告爭奪,俾民有鼓舞之心,而野無荒蕪之壤。其在何等以上,仍令照例升科,何等以下,永免升科之處,各省督撫悉心定議具奏,務令民沾實惠,吏鮮阻撓,以副朕子惠元元之至意。”《清高宗實錄》卷123,頁22、23.

  各省督撫遵旨議奏,戶部複議,經帝批準,製定了下列規定:“悉聽民間墾種”,免征賦糧的土地有:直隸零星地土數量在二畝以下,不成段者;山東中則以上不及一畝、下則一畝以外之山頭地角及河濱溪畔地;山西開墾十畝以下為數畸零不成段之瘠薄下地;河南不及一畝之上等地,不及五畝之中等地(山坡上嶺,土薄力微,收獲無多);江蘇未墾之山頭地角磽瘠荒地,不成段之溝畔田埂畸零隙地;安徽畸零不成段之一畝以下的水田和二畝以下的旱田;山西二畝以下之山頭地角地,山嶺水涯高低不齊坍漲不一之地;福建不及一畝之奇零田地;浙江臨溪傍崖零星不成段之磽瘠地;湖北隻能種雜糧、植樹之山頭地角磽瘠地,旱地不及二畝,水田不足一畝;湖南畸零土地,種稻不及一畝、種雜糧不及二畝之溪澗高灘地;陝西、甘肅之山頭地角地;四川不及五分之上田、中田,不足一畝之下田上地、中地,山頭地角間石雜砂之瘠地(不論頃畝);廣東之山梁崗地;廣西上則、中則水田一畝以下旱田三畝以下;雲南砂石磽瘠水耨火耕地;貴州山頭地角畸零土地。山西、河南等省開墾地畝較多者,減則納租。這道開墾閑地免征、減賦的上諭及其具體規定,對促進閑曠土地的開墾,起了很大的作用。

  尤需專門講述的是,乾隆帝對台灣的開發,從田賦丁銀的征收上,給予了很大的支持和照顧。乾隆元年八月初八日,他特下減台灣丁銀之諭說:“朕愛養元元,凡內地百姓,與海外番民,皆一視同仁,輕徭薄賦,使之各得其所。”聞聽台灣丁銀,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加上火耗,達五錢餘,比內地丁銀增加一二倍。著將台灣四縣丁銀照內地例“酌中減則”,每丁征銀二錢,“以紓民力”,“永著為例”。《清高宗實錄》卷24,頁7.二年正月初五日,他又諭告總理事務王大臣,令減台灣“番餉”及澎湖、淡水二廳丁銀。他宣諭說:以往台灣丁銀重於內地,已經減征。現聞“台地番黎”,大小計九十六社,每年輸納“番餉”,按丁征收,有多至二兩、一兩餘及五六錢者,“朕思民番皆吾赤子,原無歧視”,所輸“番餉”,即係百姓丁銀,著照民丁之例,每丁征銀二錢,其餘悉行裁減。澎湖廳、淡防廳之額編人丁,原每丁征銀四錢餘,著照台灣四縣之例減征。

  乾隆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又免台灣、鳳山等廳縣額征社餉並粟石折價錢八千四百餘兩,免各社鹿皮折價銀一百餘兩,減征台屬各縣“廳番地貼”餉銀一半。六年五月十四日,乾隆帝再下恩諭,以台灣上年缺雨現今米貴,而蠲免台灣縣自雍正十三年至乾隆三年未完人丁正雜錢糧餉稅銀二千餘兩、未完供粟四萬三千餘石,免鳳山縣三年未完錢糧七百餘兩和供粟五千餘石,免諸羅縣未完供粟二千六百餘石及官莊銀四百餘兩,使海疆百姓共受蠲賦之益。

