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①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運用基金資產。
②依據基金契約的規定,獲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③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契約及國家有關部門法律、法規,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並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④銷售基金單位。
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
⑥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及本基金契約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⑦在基金存續期內,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契約的規定,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暫停受理贖回申請。
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2)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①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②設置相應的部門並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
③設置相應的部門並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贖回和其它業務或委托其它機構代理。
④設置相應的部門並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的注冊登記或委托其它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⑤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製、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製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資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資產相互獨立,保證不同基金在資產運作、財務管理等方麵相互獨立。
⑥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契約及其它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資產。
⑦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⑧負責基金注冊登記。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契約,為基金投資者辦理基金注冊登記及清算。
⑨按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單位資產淨值。
⑩嚴格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契約及其它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契約及其它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按規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規定受理並辦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契約及其它有關規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會。
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15年以上。
確保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的時間內發出;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契約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麵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過錯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監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契約規定履行義務,基金托管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應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償,但不承擔連帶責任、賠償責任及其它法律責任。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