  乾隆九年,台灣田賦製度作了重大調整。台灣統一於清之前,南明鄭成功父子執政時,上田一甲(折合內地十一畝三分餘)征賦粟十八石,中田十五石六鬥,下田十石零二鬥。康熙二十三年改為上田一甲征粟八石八鬥,中田七石四鬥。雍正九年規定,自雍正七年以後新墾田園及自報升科者,改照福建省泉州府同安縣下沙則地納賦,上田一甲納粟一石七鬥五升,上園一甲一石七鬥一升,中下田園遞減。此後,戶部認為,這一規定“科則過輕”,奏請按照台灣舊額(上田一甲八石八鬥)輸納。乾隆帝於九年下詔,否定其議說:“朕念台民遠隔海洋,應加薄賦,以昭優恤”,除從前(指雍正七年以前)開墾田園照依舊額不減外,雍正七年以後報墾之地,仍照原定之同安下則地科征(即上田一甲一石七鬥五升),從現在起,新墾田園,令地方官確勘肥瘠,照同安縣則例,分別以上、中、下則定額征收,“俾台民輸納寬舒,以昭加惠邊方之至意”。《清文獻通考》卷4;範鹹:乾隆《台灣府誌》卷4,《賦役一》。隨即具體規定,上田一甲征粟二石七鬥四升,中田二石零八升,下田一石七鬥五升,上園一甲二石零八升,中園一石七鬥五升,下園一石七鬥一升六合。這個規定,一直延續到晚清光緒十二年(1886年)。

  乾隆帝所說征收“薄賦”以“加惠邊方”,並非誇張之詞,亦非一般聖諭之陳詞濫調,確係實情之表述。雖然台灣按同安縣則例一樣輸納,但台灣土地肥沃,水利發達,產量遠遠高於同安縣。康熙末年,台灣縣新墾之地,因其土肥,一甲之田,“上者出粟六七十石,最下者亦三四十石”。陳文達:康熙《台灣縣誌》卷7,《賦役誌》。在彰化縣、淡水廳,“田皆近溪,一年兩熟,約計一甲田可收穀四五十至七八十石不等,豐稔之年,上田有收至百餘石”。《台灣匯錄》甲集,《大學士阿桂奏台灣叛產入官酌定章程折》。雍正十年彰化縣一張地契載明,佃人李恩仁、賴束、李祿亭、梁學俊等租墾業戶李朝榮之荒地,言定“成田之日,限定經丈八十五石滿鬥為一甲,每一甲經租八石”。《清代台灣大租調查書》二章一節第三號。台灣一甲田相當於內地十一畝三分。上田一甲收穀七八十石至一百餘石,姑按八十石計算,僅納國賦粟二石七鬥四升,業戶(地主、自耕農)有上田一甲,每年可收入粟七八十石,十甲為七八百石。可見,台灣田賦確係“薄賦”,這對促進台灣的開發和農業生產的發展,產生了重大的作用。

  二、大賑災民興修水利。

  乾隆皇帝弘曆不愧為名君,對賑災之事十分重視。乾隆四年四月初七日,他特下一道禁止地方官員匿災不報的諭旨。他在諭中講道:

  “朕禦極以來,仰體皇考誠求保赤視民如傷之至意,廣谘博訪,庶幾民瘼得以上聞。至於水旱災荒,尤關百姓之身命,更屬朕心之所急欲聞知而速為經理補救者,是以數年中頒發諭旨,不可勝數,務令督撫藩臬等飛章陳奏,不許稽遲,亦不許以重為輕,絲毫粉飾,倘或隱匿不陳,或言之不盡,朕從他處訪聞,必將該督撫等加以嚴譴。蓋年歲豐歉,本有不齊之數,惟遇災而懼,盡人事以挽之,自然感召天和,轉禍為福,若稍存諱災之心,上下相蒙,其害有不可勝言者,是以孜孜不怠,惟恐民隱不能上達,即天下想亦洞悉朕心矣。……夫民瘼所關,乃國家第一要務,用是特頒諭旨,通行宣示,嗣後督撫等,若有匿災不報,或刪減分數,不據實在情形者,經朕訪聞,或被科道糾參,必嚴加議處,不少寬貸。該部即遵諭行。”《清高宗實錄》卷90,頁10、11.

  他還曾多次講道:“國家之正供,原出於閭閻,今地方被災,應行賑恤,以取之於民者用之於民,是屬理之當然,雖多何所吝惜。”《清高宗實錄》卷175,頁2、3.

  乾隆帝所說“水旱災荒,尤關百姓之身命”,係其急欲聞知速為賑救之大事,為此,大發帑銀,以取之於民者用之於民,其言可嘉,其行應讚。縱觀兩千年封建王朝的曆史,賑災次數之多、範圍之廣、規模之大、發放銀米數量之巨,乾隆帝可謂曆代帝君之魁。此非空論,有大量事實為證,姑取數例。

  乾隆元年,乾隆帝下諭:地方發生水旱災荒,其勘察戶口造具冊籍,皆由胥役吏保經手,他們所需飯食舟車紙張等費用,皆“派累民間”,甚至還需索於災民,擾得民間不得安寧。從今以後,飯食等項用費,均“動用存公銀兩”,不許“絲毫派累地方”。三年,他因省府州縣各學貧寒書生領銀有限,一遇歉歲,“不能自給,往往不免饑餒”,“深可憫念”,令今後每逢受災發賑之時,飭教官開具貧生名籍,送地方官核實,於存公銀兩內發給銀米,資其飲食。四年正月初五日,因上年江南地方“收成歉薄,民食維艱”,他“宵旰焦勞,多方籌劃,惟恐一夫不獲其所”,於當日連下兩道上諭,命存留江蘇漕糧數十萬石,“以備接濟平糶之用”。原來戶部與江南督撫議定,極貧之戶,賑四個月,次貧賑三月,又次貧賑二月,現今改為,下江地方極貧之民加賑一月,上江歉收更為嚴重,將被災五分以上的州縣之極貧、次貧民人加賑一月,被災四分以下州縣加賑極貧之民一月。《清高宗實錄》卷84,頁5、6.

  乾隆三十年以前,災情最重費銀最多的,是七年江蘇、安徽二省的水災。七年六、七、八月,江南黃河、淮河同時漲水,“水勢漫溢,甚於往時”,江蘇、安徽的江、海、淮、徐、鳳、潁、揚、泗等府所轄五十餘州縣災情嚴重,揚州“民間自中人之家,以至極貧之戶,皆流離四散”。安徽鳳陽府、泗州、潁州所屬州縣災民多達二百二十餘萬人,江蘇更倍於此數。乾隆帝聞悉揚州災情,十分著急,立諭督撫說:“似此情形,實非尋常被災可比,朕心深為軫惻”。他責令督撫“不得拘於常例,務須多方設法,竭力拯救,使災黎稍可資生”,水退之後,定要“倍加撫綏,俾得安其故業,毋致失所”。②《清高宗實錄》卷172,頁4、5,32.他除了下諭免除被水州縣本年額賦以外,又特派直隸總督高斌、刑部侍郎周學健為欽差大臣,前往江南,“辦理賑恤水利事務”。八月十一日,因鳳陽等十九州縣“於積困之餘,又罹災患,非加恩於常格之外,不足以拯阽危”,他諭命除照定例應賑月份以外,加賑二月三月。②。

  乾隆帝先後頒發數十道諭旨,諭令大學士、江南督撫和漕運總督、河道總督籌撥銀米,賑濟災民,排泄洪水,興修水利。八月,發賑銀二百五十餘萬兩救濟災民。九月初一日,他下諭給大學士說:江南淮安、徐州、鳳陽、潁州等處,“今年被水甚重,民人困苦,朕宵旰憂勞,百端籌劃,為養民裕食之計”。江南賑濟,“需米正多”,兩江總督德沛、江蘇巡撫陳大受已將江南各州縣倉穀三十萬石及淮安府、徐州等處存穀二十四萬石撥為賑恤平糶之用,又借浙江倉糧十萬石,江蘇、安徽巡撫前又發銀十萬兩赴河南買麥,現令將山東截留漕米十萬石運送江南備用,再發山東登州貯穀六萬石海運至江淮,不知能否足用?需米若幹,命德沛、陳大受、張楷(安徽巡撫)通盤計算,具折速奏。《清高宗實錄》卷174,頁1、2.九月十六日他又下諭說:江南被水,“需費浩繁”,已陸續撥下江藩、糧、鹽三庫存銀九十四萬兩,米穀一百十一餘萬石,上江藩庫存銀八十餘萬兩,米穀一百二十萬石,今年鹽課存庫銀一百三十萬兩,以及本年運京漕糧酌量存留,兩省現存銀米五百餘萬,因“賑恤之務,必須接濟”,“期於充裕”,令鄰省再撥銀一百萬兩,備明春之用。此後繼續增撥,合計江蘇所屬二十九州縣衛共發給災民米一百五十六萬餘石,銀五百零五萬餘兩,安徽所屬二十四州縣賑銀二百三十三萬餘石,米八十三萬餘石,總計用銀一千餘萬兩,賑濟災民七八百萬人。《清高宗實錄》卷175,頁1、2、29;《清文獻通考》卷46.此時,江蘇在冊民田為六十八萬餘頃,征賦銀三百三十餘萬兩、糧二百一十餘萬石,安徽民田三十餘萬頃,征賦銀一百六十餘萬兩、糧八十餘萬石,合計約為銀七百萬兩左右,而此次賑銀一千餘萬兩,為二省額征賦銀一倍半,可見,乾隆帝之所說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並非虛談。

  乾隆皇帝還因有些災民流往他省,而責令所在地方官員妥善安頓。他於八月十五日下諭說:今年上下兩江“水災甚重”,“朕宵旰憂勞,百端籌劃,以拯吾民之困厄”。但思此等窮民攜家四出覓食於鄰省鄰郡者“亦複不少”,著江南、河南、山東、江西、湖廣等省督撫,嚴飭地方官員,遇到江南災民,即隨地安頓留養,或借用寺廟,或蓋篷廠,“使有棲止之所”,計口授糧《清高宗實錄》卷172,頁37、38.。下旬,山東巡撫晏斯盛奏:江省被災流民,“就食來多,待哺甚急”,已飭令州縣官員查明,“每日計口給米,總期寧濫無遺”,並欲讓災民留養一段時間。乾隆帝讚其辦事得當說:“此奏與朕意符合,嘉悅覽之。”③《清高宗實錄》卷173,頁39,41.河南巡撫雅爾圖亦奏:上下兩江今年水災,“多有窮民就食豫省”,已動支公款,買米分設粥廠,每日計口散給,待其省水涸,即分別資送回籍。③ 。

  不僅對赤地千裏一片汪洋的水旱災荒進行賑濟,就是對蟲災、地震、風災等災害,乾隆帝也同樣調撥大量銀米,賑濟災民。乾隆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甘肅、寧夏發生了大地震,十二月十三日再震,水湧新渠縣,寶豐縣城沉沒,寧夏“滿城官兵房屋盡皆坍塌”。乾隆帝於十二月初九日看到寧夏將軍阿魯的奏折,知道此事後,立即下諭,表示“朕心深為軫念”,責令將軍和州縣官員作速查明災民,“加恩賑恤”,“毋致一夫失所”。⑤《清高宗實錄》卷82,頁20,20、28、29.過了三天,十二日他又下諭說:續據阿魯奏報,此次“地動甚重,官署民房傾圮,兵民被傷身斃者甚多,文武官弁亦有傷損者,朕心甚為慘切”,著令兵部侍郎班第迅即前往,撥蘭州藩庫銀二十萬兩,對災民逐戶賑濟,“急為安頓,無使流離困苦”。⑤ 除了發放銀米外,他又豁免寧夏滿兵借支藩庫收拾軍器銀和應扣駝價銀一萬九千餘兩。因寧夏城塌,他下諭命迅速重修,隨即議定,寧夏滿城舊址低窪,難以重建,移於漢城之西十裏平湖橋之東南,漢城舊城單薄,改照滿城高厚之式,於舊址內收進二十丈建築,所圈民地,按戶給價,或撥換官地。被災滿漢官民五萬戶,除賜予房價外,因其器具多被損毀,每戶再賞銀一兩。到乾隆四年三月,用於賑濟寧夏災民及重建城池招集流移繕修民房,已撥帑銀數百萬兩。

  乾隆帝痛恨匿災不報和救災不力的官員,予以申飭和處治。寧夏總兵楊大凱,地震之時,總兵大印皆未保存住,被火燒掉,震後又“怠忽殊甚”,帝立命將其交部嚴加議處,另委新總兵。《清高宗實錄》卷83,頁41,42.甘肅巡撫元展成延緩行期,未立赴寧夏辦賑,斥其“尚在睡夢之中”,難“稱封疆之任”。②《清高宗實錄》卷83,頁42,41.對於敢於任事為民減苦的賢能官員,他則嘉獎備至。以大學士兼川陝總督查郎阿得知寧夏地震,立即從西安“星馳前往”,比駐地更近的巡撫元展成早動身早到達,他甚為稱讚,嘉其“聞報即前往,甚屬可嘉”。②山東平度州知州顏希深,因州遭大水,城幾盡沒,“災民嗷嗷,流冗載道”,其母聞之惻然,命發倉粟盡數賑饑,“民賴以蘇”。上司以其擅動倉穀,奏劾其過,欲革其官。乾隆帝覽疏大怒說:“有此賢母好官,為國為民,宜保反劾,何以示勸。”立擢顏希深為知府,賜其母三品封。⑥陳康祺:《郎潛紀聞初筆》卷7,《顏中丞母發倉粟賑饑》。顏希深後官至巡撫,子檢任直隸總督,孫伯燾為閩浙總督。原寧夏提督俞益謨之子武生俞汝亮,捐製錢二千串、銀一千兩、羊一百五十隻及當鋪內所存皮棉夾衣二千九百餘件,交予官府,以為災民賑饑禦寒之用,乾隆帝嘉其“念切災傷,好善樂施”,下諭授俞汝亮為守備。《清高宗實錄》卷85,頁10、11.

  乾隆帝對於賑濟受災之民,確係異常重視,不吝銀米。乾隆二十一年正月十九日,以江蘇常熟縣民朱思藻“因災望賑”而發怨言,乾隆帝特下諭旨,講述自己大發帑銀米穀賑救災民之事。他說:

  “朕自即位以來,刻以愛民為念,偶遇地方荒歉,多方賑恤,惟恐一夫失所,此實上可以質之天、祖,而下可以對之黎庶者。即如上年命戶部查奏,雍正十三年之間,江南賑項,凡用一百四十三萬,已不為不多,而乾隆元年至十八年,用至二千四百八十餘萬,米稱是。”《清高宗實錄》卷505,頁3;錢泳:《履園叢話》卷17、《孽報》。

  這段材料,是很有說服力的。乾隆帝效法皇祖康熙帝,大力賑濟災民,對減少軍民損失,恢複災區生產,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起了相當大的作用,也受到了官民的稱讚。史稱其擢用顏希深後,“天下翕然,頌聖天子如天如神焉”。⑥ 此語雖不無誇揚聖德之意,但也能說明一些問題。

  乾隆帝十分重視興修河工防治水災,將“河工海防”視為“民生之最要”,先後撥銀萬萬兩,委任治河能臣稽璜、高斌、高晉等為河東河道總督、江南河道總督,大力興修直隸、山東、江蘇、安徽、浙江、河南等省河工,成效顯著。詳見第四章第三節《六下江南》。

  第三節“天下業戶、佃戶,皆吾(帝)赤子”。

  一、“勸減佃租”。

  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繼位為君三月餘的乾隆皇帝弘曆,下達了“勸減佃租”的諭旨。他在諭中講道:

  “治天下之道,莫先於愛民。愛民之道,以減賦蠲租為首務也。惟是輸納錢糧,多由業戶,則蠲免之典,大概業戶邀恩者居多,彼無業貧民,終歲勤動,按產輸糧,未被國家之恩澤,尚非公溥之義。若欲照所蠲之數,履畝除租,繩以官法,則勢有不能,徒滋紛擾,然業戶受朕惠者,十苟捐其五,以分惠佃戶,亦未為不可。近聞江南已有向義樂輸之業戶,情願捐免佃戶之租者,閭閻興仁讓之風,朕實嘉悅。其令所在有司,善為勸諭各業戶,酌量減彼佃戶之租,不必限定分數,使耕作貧民,有餘糧以贍妻子。若有素豐業戶,能善體此意,加惠佃戶者,則酌量獎賞之,其不願者聽之,亦不得勉強從事,此非捐修公項之比。有司當善體朕意,虛心開導,以興仁讓而均惠澤,若彼刁頑佃戶,借此觀望遷延,則仍治以抗租之罪。朕視天下業戶、佃戶,皆吾赤子,恩欲其均也。業戶沾朕之恩,使佃戶又得拜業戶之惠,則君民一心,彼此體恤,以人和感召天和,行見風雨以時,屢豐可慶矣。”《清高宗實錄》卷9,頁2、3、4.

  這道諭旨十分重要,可以說是乾隆帝處理主佃減租之事的基本文件,雖然後來有時小有修改,但大體上乾隆年間是以此為據的,而且還延續到嘉慶、道光以後,故需要略加分析。這道諭旨主要講了三個問題。其一,田土多為地主占有。在以農立國的當時,土地是最主要的生產資料,土地占有的情況,是朝廷確定國策的基本依據之一,必須對其有一深刻的正確的了解。乾隆帝對此作了相當準確的高度概括,認為錢糧多由“業戶”輸納,蠲賦之時“業戶邀恩者居多”。聯係到後邊所言“無業貧民”,便可知曉,這是指的田土多為不事耕耘的地主占有。這一概括是符合當時土地占有的實際情況的,清初土地占有相對分散、自耕農相當多的局麵,到了乾隆年間,已因近百年激烈的土地兼並而一去不複返了,皇室、貴族、縉紳、富商、高利貸者集中了全國的大多數土地,自耕小農大批破產,出賣祖業,租種原田,淪為佃農。詳見拙著《清代租佃製研究》。

  其二,蠲賦之時不減佃租。乾隆帝所說“無業貧民終歲勤動,按產輸糧,未被國家之恩澤”,是蠲賦之時地主多不減佃租之情的真實寫照。從後麵的論述及所引的史料可以看出,乾隆帝的這一概括,又是與實際情形相當吻合的。

  其三,是勸減而非令減。雖然知悉貧苦佃農不能分享蠲賦之益,但乾隆帝仍僅隻責成地方官員“善為勸諭各業戶”酌量減租,而不硬性規定必按蠲賦之數“履畝除租,繩以官法”。這樣的精神,這樣的規定,不會對促使業主減租產生強烈的影響。既然是勸減,不是強迫減租,業主完全可以自行其是不減佃租。當然,會有一些田多家富的“業戶”,欲圖博取皇上的歡心,戴上善人的桂冠,而“加惠佃戶”,以求朝廷恩賞,也會有一些中小地主懾於佃農抗租鬥爭的威力,於災荒之時,酌減租穀租銀,但前者畢竟為數極少,而後者又與此旨沒有什麽關係。因此,盡管乾隆帝強調“天下業戶、佃戶,皆吾赤子”,欲讓佃戶也沾蠲賦之恩,但實際情形卻遠非如此,廣大貧苦佃農很難從這道聖諭中得到什麽好處。

  乾隆帝此諭,對其皇祖之旨來說,是一個倒退。康熙四十九年十一月初一日,兵科給事中高遐昌奏稱:凡遇蠲免錢糧之年,請將佃戶田租亦酌量蠲免,著為例。康熙帝諭大學士:“蠲免錢糧,但及業主,而佃戶不得沾恩,伊等田租亦應稍寬。但山東、江南田畝,多令佃戶耕種,牛種皆出自業主,若免租過多,又虧業主,必均平無偏,乃為有益。此本著交部議。”戶部遵旨議複:嗣後凡遇蠲免錢糧,合計分數,業主蠲免七分,佃戶蠲免三分,永著為例。帝從其議。《清聖祖實錄》卷244,頁12、13.本來業、佃分免已“永著為例”,可是乾隆帝即位卻下了一道“勸減佃租”之諭,顯然在此問題上倒退了。

  乾隆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乾隆帝諭告總理事務王大臣:自京師至易州,共經過七個州縣,“民人供應差役,急公可嘉”,已降旨將此七州縣本年錢糧全部蠲免,“並曉諭業戶等,酌寬佃人租糧,使伊等同沾恩澤”。今思尚有佃種入官田土的窮民,亦當加恩優恤,著將本年官地佃戶租銀,“照定例每一錢者,寬免三分”。《清高宗實錄》卷31,頁10.

  對於帝之“勸減佃租”諭旨,一些官員並不讚同,他們提出了硬性規定減租分數的建議。五年六月初九日,河南巡撫雅爾圖上疏,奏請製定交租之例,“以恤貧民”。他奏稱:“豫省佃戶,均係貧苦之人,而地主苛刻者多,寬厚者少,往往於被災年分,照常征租,窮民無所出,有賣男鬻女以?租者。請酌定章程,如被災五分,則收成止五分,自應止收五分之租,被災六分,則收四分之租,甚至被災十分,租息自應全免。”④《清高宗實錄》卷118,頁16,16.

  乾隆帝讀過此疏後,表示讚同,批示說:“著照所請行。至各省可否照此辦理之處,大學士會同九卿議奏。”④ 本來這是一次改進處理主佃租務糾紛辦法的好機會,皇上皆已親自批準豫撫之請,並諭大學士、九卿商議可否推行於全國,硬性規定歉歲必讓田主減租,實即表示要否定五年前下的“勸減佃租”之諭,如果理政大臣能善體帝意,為佃民著想,為緩和主佃矛盾和促進農業生產考慮,就應予以推動,施行於全國,這會對發展、鞏固“康乾盛世”起相當大的作用。但是,此時的大學士是張廷玉、鄂爾泰、徐本、福敏、查郎阿、趙國麟,基本上是原來雍正帝任用之大臣,對佃民之利考慮很少,更著重於照顧業主的利益,遲遲未予複議。

  不久,河南道監察禦史陳其凝上奏,反對豫撫的主張。他說:河南巡撫雅爾圖請定佃戶交租之例,“奉旨允行”,“臣竊謂天下之田地,佃種交租,不出於分收、交納之二法,雖上熟之年,田主亦不能收十分租穀,若有荒歉,惟照收成分數交租,田主斷不能收租於分數之外,佃戶亦止肯交租於分數之中。業戶出田以養佃,佃戶力作以交租,民間交易,情可相通,若官為立法,強以必從,則挾製爭奪,勢必滋擾,請民田佃種,照舊交收,不必官為定例。”②《清高宗實錄》卷120,頁6,6.

  陳其凝之言,純係詭辯。固然,豐收之歲業主不能收全租,歉收歲月照收成分數減租,此等事例,確實存在,而且有些地區還相當普遍,但另一方麵,豐年業主於全租之外另行科索,災荒歲月顆粒不減收取“鐵板租”之地主,亦不乏其人,兩種情況同時並存,基本上決定於主佃之間力量的對比。如果為佃民著想,為王朝的長治久安著想,官府當然應該幹預此事,製止豪橫業主虐佃行為,強製規定歉歲按收成分數減租。可是,戶部尚書等大臣,卻支持陳其凝之利於田主的主張,搬出五年前的聖諭,於閏六月初一複議此疏時奏稱:“該禦史所奏,似屬平允,請敕下各省督撫,仍照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內諭旨,實力遵行,以杜紛擾”。更可惡的是,他們竟駁回了乾隆帝允準豫撫規定歉年減租的聖旨,要雅爾圖“勿得拘泥原議”,要他飭令州縣官員“加意撫綏勸勉,務使主佃相安,閭閻不擾”,實即給雅爾圖扣上滋生事端、造成主佃紛擾的罪名。當政大臣的如此議論,使乾隆帝收回了成命,同意戶部的意見,照舊執行“勸減佃租”的政策。②這些大臣目光短淺,氣度褊狹,拖住了皇上,使其在此事的處理上未能前進,按當時封建官員的說法,他們可算是使“聖德有虧”了。

  繼河南巡撫雅爾圖之後主張規定災年和特恩蠲賦時減租的,還有給事中衛廷璞、禦史孫灝和山東學政李因培。李因培於十四年春奏稱:山東連遭荒歉,諭許積欠田賦分年帶征,此恩“僅及有田有糧之人,而貧者未能沾溉”,請於麥秋收獲之前,特頒諭旨,令撫臣廣行勸諭,“有田者將本年糧粒,與佃民平分,積年宿逋,不得一概追索”。乾隆帝閱過此疏後,於十四年三月初七日下諭拒絕其議說:“佃民終歲勤動,固宜體恤”,“但有田之戶,經營業產,納糧供賦,亦圖自瞻身家,豈能迫以禁令,俾其推以予人”。著令州縣官善為開導,“使有田者好義樂從,佃民得沾惠濟”。《清高宗實錄》卷336,頁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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